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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案件情况说明 复查案件情况说明(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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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案件情况说明 复查案件情况说明(大全8篇)
时间:2024-03-20 21:16:48     小编: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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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一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8202413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__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__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二

一、基础工作。

1、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和行政调解室,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将信访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每月排查、研究信访问题一次,有议题、有记录、有处理结果。

2、以峨府办函[20xx]52号《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系统信访维稳工作网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信访和群众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难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切实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化解上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党委和政府主导、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责任单位主办、上下联动、配合协同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格局,确保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形成了以市劳动保障局、乡镇劳保所、村组(社区)劳保站的信访维稳工作体系,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维稳工作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诉求,及时全面稳控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

3、业务工作。无到省、进京上访;无到乐山市重复访和集访;无到市委、市政府重复集访和规模50人以上的集访;无堵路、堵门、堵厂事件发生;按时完成领导批示交办件和信访立案交办件;及时报送信访信息。

4、制度建设。有办信、接访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

5、队伍建设。落实分管领导、专(兼)职信访员、信访工作经费;按时参加有关信访工作会议、学习培训。

二、积极参与重大信访问题处理和信访交办事项。

1、由于我局业务工作特殊性,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千家万户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局可以说每天都是信访接待日,全年合计收到各级各类信访诉求206件,接待信访人数1000多人次。

2、百分之百按时办结乐山和我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

3、抽派3名领导、8名工作人员到金威利、金顶集团、原两矿一厂、原五二五厂等单位处理社保、医保、就业等问题。

三、立足本职,减轻信访压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愁。

(一)全年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合医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年末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16万人、4.54万人、7.12万人、29万人、2.4万人、0.94万人、1.3万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17.44%、105.58%、143.26%、106.23%、114.29%、100%、152.94%。新型农合保人均筹资100元,百分之百完成任务。

(二)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含清欠)、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含清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分别达到28000万元、222万元、3900万元、500万元、88万元;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254.55%、193.04%、134.48%、147.06%、251.43%。

(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905人,完成目标1xx%;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2180人,完成目标1xx%;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905人,完成目标1xx.04%;实现了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低于控制指标0.2个百分点;农民工在岗培训6570人,完成目标1xx.05%;农民工品牌培训500人,完成目标100%;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3760人,完成目标110.59%。

(四)按时足额为23564名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2.1亿元。离退休费的社会化发放率和个人帐户建成率均达100%。

(五)强化劳动法制建设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指导全市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鉴证劳动合同25000人,合同鉴证率达95%。创建成功一个和谐工业园区。认真完成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0件,仲裁结案240件,结案率96%。受理并认定工伤465件,批复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20户。受理审批社会力量办学3件,职介所1件。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检查年初和年末2次,打击违法犯罪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涉外劳动中介市场等工作。出动专兼人员400多人次,检查用人单位600多户,涉及劳动者1.8万人。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既促进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也提高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同时也增加了劳资矛盾。监察大队就相关部门、科室配合深入用人单位,送法上门,直接给劳资双方宣传讲解、出谋化策、化解矛盾。

主动开展劳动保障审查的检查。年检企业48户,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同时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较好的企业开展了诚信单位评价活动,评出a级诚信单位9户。为确保国庆、中秋节的稳定,重点对建筑工地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共检查施工单位37户,涉及劳动用工6500人,确保了节日期间无群体性工资拖欠事件发生。按照热情服务、依法办案的要求,对劳动者的投诉都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登记接件、调查处理,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106件,涉及劳动者850人,追讨工资1xx.9万元,受理结案率达98%以上,同时处理劳动者咨询和信访100多件。全年通过检查和案件处理共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询问通知书95份,限期整改18份,行政处理决定书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六)指导和帮助镇乡、社区、行政村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其中12个镇乡劳保所、18个社区工作站创建成合格单位,134个行政村配备了就业和劳保协理员。

(七)20xx年度综治、维稳、信访、防邪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及时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难、险、重任务,特别是改制遗留问题、征地农转非、五类特殊群体的参保、就业问题,投入了大量人力参与金顶集团、原两矿一厂、原五二五厂遗留问题的处理。争取上级就业资金1322.1万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703.7万元,切实做到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

(八)、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近年,随着产改的不断深入,使来信来访、咨询的人数成倍增加,工作中,既当裁判员,又当宣传员,为群众解决了很多疑难不清的问题,起到了宣传法律、政策、减少劳动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三

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__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_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_____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四

一、认清信访形势,深化信访维稳工作思想认识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严峻复杂,检察信访维稳工作任务繁重艰巨,面临重大考验和挑战。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人人都是信访工作责任人”的意识,切实转变全院干警就案办案、简单办案、为控申办案的执法理念,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协调处理新情况、新矛盾,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努力通过自身工作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检察环节上及时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真正认同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有效减少了群众上访难、解决问题难的现象,缓解了越级上访、上访无门等老大难问题。

