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至关重要,要着力解决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杜绝医德医风缺失,严禁医疗卫生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监管、加强教育,让医疗行业回归救死扶伤的初心,为民众提供优质、公正、安全的医疗服务。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一些有关于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1
为巩固“大处方、泛耗材和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系统治理成效,持续纠正医疗卫生领域不正之风,切实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共10个月。
二、整治内容
继续深化“大处方、泛耗材和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系统治理,启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聚焦高值高频检查(每次每项或每个部位计价大于200元、专科覆盖面广、检查适用病人多的检查项目,如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降钙素原(PCT)和血栓弹力图(TEG)检查等),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进行监管,重点整治超适应证检查、违规重复检查、不合理组合检查等行为。
(一)大处方、泛耗材整治
主要包括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过度使用、定向使用、无指征使用抗生素、辅助用药等重点监控药品行为以及带金销售、违规招投标、欺诈骗保等突出问题。
(二)超适应证检查
主要包括无依据扩大检查范围,增加医疗检查项目,借用会诊增开医疗检查项目,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住院以完成各种医疗检查或夸大检查结果临床意义诱导患者进行其他非必需的高值检查。
(三)违规重复检查
主要包括医务人员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不予互认重新开单检查或人为缩短复查周期开展相关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查不属于重复检查。
(四)不合理组合检查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违反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将应该单独申请的不同检查项目组合申请、组合收费、组合检查或分解项目收费;在本地区制定的检查收费标准之外,套用、打包串换检查项目私自收费。
三、整治措施
(一)拓宽渠道,全面开展线索摸排
拓展线索来源,加大摸排力度。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医院官方网站、医院醒目位置等开设举报专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监督,收集重要问题线索;二是充分利用医疗“三监管”大数据平台,发挥信息化作用,筛选院内高值高频检查,重视不合理线索数据,并深挖问题来源;三是根据扫黑除恶和医疗乱象治理中发现的问题,顺藤摸瓜,查找问题线索;四是结合近几年医院接受的专项审计及医保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问题线索;五是关注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和共性问题,深入分析,查找问题线索;六是上级相关部门或机构交办、通报或反映的问题线索。
(二)突出重点,集中高频高值检验检查的整治
聚焦问题,深挖细查,建立工作问题台账,确保问题查全、原因查清、查纠到位。一是重点关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进行监管,重点整治超适应症检查、违规重复检查、不合理组合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耗材使用等行为;二是紧盯高值高频检查数量排名靠前的医务人员和科室,建立高值高频检验检查开单动态监测制度和分析点评制度;三是建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的院内通报及公示制度,并及时反馈临床科室与医生个人。
(三)综合施策,确保督查整治到位
充分利用医疗“三监管”平台,结合医联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临床路径完成率、检验检查收入占比等线索、数据,开展督查整治。对出现不合理检查医嘱3次以上或连续20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低于平均值的医师,由医务部对其进行约谈、诫勉谈话,依法依规提出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认定定期考核不合格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处罚结果将运用到人事考核、科室与人个年度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方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院内成立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院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相关部门、科室为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加强联动、共同配合的原则,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工作例会,研判相关问题线索和问题处置,定期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全院各部门、科室及相关直属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有力有效地落实本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科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摸排自查,落实整改。针对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点评、通报、公示,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制定持续改进方案;各科室同时要将本次治理行动与行业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规范实施。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四个阶段有序推进:
科室自查:20xx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线索摸排:20xx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集中整治:20xx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总结评估:20xx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相关部门、科室及相关直属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不合理医疗行为自查信息报告表(附件2),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8月1日前报送不合理医疗行为自查报告。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7393570;资料报送邮箱9580456@qq.com。
(五)阶段有序推进
各部门、各科室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完成时限及材料报送要求。相关科室报送不合理医疗行为检查专项整治报告和不合理医疗行为系统治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
(六)强化整治质效
医院加强对重点部门、科室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对有关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查处。医院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暗访督查和“回头看”,对管理上失职渎职、不作为不担当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七)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科室要强化宣传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规范医疗行为。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整治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3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一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二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动员宣传,开设群众举报专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参与到专项治理行动中,提供重要问题线索;三是对医务人员全覆盖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全面提升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安全执业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4月1日-20xx年7月31日)
建立包括高值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在内的开单动态监测制度和高值高频检验检查分析点评制度。每月至少对医院10%的临床医师(医师>2000人的医院5%)开具的高值高频检验检查申请单分别开展1次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20份医嘱和连续开具的10份检查检验申请单,对CT、MRI、NT-proBNP、PCT和TEG检查进行重点点评;建立不合理医疗检查院内每月通报及公示制度,及时反馈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信息,形成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达标。
(三)督查整治阶段(20xx年8月1日-20xx年11月30日)
充分利用医疗“三监管”平台,重点结合医联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临床路径完成率、检验检查收入占比等线索、数据,开展督查整治。对出现不合理检查医嘱3次以上或连续20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低于平均值的医师,对其进行约谈、诫勉谈话,依法依规提出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认定定期考核不合格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对不合理医疗检查进行认真剖析,形成总结报告。各地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职位晋升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与医保、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改革、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系统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卫生行业作风,着力解决医德医风缺失、医疗卫生服务中违规违纪违法、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根据全国、省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定于20xx年5月起,在全院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及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全国、省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收受红包回扣、虚假宣传、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骗取医保资金等重点问题。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一要严肃查处收受回扣等行为。重点查处行风建设“九不准”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收受红包、收取回扣行为;重点整治推荐患者购买院外药品或医用耗材等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不法行为,对于严重违反行风要求的案例及时通报。
二要严肃查处不合理诊疗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行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药品、滥开检查,小病大查,大病乱查等严重违背医学伦理道德的问题。
三要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和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重点核查注册的医务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是否一致,排查长期不在岗或无诊疗行为痕迹(处方、医嘱、病历签字等)留存的人员。
四要严厉打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要全面深入排查线索,对于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线索,举报1例现场核查1例。
六要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八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以研究所、研究院等名义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重点查处通过虚假宣传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或恶意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无指征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对于医疗服务人员,重点查处故意忽略人证不符,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协助参保人员变现,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
(四)严格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査项目收费,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和信用体系管理。
