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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医院广告法培训心得体会(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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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医院广告法培训心得体会(优质13篇)
时间:2023-11-07 08:37:02     小编:XY字客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一

近年来,我国医疗广告迅猛发展,各类医疗机构纷纷投入广告宣传。然而,由于缺乏对医疗广告法规的了解和规范,一些医院的宣传方式存在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我参加了一次医院广告法培训,对医疗广告法规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深刻体会到了医院广告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培训中了解到医院广告法旨在保障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医疗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医院广告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宣传方式,必须依法进行。培训中,我们详细学习了《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广告法》等相关法规,了解到医疗广告必须注重科学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从培训中我了解到,医疗机构需要依法按照适宜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宣传等不实行为。只有真实、准确、合法的宣传才能建立良好的医院形象,为患者提供可信赖的医疗服务。

其次,在培训中,我了解到医院广告法还对广告内容、宣传方式和媒体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设置必要的法定内容,如医疗许可证号、医疗机构负责人等信息。同时,医疗广告必须突出医疗特点,避免误导患者。此外,医疗广告还要注意宣传方式,不能使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良好风俗习惯的手段。媒体选择也很重要,必须选择合法、合规、合理的媒体进行宣传。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医院广告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形象和患者信任度,为医院合法进行广告宣传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再次,在培训中,我了解到医院广告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如果违反医院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患者等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甚至会对医疗机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医院广告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医疗广告的合规宣传是医院良好发展的基础。

最后,培训中,我还学习了一些医院广告的案例分析,这些案例以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例,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课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例如,一个医院在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治疗效果宣传,吸引了大量患者前来就诊,结果导致众多患者因治疗未果执意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巨额费用。这个案例给我启示:医院广告策划要务实,不能过分渲染治疗效果。

通过这次医疗广告法的培训,我对医院广告的规范与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深刻体会到医疗广告法对医院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注重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该时刻牢记医疗广告法的规定,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患者带来更多的信任和满意。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二

新修订的《广告法》在广告内容准则、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烟草广告、未成年人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十大方面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一、新广告法对淘宝(电商)

从广告法的内容说,电商们本身做的事情,都是合理合情的,谁不想要更好的销量,谁不想要更好的利润比例。对此缺造成了,网络电商行业相互竞争的恶意循环,除了在自身宣传上的虚假宣传,更有抹黑同行的恶意行为。

新广告法的出台,从表面上看是限制了电商的发展,节制了电商的宣传方式及为了广告消费者谋求了更合理的要求和权利,从深远的意义上更是对电商发展正规化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对电商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的影响其实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从根本上说客户才是电商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构建网络健康环境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更为了电商平台给予了一个监察及规范电商过度推广的良好武器,对于消费者来说更从中会得到更多的实在意义。对网络电商平台健康发展有着良好的意义。

二、新广告法对医疗

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三、新广告法对互联网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淘宝广告法]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广告在我们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广告法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其广告法规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本文将结合最新的广告法规新动态,从广告内容、广告宣传方式、广告监管和广告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广告法规的新动态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新的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新法规对虚假广告、夸大广告和侵害他人利益的广告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例如,虚假广告往往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对虚假广告的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高了处罚力度。在实施新法规后,许多企业开始审视自己的广告宣传内容,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广告宣传方式也受到了新法规的规范。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宣传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新技术进行非法发布广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新法规对电子商务广告、网络广告和移动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管控,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准入门槛和发布者的责任。在新法规的约束下,广告宣传者需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广告渠道和内容,确保广告的合法合规。

再次,广告监管也成为新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法规对广告监管的角色、责任和权力进行了明确划分。广告审查机构的权力被进一步加强,广告违规行为的处理也更加迅速和高效。此外,新法规还鼓励公众参与广告监管,通过投诉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广告监管的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信力和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最后,广告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广告作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产品销售和经济增长。新法规的出台,使得广告行业更加规范、透明,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新法规的实施也对虚假广告和恶意竞争进行了有效打击,提升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广告法规新动态是对广告市场秩序的持续规范和完善,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通过对广告内容、广告宣传方式、广告监管和广告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新法规对广告行业的积极影响。然而,新法规的落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广告宣传者需要更加自觉遵守规定,广告监管机构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公正的广告市场。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四

led屏厂家就是对违反广告法做了严重的批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触犯广告法]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3、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5、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1、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条第1点的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2、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例子: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3、化妆品名称品、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4、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5、化妆品不得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禁用语句和图案系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得出,因汉语在不同语境中词义的多样性,禁用语本身无法穷尽,仍需在实践中以相关法律、规则为依据,结合个案具体判断。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六

