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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一
根据本店的实际工作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本店,特制定本制度。希每一位本店的员工严格遵守。具体细如下:
一、试用转正
1.本店铺确定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为3天.如录取按新员工入职待遇标准计算3天工资,如不录取则不计薪资。试用期过后即转见习员工,入职15天后方可正常轮休。见习员工试用期为1-2个月,期间店长及相关人员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优者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2.转为正式员工后才可享受相关福利制度。
二、考勤管理
a:市、县市场的店铺,工作期间店铺员工实行轮班制,每月休息2天(实行拉班轮休制)。具体上下班时间如下:(以下由店铺负责人填写)
b:乡镇上的店铺,由1个店铺负责人+2个导购员的3人制,具体上下班时间如下:
1)平时上两通一休,上班时间为:9:00-----21:00
2)遇到赶集日实行早晚班制:早班:夏天07:30----14:00(3个人)
冬天08:30---14:00(3个人)
晚班:14:00----21:00(2个人)
1.员工必须于正式上班前10分钟到达店铺,准备上班前的整理化妆及清扫工作,并准时于上班时间穿着整齐制服在店铺开始工作。
2.店铺店员因工作性质和职责所在,平时超时工作,不予补薪,特殊事情需要加班时由店长向区域经理申请,得到批准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将以5元/小时计算补贴员工,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3.签到:各员工必须准时签到,相互监督。并由店长(店铺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若经查明作弊,将处罚当班店员与店长(店铺负责人)各50元罚金。
4.迟到、早退:超5分钟者按每分钟2元予以处罚;30分钟以内扣底薪一天;超过30分钟不超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迟到一小时者,作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处以三倍日底薪工资罚款。
5.旷工:员工没有亲自签到.事先没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突发事件不能签到办理请假手续而没有任何形式向直接上级请假.无故不上班等情况,且时间最低达1小时者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6.无故旷工者,旷工一天扣底薪三天的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5天旷工的予以辞退,若在旷工期间给店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员工负责百分百赔偿。
7.店铺正常上班时间当班员工不得随意请假办私事,如因特殊事情需要办理的请假超过10分钟的按照1元/分钟予以扣款。
三、编更方法
1.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乡镇赶集日均不得安排员工休息。周六、周日、节假日、赶集日请假的,按请假一天扣两天底薪的原则扣款。
2.店铺员工排班表每月编一次,每月28号做好下月排班表,并传给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店员无条件服从排班,不可私自调班,调班次数超出当月应休假天数,视为请假处理,排班与实际出勤不相符又没有原因说明的行政人事部均视为请假。
3.市、县市场各店员轮流用餐时间为30分钟,乡镇市场各店员用餐时间为50分钟,并由店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错开销售高峰期。
四、假期与福利
1.因行业性质特殊,国家规定之节假日不能休假,4人以上的店铺店员采取每月轮休4日的工作制,周六、周日不安排调休。
2.上班时间凡未经批准同意而擅自外出者每次罚款10元。
3.凡属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交给店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以旷工行为。任何休假者必须将手头上的工作安排好,若因员工休假交接不清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
4.当月累计休假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按超出天数*日底薪扣款(节假日双倍);
五、调职·离职制度
1.因店铺运作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动员工不得借故推卸。
2.离职手续:
a员工辞职必须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员工在协议有效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月递交申请;经允许签字后方可离职。(农历12月和正月不允许辞职)
b店长在接到辞职申请书2周内给予答复,在未核准和交接清除前不得离职,否则扣一切未发薪金和福利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
c因行业性质不同,每年国家节假日期间无重大特殊情况不予以辞职。
e因触犯店管理制度或失职,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而无须作任何补偿。
f凡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连续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店方有权按除名处理,没收其余留薪金和福利做为损失之补偿。
g凡玩忽职守或因违反协议条款给店方造成损失的,当事员工须承担百分百的责任赔偿。
六、盘点、失货赔偿制度
方案准则:基于店铺人员分工不同,各岗位职责不同,所以盘点失货扣款制度如下:扣款标准:店铺丢失货品按吊牌价计算赔偿金额,扣款在员工当月薪金中扣除。
1、交接班的员工要养成清点库存和外挂样品是否与账目相符的习惯;
2、店铺每天点数盘点确认有失货时,按当班员工的出勤人数记录来计算。
3、员工离开店铺前,须主动让当班店长或其他员工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离开后一般不允许再返回货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返回货仓,必须将随身携带物品寄放在收银台。
4.每周一(节假日顺延)交接班时由店长组织一次全店自盘;
5.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由店长组织店铺月末大盘点工作,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请假或缺席。
6盘点差异,盘亏的由店长(店铺负责人)和出勤内的所有员工赔偿;店长先承担盘亏应赔偿金额的25%,余下的再由出勤内的全店人员(含店长)平均赔偿。
7、收银员.开单店员少收顾客货款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扣发所有工资、福利、奖金并报警处理。
七其他要求:
2.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当面顶撞或推诿,否则每次罚款20元;店长以上职员加倍处罚。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二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1.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住宿员工。
2.住宿管理
2.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经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并办理入住手续。
2.2公司宿舍,原则上长期住宿员工两人一间,部长以上一人一间,午休人员四人一间。住宿房间及床位由行政部调配,住宿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及床位。特殊情况,需由行政部长批准后方可给予调整房间或床位。
2.3住宿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经员工个人与行政部清点确认后签字。入住人员只限员工本人。
2.4室温高于30℃或低于5℃,可以开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2.5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他人。特殊情况下,需留宿外人时须提前填写书面申请,由行政部长批准后,方可留宿。
