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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天价菜单被厨师举报篇一
4菜1500元餐馆老板称有人故意整我!双方都是怎么说的呢?监管部门的回应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用心整理的4菜1500元餐馆老板称有人故意整我真的吗,如果大家喜欢的话,欢迎大家收藏并积极分享哟!
近日,游客在广西北海某餐馆点4个菜被收费1500元事件引发网络舆情,游客称有出租车司机不停地推荐她到该餐馆,点菜后被要求签字确认。该餐馆的欧阳老板称,店里的食材都是明码标价,秤具也准确,怀疑有人在故意整他。
28日凌晨4点多,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调查情况通报,经调查该店秤具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海鲜明码标价;经与同档次餐厅、当日市场价比对,海鲜价格在合理区间;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责令该店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对涉事出租车司机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分析称,“宰客”乱象背后可能存在相关利益链条,要依法严厉打击,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付部分,提示消费者提升甄别能力,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出租司机极力引荐的餐馆4个菜1500块 两年前就有网友曝光被该店“宰客”
根据当事女游客在短视频平台上的描述,1月24日她和同行游客被出租车司机拦住推介,说可以去实惠的地方用餐,避开宰客厉害的美食街,并以不熟悉路、人太多等理由持续攀谈、强力引荐,最终说服该女游客并将她们一行人拉到了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的涉事海鲜餐馆。
“下车前还再次确认了,指着问了司机,这家店会不会宰客,他说放心这家店不会,我们就真的放心了。”该女游客称,到店后由于不懂海鲜,便站在鱼缸前让店内工作人员给推荐。店员三下五除二就给称好了,并让她在点菜单上签字。“我问说:吃个餐还签字呀?她说:没事儿,随便签一下就行!”
入厨单显示,女游客点的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贵妃辣炒4个菜合计1573元,手机付款记录显示最终付了1500元。这名女游客称不了解海鲜的价格,以为4个菜就是这个价,但在民宿住下后和民宿老板交流,被告知油螺切片后明显不足量、菜品价格过高。
“价格贵一点就不说了,称秤的时候水分也重,结果后厨里还留着一手!……民宿老板说我们被宰了,我们才后知后觉!” 该女游客称感觉自己被“宰客”,瞬间没了旅游的心情。气愤之余,她将自己的经历发到了短视频平台,并附上了菜品图片、入厨单、手机付款记录等证据:“希望以自己亲身经历告诉游客,不要盲目听信当地出租车司机的话,自己多转转多看看。”
该女游客的分享引发了网友们的共鸣,并迅速登上多个网络平台的热搜榜,不少网友在留言区分享了旅游时被“宰客”的类似经历。济南市民陈女士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2022年暑假她带孩子去广西北海旅游时也曾被当地居民劝告,称在车站和机场有一些出租车司机会将游客接到有合作的海鲜餐馆,但那些餐馆在当地口碑并不好,存在价格高、分量不足、海鲜不新鲜等问题。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21年就有网友在知乎上分享了被当地司机拉到这家餐馆,点了2个菜消费1127元的经历,与这次女游客的遭遇几乎一模一样。网友“鱼传尺素”称,2021年6月下旬她和男友去广西北海旅游时,刚下高铁就被一名女司机热情搭讪,并被引荐带去了这家餐馆吃农家海鲜:“那个出租车司机停了一段时间,大概是等饭店的人记她的车牌号,然后分提成。”
“鱼传尺素”上传的入厨单显示,一个油螺、一个面包蟹共1127元,最后手机付款1100元。感觉被“宰客”的她搜索研究了当地的市场价,认为该餐馆的价格是市场价的两三倍,且味道特别难吃,便拨打消协电话投诉。当地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该餐馆老板通过微信退给“鱼传尺素”400块钱,并让她撤诉。
涉事餐馆被多次投诉 老板:怀疑有人故意整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餐馆的欧阳老板,他称27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到店里调查取证,并调取了当时那位女游客点菜的视频。欧阳老板称,春节前当地市场监管局就对餐饮行业进行过检查,要求明码标价,他店里的秤还拿到当地质检局进行过检查,确保不会缺斤短两。
欧阳老板称,事发时他并不在店里,但平时店员让客人选好海鲜食材称重后,都会要求客人看好单子再签字,然后才会拿到后厨去烹饪:“如果斤两称出来你嫌贵不吃,也是可以的,不会强迫游客”。对于女游客在短视频平台上描述的“店员说随便签一下就行”的做法,欧阳老板予以否认:“店员不会这样子,如果(对)所有人都这样,我这个店还能开吗?”
