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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一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中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冯×,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发现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xx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申请人xx公司称:第三人冯×之子冯××下班后并非离开单位往居住地东陈镇××村××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劳动局称: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予以直接确认:1. 第三人冯×之子冯××系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20xx年6月6日20时许冯××下班后驾驶私有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市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冯×为其子冯××向被申请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销了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事项及各自证据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冯××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对此,被申请人劳动局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 对袁××、高××的调查笔录和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线图,这组证据证明袁××家是冯××的居住地,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线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证据二:对冒××的调查笔录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时间在冯××下班之后,属于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地点。
申请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三:报名登记表,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冯××的家庭住址在东陈镇××村××组,正常下班向东行走。
对相关证据的采信、观点评判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证据一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且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冯××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和冯××的同事出具的证明,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一中对袁××、高××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冯××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组证据足以证明袁××家为冯××的临时居住地;证据三中冯××的报名登记表及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了东陈镇××村××组为冯××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临时居住地,故袁××家属于冯××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请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但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作为居住地。”的观点系混淆了住所地与居住地的概念,显属对《民法通则》的误读。故对申请人认为袁××家不属于冯××居住地的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一中对袁××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证明了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至袁××家中为冯××下班的合理路线,虽然申请人认为冯××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明了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发生地点,对此申请人未提出反驳意见。据此可以认定冯××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其工作场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裁决的结论及其理由、依据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二
法宝代表人:顾宝才
联系地址:xx市xx镇x村d村
联系电话:2 邮编 2144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长
联系电话:86008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年5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经过现场勘查等调查,查明申请人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13台台式电阻炉和1台煤气加热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擅自于20xx年12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煤气发生炉在开炉、停炉时,为保持煤气炉内部及煤气输送管道压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气从随炉配置的15米高排气筒排空,同时煤气加热炉采用煤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直接通过1根18米高烟囱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为烟尘、so2等,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出的更换设备的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经营困境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应处以5-7万元罚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对申请人适用了“罚款伍万元”这一较低的处罚额度。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环保审批、20xx年6月经环保验收后,又增加了13台台式电阻炉和1台煤气加热炉,并于20xx年12月建设并投入生产。针对申请人未经环保重新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于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中对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新增的设备为清洁、节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新增了生产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并于20xx年12月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立案处罚的要件。申请人提出的更新设备以提高生产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出发点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义务。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设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影响。申请人扩大生产规模后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时集体审议中,已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情节和申请人的陈述等进行了综合审理,裁量幅度相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11月12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三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四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五
申请人:陈继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东新区华东路3999号321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胡昕,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违法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本局制发(杭)工商复补字(20xx)1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请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请人已改为“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由于至今申请人只是通过电话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的书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无法充分阐述复议理由,希望考虑这个因素。但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过公司“积分宝贝”微博向余杭区消保委315举报淘宝的违法行为,事后得到网络回复,请致电投诉电话0571-86222315进行举报,于是申请人应该在20xx年12月16日进行了电话举报。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员电话,让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举报,当天即以ems方式将材料寄给被申请人。举报后至20xx年1月底(时间明显超过15个工作日)多次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但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将该案移交分局法规部门认定,尚无结果。直到申请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才被告知分局法规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理由。申请人索要书面决定,但被拒绝。第二,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广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广告有虚假和欺骗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20xx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淘宝网违法发布广告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要求查处。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相关举报材料,12月30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请调查终结,经负责人批准同意撤销案件。被申请人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对于“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的广告用语,因被举报人于20xx年12月12日当日主动纠正,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综上所述,请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电话举报,称“淘宝网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得500万。要求查处,并回复”。12月17日10:10,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对交易凭证。同日12:19申请人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会书面邮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请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淘宝双十二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信和下载的两份截屏证据。申请人请求“望贵局能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但没有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本案涉及两个行为主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两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举行“扫码分钱”活动(亦称“双十二”送彩票活动)。20xx年12月10日,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支付宝充值人民币3600万元,购买了17721104注双色球福利彩票。
据申请人称,20xx年12月11日晚,每个安装了淘宝客户端手机用户都收到了一条推送广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广告第一页内容为“双12盛典揭幕礼 12月12日0点打开电脑上淘宝首页 扫码分钱 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其中“扫码分钱”字样特别突出,而且字号特大。“12月12日0点”和“500万”都以显著方式标注。第二页标图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内容显示为“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1000000元”。此外,还有彩票开奖时间和活动期限和活动规则内容。活动期限以显著方式标注,但活动规则无显著方式标注的内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已经安装淘宝客户端的用户发送了文案为‘0点开抢!一次可获百万’的活动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截屏证据内容不相同。题目改为“双十二揭幕礼 扫码分钱 一次可获百万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的内容。并列有“活动时间”、“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彩票开奖时间”、“活动注意事项”等内容。
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有奖销售是建立在买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是奖励购买者的行为。而本案两当事人并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25日决定,对该案予以销案。
本局认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55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的解释,被举报人涉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在“扫码分钱”活动中,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促销意图非常明显,其声称该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 、“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众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对象,也是商家获取利润的唯一源泉,回馈用户就是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保住自己获取利润的来源渠道。很显然,商家回馈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业促销活动。回馈用户当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潜在或者间接的利益。再者,被举报人以显著方式表述“扫码分钱”、“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1000000元”等内容,也足以证明其促销引诱的特征。
因此,被申请人以及被举报人以“扫码分钱”活动未发生直接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为由,将其排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和销案决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具名举报人(申请人)立案和销案的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的立案案件予以销案的决定,责令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本局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六
