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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停车收费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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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停车收费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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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一

你知道停车收费的通告吗?你知道停车收费的通告怎么写吗?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停车收费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实施时间: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长寿主城区符合条件的车行道、人行道及市政设施用地。

三、实施主体: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停车泊位勘划,区市政局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区财政负责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

四、收费标准及收费时段: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另行设置。

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行为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区市政局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区公安、建设、发改、工商、财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区市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道路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xx〕99号)同时废止。

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29日

各位住户:

为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根据要求,并结合小区实际,本小区住户车辆均入地下车库统一停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非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小区正大门左侧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服务费(预收一年费用):1、摩托车 .00 元/辆·月; 2、电瓶车 .00 元/辆·月; 3、自行车 .00 元/辆·月;3、赛 车 .00 元/辆·月;4、临时停放车辆: .00 元/辆·次;二、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预收一年费用):(一)包月停车服务费:*元/辆·月(不含租金);(二)临时停放停车服务费:.00元/辆·次,过夜.00元/辆·次。请各位业主从即日起,速到小区物业服务客户中心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非本小区住户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车辆,请各位住户理解及支持。

特此通知.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年月日

尊敬的业户:

一、月租车位

1.汽车室内车位:250元/月;

2.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25元/月

3.电动自行车室内或有篷车位:15元/月

4.自行车:7元/月

二、临时停泊

1.汽车室内车位(6时至24时):5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2元;

2.摩托车(6时至24时):1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3.电动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 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4.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24时至次日6日加收0.5元。

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管理处联系电话: 6x8 / 6x6

管理处

二0xx年四月六日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二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下称收费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流入的主要渠道,是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利润的重要源泉,是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标志。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下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抓好收费管理这个中心环节。下面谈谈如何规划设计收费管理制度,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程序化,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运作打下基础。

一、掌握政策法规,明确收费项目

(二)代水、电部门收缴的水费、排污费、电费等;

(三)土建、水、电维修费、电梯维护费;(专业服务收入)

(四)施工押金、施工管理费、房屋租赁保证金;

(五)对外承建的各项工程款;

(六)维修资金;

(七)逾期加收的`滞纳金。

上述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更不能少收或漏收。

二、建立计费中心,控制费用收缴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和各个管理区域(也称管理处,下同)、专业部门对所属管辖范围的固定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收费面积、收费单价,租赁经营面积、单价、维修等各个计费项目,列表造册,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对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费中心存入电脑,作为各管理区域的计费和委托银行收款的依据。

(二)新入住或业主变更的,应到管理区域办理开户和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管理区域应及时建立分户卡片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计费中心进行计费。

(三),对减少收费面积、降低单价和减免费用的,必须由业主书面提出申请(或由管理区域提出),说明情况,由事务助理、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计费中心才能更改电脑计费数据。

(四)供水、电、气则由专业管理部门每月按时抄表和对维护维修及其他费用的统计,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的费用由管理区域负责代收)签字后送计费中心计费。

(五)计费单的录入与发放规定

1、每月月底前各管理区域、专业部门按照规定把各项收费资料报到计费中心。

2、计费中心于每月n日前将水、电、气校对单用电脑传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校对,并在每月n日前传回计费中心。

3、计费中心在每月n日前完成修改工作。n日将核对后的收费数据传给管理区域,管理区域根据业主情况(根据工业区业主及住宅区业主的需要情况而定)打出缴费通知单,并由业主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缴费单的日期,以便托收或交款时确定交费时限和逾期交费的时间天数。

4、缴费单发出后,如再发现有错抄表、错打单等情况,需冲单、改单更正的,一律由责任人写清情况报单位领导及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改单。

5、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后,计费中心打印出已收费清单和将托收信息通过电脑发送给管理区域及专业部门。

6、管理区域的收费员收到业主的零散缴费后,先到计费室将已收项目输入电脑,方可与财务部办理交账。

三、遵守税务规定,加强票据管理

在对各管理区域的税务管理方面,建议由公司统一进行税务申报、发票领销及税款缴纳,这样可避免下属各个单位都与税务发生联系。收费员在收取各项收入和押金时,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在公司财务部领取的已加盖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收、退的押金应建立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及时反映各类押金的收、退明细情况。严禁各单位购买空白收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取任何款项。