广告在当今社会中无处不在,无论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还是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然而,广告行业的发展与广告法律的制定并不总是同步的。为了维护公众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广告法律。最近,我研究了一些与广告法律相关的知识,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广告法律对于广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首先,广告法律强调真实性和诚信原则,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广告法律中,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严格的要求。禁止虚假的证明和虚假宣传。这意味着广告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夸大事实或误导消费者。只有真实可靠的广告才能增加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感,从而促成交易的实施。由此可见,广告法律的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广告法律对于广告行业的道德规范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这就要求广告商在设计广告内容时要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他们应该遵循“守法、守大众利益、诚实信用和负责任”的原则,以确保广告符合道德规范,营造一个社会公正和谐的广告环境。

另外,广告法律也限制了广告对特定人群的针对性营销。在广告法律中,对于广告的目标受众有着明确的规定。某些特定人群,如儿童、老年人、病患等,由于心智或身体的特殊情况,对广告的辨别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当影响。为了保护这些特定人群的权益,广告法律对广告对他们的针对性有所限制。例如,对于针对儿童的广告,必须遵循家长监护原则,避免利用儿童天真无邪的特点误导他们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对于病患或老年人群体,广告应该避免利用夸大宣传或虚假承诺,以免对他们的健康或财产造成伤害。通过限制广告对特定人群的针对性,广告法律起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作用。

此外,广告法律对商业竞争行为进行了监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在广告法律中,禁止了虚假宣传、恶意诽谤、抹黑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商应该依照竞争的规则进行宣传,而不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排斥竞争对手。因此,广告法律的出台,对于保证商业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广告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行业道德、限制针对性广告和监管商业竞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广告法律的出台,使得广告行业可以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持续发展。只有遵守广告法律的规定,广告业才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广告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公正的广告环境。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七

“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

近日,记者频频接到因在朋友圈发广告而引发的纠纷投诉。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提醒,9月1日起,新《广告法》中将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

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得以平息。

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

广告法微信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八

广告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手段,无处不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商家开始违规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广告法律。阅读和了解广告法律,让我产生了深刻的体会。

第二段:广告发布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律明确规定了广告发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首先,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者做虚假宣传。其次,广告不得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宣传封建迷信和非法活动。此外,广告对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推广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产品需要获得批准证书才能发布广告。这些规定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段:违法广告的后果

一旦广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违法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其次,受到广告误导的消费者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有可能获得赔偿。这些后果的存在旨在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广告的风险。

第四段:广告监管的手段和挑战

广告监管是保障广告法律执行的重要环节。为了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控。然而,广告监管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广告发布更加方便和隐蔽,监管机构的效力受到限制。其次,广告监管的成本较高,包括人力和财务成本,给监管机构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广告监管需要依靠各方的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保障广告法律的有效执行。

第五段:结语

作为广告的接收者和消费者,了解广告法律对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只有坚守法律底线,选择真实准确的广告信息,我们才能在广告的洪流中筛选出对自己有利的产品和服务,避免成为虚假广告的受害者。同时,作为广告发布者,要遵守广告法律的规定,不得为了追求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广告法律宣传和监管,我们可以共同为打造诚信市场作出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可靠和安全的购物环境。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九

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明星代言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颇受人们的争议。本文从明星代言的作用、对其案例的分析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展开分析,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以达到全面认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进而以此警示和规范明星广告代言,希望其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明星代言(spokesman)名人效应(celebrity charm)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政策(policy)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品牌竞争也就随之日益激烈,而且竞争手段也多样化。以著名影视演员、歌星、体坛名将、社会名人等各界明星作为企业和产品代言人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成功的明星代言能令代言的品牌相得益彰,蓬荜生辉,使目标消费群体倍感亲切和信赖。而一些品牌个性特征与品牌代言人完全相悖,甚至有少数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广告或违规广告,给消费者留下极差的印象,对公共社会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有必要全面解读明星代言现象,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的内在涵义--是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品牌如云的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