(二)意识上高度敏感。8月8日,我院结合上级检察机关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的具体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四项排查”工作的新要求,制定了《重大不稳定问题摸排化解方案》和《当前维稳工作方案》,通过动态式、拉网式的方法全面深入排查检察环节涉及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信访问题,有效保障涉法涉诉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预警和报送。同时,院党组将涉及信访工作的13项内容全部列入考核指标,并以推进表的形式每周上报分管检察长,做到时时查风险、时时保稳定,坚决防止因排查化解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进京上访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力发生极端上访事件,坚决防止因应对不当发生媒体炒作上访问题的事件。

(三)行动上高度迅速。8月6日,我院及时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贯彻落实全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信访工作会议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8月8日,我院再次召开专题党组会议,根据省委罗志军书记“三个坚决防止”的目标要求,从领导机制、风险评估、提前介入、联合接访、内部协作、信访档案等八个方面落实具体的维稳工作举措。同时,每周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了解信访案件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矛盾化解情况,特别是班子成员各自包案的重点案件化解进展情况和可能进京赴省访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从中抓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把握信访维稳工作的主动权。

二、打造三项工程,强化信访维稳工作组织保障

(一)积极打造“一把手工程”。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检察长重视是关键。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控申、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是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亲自包案处理;其他分管领导是维稳工作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科室负责人是维稳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按照包案领导制定的维稳措施组织好接访下访和案件办理等工作。今年以来的二级风险案件,检察长包案2件,分管刑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包案4件,分管控申、反渎、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各包案2件。领导班子成员纷纷深入执法办案一线,带头办案,就地解决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和第一手资料,提高化解和处理问题的针对性、实效性。2月份,针对一起历时3年多次赴省信访案由检察长包案办理。信访人张祝勤自2009年起,以交警大队徇私枉法庇护肇事者、错误认定其子事故责任为由,4次赴省上访,数十次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多次采取围堵、滞留、自杀、暴力威胁等极端过激行为。我院检察长多次赴洋口镇走访张祝勤,在认真听取其诉求的基础上,建议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县人大、洋口镇、张祝勤所在村委会及其家属召开听证会,公开办理该案。同时协调洋口镇政府及其所在村委会,根据张祝勤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情况,给予其适当的一次性救助。4月29日,张祝勤对此信访事项的处理表示满意,并签下了不再上访的承诺书。5月14日,针对信访人张祝勤对调解结果多次反复的情况,我们又到洋口镇再次回访,张祝勤表示非常感谢政府的帮扶和救助,今后安心生活,不再上访。

(二)积极打造“全院性工程”。涉检信访虽然扎口在控申部门管理,但是其具体内容往往涉及全院各个部门,因此,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干警的维稳工作意识,强调全院整体协作配合,改变以往在处理信访工作上控申部门孤军奋战的状况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我院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理念,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将信访维稳工作贯穿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强调在案件办理阶段做好过细工作,严格落实办案部门就是息诉息访责任部门、办案人员就是息诉息访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维稳意识。二是密织信访维稳工作网络,建立各部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办案部门对案情比较熟悉、分析问题更有针对性的特点,在处置解决涉及执法办案各类问题的过程中共同分析、参与办理,形成信访维稳工作合力。4月份,信访人黄彬彬不服法院民事判决来我院申诉,认为该判决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两年来黄彬彬多次到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信访,并制作扬言采取爆炸、杀害政法干警、开车轧死小学生并点火自尽的录音光盘,邮寄多张爆炸现场照片给如东县法院及承办法官。我院控申部门在受理后及时与民行部门联系,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及时通报和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在接待过程中共同分析判断诉求是否合理,在风险应对方式上共同分析角度是否准确,在矛盾化解上共同分析措施是否得力,最终使申诉人黄彬彬放弃上访,与对方达成和解。

(三)积极打造“长效性工程”。一是根据我院信访工作规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了解信访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时掌握动态发展情况,及时研究防范化解措施。遇有重大、紧急事项时,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切实发挥对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作用。二是根据信访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因批捕或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引起当事人或其亲属情绪激烈、有信访隐患的案件,对舆论高度关注、被告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案件,对公检法之间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有反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不仅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还要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协作,迅速果断处理。三是落实值班和信访信息报告制度。我院坚持日报告和月排查,以及重大信访信息“零报告”制度,按照省院通知要求,确保每日16时前,将本地区重要信访情况报送省院控申处。今年以来,我院共被省院控申处录用重大信访信息25篇,较好的向上级院反映了我院的信访维稳工作情况。坚持节日信访值班和双人值班制度。除了在周末、两会以及各个重大节日期间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外,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十八大,从8月份起,我院又确定了双人值班制度,确保每天都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接待。5月28日下午,安徽籍包工头陈勇在得知我院未对工程诈骗嫌疑人李莉批捕后,带领6名农民工来访,情绪非常激动,声称我院如果不改变决定,不追回他们的血汗钱,就住在检察院,并扬言到市里、省里去上访。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向院工作小组通报。经检察长批准,由控申部门牵头侦监部门、公安部门、工地所在地区洋口镇共同制定接待方案和化解措施。一方面,向陈勇和农民工们说明不予批捕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协调公安和洋口镇,先行垫付农民工的返乡路费,积极向嫌疑人追回欠款。经过接待人员长达4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解说和真心诚意的帮助,上访人离开该院,表示愿意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三、突出三项重点,细化信访维稳工作的化解措施

