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最新反恐工作汇报材料(优质8篇)

最新反恐工作汇报材料(优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03 08:08:02
最新反恐工作汇报材料(优质8篇)
时间:2024-01-03 08:08:02     小编:飞雪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师生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生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

1.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学校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学校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中旬;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12.学校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师生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

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师生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和各党总支(支部)、学生工作处】。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党委办公室)。

1.在校园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橱窗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时间安排:2016年3月-12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2.在学校广播站开辟“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专栏,每天用5分钟时间广播《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3月-5月;负责部门:团委)。

3.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报道学习活动(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第一章总。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与调查第五章应对处置。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人宣扬、煽动、教唆、帮助、实施恐怖主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任何国家机关不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政治妥协或者让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外交、军事等手段,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查处取缔一切恐怖活动组织,坚决反对和禁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最大限度预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义危险和危害。

第四条国家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以及人员。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第八条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学校的反恐怖主义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反恐怖主义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

第十五条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标准要求,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检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未预设技术接口,或者未报审密码方案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有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国际互联网上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十八条对下列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二)枪支、弹药;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学、导弹、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必要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在特定区域、时间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实施管制。

第十九条对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并对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三)对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五)对废旧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处理。

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民政、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货币现钞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监管,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禁止使用现金和实物交易。第二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点和大型市场、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重点部位,安装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隔离防撞、紧急报警、安检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动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

(一)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六)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行为,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相关人员,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关资料、物品予以收缴,对有关信息拍照、复制后予以清除,对违法网站、帐号、手机号码予以关闭、封停,对有关非法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传播极端主义的资料、物品、信息的,应当报告、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后仍具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员,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七条防范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第二十八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发生重大攻击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记录或者其他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运营中的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工作方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演练,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业务指导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营运、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五条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行业、设施,其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加强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区出海船舶、港澳船舶、来靠大陆的台湾船舶的查验,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第三十七条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关、海关发现恐怖活动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设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实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筛查、发现、监控恐怖活动以及嫌疑人员,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馈和情况通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跨部门情报信息机制,实现情报信息报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以及调查恐怖活动线索,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有关部门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第四十三条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对重要的情报信息、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报告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嫌疑、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联网,实行信息分类、分级共享和“大数据”研判应用。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可疑情况的自动研判、报警。第四十六条本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综合研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员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或者传唤、询问,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纹、声纹、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按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执行武装巡逻任务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可以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银行账户、征信、收支等信息,对涉及恐怖活动资金实行网络查询和监控。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依照前二款规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有关情报部门经对有关情报信息研判、核查,认为恐怖事件可能发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区域;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特定公共场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务或者购买、使用特定物品、设施、设备;

(五)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和经济来源情况;

(七)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区分各类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各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目标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五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跨区县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视情派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第五十七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人民武装警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现场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指挥员的领导。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人员、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海外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时,国务院外交事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和应对处置预案,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或者人员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外使领馆警卫分队,应当在使领馆负责人指挥下参与应对处置。第五十九条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现场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组织公民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采取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正在或者即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原则上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新闻媒体报道时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围以及发布残忍、不人道场景。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工作、生产和生活,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损失补偿,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国家优先保障建设被恐怖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六章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第六十八条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组织、人员,可以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人员。

第六十九条对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为组织、个人属于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查、决定。

第七十一条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安全代表。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五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条约和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负责。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和合成演练。

第八十一条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八十二条国家对专职直接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津贴、职级等给予优待。第八十三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十四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致使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近本单位、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住宅和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报告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嫌疑或者协助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研究、培训,开发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八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基金,用于奖励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抚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

第八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八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承运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解密技术支持的;

(四)未通过网络信息安全评估,上线互联网新应用,造成恐怖主义内容传播的。

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未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条防范恐怖活动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六)未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未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金融机构和非特定金融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扬、煽动、教唆恐怖主义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而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以及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的人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因采取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体负责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反恐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和组织机构,完善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防范等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标准。达到及时、准确地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点单位信息员、安全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和上报各类影响安全的涉恐涉爆情报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一次,液氯泄漏应急演练一次,供水抢修应急演练一次,确保了在各类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井然有序,正常面对。

八、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检查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司化验室人员天天有检查,检查有记录,使用有记录。

九、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抓好初信初访,努力化解矛盾。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每位党员同志经常与结对帮扶职工进行谈话,交流沟通思想,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稳定职工情绪,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事件的发生。

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做好工作是基础,做好自己的工作是你的责任。但如何让别人知道你做得很好也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积累。写工作报告是一个好方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反恐安保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不法分子袭击事件,实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目标,按照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0年反恐怖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反恐防范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反恐防范工作,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年初组织召开反恐专题会议,将反恐防范工作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安全责任,确保了反恐防范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

