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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若干意见篇一
3、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重点要完善信用制度体系。信用对于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等具有巨大而深远的作用。应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服务信用评估、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及信用风险转嫁制度,使失信行为的成本大于失信带来的利益,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要及早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可依据法律法规,对违约者予以制裁。要继续深化完善以律师信用评估标准为核心的信用工程,把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新闻舆论媒体、社会专门评测机构、人民群众意向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起来,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改进作风,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形象。
4、规范法律服务管理行为,重点是赋予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限。市场对法律服务发展的作用是客观的、自发的。要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作用的正确发挥,必须给予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以真正实现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目前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现状来看,存在诸多缺陷。(1)市场管理主体多元化。市场管理机制的不完善首先表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问题上,这种局面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统一法律市场的形成,使管理主体既不能统一意志,也难以协调管理行动,从而使管理存在许多盲区。(2)管理职能弱化。所谓管理职能弱化主要是指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力量严重不足,管理的力度不够大以及缺乏应有的市场管理行动等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方面,只是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没有采取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制裁措施。在管理行为上,也是比较被动的,《律师法》已经实施多年,依《律师法》对非法从事牟利的律师进行处理的很少,对“黑律师”的处理,也是听之任之,真正受到查处的为数不多。(3)法制条件严重不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状况要求我国对其管理应当依靠法律的手段。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规范来看,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定;二是相应的规范大多以行业和部门规定为主,行业自律性规范和部门规定缺乏刚性;三是法律规范欠缺,并且强制性规范更少。这样的立法状况和规范状态不适应当今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需要。因此,尽快以立法、规章的形式明确、强化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显得迫切而重要。
5、优化法律服务发展环境,重点是为法律服务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首先,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注重从体制、政策、服务等方面营造有利于法律服务发展的环境。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让市场解决的问题都由市场解决,确需保留的也要简化手续,努力为法律服务的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环境平台。第二,制定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规范,重点是做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监管、准入、退出等方面的规定,依法保证法律服务人员办案的各项权利,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经营监督管理,完善税收、审计制度。第三,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保障制度建设,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全面完善法律服务执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风险制度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市场管理风险机制,在法律服务行业引进破产机制,实施破产过渡期有限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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