(一)全力深入排查重信重访和信访积案。一是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根据省委政法委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百日活动的要求,我院对所有的信访和执法办案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逐案汇报,逐案分析,逐案评估,确定案件的症结,可能发展的趋势,可以采取的措施等。我们把涉检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视为动态工程,随时有效排查新发生的涉检重信重访问题,每季度开展重信重访案件集中梳理工作,逢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则开展即时排查,通过进行摸底性排查,做到对有可能在敏感时期发生的非正常上访案件心中有数,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密切掌握信访动态,积极防范各类风险。活动期间,我院各部门共计排查各类案件232件,其中公诉47件,侦监74件,反贪8件,监所1件,检调60件,民行37件,控申5件;对排查出的8起案件作出三级预警,对排查出的4起案件作出二级预警。二是进一步强化信访案件建档工作。为推动疑难复杂案件的化解息诉,全面有效地了解重点信访人员的信访动态,确保及时稳控,我院对接待、处理的群众来访以及协调处理的各类集体访、告急访、缠访闹访、涉检的重点信访和重信重访案件进行了完善性排查摸底,摸清了重点信访人员和不稳定问题的总体信息和最新动态,收集整理其最新信访材料,逐件逐案建立完善了信访档案,详细记录历次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真正做到重大信访案件有档可查、有据可依,确保了全院上下信息通畅,答复口径一致,牢牢把握答复处置工作主动权。

今年以来,我院共建立信访档案22件,做到资料详实、程序完备。三是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处置机制。为了牢牢把握引导网络舆论的主动权,发挥网上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及时有效处置舆情危机,我院专门制定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网络涉检舆情应对处置暂行办法》,成立了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快速反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担任,成员由政治处、办公室、控申科、技术科、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与报送机制,配备专用电脑,落实网络舆情监测员,每天及时搜索、收集与我院相关的网络舆情信息,在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网络舆情研判与预警、应对机制,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及时掌握情况,迅速主动做出积极反应,及时引导,防止恶意炒作。今年以来,共监测本院网络舆情100多条,成功处置莫德宝恶意辱骂、攻击公诉人案、佘云建不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案、陈杰申请抗诉网络发帖扬言赴省进京案等7件案件。

(二)全力综合施策化解重点涉检信访案件。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案制。为防止挂名包案,工作不实、不细、不深入情况的发生,我院坚持检察长负总责、包案领导具体抓、控申科长亲自干的工作责任制,并要求包案领导坚持“五亲自工作模式”,即亲自约谈信访人、亲自阅卷核实证据、亲自组织制定化解方案、亲自出面协调、亲自做息诉工作,深入到案发地了解真实情况。二是因案施策、综合化解。根据信访形成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难点,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法律结论,理性评价信访诉求,分清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一案一策”、因人因案施策,有针对性地将解决法律问题、思想问题和民生问题结合起来,通过解决信访人实际问题实现彻底息诉罢访。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错案瑕疵案,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坚持对无理诉求的思想教育到位,对一些纯属无理取闹或已经各方面问题解决到位,签订了息诉承诺书又反复的案件,敢于坚持原则,绝不任意迁就;坚持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力予以落实。三是优化资源,内联外协。对涉及到院内有关业务部门的信访案件,加强控申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对涉及到院外有关单位的信访案件,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与纪委、法院、公安、信访等相关单位加强联席、互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5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星涉嫌强奸精神病患者陈晓琴,并生下一身体缺陷女婴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害人的父亲陈敦和来我院上访,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办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证明王星主观明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于7月3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此期间,陈敦和两次来访,要求该院予以严惩。8月15日,陈敦和再次来访,情绪激动,反映王星既不承担抚养责任,又与他人结婚,抛妻弃女,犯罪性质恶劣,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涉及弱势人员利益,我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包案,及时启动二级风险预警。依托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对被害人进行疏导安抚,与镇维稳办一起做好稳控工作,及时与法院沟通,通过民事调解,达成王星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500元的协议,我院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救助被害人陈晓琴2000元。同时考虑到陈敦和家庭经济困难,需要抚养人数较多的客观情况,我院又协调民政等部门,为该家庭申请低保。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案,陈敦和也谅解了王星,有效化解了一起可能发生的涉检信访。