我公司认真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年初,根据反恐专题会议要求,制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公司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公司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一)人防。

我公司树立大局观念,提高反恐安保意识,重点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根据疫情防要求,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和询问力度,杜绝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公司。并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防护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等工作情况。

(二)物防。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一是年初复工后,我公司针对今年疫情防控,购买体温计和口罩,要求所有员工上班期间戴口罩,并对所有员工体温定时检测;二是4月投入1500余元对我公司的灭火器进行更换,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火灾防控工作。

(三)技防。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拟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并在9月组织开展了一次反恐应急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总之,通过公司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以扎实的工作、严谨的措施,真正的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确保了2020年我单位的安全稳定。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学校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矗一年来,我校坚持把德育、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把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入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成绩。创建“平安校园”一年来,我校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秩序井然,无违法犯罪及其它治安事件发生。学校的安全教育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矗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创建“平安校园”是关心青少年成长,关心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又一举措。学校带领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了解创建目的意义,知晓创建标准过程,理解创建工作和学校常规管理的关系。认真分析我校面临的形势,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刊出安全、法制专刊,升旗仪式上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制定了班级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学校利用年段集会、班级活动,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做到早宣传、早认识、早预防。我们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安全教育,使师生们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为了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校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务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到明确分工,齐抓共管。

我们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校长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做到网络清楚,职责分明。我们一直把安全列入对班级、对班主任考核的内容。学期初,校长与全校老师一一签订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书,做到主要领导负责抓、其他领导分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工团等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格局,以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

程中做好相关记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定期查找学校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如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各类基础设备是否完备;定期检查学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安全及校园环境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病毒、传染病的传染等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派专人进行整治。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八条措施”以及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保证校园正常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学校及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我校历来注重对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一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安全责任事故。

法教育,认真宣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社会治安的有关法律、法规。全体师生遵纪守法,形成了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学校领导廉洁自律、民-主管理、依法治教,从未出现师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年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精神,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我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检查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是否稳定。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形成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同整治、清理。通过调查表的形式,通过治理,我们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秩序较为稳定,绝大多数的师生对其表示满意。加强对校园外来人口的管理,设置《来访登记表》对来访人员实行严格的验证、记录制度,防止一些不法人士混进校园,不给为非作歹者有可趁之机。

开展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设立校长信箱,对师生反馈上来的意见和问题,学校领导及时给予解决、处理,从未发生过师生集体上访或个人上访的事件或行为。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监控,认真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反映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的信息动态。

总之,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工作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的具体任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不断探索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的新路子新经验,为建设“平安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上级反恐维稳工作安排和部署,赤水路政执法大队结合当前反恐形势和高速公路行业反恐实际,多举措向反恐维稳发声亮剑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大队就深以为然,高度重视反恐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反恐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相应成立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亲任组长,副大队长任副组长,各中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办,负责反恐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反恐工作打下扎实的组织基础。

为强力推进反恐工作,我大队认真履行反恐工作职责,及时召开反恐工作会议,传达各级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实反恐各项工作措施。研究制定并出台印发了《赤水路政执法大队反恐工作实施方案》,对反恐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职责、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加强对管段内高速公路反恐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特别是人员密集区如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以及各收费站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和上级部门反恐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反恐工作应急预案。

一是召开反恐防暴工作部署会和推进会,传达学习各级关于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督促行业相关单位加强对反恐防暴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全面提升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反恐防暴意识让,做到有反恐意识、懂反恐知识、会发现苗头、知报告方式。三是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联合交警和养护部门对管段内收费站服务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进行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张贴横幅2幅,接受群众咨询服务50余人次。不仅提升了群众对反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预防和减少恐怖主义滋生土壤,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大队将安全生产检查与反恐怖检查结合,针对隧道、桥梁等易造成重大事故的路段,加强日常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消除暴恐事件可能发生的隐患,有效消除影响高速公路行业安全稳定的各种涉恐隐患和现实威胁。今年以来,大队共检查桥梁67座,隧道2个,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另外,为落实相关反恐防范制度和措施,大队积极开展内部经常性检查,定期对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实际在办公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结合管段实际不断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参与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为充分发挥好高速公路各单位优势,大队会同“一路三方”除联合开展巡查外,同时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联合进行安全隐患和反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反恐工作高速公路保畅任务。

管段内“一路三方”及地方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时建立微信群,准确及时共享互通反馈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反恐信息的共享与互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并积极妥善处置。

