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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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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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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二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三

申请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xx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xx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100多人统一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2)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江徽宁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本人拒绝签字)后对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江徽宁等业主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四

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添加说明压砸伤程度即“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在五金车间冲床岗位上,调试盖板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踩到脚踩踏板开关,冲床冲压下来压砸伤左右拇指。随后公司立即开车直接将本人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到达医院后由医生帮我脱下双手手套,经拍x片显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外观观察左右拇指指体皮肤均挫裂成多块,皮肤组织血运不良,颜色瘀紫,甲盖均脱离,甲床破裂及缺损,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异常。

考虑到我还年轻,张医生和公司区总建议我做皮瓣手术,不用锯掉或切掉一部分骨头,这样来做尽量保长拇指的长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针固定。我听从了医生和区总的建议,在手术过程中,后做手术的左手没有采用皮瓣手术进行治疗。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劳动合同、病历、工友证明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书面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

一、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庞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朱某与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时30分左右,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经广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

我局认为: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朱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达给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明的事项能反映客观事实,也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朱某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的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而其要求增加的内容“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拇指近远节指骨骨折”并非医院诊断,故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项也同样不属于必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项。因此,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病历》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是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11日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朱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被冲床模块压伤双手,经送广州某医院诊断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达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工伤认定的结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满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遭受外力致伤”四个充分且必要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伤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要件。申请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工作单位的五金车间维修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严重压砸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认定朱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五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 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局长。

申请人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未对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请求责令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后,应作出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给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别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354和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732)。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六

申请人吴×,住山东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势无法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七

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2月14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八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九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十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中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冯×,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发现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xx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申请人xx公司称:第三人冯×之子冯××下班后并非离开单位往居住地东陈镇××村××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劳动局称: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予以直接确认:1. 第三人冯×之子冯××系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20xx年6月6日20时许冯××下班后驾驶私有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市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冯×为其子冯××向被申请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销了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事项及各自证据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冯××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对此,被申请人劳动局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 对袁××、高××的调查笔录和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线图,这组证据证明袁××家是冯××的居住地,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线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证据二:对冒××的调查笔录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时间在冯××下班之后,属于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地点。

申请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三:报名登记表,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冯××的家庭住址在东陈镇××村××组,正常下班向东行走。

对相关证据的采信、观点评判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证据一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且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冯××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和冯××的同事出具的证明,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一中对袁××、高××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冯××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组证据足以证明袁××家为冯××的临时居住地;证据三中冯××的报名登记表及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了东陈镇××村××组为冯××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临时居住地,故袁××家属于冯××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请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但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作为居住地。”的观点系混淆了住所地与居住地的概念,显属对《民法通则》的误读。故对申请人认为袁××家不属于冯××居住地的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一中对袁××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证明了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至袁××家中为冯××下班的合理路线,虽然申请人认为冯××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明了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发生地点,对此申请人未提出反驳意见。据此可以认定冯××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其工作场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裁决的结论及其理由、依据

本政府认为: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冯××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职权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人,听取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得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xx公司所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十一

国食药监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十二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篇十三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广州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3月21日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为:认定申请人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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