(三)全力稳控重点上访人员。十八大临近召开,一些重点信访人员上访的倾向更趋明显,他们以各种方式,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一旦防范处置不当,就可能激化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对此,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落实专门方案,严防发生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事件。对部分涉检赴省进京访,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多部门协作配合才能稳控处理的,我院加强了与公安、法院、涉法涉诉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享信息,互相配合,全力将重点上访人员稳控在当地;对无理取闹又不听劝的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对借上访之名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及时收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来信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和来访中寻死觅活的告急访,坚持基础工作和应急预案两手抓。根据《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加强来访接待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预警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有序应对、妥善处置,不出现严重后果、不引发普遍关注、不造成恶劣影响。

如被告人莫德宝极端信访一案。3月28日,莫德宝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间,莫德宝多次以生活困难,仅依靠运输维持生活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从而能够保证其驾照不被吊销。经检调对接工作局审查,认为莫德宝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为分期付款提供了担保,但该担保人是其儿子,不足以化解因莫德宝后续支付能力不足引发的风险。莫德宝虽称驾驶技能为其唯一生活技能,但其已涉嫌犯罪,且家庭情况无重大困难,以此为由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于法无据。综合本案的各项情节,决定对莫德宝提起公诉。5月6日,莫德宝来到我院,要求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大吵大闹、扰乱秩序,要求检察院解决其生活来源问题,否则将赴省进京由上级部门处理。鉴于莫德宝存在越级上访的可能性,我院及时启动二级风险预警并制订了详细的风险预警工作预案。5月9日,我院依法对其送达起诉书时,莫德宝情绪失控,无理谩骂承办人,并在多个办公室大声吵囔、毁坏物品。我院运用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紧急稳控。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我院一方面由分管检察长带领控申、检调部门负责人向莫德宝再次讲解案件情况,由曹埠镇矛盾调处中心出面联系莫德宝的亲友协助规劝;另一方面,联系曹埠镇维稳办综治员约谈莫德宝,告知如其继续采取不正当闹访方式,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通过上述工作,成功打消了莫德宝非法上访的想法,将其控制在当地,防止涉检矛盾上交。同时,鉴于莫德宝吊销驾驶执照暂无工作的情况,联系其所在乡镇为其推荐工作,保证生活来源。6月11日,莫德宝解开心结,放弃继续上访,并向承办人员主动道歉,恳请谅解。

四、树立五种意识,抓牢信访维稳工作的源头治理

(一)树立风险意识,严格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涉检矛盾发生。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及时预防、超前应对执法办案中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涉检信访联动化解处置大格局的重要一环,在促进释法说理、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我院认真执行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南通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实施办法》,把风险评估预警处置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没有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上访,全面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执法目标。1至9月份,我院共评定三级风险案件19件,二级风险案件12件,除两件二级风险案件外,其余均成功化解。

如7月份,我院妥善处置了一起群访事件。6月30日,我院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鉴于该案涉案数额巨大,被害人众多,且部分被害人情绪激动,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同时启动二级风险预警。7月7日凌晨2点,被害人严黎明带领40多人驾驶9辆轿车围守在如东县看守所大门口,扬言挟持张建赴省上访。我院得知这一突发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预案,进行了有效的疏导、劝解,防止了被害人群体挟持犯罪嫌疑人赴省上访事件的发生。7月8日上午,我院与公安机关就案件情况进行协商,决定针对张建伪造房产证担保借款情节,先行予以治安拘留。7月11日,省院王方林副检察长就该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密切关注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稳控工作。我院高度重视,要求侦监、控申部门迅速落实批示精神,做好案件引导侦查和信访接待稳控相关工作。7月12日,我院与公安机关召开协调会,积极引导侦查,就案件的定性处理、不捕理由充分释法说理,明确了案件下一步的侦查重点和侦查方向,向公安机关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案件补充侦查过程中,及时与公安承办人交换意见,同步做好证据复核工作。在案件继续补充侦查期间,我院对被害人进行了主动释法,合理答复,有效稳控、逐步平息了被害人情绪,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7月19日,在做好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如东县公安机关再次对张建提请逮捕。7月20日,我院以张建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7月23日,案件被害人专程向我院送来“执法如山、公正不阿”的锦旗。至此一起聚众围守看守所大门,扬言挟持犯罪嫌疑人赴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二)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抓好信访接待的效率和质量,从窗口上提升初信初访化解率。当前重复信访居高不下,赴省进京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访时有发生。上级院的窗口接待数远远高于下级院。信访倒三角的状况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办理。我院通过完备硬件设施、加强接访安全措施、严格首办责任制等措施,把好窗口第一道关,提高接待质量,提升一次性接处成功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4月25日下午5时,谭燕红携其父母至我院,情绪激动,反映如东县人社局仲裁员渎职贪污,伪造证据出具不实的劳动争议仲裁书,非法扣押其个人合法财产,强烈要求检察院查处,否则就赴省进京访。而此时谭燕红的丈夫等亲属十余人正在如东县人社局上访,造成围观。对此我院高度重视,分管检察长亲自接待来访人,对来访人进行安抚。同时立即安排控申、反渎部门人员连夜调查。经调查发现仲裁员陈某有重大职务犯罪嫌疑,随即立案侦查。同时劳动局撤销了原仲裁裁定,并对扣押谭某的18万元予以发还。至此,一起欲赴省进京的告急访就在初访环节得以解决,也得到了来访人的满意。