2.6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对于每月不在宿舍住宿达15天(特殊情况及出差除外)的员工,公司将收回床位,取消该员工住宿资格,另行安排人员入住。
2.7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2.8员工离开宿舍须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注意保管,遗失自行负责。公司宿舍水、电不得浪费,请随手关灯、关水。
2.9住宿员工退房时须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2.10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空调、电视、衣柜、卫浴设备、管道、门窗、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住宿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2.11公司领导或行政部如在合适时间检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应听从相关整改建议。
3.纪律要求
3.1住宿员工须按时就寝,晚上23:00后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或在异性宿舍逗留。
3.2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酗酒、打架、偷盗、赌博等不良活动。
3.3电视、
3.4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外或室内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3.5住宿员工不得破坏宿舍区任何公共设施或公物,不得在宿舍私藏任何公司物品。
3.6未在公司内住宿员工在宿舍区活动时亦须遵守所有规定。
4.安全管理
4.1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器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4.2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4.3住宿员工不得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应妥善放置。
5.卫生管理
5.1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严禁向门口、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5.2住宿员工个人床上用品起床后须摆放整齐,其它私人物品、衣物须摆放整齐或收入箱柜。
5.3住宿员工洗晒衣物须在指定区域或宿舍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及其它公共区域晾挂(雨天除外)。
5.4
污秽物、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公司
5.5住宿员工房间内卫生自行清洁整理。
6.探访管理
6.1夜间外人探访时应在行政部门卫室登记探访人姓名、与被探访人关系及进出时间,由被探访人签字确认,否则不准探访。
6.2外人探访需借宿须出示行政部长签准的借宿单,不需借宿的须在22:00前离厂。
6.3探访人活动区域仅限宿舍区,不得在其它区域擅自逗留。
6.4探访人须遵守公司所有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由被探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7.迁出管理
7.1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需先经宿舍管理人员检查。
7.2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于离职当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并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8.罚则
8.1员工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一般的,公司按照《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予以相应处罚。
8.2员工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进一步追溯的权利。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经公司工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生效。
9.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三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二、证件保管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五
公司数据管理规定旨在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被破坏,确保电脑数据的有据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下面是公司数据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 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 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 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 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六)在进行扩容、新业务扩展时,应能提供快速、方便和准确的实现方式。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九条 基础设施资源集中管理。为了避免信息机房等基础设施资源重复投资建设,造成资金浪费、设施利用率低等问题,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集团数据中心资源,集团信息办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及各单位的基础设施资源。
(一)各单位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信息机房。
(二)集团数据中心要按照《集团机房建设技术规范》建设,满足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统一到集团数据中心所需的各项使用要求。
(三)各单位现有机房自行管理、统一管控。各级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要保证信息机房各项运行指标达到集团要求。
第十条 计算存储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集团数据共享和集成,提升数据安全防护等级,各单位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做到资源集中、高效利用。
(一)现有的集团级应用系统及数据(安全监测系统除外)、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直接用于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监控的系统除外)要按照在用服务器、存储的服务年限和系统生命周期科学制定迁移到集团数据中心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信息办批准后实施。
(二)新建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购臵新的服务器和存储,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应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各单位如有特殊生产要求,确需购臵服务器或存储的,需报请集团领导批准,由集团信息办备案后,按集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向集团提出申请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并根据建设进度制定应用系统和数据迁移计划。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新建系统需要集中部署、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终端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实现节能降耗,集团级应用系统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并在厂矿和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中逐步实现全面使用。