三、组织管理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迅速开展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宋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xx年5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8月)。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实现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覆盖。
各职能科室于20xx年5月20日、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纪委监察室。
(二)检查评估阶段(20xx年9月—20xx年12月)。在专项行动期间,纪委监察室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抽检,即随机抽取科室、随机确定时间,开展专项检查,了解工作进展,公开通报工作情况。各科室务必做好专项行动任务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月)。各职能科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临床科室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问题困难、制度建设等信息,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纪委监察室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好作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层层抓好任务落实,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医院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厉问责。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职能科室要及时发现行风问题线索,全面开展排查,不留问题死角。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设立门诊一站式服务台负责接待群众投诉、门诊大厅公布24小时投诉电话和信箱、禁止医药代表入院举报电话,针对信访和投诉内容,认真调查,去伪存真,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各职能科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科室的案件,涉案科室要相互配合查处,主动向医院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对专项行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养,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引导广大群众识别非法、虚假医疗信息,自觉抵制非法行医、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五)持之以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督,持之以恒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3
为打击和治理医疗诈骗、虚假广告、欺诈骗保等行业乱象,镇江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印发镇江市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针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
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属于此次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内容?
一、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违规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骗患者。违规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义诊”“网络名医”名义实施医疗诈骗,违法泄露患者信息。以虚假检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
二、“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牟利的行为。
三、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口腔医疗服务,尤其是义齿、种植牙等价格虚高问题以及诱导消费、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方式:
受理时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接听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应尽量详细,为调查核实提供依据;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我们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4
为全面净化我县医疗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黑卫医发〔20xx〕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疗欺诈、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供他人违规开办医疗机构、供医疗机构违规增设诊疗科目、供他人违规获得处方权等行为。
2.依法依规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出租承包科室、违规开展诊疗行为。
3.严肃惩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所开展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不符的;违规开展未核准备案医疗技术的。
4.严厉打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的医疗机构中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与其注册执业范围不符的违规行为的。
5.依法依规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县卫生健康局按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医保局配合)
重点査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査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等行为。
6.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及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混乱等行为。(县市场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配合)
重点査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行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行为,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苑围的药品;药品采购没有发票、假随行单的药品购进行为;药品没有进销存台帐行为等。
7.查处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市场局、公安局、县药监局配合)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诱使、欺骗、强迫患者使用并销售“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8.严厉打击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局、县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师(士)未按照诊疗常规诊断病情违规开具大处方的;医疗机构伪造医学检验数据及物理诊断结果的;以欺骗诱使、强迫等方式手段对患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手术治疗的;医疗机构或者相关医务人员雇佣“医托”诱使患者产生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甚至使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行为。
9.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校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校验审査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弄虚作假情况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以及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行为。
10.严肃处理违反“看病不求人”相关规定的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医疗信息的;不按要求实现网上预约挂号的;不按要求公开各种排队信息的;不遵守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带人插队、加塞就诊的;对在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的。
11.依法查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丢弃、买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重点查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12.严格治理医疗污水,严肃查处直接排放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使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机构内污水处理系统的;未对处理后的污水消毒效果定期监测的。
13.严肃查处违规收受“红包”、回扣,不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行为。(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査处:个别医务人员只收受熟人“红包”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医托收受“红包”的,或在医疗业务经营活动中拿取“回扣”向外院转介病人的;个别医疗机构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或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个别单位和个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开单提成或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个别单位对“红包”、回扣整治工作责任心不强、政策执行不好、存在为难情绪,对待问题査处“下不去手、动不了刀”的;一些单位在“红包”、回扣问题上不对外宣传、不愿对外宣传、不会对外宣传,不愿倾听群众声音、不同声音,不愿意、不接受他人监督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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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点查处:通过虛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15.惩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査证明》或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査备案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网信办按职责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在发布医疗广告过程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等医疗广告行为的。
16.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利用网络媒介(网站、微信群、Q0群、
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
(三)坚决查处违规收费、乱收、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7.查处分解(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
18.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公示的违法行为。
19.查处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不给患者出具结算费用清单和收据的行为。
20.查处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县医保局配合)
重点查处:诱导和过度用药、检査、治疗行为,以及术中加价的行为。
21.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重点查处: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我县计划于20xx年6月下旬开始启动,按动员部署、自査自纠、集中整治、全面整改、回头看、总结汇报6个阶段,为期个7月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下发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卫健局牵头联合公安局等6部门制发《青冈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同时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青冈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卫健局设立工作办公室,由卫健局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组织召开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动员大会以及发宣传单、挂标语、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目的和意义,提高医疗机构领导以及全体医务人员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7月1日至7月30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村级卫生室、城镇个体诊所、备案中医诊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通过开展自查,查找本单位存在问题,并认真研究分析问题成因,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按规定时间完成问题整改任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卫健局牵头,抽调各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按照本方案要求深入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集中联合执法,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调查,进行从严从重处罚。
