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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规范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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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规范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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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规范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

安全

和我矿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重大危险源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上级单位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各单位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监处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监处备案;

第八条 安监处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监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

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监处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相关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参数、危险设备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电科和安监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监处。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监处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监处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监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监处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监处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安监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监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项各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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