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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一
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的基础,也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内容、原则和规范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我看来,民法总则是建立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制度五个方面来谈谈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民事行为、和财产关系等方面。在这个范围内,民法总则是指导和保护人们的行为规范,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通过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安全感和公正感。在我的理解中,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超越了私人关系,很多法律条款也适用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要求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其次,民法总则赋予个人以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主体的权责关系。法律主体是民法总则的实施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通过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为公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保障,能够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规定了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赋予个人自主决定的权力和负有相应的义务。在我的看法中,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权利。
第三,民法总则是民事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重要规定。在我看来,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是维系市场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工具。通过制定合同法,法律明确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合法的经济交易框架。合同法的适用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有助于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意识到合同不仅是一个双方的约束,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
最后,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法律保护了人身、财产、荣誉和名誉等各种权益。侵权责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在我的认识中,侵权责任制度不仅仅是诉讼过程,更是预防和保护的一种手段。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同时,通过对被侵权者的补偿,也可以使其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我对它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广泛,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和公共利益,赋予人们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义务。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权益。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则保护了人们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秩序。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更加理解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也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治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__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三
在不久前的一次学习中,我们对《民法总则》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这是我第一次接触这部法律文献,但仔细阅读后,却收获颇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书,涵盖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该总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进而对社会与个人有着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平等权益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平等是基本的人权原则之一。而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保护了各方的平等权益。其中,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强调尤为突出。契约是个人之间自由意愿的一种实现方式,而民法总则使契约自由成为一种权利,并对其做出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为个人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民法总则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常常会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民法总则在体现个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比如,对于契约的效力和内容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此外,民法总则还对于经济行为和市场秩序做出细致的立法安排,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们发展社会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对“利他”精神的进一步强调。
第三,民法总则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对于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作了具体的保护规定。个人权益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包括了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而民法总则对于这些权益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是保护个人的自主权利,并增加了对权益侵害的追责力度,提高了个人权益的保护效果。
第四,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民事责任是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者进行了适当的惩罚。同时,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赔偿责任等具体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最后,民法总则的出台使我深感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民法总则将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配合,只有尊守法律,遵守法治,社会才能秩序井然,人民才能获得公平和正义的对待。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总则》的学习和思考,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力,而《民法总则》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文献。它在促进公平正义、维护个人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期待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学习民法总则,不断完善和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四
新颁布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6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名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文章,为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实施提供了指南和遵循。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遵守好、维护好民法典,才能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专业性较强,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各级各领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自学、专题辅导、集中研讨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仔细钻研了解,做到相关法典条款了然于胸,为熟练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民法典。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法典。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发放学习资料、开展专家讲座、进行案例解读等多种方式把民法典各条各款讲深讲透,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让民法典走到真正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法典。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敬畏民法典,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提高政治站位,不铤而走险,不打法律擦边球,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最长久的治理。领导干部要敢于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阳光下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做遵法守法的模范标杆。
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民法典。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各级行政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在执法过程中,领导干部需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明确活动范围和界限,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做维护民法典的模范,坚决杜绝随意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利用手中公权谋取个人私利等违法行为。
民法典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法典。制度也好,法律法规也好,关键在于执行,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以身作则,模范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才能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五
民法总则是指导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基石。在学习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民法的价值和作用。下面我将从立法理念、编纂结构、法律意义、实践应用以及改革进展等方面,谈谈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的立法理念是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理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中共党的思想和全民国家的意识形态。立法理念的确立,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民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法律主要是为社会保持秩序、安定民心而服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因此,民法总则的立法理念不仅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次,民法总则的编纂结构十分严谨,注重条文的合理性和条理性。民法总则的条文总体上按照一般规定、人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特别规定等七章内容来编排,构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编纂结构有助于民法总则的学习和运用。同时,为了提高法律效力和适用性,民法总则还在一些涉及具体制度、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编纂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是民法总则的一大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
再次,民法总则在法律意义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法法律制度典型的缩影。它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还起着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公民间的关系调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强化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的监管。同样地,民法总则的存在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此外,民法总则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民法总则的学习和运用,我深刻地认识到民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会时刻铭记民法总则的宗旨,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公正。
最后,我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使我对我国民法改革进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基础和标志性一步。近年来,我国民法改革进展迅速,大量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条文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我深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将完善更为完善,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通过学习和体验民法总则,我进一步认识到民法的价值和作用,并且在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随着改革的继续推进,我期待着我国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六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立法的基石,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民法总则,进一步强调了民事主体的平等自由、契约自由的原则。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我深刻领悟到了其重要性和深刻内涵,并体会到了它在实际生活中的指导作用。