“这个油螺,我春节拿货就是130块钱一斤,标价卖的168。‘龙顶’石斑鱼是海里的,不是养殖的。”欧阳老板称,不同的海鲜价格差别比较大,便宜的螺二三十块钱一斤的也有,他店里平均一桌的消费大概三五百块钱。欧阳老板称,同样的海鲜不同季节的价格差距也比较大,同样的花蟹便宜时30多块钱一斤,到店里加工完卖40到50块钱左右,现在春节期间市场价就要140多块钱一斤。“我平时也经常跟顾客说,你们在这边多玩几天,去市场转一下,价格对比一下就知道贵不贵了。”
对于上述女游客称是打出租车到店的说法,欧阳老板称他调取了监控,看到一男一女两个大人带着两个小朋友一起步行到店里,从进入监控画面到店门口的几十米距离都在步行,并不是打车来的。对于网友怀疑的“餐馆老板与出租车司机合作分成”的说法,欧阳老板也予以了否认。
被问到给“鱼传尺素”微信退钱一事时,这位欧阳老板称:“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不想引起这些事,有时候逼得没办法,能平息的话我就把利润这块让出来了,大不了这单不赚钱了。”
欧阳老板称,他开店两三年以来关于菜品价格的投诉或纠纷,每年都会有几起,对于这次的事件,他称:“有种有人故意在整我们的那种(感觉)。”
据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显示,2021年第四季度该商家投诉受理量为5条,投诉的主要问题为:价格高;短斤少两;强制消费。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论
当地监管部门对其停业整顿并处罚 律师:背后利益链要严厉打击
根据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微信公众号信息,兔年春节假期北海旅游市场持续火爆,假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全市累计接待游客186.16万人次,同比增长83.2%,与2019年同比增长34%;实现旅游消费约14.23亿元,同比增长59.5%。
“4个菜1500块”一事引发网络舆情后,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对该店进行调查,并于28日凌晨4点半连夜发布调查结果:该店海鲜池内的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消费者所点的四道海鲜在点菜单上的价格与海鲜池标注价格一致;店家在海鲜池上以大字标注“龙虾、面包蟹、油螺、龙趸等海鲜产品价格较高,部分海鲜产品加工后脱壳缩水,可食用部分较少,请谨慎选购,理性消费”;经与市内多家同档次餐厅进行价格比对,该店定价基本符合春节期间海鲜餐饮消费价格;经与北海海产品市场当日价格比对,该店四类海鲜产品经加工、烹饪后的价格在合理区间;秤具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经调查,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已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店家表示将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对涉事出租车司机,相关部门已责令出租车公司对其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处罚。
记者查询发现,《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侵权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利。
孟博分析称,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宰客乱象的发生,主要是受利益驱动,其背后更是可能存在相关利益链条。”孟博律师称,要依法对不法经营者及相关参与诱导、串通欺骗游客的驾驶员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使其加强自律。
孟博律师提示,消费者要提升甄别能力,远离不良商家。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建议消费者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发生消费纠纷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依法进行维权。
假期将至,购物、餐饮等日常消费尤为活跃,各大商场和电商平台也相继推出打折、返券等促销活动。面对价格诱惑,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避免落入不良商家的“套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价格欺诈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销售商品时虚假折价、减价,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折抵等行为,均属于价格欺诈。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特别是网购时,消费者要特别警惕商家“先提价后打折”的促销陷阱。
王女士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相机,标价金额为7349元,优惠10.28元,在线支付了7338.72元。收到商品时“双十一”已经临近,王女士觉得商家肯定有更大优惠,于是拒收。等到“双十一”再次在该平台下单,商品标价金额变为7949元,优惠600元,最终成交价7349元。于是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支付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即原价为7338.72元,而“双十一”标记的价格是7949元,标记优惠600元,其既虚构原价,又虚构优惠幅度,构成价格欺诈。最终根据平台虚构的优惠程度及王女士自身损失,判决该平台赔偿6000元。
此外,商家在产品促销时还经常会标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消费者在低价诱惑下冲动消费,未仔细挑选,购买后发现质量问题却被商家拒绝退货。实际上,商家并不能依据其标注免除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不管是否为特价商品,商家都必须保证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采取补救措施。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家告之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其通过店堂告示作出的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但应当注意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前如实告知了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在知晓后仍坚持购买的,就不能因该瑕疵要求退换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选择专业、正规平台或者信誉较高的卖家,查看产品介绍信息,做到货比三家,莫因贪便宜而掉入消费陷阱。尤其是购买特价商品时,须检查好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保存相关购物凭证。
就餐:对网红店自制食品要细看标签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或者去饭店就餐时,发现过期或变质等情况,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刘某和朋友去某主打养生的药膳餐厅用餐,点了两瓶“药酒”,后发现两瓶酒的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于是起诉餐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餐厅无法提供制作该款酒的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的上述酒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并非食品的标签等只要存在问题,商家都必须支付赔偿。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杜某在网上某土特产经营店购买了竹筒酒12瓶,收到的产品包装袋标注有品名、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开启方式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杜某据此要求该店退货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产品标签虽然存在问题,但该情形不足以认定影响食品安全,杜某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最终法院仅支持了杜某的退货退款要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假期外出就餐时,应尽量选择卫生条件较好的饭店,去农家院、网红店打卡时,应注意查看其自行制作产品的标签,仔细甄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出行:租车时要留存保险等证据
长假期间,外出游玩、探亲访友都离不开驾车出行,平安是共同心愿,但万一遭遇交通事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现场证据,切勿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从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要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相关部门逾时将不予受理。
