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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科目 政法干警考试考哪几门篇一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二)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之中,即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如何适用。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
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第6条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关于港澳台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采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么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