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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 政法干警考试篇一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