(三)树立亲民意识,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从制度上畅通信访受理渠道。我院以“三解三促”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开展检察长接访下访和“百千万”走访活动。在走访中与维稳相结合,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稳定意识,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全面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听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发现影响稳定的各类不和谐因素并及时加以解决,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3月28日,我们到掘港镇古池村答复举报群众,详细而耐心的解答,不仅解决了群众的诉求,还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村民的赞扬。同时,建议村委会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消除村民不必要的疑虑,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我院通过“百千万”走访活动,还化解了1起长达近一年的邻里矛盾纠纷,发现2起立案监督线索,并成功进行了监督。

(四)树立创新意识,强势推进检调对接工作,从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平台创建、机制创新、管理创优为抓手,切实加强检调对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将检调对接工作打造成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新机制。一是以制度化建设为着力点,大力推行检调对接“三类案件”办理机制。2009年9月1日,我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将检调对接案件根据不同特点分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法民生诉求罢访和解三大类集中统一办理,和解成功率分别达到94.6%、100%、和100%。二是以规范化建设为出发点,着力创新检调对接“5+1”工作法。包括“书面告知、风险评估、预调解、监督和解、跟踪回访”五个常规步骤和“公开听证”一个特别步骤,实现了检察职能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结合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以专业化建设为突破点,努力创优检调对接“12345”工作模式。即坚持硬化和解结案率“一”项指标,突出调解工作和调解结果运用“两”个一体化,探索民事纠纷的化解、刑事案件的办理和监督职能的履行“三”位一体办案机制,推动加害方、被害方、检察院、调处中心“四”方联动工作格局,深化“5+1”工作法。检调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改变了全院干警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执法理念,进一步修复了社会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查究力度,从根本上遏制涉检信访的发生。今年以来徐安检察长多次要求强化责任查究力度,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引起涉检信访严重后果的要决不手软,该处理的一定要处理,起到查究一案、警示一片、影响一方的作用,要通过信访维稳的倒逼机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我院严格按照徐检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查纠工作。一是对违法办案或有错不纠、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反复赴省进京上访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属初信初访的,倒查原办案人的责任;属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首办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控申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检察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的,移送政工部门处理。三是在十八大期间,凡是因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造成赴省进京重复访的,要全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在这敏感的历史时期,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信访维稳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扎实有力的工作举措,从而确保信访维稳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一是涉检信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召开日益临近,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面临新的爆发期,给涉检信访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新的挑战。二是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功能的日益健全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给信访维稳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新刑诉法和高检院“两个规定”的实施,将对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省院和市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部署,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以深入推进“抓源头、化积案、保稳定”杜绝涉检信访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主动地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把维稳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坚决防止因检察工作失误导致在如东发生影响大局稳定的事件,坚决防止因检察工作不到位引发十八大前后的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坚决防止因检察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给党和国家形象抹黑,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五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上海市松江区20xx00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xx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20xx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20xx001815号”。

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1)

被申请人回复称:“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是行政乱作为。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宾泉物业注册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请并获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办理注销手续。

被举报人不是“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因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2)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海市关于实施xxx《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强调,“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被举报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销(证据编号5)的《上海金兰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证据编号6)。

四、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1)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发资质证书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这是被申请人在掩盖自己滥用职权的行政乱作为,有违政府公信力。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来电通知,要求青浦区房地局暂缓对宾泉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申报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访答复并简要告之事情经过:宾泉物业在青浦申报物业资质证书期间,徐汇金兰花苑业主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由宾泉物业接管金兰花苑的物业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区内公告,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指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被申请人作为资质审批部门应依法对被举报人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被申请人混淆时间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还以被撤销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指导青浦区局。这是被申请人,刻意为企业的违法谋利益的行为。

(2)被申请人回复称:“关于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我局已要求青浦区局更正”,这是被申请人意在毁灭证据掩盖自己的错误。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人信息,时,被申请人答复是“请向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见补充证据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早就提出了。为什么涉及到被举报人名誉和经营的政府公开信息,被举报人至今认可。

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区局处理意见“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请人蓄意毁灭证据是错上加错。