(一)各单位新建系统所需计算机和新增办公用计算机要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
(二)原有集团推广的应用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各单位在用的计算机,分别由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年度提出云桌面更换计划,逐步完成云桌面更换工作;集团信息办负责协调和监督。
(三)各单位申请云桌面使用,应与信通公司签订租用协议,由信通公司负责云桌面运维,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云桌面管理。
(四)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云桌面替换条件的单位,应协同集团相关部门接入集团网络或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在网络接入后或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按计划完成云桌面的部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资源应按集团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数据分析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中蕴涵的信息,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生产行为,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经营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 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单位数据分析的指导,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自行组织开发业务选题和数据模型,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分析水平。集团信息办要做好数据分析引导和管理工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基层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数据资源,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规范数据分析程序,提高数据分析质量,做好本单位各项应用的数据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级数据分析、处室级数据分析和厂矿级数据分析分别由集团信息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基层单位负责策划和实施,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八章 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是指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查找存在问题,开展业务运转状况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应用。集团信息办负责代表集团对各单位以及单位之间数据共享应用的统一规划并制定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部门、按层级落实数据应用工作,对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挖掘和应用,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
第十九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各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及维护权限的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至少要建立运行日志,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管理员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审计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的监测和追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的容灾备份工作,建立数据容灾备份机制,保障系统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重要数据要上传至集团数据中心备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前面讲到数据管理经历了人工管理、文件管理、数据库管理等三个阶段,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的过程。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管理信息系统将面向大规模的组织提供业务支持,不仅要覆盖整个组织的各类业务,而且要覆盖整个组织(全球或者全国)。为此,作为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功能,数据管理将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
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概念
数据管理,即对数据资源的管理。按照en:dama的定义:“数据资源管理,致力于发展处理企业数据生命周期的适当的建构、策略、实践和程序”。这是一个高层而包含广泛的定义,而并不一定直接涉及数据管理的具体操作(摘自维基百科)。与百度百科的定义比较,百度百科的定义针对的是数据应用过程中数据的管理,即传统的数据管理,而维基百科的定义更高一层,针对的是企业数据全生命周期所涉及应用过程数据的管理,即对数据变化的管理,或者说是针对描述数据的数据(元数据)的管理,在此我们称之为面向应用的数据管理。
根据管理学理论,几个人的团队可以靠自觉、自律,几十个人就要有人管理,几百个人就要有一个团队管理,几千或几万人就必须要依靠计算机辅助团队管理。通常覆盖全国的企业和机构,其整个组织的管理分为总部机构、省级机构、市级机构、以及基层机构等等各层级机构;在每个层级机构中还设置了直接从事相应业务的管理和职能部门和非直接从事业务的管理和职能部门(如人事、办公、后勤、审计等);每个部门又是由若干员工为管理对象构成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去规范和约束机构、部门、人员等管理对象的活动、行为等。
同样,数据管理随着管理对象——数据的增加,管理的方式(阶段)也会随之提升。通常的大型管理信息系统,其整个项目分为总集成、分项目、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又有若干内部项目组等等管理层级;在每个管理层级中都涉及直接服务于业务的业务功能(如业务交易、账务处理、行政管理、结果展现等等)和非直接服务于业务的非业务功能(如定义、配置、监控、分析、记录、调度等等);每个业务和非业务性质的功能又分别由若干数据集合为对象(如流程、表单、数据项、算法、元数据、日志等等)所构成的。同时,也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规则和标准去约束项目、功能、数据等管理对象的活动和变化。
由此可见,传统的数据管理侧重的数据对象是流程、表单、数据项、算法等直接面向具体业务需求的数据;面向应用的数据管理所涉及的数据对象,还增加了通过标准化的手段,描述流程、表单、数据项、算法等应用对象的数据(即它们对应的元数据),以及记录各类数据变化结果的档案、记录运行状态的日志等等非直接面向业务的数据,以实现对各类应用业务需求的加载、变化、记录、复用等过程的管理。
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对象
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对象。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所管理的数据对象,主要是那些描述构成应用系统构件属性的元数据,这些应用系统构件包括流程、文件、档案、数据元(项)、代码、算法(规则、脚本)、模型、指标、物理表、etl过程、运行状态记录等等。