近年来,为满足不具备买车能力群体的出行需求,网络租车、分时租车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喜爱。租车出行时发生事故,租车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如果车主未投保,需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可自由选择,保险限额越高,保费越贵。租车公司为降低成本,往往不会投保或者投保保费较低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无法覆盖的金额,则只能由驾车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签订租车协议时,消费者一定要与租车公司确认车辆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等条款,并留存相应证据。有的租车公司谎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金额,而实际投保金额低于承诺保额。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导致租车人遭受损失。如果租车时留有证据,就可以让租车公司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小吴通过某租车平台承租了一辆轿车,租车平台在保险责任中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实际上,该车仅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后小吴驾车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但因商业险保额不足,小吴自掏腰包向受伤者支付了20余万元。于是小吴诉至法院,向租车平台索要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车平台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了保险金额,而实际比承诺金额少,差额的15万元属于小吴本可通过保险避免的损失,最终判令租车平台赔偿15万元。
此外,大家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出行的情况也很常见,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可以基于与承运方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承运方违约。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只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承运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伤亡,承运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是第三人造成,交管部门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乘客可以根据事故责任情况,直接起诉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市民假期出行要强化安全意识,提前掌握车况、路况及天气情况,合理规划路线。出行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避免疲劳驾驶。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应对,冷静处理,仔细确认事故现场情况。若因事故而受伤,治疗期间须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等票据,以便日后主张权利。此外,还可与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先行协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维权。
旅游:弄清合同条款再签字
疫情期间,响应就地过节号召,都市游、京郊游、微度假成为主流。为节省做攻略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的家庭更倾向于跟团游玩。
如今,跟团游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拼团、独立团、自由行等,签订旅游合同的形式也更加便捷,游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订购。然而,个别商家在宣传页面避重就轻,夸大产品优势;有的前期咨询时承诺优越条件,但旅游合同中并未体现或未提示不利因素。多数消费者在未仔细查看和了解游玩行程、住宿餐食标准等具体细节的情况下便草草签订合同,导致旅行体验与想象中落差极大。但因旅游合同中对以上内容均有约定,维权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包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郊区露营活动并入住山里的星空帐篷酒店,总计费用1600元,其中包括升级房间的费用300元,在旅行社宣传页面及合同中只注明帐篷内房间面积,并未涉及床的宽度。包女士出团后才发现她所升级的床宽仅有0.9米,比原本的床型还窄。包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告知床的尺寸,起诉要求返还升级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帐篷房间与升级房间的不同在于帐篷位置、所在高度与景观视野,而包女士主张床的宽窄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其主张旅行社剥夺其知情权的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包女士诉讼请求。
签订旅游合同后,出行前突发意外情况或临时改变计划,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约定无法退费或已产生预订酒店、机票等理由拒绝退款,有的甚至还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是否应该退款呢?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旅游者不管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都应当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以扣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如已经支付的机票、酒店的费用等,但旅行社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安先生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某景区3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980元;旅游者行程开始当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出发当日,因妻子突然生病,安先生便通知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仅同意退还40%的费用。安先生认为解除合同事出有因,遂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先生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应退还其旅游费用,但应扣除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旅行社为保障游客顺利出游,在出游之前先行预订火车票、酒店实属必要,也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安先生70%的费用。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旅行社要对旅游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安保义务,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还有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责任。由于旅游经营者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马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老年人温泉活动返程途中,在乘坐旅游大巴时,因车辆颠簸导致胸椎骨折,遂以侵权为由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颠簸路况更为熟悉,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事发时车辆安全带损坏、车速过快,造成马某受伤,旅行社在旅途中未尽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同时,因马某发现安全带松动却未提出更换座位等建议,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如果旅游者未按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行社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受伤的,旅游者则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游客跟团旅游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可提前查询其经营证照,了解其口碑、信誉等情况再做决定。签订旅游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的要予以明确。同时在前期咨询沟通时留好聊天记录,如果因自身原因行程变化,提前告知旅行社,及时解除合同,可以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此外,参加高风险或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的娱乐项目时,游客一定要根据要求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风冒险,导致悲剧发生。
一、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怎么处罚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现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