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1)被举报人20xx年无“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申请资格,无内容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中“物业管理项目情况”(见证据8)、不符合申报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对被处罚的被举报人按新企业对待,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举报人以被撤销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欺骗手段,隐瞒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间无物业服务资质,非法经营(见证据5),违规收费(见证据7),签署虚假《承诺书》(见证据9),骗取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六、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但“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将被停牌的违法企业按新企业对待(行政乱作为),在被举报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无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被举报人的行为属:“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必定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树政府公信力,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检讨并予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应该依据《上海市关于实施xxx《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所有受理、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树政府公信力。

特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申请复查。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六

20xx年,我局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指导下,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被市委市政府评为20xx年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我市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省军转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在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内参》报道了我市的做法,省委副书记李崇禧同志批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一、抓宣传,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信访工作领导

为正确引导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信访权,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继去年集中开展《信访条例》学习宣传之后,今年,我局把学习《信访条例》纳入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学习计划中,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信访条例》重大意义和原则、程序的认识,提高依法处理和解决信访工作能力;进一步健全了信访工作机构,继续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确定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

二、抓制度,力求规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

人事工作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我们以今年8月24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为契机,深刻吸取道孚、稻城事件的沉痛教训,认真分析了全局维稳工作形势,以优质服务为切入点,狠抓了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首问责任制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来信来访人员、时间、诉求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做到无遗缺、无漏件,做到来信来访有专人接待,专人处置。二是规范阅办程序。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认真抓好信访工作的落实。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接待和处理具体问题,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分管和主管领导负责把关。三是坚持领导阅办、督办制度。凡有来信,分管领导必签阅,并亲自交办、督办;凡有来访,值班领导必接待,重要信访问题主要领导必亲自过问。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四是定期抽查并通报各科室(单位)信访工作完成情况,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今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件,政协委员提案5件;接待来访群众400余人次,回复群众来信78件;受理市长热线61件、市长之窗18件、网上论坛15件、市长短信10条;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3起。

三、抓重点,创新方法,积极化解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今年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之年,公务员登记、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招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批等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之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维稳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作为人事部门,我们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警钟长鸣,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认真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及时梳理、上报存在问题,争取早安排、早解决。二是进一步健全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李梅同志任组长,副局长董大铭同志任副组长,军转办和局办公室为承办科室,负责日常事务。三是修定完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力求做到临阵不乱,忙而有序。四是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特别是在今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全国两会、省两会、十七大等重要时段,我们采取了有力措施,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新排查出来的“重点工作对象”,严格落实“五包”责任制和每天零报告工作制度,相关工作人员通迅24小时畅通,重大信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五是坚持“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方法,热情接待上访人员,认真解决上访问题,及时劝返上访人员,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开创信访、维稳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达州做出人事编制部门应有的贡献。

一年来,我局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开创信访、维稳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七

[摘要]晚清政府对书籍的审查,就违禁书籍种类来说,大致有二:其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在各个朝代都广泛存在的,如xxx淫画、内容不实、激化社会矛盾和危害国家安全类书籍;其二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到晚清才出现的,如侵犯版权类、宣传维新思想和革命理论类书籍。清政府对违禁书籍采取严厉查禁政策,或禁售卖,或禁阅读,或毁版权。晚清政府的书籍审查,虽有某些积极因素,但总的来说,是对进步思想和进步言论的压制,是对人类进步的反动。

[关键词]晚清;书籍;审查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清政府对各类书籍(本文所论之“书籍”不包括学堂教科书)的审查,其处理皆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为标准,凡有损统治阶级利益的书籍皆在严禁之列。晚清政府严厉查禁的书籍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在各个朝代都广泛存在的书籍,如xxx淫画、内容不实、激化社会矛盾和危害国家安全类书籍。其二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到晚清才出现的,如侵犯版权类、宣传维新思想和革命理论类书籍。“图书的内容和形式都反映出一定社会、一定时期的生活状况和意识形态。社会生活实践决定了图书的内容和形式,同时,图书的内容和形式又成为影响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有力因素。”如上所列各类图书皆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清王朝的统治,因此遭到查禁,这也是社会作用于图书的一大表现。本文拟以种类分析为中心,比较详细地讨论晚清政府对各类违禁书籍的查禁与处理情况。

淫秽书刊因“有伤风化”,中国历代统治者皆厉行查禁。道光年间,苏、浙等地曾由地方官下令,严禁淫词小说,并开列禁书目录,《西厢记》、《牡丹亭》皆在应禁之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在增修颁布的《大清律例》中对制作、售卖、买看xxx有具体规定:“凡坊肆市贾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官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各地方官对朝廷的查禁淫秽书籍的政策皆严格奉行。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武昌知府梁鼎芬亲诣书肆,“将所售书籍逐一检查,见有《金瓶梅》、《贪欢报》、《xxx》诸书”,除下令将搜获之书销毁外,还令江夏县“出示严禁”。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江西鄱阳县令严禁xxx小说文告,要求坊肆、路摊有售书者,“片板一律销毁尽绝,不准存留片纸尺幅,致罹刑章”。