通常意义的元数据(metadata),是描述数据的数据(data about data),主要是描述数据属性(property)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数据的标识类属性,如命名、标识符、同义名、语境等等;技术类属性,如数据类型、数据格式、阈值、计量单位等等;管理类属性,如版本、注册机构、提交机构、状态等等;关系类属性,如分类、关系、约束、规则、标准、规范、流程等等。而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所涉及的元数据,主要是描述那些应用系统构件属性的信息。除了传统元数据属性以外,每个不同的构件还有其特有的属性,比如流程要有参与者和环节的属性、物理表要有部署的属性、etl要有源和目标的属性、指标要有算法和因子的属性等等。
每一个构件必然对应一个或多个(一个构件的不同分类)元模型,元模型是元数据的标准,每一个元数据都应该遵循其对应元模型的定义。比如每个数据项(元)都有自己的名字、标识符、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发布状态、注册机构等等属性,这些属性的集合就是这个数据项的元数据。而每个数据项的元数据都是由哪些属性描述、每个属性应该如何描述、以及描述的'规则等等约束称之为元模型。电子政务数据元标准(gb/t 19488.1-2004)就是电子政务数据项(元)的元模型。
传统的元数据管理通常均在相关业务实现后,通过专门元数据管理系统的抽取功能加载元数据,这种方式由于需要在事后人工地启动加载或维护(事后补录业务属性)元数据的过程,往往很难及时获取元数据的变化,确保元数据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在实现面向应用的数据管理时,应该采用主动的元数据管理模式,即遵循元模型的标准,通过人机交互过程加载元数据(本地元数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产生数据对象(应用系统构件)的配置或可执行脚本(如果条件不具备,也要利用人机交互所产生的元数据,作为其它相关工具产生可执行脚本的依据)。每当需要变更配置或修改脚本时,也是通过这个人机交互过程实现,同步产生新的元数据,保证了元数据与实际的一致性。
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意义和方法
传统应用系统(application systems)往往是针对特定应用的,需要固化需求的,难以支持变化的管理信息系统。而金税三期项目是建立针对全国性的组织,覆盖整个组织所有管理业务和所有用户的管理信息系统。这样的应用系统,业务需求的“变化”是常态的,“不变”是暂态的;面对整个组织,各部门和层级的业务“不同”是客观存在的,“统一”是逐步实现的,继而持续拓展(开始新的不同)的。为此,必须要有一个不仅能提供业务需求的实现,更要能够提供可支持业务需求的变化,可对它们变化进行跟踪和管理,可以支持持续优化的用户体验的,企业化生产的新型应用系统(as2.0)产品集合作为支撑。as2.0中必须对整个组织业务需求的变化过程和结果加以控制、记录和管理,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就是as2.0关键基础构件的一个产品,并且是它可行性的基础。
传统应用系统的数据管理所关注的是数据的增值过程,其功能的实现重在关注和强调业务需求内容的加载、内容的etl、内容的组织、内容的加工以及内容的反映。这些功能的都是通过编码实现的,固化的软件代码。as2.0的数据管理所关注的增加了元数据的集合、历史数据的集合和状态数据的集合,并且利用主动的元数据管理工具进行配置和加载实现的软件代码。同时,将其对应的本地元数据汇集形成元数据集合,实现对各种业务需求的变化实施加载,加以捕获,进行记录,实现跟踪达到对变化的管理;将与内容和变化相关的历史记录加以标准化的封装形成档案,实现历史资料的组织、复用和卸载等功能达到对历史的管理;将as2.0各种构件运行状态信息实时捕获,加以记录,综合分析,及时反映,实现整个系统运行时状态的综合管理。
综上所述,随着数据对象拓展了变化的记录、历史的记录、状态的记录,标志着数据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也标志着应用系统开始进入as2.0时代。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及业务应用软件等。
第二条 对公司各部门计算机软件的购置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统一实施的原则,以发挥整体优势,节约投资,便于管理。
第三条 对于营业部个别需求的软件,由需求单位上报《软件购买申请表》(见附表1),信息技术中心对需求单位上报的购买申请进行审核后,可以授权需求单位按计划自行购置。
第四条 对通用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novell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中心经招标方式选定后统一购买,供各总部、中心及营业部使用。
第五条 软件购置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依据。软件的购置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条款及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签订前须报公司资产保全事业部审定,签定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合同(协议)要建档备案。
第六条 软件的购置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版本、单价、合计金额、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时间、技术支持、培训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需更详细明确的条款和内容可用协议方式补充说明。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或纠纷,各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公司法律办公室与信息技术中心。
第八条 购置软件手续必须完整,由专人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完成外观检查、数量及配置的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几个方面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计算机软件验收单》(见附表2)。
第九条 软件验收合格后,购置部门应及时办理软件入库手续,并交由专职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章 应用软件的开发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开发应用软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填写《软件项目需求报告》(见附表3),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对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立项,并应遵循软件开发各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软件项目进行开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 软件项目开发管理的任务包括:
(1)进度管理。对该软件项目制定开发计划,并按要求进行检查和调整;
(3)经费管理。应按规范的软件开发费用评估与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4)质量管理。应采用系统工程方法检查、评审和控制所开发
软件的功能和性能。
(1)软件需求与开发计划;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用户使用手册;
(4)测试分析说明;
(5)项目开发总结。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完成后必须履行正式的验收手续,由专门的验收小组按照软件验收规程,根据软件需求说明书和合同进行验收。验收规程如下:
(1)软件受托开发单位向委托单位(用户)提交软件验收申请报告;
(2)信息技术中心成立软件验收小组;
(3)验收小组对文档进行验收;
(4)开发单位进行软件功能演示;
(5)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测试;
(6)验收小组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7)验收小组写出软件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不能自行开发生产系统的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及技术资料是指与信息系统有关