而众多品牌喜欢用明星代言的原因在于,明星代言具有很多优势。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将受众对明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关注度和知名度。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

有更多的影响,这说明明星广告确实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应。

例如周杰伦代言的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品牌,外表冷酷的周杰伦一句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就打动了那些处于叛逆期、渴望自主的年轻人的心,非常符合动感地带年轻人的短信服务的定位,取得了良好的品牌宣传效果。还有美国超级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84 年代言耐克品牌后,以飞人乔丹命名的体育用品深得青少年喜爱。据专家估计,耐克仅仅借助乔丹代言及“just d o it ” 这一句天才口号,就使其运动鞋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由18% 升至47% ,耐克公司也因此成为利用明星代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典型范例。但是名人广告效应不全是这样的。还有一些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时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病历---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 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黄金九号、方舟凯达降压 仪等。事件被曝光后,侯耀华开始还高调坚称要维权,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随即其言论遭来口诛笔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侯耀华连忙发公开信道歉。在新版《广告法》中规定,明星除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明星代言广告要负责,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任李方午认为,广告代言人实际上包括了3种情形:一是现身说法型,这类代言人不仅自己使用该产品,还进行宣传推荐,这是最明显的代言人身份,应承担的责任也最大;二是介绍推荐型,在广告中不说自用,只说产品效果;三是“形象大使”型,明星出现在广告中的身份是主持人或采访者,也就是“有名的非记者”,看上去似乎和产品没直接关系,但只要出现在广告中,实际上就是对产品的一种默许、承认,起码表示不反对此类产品。所以足以可见明星代言广告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涉及虚假广告问题,这说明我国对虚假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并用行政、民事、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在每年一度的节目中也将虚假广告曝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所打击,缓解了一些矛盾。但对个体代言上的规定仍有瑕疵,使对该类问题的追究处于空白状态。而国外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这一块制度很严厉。比如在韩国虽然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是通过严厉的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在美国,明星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一个好莱坞演员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可见社会对明星广告代言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所以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认定也不再是无律可寻,慢慢的清晰化、明朗化。

在我看来要想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不光要明星本身的自律,更需要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第一:代言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明星们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洁身自好;代言产品不能过多过滥;对代言企业或产品要做市场调查,尽量选择市场品牌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企业;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保护自己,也要对代言产品负一定责任。

第二:社会国家方面1.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2.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3.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4.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7.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

第三:企业方面

3、要考虑明星与产品是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参考文献:

3)百度文库—明星代言的利与弊

4)百度文库—虚假广告罪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十

此次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共分六章七十五条,较95《广告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共有2处。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95《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95《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便属于“下列行为”之一。

仅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对比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对于违法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也更加明确、具体并更为严格。

在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空间和平台上,95《广告法》以列举法规定了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而新《广告法》则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

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不论是谁、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都将被视为违法,彰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无疑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

修法广聚共识 责任义务兼顾

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修订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是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现实背景。

我国95的《广告法》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20年。《广告法》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许多新的变化,95《广告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出炉,涉及烟草广告的条文表述就成为舆论热点话题,各界围绕《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烟草广告相关内容的讨论也非常热烈。

今年年初,中国烟草学会组织召开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研讨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中国人民大学、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国实施广告战略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云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消费者、烟农、零售客户代表,围绕烟草广告修订各抒己见、广泛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参加研讨会,认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依据,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兼顾各方的利益,这是讨论中各方形成的共识。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烟草控制。一直以来,这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政治新常态的今天,加强烟草控制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事实上,早在2007年4月,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开始,我国的履约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定,再到各地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条例和规定,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于2012年年底发布。《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关于烟草控制的立场和决心,表达了各部门在控烟履约方面的共识和主张。其中就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为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内容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符合《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广泛禁止”,体现了我国政府控烟履约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得到各利益方认同,只有认同才能信仰,才能在实施中得到严格执行、普遍遵守。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管制,但同时,它也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进入市场被消费的客观需求,应该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作为商品所必要的权利。而且烟草企业是合法商品的生产者,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其生产运行、销售行为也是一种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共卫生事业和烟草产业生存发展实际,是较为客观、理性的法律表达。