2021年,根据某某公司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某某公司紧紧围绕全力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从严从实从细做好“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实现了“五个确保”目标:一是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二是确保公司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三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事件;四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到省进京上访事件;五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重大负面舆论事件。主要工作如下:

根据某某公司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调整下发了《关于成立某某公司综治内保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公司党政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内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三个牌子一套人马”,指定综合部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下属三级经营部也相应成立了反恐工作小组,明确了反恐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人员,初步建立了上下联系的工作渠道,确保了公司反恐日常工作有人抓落实,工作不脱节。

一是把反恐工作纳入到《某某公司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做到与综治内保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保障了公司反恐工作常态化有序运作。二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公司与羊城实业签订《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后,根据《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分别与下属11个经营部和3个职能部门签订了《2021年综治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把责任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责任传递到广大干部职工。三是强化考核机制建立。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把反恐工作按照一二三四类工作标准,纳入新修订的《某某公司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从而确保了公司涉恐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

在反恐日常工作中,坚持“防范先行,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反恐防范工作。一是在“穆斯林斋月”、全国“两会”等各敏感节点,把反恐工作融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同步进行,实行以公司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分片区常态化包保督导检查,督促公司内各经营部严格按照上级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期间共开展集中检查多次,按要求建立了《安全风险问题库》和《反恐督导检查问题清单》,及时整改消除主要安全隐患2处。二是全面实行办公场所封闭式管理,结合公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从2021年1月27日起,公司本部及各经营部办公场所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凡进入办公场所人员一律登记,一律测体温,一律安全查验,确保公司不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治安事件。三是加强重点人员排查稳控工作,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全国“两会”前夕,以内保主管人员牵头,信访主管人员配合,集中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活动,从掌握路内纠纷、路地纠纷、施工纠纷、职工内部纠纷、减员增效引发的劳资纠纷入手,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的不稳定情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重点人员稳控在当地,确保不发生越级群访事件,确保各个敏感节点安全稳定万无一失。

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为指导思想,以办公院区内部治安防控为重点,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防控体系作用,一是购置反恐防范器械。年内,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挤资8100元,购置8件套反恐器械12套,配置到公司本部门卫及11个经营部,不同程度增强了公司反恐处恐能力。二是利用已安装的“门禁”设施系统配合实行封闭管理。目前,站车经营部、广汕经营部“门禁”作用良好,公司本部已为职工配发放门禁卡40多个,正在为启用“门禁”系统做准备工作。三是加派公司本部门卫安保力量,挑选体格强壮、责任心强的职工守护办公院区,24小时轮班值守。年内,公司内未发生任何治安事件。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反恐宣传教育月活动要求,公司结合实际重点加强了对“春运”、“黄金周”支援广州南站干部职工的反恐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援站干部职工参与车站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车站反恐工作相关内容,落实好车站反恐工作的有关措施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有近300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车站组织的安全培训。此外,主动参与车站反恐演练。在车站每年举办的“119”消防反恐演习到来之际,协调驻站经营单位、经营班组相关人员,参与车站组织的“119”消防反恐演练,不断提升驻站干部职工防恐处恐能力。

反恐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标准高、严要求,工作中虽然公司内没有发生大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反恐怖意识不够强烈、装备不够完备、兼职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xx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xx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体负责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反恐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和组织机构,完善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防范等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标准。达到及时、准确地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点单位信息员、安全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和上报各类影响安全的涉恐涉爆情报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一次,液氯泄漏应急演练一次,供水抢修应急演练一次,确保了在各类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井然有序,正常面对。

八、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检查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司化验室人员天天有检查,检查有记录,使用有记录。

九、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抓好初信初访,努力化解矛盾。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每位党员同志经常与结对帮扶职工进行谈话,交流沟通思想,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稳定职工情绪,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事件的发生。

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6月19日,我市召开反恐怖工作汇报会,向到我市开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专项督导检查的省督导检查组,汇报我市反恐怖工作情况。

省工信厅副厅长吕欣,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朝武出席会议并讲话。

吕欣对我市前期所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吕欣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反恐怖防范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安保反恐怖防范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政治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反恐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要抓住重点,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各项工作,全面强化管控措施,提升整体防范能力,坚决消除各项隐患和现实威胁;要精心组织,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工作联动,强化督导检查,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反恐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吴朝武强调,曲靖市坚持把防范打击暴恐活动置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来谋划,始终绷紧反恐怖斗争这根弦,将反恐怖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曲靖、法治曲靖的重要举措。下步工作中,曲靖市将以此次督导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突出问题及根源,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整改,进一步抓实情报信息工作,抓实基础防范和摸排管控工作,抓实查缉堵截工作,抓实应急处置工作,抓实反恐实战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反恐维稳能力和水平,坚决防止发生暴恐案事件,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副市长、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聂涛主持会议,并对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提出要求;曲靖军分区司令员、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杨凤兵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六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xx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xx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体负责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反恐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和组织机构,完善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防范等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标准。达到及时、准确地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点单位信息员、安全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和上报各类影响安全的涉恐涉爆情报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一次,液氯泄漏应急演练一次,供水抢修应急演练一次,确保了在各类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井然有序,正常面对。