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网络设计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安全设计方案、源代码、系统配置参数、技术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制定软件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借阅、复制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 重要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第二十条 所有存放的软件必须附带相关的详细书面文档。 第二十一条 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实施密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严格的销毁和监销制度。
第三章 软件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使用的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安装使用正版软件。非业务部门的系统软件应该根据信息技术中心的要求统一配置。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及研发部门系统软件应启用如下功能:
(1)身份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随意进入系统;
(2)访问控制功能,防止系统中出现越权访问;
(6)制约功能,支持对操作员和管理员的权限分离与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 必须启用系统软件提供的安全审计留痕功能。 第二十七条 数据库管理软件除上述功能要求外,还应具有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恢复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从各方面要求使系统软件应达到c2级以上(含c2级)安全级别。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用软件包括营业部证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及其它业务处理系统等。
第三十条 营业部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必须具有如下特性:
(1) 自动记录全部操作过程;
(2) 关键数据不得以明码存放;
(3) 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4) 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开;
(5) 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6) 提供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7) 交易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以加密方式传输;
(8) 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与交易清算记录;
(9) 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10) 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核、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11) 其它有助于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的功能特性。
第三十一条 业务部门的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必须保证信息揭示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业务部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同时进行试装和测试。根据研发部门的版本变动及升级通知及时做好升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连接internet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软件,并定期做好查杀计算机病毒的工作。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各部门印章等。
第二条 公司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申请、领导审批、经办人登记的管理制度,手续不完备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第三条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总部财务部专人保管;公司各部门的印章由本部门专人保管。
第四条 关停并转公司需要保留的印章,统一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保管。
第五条 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鉴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专章专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六条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七条 部门印章须经部门部长(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才能使用。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银行帐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印章应填写《用印申请单》,注明用印理由、时间、文件标题、内容摘要、份数等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章。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用印后需由用印人登记用印情况。
第十条 严禁为空白合同书、空白纸张或信笺、空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加盖公章。对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必须严格控制,确属特殊情况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签领备案。领用人在事务处理完毕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并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领用人不得私留或转交他人。隐瞒使用实情故意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原则上禁止任何员工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特殊情况须带印章外出办事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携带印章。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混用、代用等。如发现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混用、代用、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用印申请单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八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项目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权限。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项目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审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年度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调度、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年度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xx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xx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 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偿系数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九