知法懂法树形象 守法用法促规范

“史上最严《广告法》”、“无死角清理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公布之后,不少人用了这样的字眼来评价此次《广告法》修订中对涉烟草广告内容的调整。的确,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明确、更为严格的限制,无疑将会进一步压缩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

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业,面对新《广告法》的调整,更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作为去应对,知法懂法树形象,守法用法促规范。

一直以来,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于控烟履约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吸烟有害健康,控烟势在必行,履约是义务,更是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在《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得到了有力执行。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凌成兴局长再次提出“烟草控制做减法”的发展思路,要求全行业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规定,调控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调控卷烟产量和销量,减少烟草制品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减少非法烟草贸易,坚决支持公共场所禁烟,坚决支持中小学生禁烟,坚决劝阻青少年吸烟。

依法依规,推动控烟履约工作,多年来,烟草人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行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烟草行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特殊性,各级烟草工商企业更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烟草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法、知法、懂法,降低烟草广告发布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从卷烟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从卷烟零售客户合法经营以及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来看,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获取合法烟草制品信息、辨识烟草产品是否合法和质量优劣的重要渠道。因此卷烟工商企业一定的品牌形象展示、信息发布等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是要以此次新《广告法》的发布为契机,规范烟草广告的发布,将相关信息的发布范围、发布对象、发布途径及方式,锁定在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里,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传送烟草广告,确保烟草广告不超法定范围、不打法律“擦边球”,从而树立行业控烟履约、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十一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象征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抬高了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广告和新闻报道不同,新闻不允许虚构,广告可以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

2.新闻不能收费,广告可以收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也禁止所有以大众人物为对象的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他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医疗等商品服务广告发布前要经过审查,药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的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器械发布前要取得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农药和兽药发布前要经过省级农业和畜牧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农药和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保健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省级卫生审查报告方可发布。)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有效,其他机构颁发无效不准发布在广告中)

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双方都必须是);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中外合营包括中外合资和中外合营)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出版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以企业为形式的不必申请,如广告公司)

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九、《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他人名义中关于“代言人”和“证人证言”问题,可以用“代言人”,“代言人”以第三者身份客观介绍;不能用“证人证言”的原因包括不能以使用者身份,不能以使用前后的效果对比介绍,不能“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药监审查不能管理,县级以上工商监督管理)

十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由国家控制)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具备国家标准)

(三)军队特需药品(涉及军事机密)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已经明令禁止)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具有稳定性)

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配到或购买到,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如果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就会误导消费者,不利于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儿童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用药与成年人不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发布所在地)

十三、《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十四、《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二)自06年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十五、《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十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医疗作用。食品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的食欲,保健食品功能是调节人的机体,都不能治病。如果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会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十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房地产、医疗器械、药品、医疗都不能出现评优„等)

十八、《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禁止在以大众为宣传对象的媒体上做广告)

十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十、《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文化范围,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主权,因此我国广告语言文字的管理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刊播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其广告用语用字应该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4.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招商;

5.表述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能。

二十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三)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化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二十三、《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二十四、《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以醒目文字注明:本广告作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参考。广告中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作为合同附件。

(要用经济合同法的条约来制约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行为,要使其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和广告承诺,防止其将广告和合同相分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防其误入虚假房地产广告的“黑洞”)

性生活用品和性生活内容严禁发布广告。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能超过5000元)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十二

我国首部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一方面它搭起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另一方面,规范了广告的一些无序状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新媒介的兴起,使当年的法制设计日益陷入难以应对的困境,广告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2015的4月24日,施行二十年的广告法终于完成首次大修,大修后广告法亮点颇多。

