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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纪律底线培养高尚篇一
一是提升道德境界。纪律不是万能的。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立规惩恶,更要立德向善,让道德自律成为制度他律的重要补充。道德是内心的纪律,纪律是成文的道德,纪律只有运行在道德认同的轨道上,才能得到自觉遵守。《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确立“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道德高标准,给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擎起信仰的火炬、补足精神的钙质,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艰苦朴素、吃苦在前,用好手中权力,培育良好家风,塑造廉洁形象,向《准则》确立的高标准迈进;必须不断改造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做好党员拒腐防变的“主观工作”,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二是增强纪律意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能不能守住这条底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考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领悟,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心中要有数、界限要分明;必须坚持慎始慎独慎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党纪,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永远守好第一道防线,就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讲的那样,“即使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不做任何坏事”,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强化履职担责。贯彻《准则》和《条例》,首先要明确谁负责、谁监督、谁执行,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下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当前,重点是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逐级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细则,列明责任清单,确保责任明确不漏项、贯彻执行有保障。
四是坚持严抓严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监督什么、如何执纪提供了一把标尺。必须把严的标准融入到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之中,安装党风廉政建设的“电子眼”,发挥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党务厂务公开,公布重大事项和权力清单,实现监督内容全覆盖、监督对象有重点、廉政风险可防控。必须坚持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地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小毛病轻处分,大问题重处理,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实现“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的转变。
知易行难,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高于普通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吸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谨慎用好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切实管好身边的同志和亲属,将守纪律讲规矩贯穿工作始终。这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践行《准则》《条例》就会在企业内部蔚然成风,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就能真正落到实处。
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心得体会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部队坚持纪律底线培养高尚篇二
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党性守规矩系列讲话,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洗礼,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了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对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使我进一步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此次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有如下几点心得:
一、党员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是对党员的政治要求
通过参加学习"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个人对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充分地认识到教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了永葆党员本色的意识,强化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的党性观念和党员干部的履职尽责意识,坚定了政治立场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我觉得,作为一名党员,要自觉坚持忠于党的信念,以党的各项纪律、规矩为指南和准则,在一言一行上体现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谨言慎行;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思想、言行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意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要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保持和群众的密切关系,维护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矛盾。
二、坚持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素养
党员干部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通过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四个严禁"、"三项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令条例,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三、在工作上用"守纪律、讲规矩"作"垂范"
在工作上要以身作则,带头讲党性、讲政治、讲操守,做到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要紧紧围绕昌平统计局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二要坚持责任担当,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带头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该自己干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去干好,不等不拖;该自己配合的工作,不遗余力地配合好,不推诿不扯皮。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三要坚持统计调研制度,经常深入社区、农村调查户,要善于倾听群众意见,把统计方法制度在执行中与居民家庭收支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作为衡量标准,充分了解尊重群众的意愿,当好调查户的"代言人".四要坚持求真务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积极作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统计局的各项规定。
四、在作风上用"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
共产党员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到自己的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党员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二要树立清正廉洁的信念,始终对身外之物"看得透、想得通、放得下、忘得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要慎始、慎微、慎独、慎行、慎权,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脚。三要树立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党的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四要树立敬畏意识。敬畏纪律和规矩。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和定位,始终把使命扛在肩上、把法纪悬在头上,做到敬畏群众、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舆论、敬畏历史,常怀敬畏之心,常握戒尺在手,不触"红线"、不越"雷池"、不闯"红灯"、不踩"底线".
五、做到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疏之小节,失之大义;小节不保,终累大德。一旦迈出了可怕的第一步,就会有更可怕的第二步、第三步,当具备一定的气候条件、遇到一定诱因时,就难免要犯大错误、栽大跟头。因此,我们务必经得起考验,千万不要因恶小而为之,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得稳立场,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避免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祸。
六、勤勤恳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利,容易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的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的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益处,俗话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接受监督,密切与群众联系,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优良传统。
总之,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作为昌平政府统计战线上公务员,务必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拥有领导群众的资格;只有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通过此次反腐倡廉教育,使我自身的政治思想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法纪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同时,我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切实把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把自己担负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坚持纪律底线培养高尚篇三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关系、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条例》第126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条例》第128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