即使到了社会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印章也是我国公司不可或缺的实体物,其功能和价值亦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广州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4《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经理私章由法人或总监/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部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单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或被盗,除按有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须尽快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一面采取相应措施挽救损失;一面尽快补办手续,尽快补刻启用新印章,以免贻误正常工作。
鉴于公章在安全使用方面存在巨大风险,人们又推出了防止公章被盗用、滥用或复制的智能商务设备——云章。云章是一个保护公章的可携带智能物品,运用物联网、拍照、存储、机械控制等技术相结合,使其成为传统公章的智能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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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办法。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一、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办公室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二、 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到办公室申请,登记后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三、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办公室,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四、 办公室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五、 有驾驶执照的部门负责人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后应及时交还。
六、 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作适当及时调整。
七、 车辆保养
1、 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2、 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院内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八、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2、 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申购单”经总经理审核,并报办公室核准后,填写“维修保养记录表”,事后开票附申购单经办公室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办公室后,再进行维修。回公司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3、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 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开除处分。
5、 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驾驶人员将给予处分。
九、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按以上规定执行。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一
哪家公司都不想发生事故,但事故来临了该怎么处理?也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20xx 年9 月5 日22 时10 分左右,位 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 4# 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 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 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法规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其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市进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中,不按大检查要求检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编制和方案的审批及专项施工的检查验收要 求,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时,不按法规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 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其最为严重的是在浇筑混凝土前本应有监理签字方可浇筑,但这一重要环节该监理公司也 没有按规定实施。鉴于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和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现决定对其处理如下:
1、建议建设部给予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降低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3、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处理。
4、取消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5、责成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立即对其在北京市所属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 西西工程4# 地工程土建总工程师 李乐俊作为方案审核人,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 况下,要求劳务队按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责任。李乐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在对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下,对方案审查草率,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且未将方案上报审批;对于模板支架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仍在进行搭建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杨国俊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 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 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项目经理胡钢成,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上报审批且未经监理部门批准,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胡钢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6、责成中国xx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第xxxx建设公司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二