第二段:法律精神的体现。
民法总则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它在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注重保护个体的自由与尊严,推崇契约自由,提倡平等交易,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它,我们了解到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段: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原则,为我们提供了精确定义法律关系、确立法律效力的方法。比如,法律规定了契约的成立要件和效力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效地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规范,如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责任规范。
第四段: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为侵权行为受损的一方提供了有效保护。比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赋予了受害人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公平、权利平等等,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五段:法治意识的培养和践行。
民法总则的普及和贯彻落实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每个人自觉践行法治意识。通过学习和深入了解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遵守法律规范,增强法治意识。只有在法治环境的保障下,我们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结尾:
通过学习和体会民法总则,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了解到法治的内涵和要求。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和立法的指导性文件,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机制,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要不断学习和践行民法总则,培养和践行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__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八
近日,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进行了深入学习,通过阅读和思考,我深刻体会到了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分享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指导。例如,在《民法总则》第二编中,明确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强调了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为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总则还对人格权利、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确立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提供了基础。
其次,民法总则以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基础,旨在构建和谐社会。在《民法总则》中,平等原则是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了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由原则体现了人民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保障了人民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的自由空间。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人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公平待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则强调了社会成员在经济交往和法律行为中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三,民法总则强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是任何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利的保护,并将其认定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些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确保了每个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此外,《民法总则》还对个人信息保护、合同自由、民间借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人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民法总则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于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民法总则以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为基础,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和准则。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了约束力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明确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为人民在市场交往和法律行为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减少了法律风险。
最后,民法总则不仅为解决日常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推进社会进步和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指导。一部好的法律文件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对《民法总则》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旨在适应国家和人民的需求。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快速城市化、人口老龄化、互联网发展等多重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新的挑战。《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在学习《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它以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强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民法总则还为解决日常法律纠纷和推进社会进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民法总则》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九
民法总则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它为我国民法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基础。经过学习和研究,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的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与它们有法律关系的机构和组织”。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包容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保护了各类个体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民法总则注重平等和公平原则的体现。《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而享有的权益。”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平等和公平的核心原则,保护了市场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民法总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夫妻平等的地位。”这一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和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第三,民法总则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权益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这一条规定强调了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原则,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获利的追回和非法行为的制裁,进一步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民法总则倡导自愿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主决定合同行为。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强调了私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和保护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最后,民法总则注重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民法总则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作为一项原则性法律,它将不同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化整合。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律实施中的职责和义务,为法律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对民法总则的学习和研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意义。民法总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平等和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自愿自治、注重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将始终坚守民法总则的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xx年3月15日通过,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该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问题,必将在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彰显法治的效应和威力,当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有效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结合《民法总则》的有关条文,作些粗浅的解读。
例如,第一章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对民事主体提出的法律要求,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一种限制。说直白一点,就是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同时,必须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不得打无端官司,不得打昧心官司,不得打以势压人的特权官司,这不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吗?没有公平、诚信、诚实、公序良俗这些道德要求作为基础,那么,打民事官司是没有意义的。反过来说,违背了这些道德准则和要求,民事官司也不可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甚至有损于公平正义,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再例如,《民法总则》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一种。可以说,只要有良好的社会生态,做人做事只要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线,以上这些法律官司是可以避免或杜绝的,起码可以大大减少。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没有守住道德底线,这些情形的法律官司便会随时产生,大量产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你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别人的人品人格,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去侵害别人的名誉,不去做对不起别人、对不起良心的事情,就不存在为人家恢复名誉、向人家赔礼道歉的问题。订立条约的双方,谁都讲诚实,守信用,生意不成友情在,出了问题好商量,支付违约金就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就不会闹出法律官司。再者,承担民事责任也是需要道德作支撑的,不讲道德,牛皮写字都白搭。又举例,你家建房子要埋设排污管道,需要在邻居家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挖了一条深沟,邻居讲道理,讲风格,主动让你做成了。你埋好管道就应该把沟给填平,主动恢复水泥地板的原状,做好了,双方都眉开眼笑,相安无事。然而你却只图自己之便,置别人利益于不顾,这本来已经缺德了。人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让你恢复原状,你却置若罔闻,置之不理,这不仅加剧双方矛盾,甚至会引起公愤,实属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
细读《民法总则》,一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条,林林总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威力在于每个公民都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从最简单的一条来讲,民事诉讼的时效和期间计算,大家都知道了吗?否则你如何去打官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施行之前的宣传、学习和普及很有必要,尤为重要。
20xx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xx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xx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民法总则中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增加条款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规定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增加恶意诋毁英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针对中老年人监护问题,进一步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并完善了撤销监护相关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这些都是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