(四)全面整改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医疗机构对照本单位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再次进行整改。
(五)回头看阶段(20xx年10月21日至11月15日)。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相关医疗机构,重点看问题整改情况,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进行整改问题的单位,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6日-12月15日)。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行动工作总结,分析评估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xx年12月31日前上报至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医疗乱象是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排除医疗隐患的有效方法,是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县政府成立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并设立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营商环境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医疗乱象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对上沟通等工作。
(二)建立协同机制,落实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协同监管、依法履职,统筹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医疗乱象整治行动,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单位要对派出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此项行动的宣传引导,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宣传,营造强大声势和良好舆论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网络发布专项行动方案和警示信息,借助网信青冈平台发布投诉举报信息,特别是向广大群众宣传解读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提升百姓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选择和认知。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和应对措施,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问题。
(四)创新监管手段,形成高压态势。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借助网信青冈平台,推出群众举报平台,运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短信、监督热线等形式,广泛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各级医疗机构也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各级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住院部等显著位置公示青冈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卫生健康局行风举报电话、微信二维码举报信息、本单位投诉举报信息等内容。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5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xx年3月—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9月)。、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检查评估阶段(20xx年10月—2020年1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6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布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今年3月起到2020年2月底,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基础。近期,医疗行业中一些“持刀加价”、“执业医师证书挂证”、强迫诊疗、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行业信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等八部委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二、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目前医疗行业存在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特别是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挂证”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无证行医,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利用“医托”、虚假诊断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以及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重点打击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费用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和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四是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特别是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三、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权益的责任,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自纠自查,对照问题线索,逐项排查解决。各地卫生健康、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药监等行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严肃查处,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覆盖50%以上。
四、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有哪些工作要求?
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方案》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和问责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层层落实责任,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二是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组织精干力量,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医院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7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欺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函〔202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惩防并举的原则,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行风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水平,营造良好就医环境为目标,逐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打击医疗卫生行业中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求全面开展、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消化(内镜检查)、皮肤、口腔、妇产(妇科疾病和人流手术)、肿瘤、中医和医养结合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
1、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书》;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3、严厉打击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规借用公立医院名称诱骗患者,违规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以“义诊”“网络名医”名义实施医疗诈骗行为;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消费行为。
4、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5、严厉打击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打击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严肃查处不符合规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无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有相关植入记录,能否实现产品信息和患者信息的追溯,如:人工晶体、心脏瓣膜、骨科植入物、宫内节育器;未经批准违法生产、使用医院制剂问题或违法上市销售等问题。
(二)配合医保部门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活动,持续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1、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2、重点聚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篡改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医保卡违规兑付现金,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牟利的行为。
(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重点查处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相关不良信息、违法违规网站。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
2、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3、严肃查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许可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或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许可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广告;严肃查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夸大宣传,为违法违规医疗活动“背书”的行为。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口腔医疗服务,尤其是义齿、种植牙等价格虚高问题,地方结合举报投诉,因地制宜组织检查。
3、依法查处违规线下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2年6月—2023年3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6月--7月)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8月—2023年1月)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发布本地区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要结合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抽查等,对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做到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至所属上级行政部门。
(三)总结阶段(2023年2月-3月)。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于2023年2月3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内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报送所属上级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关系稳定大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要加强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二)重拳出击,持续高压。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广泛征集违法行为线索。要把问题整改与线索摸排结合起来,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重要举报线索和上级督办案件,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整治任务、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打折扣。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坚决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
(三)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要创新监管手段,深入推进多元化监管,压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