公司对制定手机管理规定,旨在保证公司员工合理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公司手机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 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 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 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 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 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 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七条 手机卡申请流程
(说明:审批层级空缺时须向上一层级递交)
第四节 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八条 话费补贴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司各部门工作需要,公司为部分员工配备工作手机使用。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 使用工作手机分类
1. 公司配备工作手机;
2. 工作手机根据岗位发放,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
二、工作手机使用话费规定
公司与联通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为公司办理福建省范围内单项收费卡,;基础费用每月71元(月租、来显、手机邮箱都包含),由公司统一支付。
该套餐每月赠送不少于730分钟全国通话,超过一分钟拨打全国各地1毛5资费,接听电话全国各地免费;每月月送流量1080m;短信送200条每月。(超出基础月费71元,由个人支付超出话费。)
工作手机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增加费用指标,使用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更换手机使用套餐资费标准。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
1.原则上公司配备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不可抗拒力量等其他原因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拒不购机的',公司从使用工作手机员工工资里,一次或分期缴扣(丢失机型)的同等价值金额;不在保修范围内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工作手机本人在最短时间内自行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2.使用公司配备工作手机,必须保持工作时间内通信畅通。由于自身原因(退网、改号、拒接、不应答、或手机损坏等)造成通信不畅,影响工作联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手机回收或更新
公司配备工作手机,中途发生人员变动或中途离职等情况,工作手机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丢失的或损坏的根据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
另付:工作手机使用人员名单、号码。
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对外业务的开展,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失误,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配备的手机sim卡适用于公司业务人员及特殊需求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员。
第二条,公司采用统一话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88元(含国内350分钟通话,港澳台除外,超出350分钟按每分钟0.19元计费),超额的费用自付为主结算。
第三条,手机卡号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任何时间内不得使用该手机号作为私人办事电话使用;若手机发生故障(没电,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应即时安排使用其他手机保证通话的可持续性,同时要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四条,所有业务职员日后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电话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电话卡号码。
第五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办理手机及sim卡的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该离职人员照价赔偿,确认后方可以离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遗缺,再行补充。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确保安全行车,现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局机关车辆,实行局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派车制度,并确定一名车管人员。任何个人不得直接与驾驶员调度车辆,不经同意擅自用车的,一切责任自负。
2、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局领导公务用车应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在用车紧张的情况下,办公室应按照接待上级或参加省市局会议优先、急事急办优先等原则,统筹安排好车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处置的用车应予以重点保证。
3、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局领导公务用车应提前通知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车辆,填写《派车单》。特殊情况来不及开《派车单》的,事后可补办手续,但用车人应事先电话告知车管人员。
二、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2、节假日期间值班需用车的,由带班局领导直接调用车辆。
3、各股室有急事或领取物品需派车的,办公室应征询其他股室意见,尽量一次多办事。
4、申请用车单位需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签批,局长同意后交驾驶员到财务股领取油票。
三、驾驶员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术,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凭《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驾车,禁止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执行任务外出车辆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保障车辆安全。
3、爱护车辆,坚持平时勤保养,勤检查;出车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安全责任
1、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与责任大小,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乃至停止驾驶工作等处理。
2、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为个人或他人私自出车和开车办私事的,驾驶员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规定
1、驾驶员凭《派车单》按月报销,领取出差补助。驾驶员出差单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核,报局领导签字后,再按财务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2、车辆维修保养、购置配件按照市局规定办理;对超额维修保养与购置配件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驾驶员负责办理车辆保养、保险、年检等手续。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四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制定了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五)前24 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 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二)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公司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十五
