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一
同志们:
今天,市消费者协会隆重召开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表彰“消费者满意单位”,对今年315系列维权活动做出部署,这对于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对于落实全市环境创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
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各级消协组织、广大经营业户要以他们为榜样,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消费维权重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凝心聚力,共谋发展,推动我市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消费者协会团结带领各理事单位,站在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充分认清消费维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执法、发动群众等措施,有效净化消费环境,不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向深入,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特别是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假劣、保名优、讲诚信、反欺诈”行动,尊重消费者意愿,倾听消费者呼声,并且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努力做到“三结合”,即:
一是与工商执法职能结合,紧紧依托政府三级为民服务网络,全面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即消协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完善了862个村级“两站”服务机构,对862名维权联络员颁发聘书并专题培训,使维权网络覆盖全市行政村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真正实现了农民群众“消费投诉不出村”的目标,也极大丰富了政府为民服务工作的职能和内涵。
二是与宣传引导职能结合,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在全市主要干道及商贸集中区增设大型12315宣传版面,在报纸开设专栏以强化《消法》宣传、曝光侵权案件,先后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金秋315维权知识电视竞赛”等活动,既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又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意识。
三是与合同调解职能结合,成立合同争议调解中心和22个基层调解站,尤其加强对“订单农业”的帮扶指导,延伸了消协的职能范围。一年来,共受理消费咨询16余件,受理投诉和申诉举报1146件,立案查办466起,处结率达95%以上,反馈率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11大类24个品种,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去年,国家工商总局王东峰副局长、山东省工商局李华理局长先后专程来我市视察,听取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汇报;市消协首次承办全省消协工作会议,并以《深入推进“两站”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维权工作》为题做了经验介绍,受到与会领导的充分好评。年底,市消协被中消协评为“落实消协法定职能最佳单位”,得到了各级的充分肯定。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二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法、懂法,遵法”。
今天是第27个“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1983年,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首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很淡薄,粱启超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没人喜欢命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却让人拥护,它给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秩序和保障,但同时更要求人们首先能自我约束,就像西方某位著名思想家曾说的那样,“你首先得约束你自己,然后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一个人”生活在“人们”中,而“人们”不会让“一个人”为所欲为,所以必得加以约束,剔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思想才能自由地穿梭其中做一切想做的事。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而由上面“3·15”晚会的事实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现了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良善愿望。
作为有意志、有思想、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青年公民,我们是需要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遵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三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来源:()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来源:()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xxx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xxx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来源:()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来源:()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一、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二、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三、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四、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五、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六、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
近两年以来,随着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4]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商品房。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河南鹤壁市法院对售房欺诈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加倍赔偿的案例;部分地方政(论文库)府出台的“房屋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规定等,使原来横亘在消费者面前的“坚冰”逐步融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xxxxxx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4.精神损害赔偿。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5.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xxx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5]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6.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
7.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xxx连续两次召开电话卡余额处理问题的座谈会,国家质监总局即将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及民航总局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等举措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1、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五
1.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宣传消费政策。
3.促进消费需求。
4.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5.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8.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9.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1.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12.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4.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15.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16.提振消费信心。
17.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18.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提振消费信心。
21.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22.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23.促进经济发展。
25.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26.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7.优化消费环境。
28.促进经济增长。
30.优化农村市场环境。
31.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六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受到侵害的学生很少考虑要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因此我对这节课的设计考虑是:通过预设情景研讨、再现生活场景的方式,采用互动式、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提高鉴别水平,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同时树立维权意识,掌握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有效方法。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的实现着手,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作为本课的重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学难点。从思想上、行动上两方面教育学生怎样做,特别是在思想上一定要树立维权意识,这既是难点,也是指导学生行动的关键。所以,在教学结构的安排上,我将大部分的时间留给学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而将重点的行为指导分散在每个环节中,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去总结。
1、整节课结构完整,条理清晰,教材处理得当。
课堂上我自始至终都围绕着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教学,即在思想上树立维权意识,在行动上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维权。把整节课分成导入、讲授新课、小结、课后交流四个环节,在每个环节中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把知识内化为学生的生活需要。并在讲授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层层递进,逐个击破,遇到学生困惑时,及时点拨,把教材知识与活动融合,达到了预设的效果。