晚清淫秽书刊极盛之区当属上海。―方面由于上海是一个文化重镇,荟萃了大量的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另一方面,上海作为其时中国最现代、最开放的城市,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较大,淫秽书刊有其生存的土壤。针对淫秽书刊盛行的现状,上海地方当局屡次颁发禁书文告。同治年间上海地区即有查禁淫秽书刊的举措。至光绪年间,相关记载则更多。光绪十二年(1886年)上海县通告各书坊、书店,“如有淫词小说已经刷印成部者,立即连同板片送交辅元堂照章给价销毁,此后不准再行刊印”,“倘敢隐匿故违,定提重究决不宽贷”。此后,上海县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光绪二十七年数次颁发查禁淫秽书刊的文告。官府收缴的xxx淫画一般都是送交辅元堂销毁。辅元堂是上海一个资格很老的慈善团体,也称同仁辅元堂。作为慈善团体的辅元堂为什么会负责销毁淫秽书画?原因在于:一是如此可以避免贻害少年,也是做善事;二是当时人主张敬惜字纸,纸上有了字,就不可糟蹋,xxx春画上同样有字,也不可随便处置,让慈善团体办理,可以少许多麻烦,至多不过是“给价”而已。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笔者查阅上海等地区各个时期被禁xxx种目的过程中,发现大致自光绪二十六年始,被禁书目中已无《红楼梦》、《西厢记》、《牡丹亭》数种小说,时人已逐渐认识到《红楼梦》诸书实不能等同于xxx。对于此种认识,有人评论:“至《红楼梦》、《西厢记》、《牡丹亭》诸书绮语艳思,诚足令天下有情人销魂欲死,然嗜之者大都文人雅士,不过于茶余酒后藉过光阴,即偶涉遐思,亦必能发乎情止乎礼义,初不等《痴婆子》、《xxx》等书秽语谰言,连篇累牍,庸夫俗子一经被惑,即难免伤风败俗之事也。”这也反映了时势变化下人们对淫秽书籍的界定有了新的看法。

客观地说,清廷查禁的“xxx”,除《红楼梦》等少数书籍外,绝大多数都是真正的淫秽书刊。政府颁发禁令,屡屡指出xxx“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是希望通过禁xxx以正风俗,从而更好地稳固统治。而清政府对淫秽书籍的查禁,也确实是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的。因此,政府的禁xxx之举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舆论支持。其时有人发表评论,公开对政府查禁xxx之举表示支持,认为“诲盗诲淫”小说“描摹雨意云情,淋漓尽致,无识者阅之心神每为摇荡,而风俗遂xxx不堪”,应当被查禁。

但朝廷的禁xxx活动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对于同治七年(1868年)丁日昌发动的大规模查禁xxx行动,清人谓:“丰润丁雨生中丞,巡抚江苏时,言行禁止,而卒不能绝,则以文人学士多好之之故。”其时上海英文《北华捷报》接连在报导和社论里,对丁日昌将“xxx”与“叛乱”牵强串联的观点和将扫空书店作为增进社会道德的做法,进行嘲讽,认为丁氏的禁书之举并未奏效。据研究,“清代共禁有案可查的小说170种,其中今天有143种仍能看到,可见禁毁政策实际上归于失败”。

“xxx”屡禁不绝,其因何在?清政府查禁的“xxx”有不少是《红楼梦》、《西厢记》、《牡丹亭》之类的文学精品,而精品是禁不绝的。至于那些真正的淫秽书画的产生和盛行也是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的。首先,由于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形成了拜金主义的风气,商人出版、售秽书刊有利可图。淫秽书刊“迎合了长期遭受封建禁欲主义压抑的市民们的精神需要”,这也是淫秽书刊赖以生存的土壤。其次,由于明朝中期以后统治阶级耽于声色,生活腐朽,“更助长了士流之卑下者为追逐蝇头小利而展示秽迹,铺余声色”,很多人因为献房中术、献秘药而被宠、升官,因此茅盾先生说:“明白成化后,朝野竞谈‘房术’,恬不为耻。方士献房中术而聚贵,为世人所欣慕。既然有靠房中术与春方而得富贵的,自然便成了社会的时尚。社会上既有这种风气,文学里自然会反映出来。”这是从明到清xxx产生且屡禁不止的社会基础。再次,晚清印刷术发展迅速,“数十卷之书可以数日毕事”,而“市井无赖之子薰心利欲,不复顾及天良”,大肆印行淫秽书刊以牟取利益,因为“成本既轻,印造又易,而获利之厚则视他书倍蓰焉,宜乎视禁令如弁髦,而相率轻为尝试”。可见,印刷术的改进也是淫秽书刊得以盛行的重要条件。

