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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 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他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账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六)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账卡。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人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人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账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账单资料,所有账册、账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人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七)报刊及邮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
1.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2.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篇二
1、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政府申请联合执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效果:
(1)未办人防手续就开始施工,被人防执法人员查出后,拒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三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无视法律,拒不办理人防手续的;
(6)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7)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条件的;
(8)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肃政纪,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和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审批防空地下室必须严格办理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1)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3)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
(4)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
(5)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
(6)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7)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滥用职权办理有关手续的;
(8)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
(9)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
(10)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
(11)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
(1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
(14)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完成各项任务。
(3)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标准、规范。
(4)执行公务必须证件齐全,着装整齐。
(5)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取证及时完整,方法严谨科学,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书书写整洁、及时、规范。
(7)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秘密。
(8)有准与行政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禁止在行政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或者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9)严禁索贿受贿,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活动,禁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对人的通讯、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各种利益或者方便,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单位用餐、购买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照顾。
(11)严格依法行政,自学接受监督,严禁越权执法违法行政。
(12)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妨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提出回避。
(13)举止大方,态度和蔼,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14)仪表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4、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①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②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含受委托组织)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
③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承办部门应急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秘书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5)办领导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6)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7)承办部门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办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予以结案,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8)办理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秘书科归档。
(9)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造成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3)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①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②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③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较大行政执法过错的;
⑤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①发现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①行政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②对所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③其它不应追究责任的。
(6)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③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④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⑤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以现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暂扣行政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8)追究过错责任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9)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10)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局面决定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办局书面报告备案。
(11)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起30日内向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办申诉。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1)为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办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办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人防行政相对人对市(县)、区人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办申请复议,本办受理并组织行政复议活动。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本办要求赔偿,本办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3)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
(4)向本办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处理:
①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被申请人;
③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朋内完成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监督执行。
(5)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送达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复议,并执行复议裁决。本办如对复议裁决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法院的终审裁决。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执法相对人起诉状副本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裁决。本办如对法院裁决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裁决。
(7)本办法定代表本办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8)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依法在两个朋内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对本办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本办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9)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依据本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节 日常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工作有章可循,无拖拉、扯皮、推诿现象,与各科室紧密配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做到眼勤、嘴勤、手勤。
二、按照中央和校院的有关精神及中心党总支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实际,注重工作实效,不断提高中心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组织会议,会务工作周密、细致,准确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议题明确,记录详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文件及时、无误。
四、对会议决议、决定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督查办理,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
五、文件材料处理及时、准确。严格遵守机关公文行文格式,文稿起草、校对、印发无原则性差错。分类管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归档。
六、信息资料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准确、质量高。统计、反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七、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办公用品记录健全,厉行节约。
八、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擅离岗位,不懈怠工作。
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校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中心财务管理,按照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经费。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主动接受校院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三、中心各种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财务报账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加强对各科室办公经费、业务成本开支的审核,做到按期报账、按月清结;将开支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校院规定做好票据的领取、发放、收缴、保管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款相符、手续齐全。同时,加强对餐卡的管理和监督。
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禁公款私存、擅自私借和挪用公款。
七、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防止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
第三节 文印服务管理制度
一、文印室必须坚持及时、准确、规范、高效和节能的原则,做好文印工作,为校院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提供优质的打印、复印、名片及宣传横幅、会标制作等服务。
二、应严格按稿件内容、规格、数量进行打印或复印,不得私自接收和擅自扩大文印的品种及数量。
三、严格按照机关公文行文格式规定认真执行,文件打印做到及时、准确,打字差错率不超过2‰;排版格式规范,表格设计合理。
四、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字迹清晰、整洁、美观、无错别字、无漏行,文头与内容相符,装订整齐。按要求及时处理各种急件。
五、学习《保密法》,执行保密制度,按规定进行涉密文件材料的打印工作。涉密文件、材料单独存放,单独打印,不得在不适当场合询问有关内容,不准泄露有关内容,及时销毁文件材料的废页、废复印纸等。妥善保管存有涉密文件的软件,不需要保存的内容及时进行清除。
六、文印设备及附件辅料由文印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了解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基本构造,会熟练操作并能处理一般故障。按规范要求操作、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七、爱护使用设备,定期做好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出现故障及时修理,提高设备使用率。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和业务流失的,除批评教育外,应照价赔偿,如造成不良影响,追究责任。
八、加强文印成本核算,厉行节约、降低成本。
九、认真做好文印记录,包括文印日期、版数、印数、标题内容、签名等项目。
十、保持工作场地整洁卫生,遗留物品及时清扫。下班时注意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四节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校院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
二、凡因学校公务来客的接待费一律由学校支付,中心需参与陪同的,可派有关人员陪同。
三、来访客人一般安排在学员楼住宿,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需报批中心领导同意。
四、来访客人一般安排在校内用餐。中心招待用餐标准参照学校接待费标准执行。即:厅局级干部80元,县处干部及以下70元。
五、中心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用高档烟、酒,不准在校外用餐,同一批客人不得重复招待。凡未经批准超标准招待、重复招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六、来访客人外出参观活动的门票原则上来客自理,特殊情况需要中心承担的参观门票,先报告中心主任同意后开支。
七、接待来客的所有科室都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用公款陪同客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按摩厅、桑拿浴室等高档消费场所。
八、接待经费由中心统一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单据由中心领导审批签字,到办公室审核报销;接待业务属经营性业务接待的,由各科负责人提出申请,中心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施行接待事宜,费用在所属各科成本中列支。
第五节 中心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公电话的管理,根据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保证工作正常需要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办公电话分配情况
各科室办公电话座机费由学校补贴。按科室、班组和公共场所分配如下:
1、中心主任:4台
2、膳 食 科:2台(科室、食堂一楼各1台)
3、住 宿 科:2台(科室、德政楼办公室)
4、动 力 科:8台(科室、德政楼办公室、本部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中央空调房、东区配电房、东区锅炉房各1台)。
5、维 修 科:3台(科室、水电维修班、仓库各1台)
6、园 林 科:2台(科室、花园)
7、物 业 科:2台(科室、德政楼办公室)
8、车 管 科:1台(科室)
9、办 公 室:3台(科室、财务室、打印室)
二、办公电话费用管理
根据校院办公电话费用的相关规定,各科室办公电话的费用一律按“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自负”的原则管理。根据各科室对外联系工作业务量确定包干定额标准:
1、中心主任:1500元(4台)
2、膳 食 科:300元(2台)
3、住 宿 科:300元(2台)
4、动 力 科:800元(4台)
5、维 修 科:500元(3台)
6、园 林 科:200元(2台)
7、物 业 科:400元(2台)
8、车 管 科:500元(1台)
9、办 公 室:800元(3台)
三、办公电话的管理
1、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撤并、转移办公电话,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的,各科室通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通知信息技术部办理。
2、办公电话的电话费一律按“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自负”的原则管理。各科室超支部分从年终奖励中扣除。
3、各科室要认真管理好本部门的电话,严禁用办公电话办私事、拨打语音电话等。
4、本办法从20xx年元月1日起实行,过去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