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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一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二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三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四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五
为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生产线车下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标准,使车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特制定车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管理流程,内容如下:
1、对未装仪表台和组合开关的车辆到车下操作前,把“严禁打车”牌分别悬挂在驾驶区方向机杆和副启动盒醒目位置,然后再进入车下工作。操纵、电工人员严禁进行发动车辆操作。
2、针对于水暖车组合开关安装人员在安装完毕后把组合开关启动钥匙直接转到水暖车下操作人员手中,每条生产线水暖组安排专人负责,在水暖车下操作工序未完工之前,其他操纵、电工调试人员如果需要启动钥匙到水暖负责人处借取,借取人员必须对钥匙负责,不得转借他人,用完之后及时归还水暖负责人。要求到车下操作人员在未拿到钥匙时严禁进入车下工作。
3、水暖组在车下工序完工后拿钥匙的负责人及时把钥匙转给电工调试,绝不能因个人工作失误耽搁生产。
4、在车下有员工作业时,或者仪表台驾驶区、副启动盒处挂有“禁止打车”标牌时,电工调试只允许进行静态电工调试,严禁进行发动车辆的动态调试。
5、对于完工或下线车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车下整改操作,必须在前后醒目位置放置“严禁打车”标牌,并且随身携带启动钥匙,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启动钥匙,必须安排专人对驾驶区进行监护,保证车辆不会被其他人员启动。
6、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7、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 (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8、倒车司机在作业前务必确保在车辆即将启动→初始运行时间段车底作业人员连人带牌(“严禁打车”警示牌)全部撤离车辆运行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拖车棒及拖拉机进行拖运无效工艺车作业时严禁采用挂挡点踩刹车的方式来提醒车底车内人员撤离;在用拖拉机拖运无效工艺车时责任工段必须做好“三同时”即一条线同时指定三人一同配合作业:一人驾驶拖拉机/一人操纵无效车/一人监护当事车车底及四周安全状态。
9、在倒车作业进行之前由倒车司机负责告知车底车内及车四周作业人员要求全部撤离,作业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不能推拖扯皮,车底作业人员听到走线铃声响起后应立即撤离车底、在出现走线铃声短暂停息情况下车底作业人员在与板链操作人员沟通确认不再走线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车底继续作业,不得擅自行钻入车下、
10、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 ,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间所有,同时车间保留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健全完善的权利。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六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七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八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九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十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 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xx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xx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十一
1、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每班作业要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和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站现场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组织,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组织学习安全知识,进行防火、灭火的训练,持证上岗。
3、加强对明火的管理,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静电工作,站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5、站内各种设施应按规定加装地线和防静电装置,严禁用塑料容器加装和存放汽油。
6、全员要每日对站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事故应迅速汇报。
7、站内严禁吸烟、打手机,加油时机动车应熄火。
8、站内及油站周围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内入油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罐车接地线再放油。
10、灭火器材由专人管理、维修、失效立即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不准作它用。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十二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xxxxxxx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篇十三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