申请人:兰,男,x年11月4日生,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市司法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母亲在医院非正常死亡后,是亲属亲友自发赶到医院,而与医生发生了一些争执,申请人只是在场,并且还劝阻亲属哄闹,没有将谁打伤、抓伤(系亲属所为)。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对律师在非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仅有权处罚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而无权对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处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先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扣押,7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调查”。四、处罚过重和显失公平、公正。申请人最终积极挽回影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过重。对于相类似的事件,有的以行业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却对申请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由于申请人与某些领导发生了争执,所以在申请人的处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报私仇之嫌。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张副书记写出的《关于“”事件的认识》都显示了申请人及其家人殴打他人致伤的事实。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纠缠,大吵大闹之事其本人也是认可的。二、处罚合法,处罚得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适当、公平公正,不存在处罚过重。申请人是在x市局言语过激,被申请人在处理此事时未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不存在公报私仇。三、处罚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投诉而暂缓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处罚后调查”。 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十司罚决字[]第l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请人接到x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反映申请人纠集他人殴打该院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的投诉后,随即派员与x市司法局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x年8月7日下午,申请人的母亲在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及其亲属和该科医生发生冲突并要求院方赔偿,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态。8月8日上午,申请人及其亲属到医院找院方解决时,遇见x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许云帆,质问许为何将人医治死亡并将其打伤。随后,申请人的亲属跑到12楼将正在查房的医生王锐打伤。其他医务人员见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处于瘫痪状态。院方再次报警。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时,又和副院长徐丹生发生冲突将其抓伤,由在场公安人员平息了事态。调查期间,x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暂缓年检,申请人到x市司法局领导办公室索要执业证未果,在局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言语过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为执业律师,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对待医患矛盾问题上,采取不正当方式处理,并造成他人受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绪失控,言语过激,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拟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x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x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十司罚决字[]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领导的主持下,申请人与受伤医生许云帆、王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代表其亲属向受伤医生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它损失共计2 l 00余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兰等人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及调查笔录、司法局《调查报告》、xx市司法局《调查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许云帆、王锐、徐丹生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和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关于“”事件的认识》。《调解协议书》是x市公安机关专门针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所做,且得到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其关于申请人参与打伤相关医务人员事实认定与《关于“”事件的认识》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控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参与打伤医务人员的违法事实。二、依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x市局收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是用于年检,后因案件调查需要决定暂缓年检,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四、本案系因医患纠纷引发,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采取不当方式处理,参与打伤医务人员,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根据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十司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七
申请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联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险峰,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晶,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转送本机关受理)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哈建招字〔20xx〕8号《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至多只能确认文书格式不规范,而不宜撤销内容);2.如果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请求就因此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信赖,已经履行完毕了与案外人的招投标行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经基本销售完毕,撤销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还可能影响到已经生效的判决,必然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到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办理房屋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实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滥用职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哈建招字〔20xx〕8号《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复印件;证据2、华侨公司与理想公司的和解协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xx黑监民监字第213号)、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哈民一初字第4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黑民一终字第262号);证据3、华侨公司与理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的说明》。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撤销该直接发包通知书,并不等于撤销了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2.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为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自行填报并经双方签章确认,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不因被申请人撤销该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请人撤销该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撤销“通知”,并没有撤销建设、施工单位签章达成的一致书面协议;3.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到被申请人处备案时提供的工程造价,只是暂定价格,不是双方结算价格。至于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签订合同的效力,与工程直接发包是否备案没有关联,无论是否备案,应招标而不招标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确定,但与行政机关是否给与工程直接发包备案无关;4.被申请人撤销“直接发包通知书”行为,只是按照市执法监督局的要求,对华侨公司直接发包行为不予备案,不予备案行为并不能否定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就该工程呈报的签章确认的相关工程信息,无论是否予以备案,建设、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名称、规模、结构、造价、工程项目班子人员等”是事实存在的;5.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计划、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建审手续可以补办,不存在不能办理房产证问题;6.《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违反招标法规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必须给予签发名称为《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文书;7.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是按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由被申请人发文实施的,并由被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华侨公司没有必要申请撤销哈建招字〔20xx〕8号文件。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立案通知书;证据2.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见的报告、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违法发包处理情况的说明、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的说明;证据3.关于对20xx30012-20xx30017号《直接发包通知书》整改意见的请示、《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4.行政处罚卷宗。
经审查,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规划街住宅工程下达了题为《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编号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书,文书内容为:“经调查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未经招投标已施工,工程形象已达主体工程平口。鉴于上述情况,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我办予以备案。”该文书还登记了建设、施工双方提供的工程规模、造价等相关信息(其中:20xx30016号文书,由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提供的规划街—绝缘街e栋工程,建筑规模为:14166㎡;工程造价为:934.96万元;项目经理为:贺庆;技术负责人为:冯玉宝;工长为:杨成玉;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均对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被申请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提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公司投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违法发放《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执法监督局进行立案调查。经复查,20xx30012— 20xx30017号《直接发包通知书》存在标题和内容不一致问题,文书内容不是批准工程发包通知,而是针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违法直接承发包工程提出的备案意见,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违法发包行为在处罚后提出具体备案意见,属于履行职责行为,但该文书确实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所登记的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等工程信息资料,均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申报,其真实性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经核查后被申请人就此情况于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交了《关于对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违法发包处理情况的说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交了《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见的报告》,提出将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规划街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按照规范文书格式进行更正,并于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的说明》,内容为“对编号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文书题目更正为《执法意见书》。”但是,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坚持认为被申请人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发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缺少法律依据,要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按照市行政执法监督局的要求,于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关于撤销20xx30012 —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具体行政行为,并于20xx年9月20日将《通知》送达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同时抄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局。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申请转送本机关,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
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