八、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检查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司化验室人员天天有检查,检查有记录,使用有记录。

九、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抓好初信初访,努力化解矛盾。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每位党员同志经常与结对帮扶职工进行谈话,交流沟通思想,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稳定职工情绪,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事件的发生。

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七

1、了解如何识别恐怖分子。

2、了解恐怖分子的手段。

3、知道在各种场合中遇到恐怖分子袭击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自救、他救。

4、知道如何使用公共场合中的各种防暴设施。

5、学会如何报警,会使用准确的报警语言。

二、教学内容:反恐防暴专题安全教育知识。

三、教学过程。

什么是恐怖主义?(解释)。

2014年3月1日晚昆明市发生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据新华社消息,10余人统一着装,蒙面持刀,在昆明火车站砍杀群众。截至3月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面对突如其来的恐怖袭击,我们应该怎么办?恐怖袭击有那些手段,这就是我们这一节课的主要内容。

(一)常见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常规手段:

(4)网络恐怖袭击活动。利用网络散布恐怖袭击、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

(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

(4)在检查过程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5)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6)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7)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

(三)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怎么办?

(1)保持冷静,不要反抗,相信政府;(2)不对视,不对话,趴在地上,动作要缓慢;(3)尽可能保留和隐藏自己的通讯工具,及时把手机改为静音,适时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110)求救,短信主要内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质人数,恐怖分子人数等;(4)注意观察恐怖分子人数,头领,便于事后提供证言;(5)在警方发起突击的瞬间,尽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护下脱离现场。

(四)遇到纵火袭击怎么办?

(1)掩蔽物最好处于自己与恐怖分子之间;(2)选择密度质地不易被穿透的掩蔽物。如墙体、立柱、大树干,汽车前部发动机及轮胎等;但木门、玻璃门、垃圾桶、灌木丛、花篮、柜台、场馆内座椅、汽车门和尾部等不能够挡住子弹,虽不能作为掩蔽体,但能够提供隐蔽作用,使恐怖分子在第一时间不能够发现你,为下一步逃生提供了时间;(3)选择能够挡住自己身体的掩蔽物。有些物体质地密度大,但体积过小,不足以完全挡住自己身体,就起不到掩蔽目的。如路灯杆、小树干、消防栓等。(4)选择形状易于隐藏身体,如立柱;不规则物体容易产生跳弹,掩蔽其后容易被跳弹伤及,如假山、观赏石等。

(五)遇到枪战怎么办?

(1)快速掩蔽。要快速趴下或蹲下,隐蔽于桌子、沙发、吧台,立柱等的下面或后面;在室内听到外面枪击声,不要出来观看,及时躲避在沙发或床侧面。不要躲避在门后或衣橱内;(2)及时报警。拨打110或拨打饭店报警电话报警;(3)检查伤情。自救互救;(4)事后协助。向警方提供现场信息,协助警方调查。

四、总结:恐怖袭击发生后该做些什么?

1、保持冷静和耐心。

2、遵从警察和救援人员的建议。

3、关注广播或电视中相关的新闻报道。

4、如果袭击发生在身边,检查自己的伤势,可能的话对身边的人员进行急救。

5、确认安全后,请尽早与家人联系。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篇八

为提高我县应对恐怖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当前暴力恐怖事件的特点,我院对反恐安保工作进行了梳理自查,坚决做好隐患消除及应急处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反恐防恐及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及重大事件限时上报制度,切实增强反恐防恐及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完善反恐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流程,并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确保重大医疗纠纷、涉医群体事件及其他暴恐、邪教恶性事件在事态升级扩散前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控探头16个。并计划20xx年分两次邀请本地派出所特警来院指导我院安保人员正确掌握使用反恐装备,开展演练,不断提升医院内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努力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防范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置现有医患纠纷案件,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防止因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公共事件发生。

根据任务不同,分类健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我院按照要求组建两组反恐应急作战单元,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目前急救药品、器械储备充分,必备应急物资准备充足,急救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应急作战单元保持随时待命状态。

总的来说,我院的反恐安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当前总体工作形势严峻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我们将认真按照县卫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稳定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全力以赴确保就医环境安全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