信访案件情况说明篇八

申请人:云丽(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岭里c栋103号。

申请事项:

1.申请文昌市公证处复查(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2.申请对申请办理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复查;

3.申请对办理公证的依据《询问笔录》(上午8时)复查;

5.申请文昌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1月邝淑媚曾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贵处仅凭没有邝淑媚签名的“国内民事公证案件登记表”这一孤证,证明20xx年6月14日办理的公证系补办20xx年1月被大水冲走的公证,单凭上述孤证不能证明贵处主张的事实。

贵处作为法定公证机构妥善保管档案是法定义务,《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贵处至少应提供气象局出具的当时气象灾害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档案被大水冲走的相关证据,难道存放档案的档案柜被大水冲走?贵处提出所谓的当时的卷宗档案被大水冲走这一借口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理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申请日期却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时间前后颠倒,且没有邝淑媚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该份《申请表》明显系事后伪造的(见证据一)

贵处接受“邝淑媚”申请为其办理遗嘱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案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登记的申请日期却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及后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证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受理后方能办理公证,而根据贵处提供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记载,邝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公证处却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预先受理,这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根据当时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的规定,贵处亦未能依法提供邝淑媚申请公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即便《遗嘱公证申请表》系公证员黄良勇代为填写,也应依法由申请人邝淑媚本人签名,而事实上《遗嘱公证申请表》既没有邝淑媚签名、盖章,也没有其按手印,因此,《遗嘱公证申请表》明显系伪造的,不能证明20xx年6月14日邝淑媚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

三、邝淑媚的儿子云兴吉与公证员黄良勇恶意串通,在《询问笔录》中假冒邝淑媚签名、按手印,该《询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二)

(一)《询问笔录》中被问人“邝淑媚”的签名系云兴吉伪造的,该《询问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邝淑媚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亦不能证明代书遗嘱内容是邝淑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xx]鉴字第0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见证据三),《询问笔录》上被问人处“邝淑媚”署名字迹是云兴吉所写,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等有关规定,该《询问笔录》不仅没有遗嘱人“邝淑媚”本人签名,公证员黄良勇竟然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利害关系人(继承人)云兴吉假冒遗嘱人邝淑媚签名,贵处解释称“当时应邝淑媚的要求,将云兴吉从外面叫进来手握邝淑媚的手签名”,这样缺乏事实依据的解释根本无法令人信服。

(二)申办遗嘱公证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签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公证员黄良勇擅自持邝淑媚私章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因此,申办遗嘱公证必须由邝淑媚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行为,以及公证员黄良勇代邝淑媚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均没有邝淑媚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即便有授权委托书,该代签名的行为也属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询问笔录》中墨迹指纹无法辨认,且无其他佐证能够证明系邝淑媚指纹,依法应推定为不是邝淑媚本人的指纹。

《询问笔录》中被问人处所按手印墨迹模糊无法辨认,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的规定,贵处应当对邝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纹存档,而贵处既未在笔录中注明邝淑媚不会书写以指纹代替签名这一重要事实,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邝淑媚指纹存档,就《询问笔录》中黑色墨迹指纹无法辨认这一事实,公证员黄良勇作为直接承办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既然墨迹指纹无法辨识是否为邝淑媚指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法应推定为该墨迹指纹不是邝淑媚的指纹。

(一)两份《遗嘱书》属代书遗嘱

根据《xxx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两份《遗嘱书》均不是邝淑媚本人亲笔书写,依法应属代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两份代书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的规定,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xxx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两份代书遗嘱应分别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方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写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迹,打印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遗嘱人“邝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证员黄良勇将邝淑媚私章带回办公室后私自加盖的,贵处据此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兹证明邝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盖章(见证据六)”,试问:公证员将“邝淑媚”的私章私自带回办公室加盖,怎能称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盖章”,该公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公证纪律,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公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手写体《遗嘱书》存在多处修改,且无邝淑媚本人签名或按指纹更正确认,仅凭这点该《遗嘱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时邝淑媚81岁高龄,年老体弱,公证员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对遗嘱人谈话录音或录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邝淑媚即属于“年老体弱”的情形,贵处公证员依法应当对现场谈话进行录像或录音,因黄良勇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关于本案的复查时效问题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请人才向贵处调取本案的两份关键证据——手写体《遗嘱书》及《公证书》(见证据八),贵处在申请人调取的上述两份档案中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贵处公章。上述两份证据尤其是手写体《遗嘱书》是认定代书遗嘱及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证据,依法属于新的证据,根据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贵处出具的手写体《遗嘱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公证员黄良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遗嘱书》出具公证书。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处依法复查,依法撤销错误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文昌市公证处

申请人:云丽

代理人:宋振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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