2、用活动来丰富学生经验,获得积极体验。
上教研课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预设了很多环节,甚至会在课前让学生做许多准备,例如小品表演,情景再现等,把各种各样的活动贯穿在教学过程中,这样既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如果在课前让学生准备老师事先设计好的活动,会让学生产生作秀的感觉,所以我在预设活动时,不仅仅是为了活动而活动,每个活动都有要达到的目标,只设置部分情景,结果都让学生自己去设计、去感悟、去思考,参与其中,教师只是在这些活动中充当引导者的角色,学生才是“学”的主体。在“出谋划策”和“试一试”这两个活动中,由学生给故事设想不同的结果,进行角色扮演,都充分考虑到学生的需求,进行生活中的消费维权模拟,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为课堂增添了活力,还教会学生掌握了维权的方法,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面对突发情况,应对得当,及时调整。
学生的紧张是可想而知的,在开头的10分钟里,我对学生进行听歌曲讨论评价以及现场小调查的两项活动出现了严重的冷场,这与我在本校试教的情况相差很远。从教多年的我,立刻意识到必须要改被动为主动,于是我放弃了讲台,走到学生中间,直接与学生对话,请学生帮助我解决一些困惑,让学生感到我不是在灌输知识,而是希望获得他们的帮助,与他们是平等的,老师也需要学习。很快学生们就不再紧张,讨论声此起彼伏,课堂上充满了民主、和谐、愉快的氛围,参与的热情直到课程的结束。这节课我经历了学生由审视到接受再到参与的过程,更让我认识到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双向的交流,只有“亲其师”才能“信其言”。
1、突破教学重难点时时间安排不得当。
在教学结构的安排上,我将大部分的时间留给学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也就是将突破难点的时间安排得多一些,而将重点的行为指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分散在每个环节中,最后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去总结。但由于导入和现场小调查过程中浪费了较多的时间,导致在归纳总结部分时间不足,仓促收尾,给人感觉前松后紧。在今后的教学中,面对突发事件,处理还应该更干净利落,果断一些。
2、对一些问题深挖不够。
思想品德课基本是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做三部分编写教材的。本节课是学习怎样做,由于是提前上的内容,学生没有学习是什么,为什么部分,造成知识积淀不足,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很难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问题,所以特别需要老师的指导,我在“出谋划策”和“试一试”这两个活动中,对商家的侵权属于什么行为没有点评,对学生提出的'建议,办法只作简单的总结,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是本节课最大的遗憾。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七
随着中国经济连续30年的迅猛发展,各种工程项目乃至国家层面上对电力控制系统的智能化要求越来越高,电力智能化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促进国内智能仪表、电容器、电抗器等电力产品技术发展动力强劲,使得我国的电力智能产品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逐渐缩小。
国际范围内但凡成功的企业无一不同时拥有成功的品牌,企业为了生产出一款好的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但往往产品刚获得市场认可,便遭到大量假冒商品的冲击,使得企业的投入付之东流,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消费者当然希望购买到品质纯正信誉卓著的名牌产品。某些造假者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凭借先进的印刷技术将名牌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和特色标识复制得美轮美奂,几可乱真;或者稍有差别,但这种差别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他们以为买到的就是正品。可实际上这些产品大多质量粗劣,性能低下,尤其是对安全性能要求极高的产品,将给消费者的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隐患。要避免此类问题发生,除了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外,企业本身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甚至整个行业的权益,破坏假冒商品的生存土壤。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逃避政府监管,仿冒产品由生产者自己取个品牌名字,或直接照办同类产品的成功型号;由于逃避政府管理,他们不缴纳增值税、销售税,同时不用花钱研发产品,又没有广告、促销等费用,再加上质量不过关成本底下,导致其终端零售价格往往低于正规品牌很多,但对使用者却构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被侵权企业应积极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通过客户、分销商、销售人员以及热心的社会人员的举报,及时调查侵权线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订方案,有选择地采用行政手段、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打击侵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果确定仿冒公司是没有经过允许而进行售卖知名品牌产品,品牌产品法人可收集贸易公司售卖证据加持专利证书等系列证书进行维权。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八
让学生学会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梳理还不够。
在一些问题的设置上存在不足总之,进行课堂教学设计的变革与创新,是目前新课程改革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当然要想在每一节课的课堂教学设计中都能真正完全体现新课程教育理念,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但是,只要我们锐意进取,坚持不断学习和运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反思,就一定能找到适合新教材和学生特点的教学设计模式,使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不断提高。
“引”让学生“活”起来,营造出学生求知主动——课堂教学生动——师生和谐互动的课堂教学氛围。通过这堂课的实践与反思,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成功这处:
本节课我能够很好地注重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创设学习的情境,提供相应的任务,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自主地学习,从而充分地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
主要体现在:第一、在“亲身经历”板块,主要是由学生来完成我课前所布置的任务,让他们思考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的消费经历,鼓励他们用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制作课件、表演小品、说经历等。这些都较好地体现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主体地位。第二、在“故事续编”板块,我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想像力,根据课前分组讨论,进行分组续编,每个同学的回答都是比较有新意。第三、在“购物环节”,我能将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相互结合,使整个课堂氛围达到了高潮,让学生用今天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所以我个人认为通过本堂课,学生们学会了鉴别商品,增强了判断和选择能力;意识到了维权的正确途径,增强了法制观念。我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本堂课的三维目标基本达到。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九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本站演讲稿栏目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系列关于315打假日有关的演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也正因为这一点,造成了很多人吃了亏就自认倒霉,导致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维权工作应该从这些方面考虑一下,一些原本有消费者去做的事情,比如商品的技术鉴定等,是否可以改变一下,与其让消费者去证明这个商品有问题,不如改为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这样既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难度,又可以对不法商贩们起到震慑的作用。毕竟买到有问题的东西错不在消费者。
国家花了大力气去打假是在为百姓做实事,如果这个实事能够从百姓的角度多考虑一下,那么就更能得到百姓的认可,也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同以水灭火,总免不了会有星星之火残留,若结合着釜底抽薪,上下一齐努力,我想效果会更好的。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十
2、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6、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7、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9、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2、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13、科学、合理、文明消费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20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标语。
1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5、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7、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18、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0、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1、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电话投诉篇十一
1.履约践诺,真诚对待每一位消费者。
2.依法合规,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二、乐于奉献勇于担当。
1.主动扶弱助残,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2.坚持公平正义,满足消费者合法合理诉求。
三、严格标准确保品质。
1.实施严格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要求。
2.不断提高标准,努力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
四、优化流程强化服务。
1.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及时和解在线消费争议。
2.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丰富市场消费体验。
五、善意提醒透明消费。
1.重要信息事先明示,不刻意隐瞒产品缺陷。
2.营销手段简洁明了,让消费者能明白消费。
六、主动维权自觉监督。
1.主动收集涉及企业投诉抱怨信息,努力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2.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让企业经营管理在阳光下操作运行。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