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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表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集团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A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各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副书记、总经理,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建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公司纪委办公室、市场部、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
(一)党建部作为负责意识形态具体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并做好意识形态宣传引导工作。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按工作职责做好总部离退休老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纪委办公室把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三)市场部根据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负责公司品牌、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落实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维护。
(五)人力资源部、公司工会、团支部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能,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切实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导的工作机制。要统筹部署本部室(项目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协调推进经营管理过程中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项任务,切实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党支部对本部室(项目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履行国有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紧密结合,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八条 各党支部要坚持把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大力推进集团、公司优秀企业文化建设。
第九条 公司党委将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安排》,严格对标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检查考核指标体系》,以学促做、以查促改,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要严格落实公司《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对借媒体平台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者队伍,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工作者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要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守正创新,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讲好新时代国企故事,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究报告制度。
(一)各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各党支部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会商研判制度。
(一)公司党委成立意识形态综合分析研判小组,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各党支部也要相应成立意识形态综合分析研判小组。
(二)开展定期会商研判,每季度对公司系统、本部室(项目公司)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三)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论热点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一)公司党委每季度在公司系统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二)各党支部要定期在本部室(项目公司)范围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制度。
(一)统筹做好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发声,加强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的传播力、引领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二)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重点管住管好企业官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落实好平台审批、发文审核、群主负责等规定,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时,应当积极做好舆情风险评估、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四)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前,应当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控处置制度。
(一)各党支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和舆情报告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官网、“两微一端”、报告会、研讨会、年会、讲座论坛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年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本级党组织同意,加强过程管理,确保不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三)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做好反邪教工作,抵御和防范邪教在公司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四)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发生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要做到“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
(五)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相关党支部要向公司党委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将意识形态培训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
(二)公司党委定期对系统内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部室(项目公司)也要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专题督查制度。
(一)每年公司党委按照上级要求对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二)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将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巡察范围。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书记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检查考核指标体系。
(二)各党支部每季度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报送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每季度将通报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将本实施细则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13种追责情形,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公司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有严重错误导向、丧失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年会、讲座、论坛、培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通过媒体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一)所管理的党员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二)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部室(项目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党建部可向公司党委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三)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对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要报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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