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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一
(一)考生的报名资格意见和基础信息均采用省考试院统一采集的信息。
(二)普通高中类、中职类考生的总分为文化考试成绩+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成绩。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参考人数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分类别(普通高中类、中职类)划定文化考试成绩最低控制线,分专业划定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成绩最低控制线,各专业录取人数不超过参考人数的85%。
普通高中类:文化、综合测试双上线考生,按文化、综合测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中职类:文化、职业技能测试双上线考生,按文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若录取过程中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首先依据文化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相同,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予以录取。
(四)若出现专业计划和计划类别报考不平衡,学校按照实际参考情况在计划范围内进行专业计划及计划类别的调整。若单独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则将未完成的计划转为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
(五)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被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应在公示期间携带退档书面申请、准考证和身份证前往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考生不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七)免试。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完成高考报名手续后可向我院提出申请,由我院组织考核,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职单招考试。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由我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后,可免试录取。所有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职单招报名,须在3月底前向学校提交《四川省2018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申请考生应正常参加报考院校的高职单招考试。
(八)录取名单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其他相关规定
1.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对口高职招生考试及录取。
2.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享受普通高考统招新生同等待遇。
3.凡被学院录取到单招专业的考生,不得申请转入其它学校和转入学院其它专业。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 trade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院成立时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四条 法人代表:宋正富。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260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专科等继续教育。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三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校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经过学校学习和考核后,各方面都符合培养要求,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由录取专业转入新专业就读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四
2016年全国高校高考分数线汇总
2016全国各省高考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6年全国各省高考成绩查询时间及系统汇总
2016年全国各省市高考状元名单
2016全国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及入口汇总
2016年全国高考录取查询时间及入口安排表
高考后可以做的十四件大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五
第七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无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九条 新生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考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校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二条 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无专业加试要求。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篇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4号)等相关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55。
第四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始建于1988年, 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1〕65号)设立、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1〕14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金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金龙平湖路88号;
天城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巨人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庆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占地面积38988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62194平方米。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3298.43万元,拥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160余个,图书馆藏书51.36万册。专任教师328人、博士3人、硕士98人、双师型教师210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8114人。
第九条 招生专业
2016年我院共设35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制均为三年。招生专业有: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智能控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制作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移动通信技术、保险、投资与理财、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商务、经济信息管理、商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社区康复、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摄影摄像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商务英语、酒店管理、旅游英语、通信技术、计算机系统与维护等;文科、理科、艺术类、对口类(含对口艺术类)均可按要求报读。具体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的刊物或网站。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新生录取体检标准。
5、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为105%,顺序志愿为120%。
6、录取原则:
(1)录取顺序: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注:艺术类专业采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
(3)凡按政策规定加(降)分投档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4)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录取原则,按照各个省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7、其他说明: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1、学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9〕249号)、(渝价〔2012〕94号)、《2016年学费审核表》、《2015年学费审核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8100元-9800元/年·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随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公布)。
2、住宿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及渝价〔2006〕30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学生公寓八人间1000元/年·生、学生公寓六人间1200元/年·生。
3、退(转)学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转学情况,学校将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渝价【2005】487号)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入学及复查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助学保障
1.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贫困生助学: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学院设有特困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可以贷三年,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带薪实习。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学院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监督电话(023)58418888。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