作为普通的民众,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制观念,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从而为推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合同。
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20xx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一
庚子虎年开年之际,可恶的“新冠肺炎君”搅乱了我们的生活,但在各级党组织和各行各业以及无数专业人员的有力作为下,“新冠肺炎君”虽仍在暗中作怪,但也得到了有效抵制。
科学宣传,有效部署,没有控制不了的疫情。
党群齐心,共同作为,没有打不赢的“防疫仗”。
朋友们,还记得20__年的非典吗?那是我记忆中的第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时的我们曾无知过,当时的我们曾束手无策过,当时的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当时的我们……但无论怎么样,当时的我们是那么齐心协力,只为一个目标,那就是战胜非典。17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次遇到了同非典一般的疫情,我们怕什么?有了抗争非典的经验,剩下的就看广大党员群众怎么做了。只要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听党指挥、服从大局、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任由新冠肺炎再怎么作乱,也无法攻破广大党员群众筑牢的铜墙铁壁。
险中逆行,志愿一线,致敬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近几日被提及最多的词,除了新冠肺炎,还有逆行者一词。他们是新时代的英雄,当党和国家需要他们时,无数“逆行者”志愿请缨,不畏艰险、不计个人得失,毅然决然地奔赴防疫一线。一份份请愿书、一个个红手印,无不彰显着作为医疗人员的初心与使命。网上晒出的两张钟南山院士的照片,更是感动了无数人。就在今日,“前方”传来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新冠病毒疫苗开始研发,中国疾控中心正在进行新冠肺炎药物筛选。是的,在这些“逆行者”们夜以继日的辛勤付出下,希望之光闪现了。“新冠肺炎君”不要再白费力气,“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亲爱的党员群众们,遇到事情不要恐慌,我们有强大的祖国做后盾,我们更有强有力的医疗团队在支撑。特殊时期,我们要团结起来,从我做起、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黑暗”终将成为过去。滚蛋吧,“新冠肺炎君”!“你”的考验难不倒我们中华儿女!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二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也是我国私法体系的核心,自施行以来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认为,学习民法总则不仅是一种理性的思考过程,更是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对法律实践的指导。
第二段:对人身权的理解与感悟。
民法总则含盖了许多重要法律条款,其中对人身权的赋值和保护便是我认为最为重要的一条。在民法总则规定下,个人的人身权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尊严和权益的合理平衡提供了基础保障。通过对人身权的学习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多地去了解和关注人的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也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段:对民法责任制的认识与感悟。
在民法总则中,“合同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负责原则”等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现有的民法责任制。尤其是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为维护我国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基于。
第四段: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理解与感悟。
民事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外,相关各方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民间方式来解决。个人认为,通过民间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够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是推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不仅是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基础法律,也是我们身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三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核心和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宪法、刑法后的第三部总纲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民法总则》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民法领域从散落的法律条文中汇总编纂为一部独立的法典。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它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增强了民事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为市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它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式。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民法总则》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降低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明确了财产的保护方式和利用范围。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个人和社会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消除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意义。
个人和财产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权的保护方式和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保障了个人和财产权益的安全和稳定,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它还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度,明确了法官的判决依据和原则。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五、总结并展望《民法总则》的未来发展。
《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今后,《民法总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强对涉外民事关系、网络经济等新领域的立法,为国内外投资者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五
民法总则是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是我国民事活动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也需要了解和熟悉民法总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谈谈对于民法总则的一些感悟和认识。
第二段: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核心概念。我们都希望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权利是为了保障我们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为了保障其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更好地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尽自己的义务,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段:关于合同的认识。
合同是民法总则中的又一个重要概念。作为一种民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我们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比如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如果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有不合法的内容,我们有权利拒绝签订合同或者要求修改合同。
第四段:关于侵权责任的认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侵权行为,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等。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在侵权情况下,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责任,即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权,寻求法律帮助。
第五段:总结。
民法总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事件。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了解和熟悉民法总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我们需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侵害他人的利益。通过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父母对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会对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五:新增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民法通则》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亮点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亮点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正式成为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予以保护,不容侵犯。
亮点八:保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正对“见义勇为未果”的尴尬局面,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亮点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担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权等权利条款,以扬善惩恶。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民法总则》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亮点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声张。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七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民法总则修订的目的、涉及的内容以及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民法总则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段:目的与意义。
民法总则的修订旨在推动我国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完善基本民事制度,统一与保障财产权利,确立和加强合同自由原则,规范婚姻家庭制度等。通过确立财产权利的核心地位,更好地保障私有财产,激发和保护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此外,民法总则还充分肯定了个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总则涉及广泛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合同、继承等多个方面。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增强了对个人的保护,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此外,物权部分强调了物权的合法性、平等性,将现实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机结合。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使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自主地进行合同约定,增加了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继承部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合法继承权的保护,为人们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段:对个人的影响。
民法总则修订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强调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使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受到自己的人格权利,从而保护了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此外,通过加强对物权的保护,个人财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使人们更加放心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合同自由的原则则赋予了个人更多的自主权,增加了人们与他人进行自愿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继承权的明确规定,为人们的后代提供了更好的继承条件,有助于实现代际传承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第五段:对社会的影响。
民法总则修订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首先,它为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框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民法总则的修订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社会公正水平。通过规范经济活动和加强合同约束力,能够减少不当竞争行为和合同破坏行为。此外,修订后的民法总则还有助于强化法治观念,提高国民的法治素养,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结:
《民法总则》的修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明确权益保护、加强合同自由、规范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民法总则的修订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益处。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只是一种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自律和遵守法律的精神。只有真正将法律精神融入到我们的行为中,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