一、填补了空白

1995年广告法实施时,教育培训、招商理财、房地产三大市场的规模有限,有的还是刚刚起步甚至未露端倪,虚假宣传等问题也不突出,因而在广告法中并未对这三类广告设计特别的广告准则。如今这三类广告却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从“八天改变孩子的一生”到“投资千元赚奔驰”,再到“面积大赠送”等等,不一而足。新广告法则对症下药,填补了空白。对于教育培训广告,明确其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出保证性承诺等;对于招商类广告,明确其不得对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对于房地产广告,明确其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等。可以说切中了违法、虚假广告的重症所在,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另外,新广告法又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以及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等等,这些新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一些领域的空白。

二、划定了红线

目前在虚假广告乱象之中,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等广告首当其中,仅,全国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就多达48481条次。宣传当中都夸大事实,“患者”煽情,“专家”推荐、“机构”认证等等,而且所谓的药品食品贵得离谱。而修订后的广告法重新划定了医药广告的红线,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明确规定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等。此外,新广告法针对于广告代言问题设置了严格的红线,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对于烟草广告则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强化了责任

战国时法学家韩非曾经说过:“民不以小利而蒙大罪,故奸必止”,意思是说,人们在做事之前都会有一个利弊分析,如果得了小的利益获得了大的罪过,则人们就不会去作坏事。但以前对于虚假广告的责任太轻,以至于违法者不必担心会付出太多的风险和代价。如碧生源常润茶,上市前3年就因为夸大功效等问题被处罚23次,却不足以伤筋动骨,仅在上半年,就投入了1.17亿元广告费,结果在的时候便创造了销量13.7亿袋的奇迹。而且调查显示,每包碧生源原料成本仅为3分钱,其关键成分竟是泻药。因此,新广告法针对近年来诸如此类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此外,新广告法还明确了工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等。

总之,新广告法亮点颇多,但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未来发展如何,能否根治广告乱象,还有待于未来执法实践的检验。

[新广告法亮点分析]

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篇十三

“距×××开车仅需×××分钟”“即买即租,投资回报率高达××”……今后开发商不能再以这样的广告宣传诱惑消费者了。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少了广告的迷惑与模糊不清的承诺,购房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有效保障,购房者与房企的纠纷也将大大减少。

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四项内容不得出现

记者翻阅新《广告法》,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看到,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规定在以前的《房地产地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也有要求,但只是作为部门规定,而此次在《广告法》中明确提出,也意味着这些内容提升到了法律规定的层面。

该负责人表示,新《广告法》中提到的四项内容都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常用到的内容,也是近几年容易和消费者产生纠纷或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内容,将其列入新《广告法》中也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房地产发布的广告内容。

记者在与新《广告法》同步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看到,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商发布广告

不能再“任性”

众所周知,现在的购房者在买房时除了项目本身外,还比较关注周边的配套设施,例如:交通、商业、学校等。因此,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也会将这些作为项目的卖点加以宣传,有些甚至夸大宣传,来吸引购房者。例如,开发商为了大肆宣传自己的楼盘,往往会刻意夸大自己楼盘的区域或者是配套优势。最常见的就是明明楼盘周边没有大型的配套,学校等,为了达到宣传目的,几公里以外的配套、隔了多条马路的学校都会被写进该楼盘的配套中,从而误导消费者。

对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些不符合新《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在9月1日起将不得出现在发布的印制品、报纸、电视、网络、户外电子屏等广告中。也就是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商无论是新发布的广告还是以前印制的广告包括楼书、宣传彩页、户外广告等全部不得出现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宣传内容。监管部门将在新《广告法》实施后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广告法》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此,也提醒房地产开发商抓紧时间对以前印制的楼书、宣传彩页以及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广告中违规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者遇到违规宣传

可投诉“12315”

“新《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内容作出规定,不仅有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还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说,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遇到违规宣传可向“12315”进行投诉。

在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项目为了突出自身的位置优势,会写距离某个商圈或某一地点只需要几分钟就可到达,但实际到达的时间却要比宣传的时间要长;还有一些项目明明距离某公园还有一定的路程,却在宣传中称附近有公园,坐拥天然氧吧等等。

业内人士指出,现在购房者大多购买的是期房,由于没有实景呈现,因此开发商宣传的内容就对消费者的购买起到了一定的决定作用。如今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如此一来只要购房者在相关方面受到了蒙骗,就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对开发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

[广告法2015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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