操作部是快递公司货物(包裹、快件等)进出、分拣、包装加工、数据统计等的物流基地,是通过货物联络公司各部门及各关联单位的桥梁、是保障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行的重要部门。为了转运部正常、高效、持续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二、转运部办公用具管理办法:
1、公司及转运部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2、文具及纸张统一领取,按需分配,领取责任人明确
3、公司及转运部公物不得挪作私用,不得擅自动用或取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起用
4、转运部电话传真主要是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所以电话传真不准私用
5、转运部接电话标准用语为“您好!速递”或“您好!速递转运部”
7、电脑维护、网络维护直接找公司it部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8、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转运部电脑及其设备
9、电脑授权人员须负责电脑及其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并及时检查和清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11、文件的传阅及交接,须及时做好记录
12、其他管理办法按公司章程处理
三、转运部操作流程:
1、提货:领取提货计划单----出车----提取动作----卸车快递公司规章制度
3、出货:装车----领取出港单据----出车----关联单位的签收回执
四、转运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经理
1、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的正常运作
3、研究、制定转运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高效的工作方式
4、与公司关联部门及关联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络,维护及提升公司和转运部的良好声誉
5、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
6、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7、合理化人员的分配和管理
8、转运部办公环境和工作态度的维护监督
9、本部门单据和员工考勤的审核
10、保证本部门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及培训事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章程
13、随时跟踪反馈工作事宜
(二)协理
1、直接向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本班的正常运作
3、指派本班员工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
4、组织协调货物进出港高效作业
5、本班各种数据及员工考勤的统计记录
6、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
7、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8、本班办公环境、工作态度及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等的维续
9、本班与外界的联络沟通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与上、下班协理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内务
1、提货通知的处理(记录、传达等)
2、公司mis系统及oa平台的操作(收、发邮件等)
3、异常货物的处理
4、各种数据的入录、上传及保存
5、转件的处理
6、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7、资料的记录、分类(详细、真实)
8、电脑的维护,保持电脑的正常运行
9、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1、与上、下班内务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操作员
1、进出港货物的扫描(准确、快速)
2、不良货物的处理(安全)
3、货物的分拣(准确、快速、安全)
4、货物的包装(安全、快速)
5、办公用具的使用(正确、维护)
6、办公设备、设施的使用(正确、安全)
7、工作区域的维护(清洁、安全)
8、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9、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搬运工
1、货物的搬运(准确、安全、快速)
2、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3、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4、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押车员
1、配合驾驶员做好提货、出货等工作
2、保证所押车辆中的货物的数量、安全
3、保存所押车辆中的各种单据
4、提醒驾驶员行车安全
5、所押车辆在提货、出货动作中的异常处理
6、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7、所押车辆在途中如发生故障或堵车等原因应及时向转运部报告,并做好应急工作
8、装卸货物时应注意装卸顺序、数量及装卸地点等
9、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10、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11、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3、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驾驶员
1、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
3、维护所行驶车辆的良好运行
4、车辆的日常清洗、加油、保养或报修
5、保证自身各项证件的有效使用
7、备好管好随车工具,便于出车时应急使用
8、正常驾驶车辆,预防车辆事故
9、严禁酒后行驶、疲劳驾驶
10、严禁驾驶员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11、车辆在工作中的异常处理
12、各种车辆行驶票据的保存、记录及报销
13、提货、出货的相关工作
14、车辆进、出港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
15、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排除,若自身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6、中途堵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7、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18、对车辆上的人员、货物的安全负责
19、驶员在所行驶的线路中应控制运输成本,注重资源节约
20、对车辆交接的及时记录
21、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22、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23、上、下班的各项交接事宜
24、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快递转运部全体职员须遵守公司及转运部各项章程。勤策勤力,通力合作,以转运部团队为主,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发挥自身的最大精力,为转运部作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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