四、设计收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员必须根据计费中心的电脑或计费单,专业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维修及养护合同核定的数额据实收取;施工押金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场收费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收取。每月n日开始收取上月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办理了银行委托收费的业主,应在每月的n日收到缴费单后,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到月底后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业主,应按逾期天数,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标准:电费1‰;水费1%;管理费0.5‰。每月底统计欠费单位并通知事务助理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缴费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申请减免滞纳金者,严格按照企业的审批规定执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并分类登入账簿交出纳签收,账簿不得涂改,出现错误更正由公司出纳员在错误处签名或盖章。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收费员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欠费户进行分类统计,报管理区域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并与财务部进行结账。

1、各类押金及维修资金,业主交纳后,收费员应开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管理区域办理分支机构并刻有分支机构财务印鉴的可似情况而定)。

2、水、电费发票应根据交款人的纳税性质开具: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在交纳水电费后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

(2)属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单位(个人),在交纳水电费后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水电销售专用发票。

3、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冷、暖气使用费及滞纳金,用户交费后,收费员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地税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4、收取租金,收费员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地税租赁发票。

5、收取水、电维修费后,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国税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6、停车场收费后,开给用户加盖停车场发票专用章的定额专用发票。

7、排污费收取后,开给用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排水费专用收据。

(四)如有托收后又重复收费的,由交费单位或责任单位写明情况,管理区域收费员查实签名,经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名,待财务部核实后方可退回。

五、加强异地联动,实施有效监控

(一)对下属管理区域(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距离公司总部较远的模拟法人核算单位的收费管理,应参照上述规定,着重于控制和监督,制定出结合自已实际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对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要尽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

(三)公司计费中心要适时对下属及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实施监控,财务检查也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六、建立监督机制,实施违规处罚

再好的制度失去了检查落实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还得考虑对违规的处罚,使其规定落到实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票据的,对责任人处以每次xx元的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承担损失金额xx%的处罚。

(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不按时送存银行,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支现金的,没有造成公司损失的,每次处罚xx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共同承担。

(三)擅自购买空白票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按贪污论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降级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应收的滞纳金不按规定收取,给予责任人承担交纳滞纳金的处罚。

(五)由于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错计、错收、错打单等,给予责任人每次xx元的处罚。

(六)对应建立押金收退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而未建立,或登记不全的给予责任人xx-xxx元的罚款。

上述观点,旨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物业类型、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财务管理的基础状况和管理体制等不尽相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的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设计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收费管理制度。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三

据温岭市城-管局和温岭市发改局工作人员介绍;待人民路(老车站—县前街)、太平路(前溪路—万昌路)和东门北路(万寿路—万昌路)年内首先试行咪表收费试行成功后就把咪表收费推行到万寿路(三星大转盘—方城路口)、东辉北路(万寿路—东辉桥)以及鸣远路(东门北路—东辉北路)。

东辉北路台州商业银行、中国建

一、收费管理的起始时间:2015年5月1日上午8:00。

二、收费管理的范围:东大街(东桥至县城什字)、东环路(东桥至高速引线西口)、北大街(农行什字至海鑫什字)、西门街(中山街南口至西桥)、公刘街东段(海鑫什字至高速引线西口)、公刘街中段(车站什字至海鑫什字)、公刘街西段(车站什字至西桥,含西环路)、西中街(县城什字至中山街南口,含开元广场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春夏秋三个季节8时至22时,冬季8时至21时收费,其它时段免费。收费标准为3元/次•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临时停放的,免缴停车费。

五、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在指定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2、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和设备。

3、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4、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

5、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看护责任。

6、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六、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2015年4月25日

设银行和美歌洋,万昌路购物中心,万寿路雅戈尔,人民路老电影院等5处共268个停车位试行人工收费。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四

2014年5月1日,宜昌市率先在全省实施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收费部门由市财政局委托宜昌市城-管局收取,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014年4月,宜昌市进行城-管体制改革,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下放到了各区。目前,宜昌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单位分别由各区城-管局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各区环卫绿化管理处负责。

据了解,目前,宜昌城区共划定有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车位3214个。收费标准是每车每泊位每小时3元,每日每车累计计时收费不超过15元,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时间段为每天7:00-20:00,收费时段以外时间不得收取停车费。

“然而新的收费体制和标准出台后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宜昌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现在存在的问题包括超标收费与规费流失并存,其做法是不问车主停车时长,收费员都预收5元停车费,其结果是对停车1小时内的多收了,超过1小时的又少收了。存在超时段以外收费的问题,存在20:00以后仍在收费情况。管理混乱,在同一停车路段,红线内外停车收费性质不一样,收费标准不一样,使用的收费票据不一样,又是同一收费员在收费。单位使用道路停车位存在层层转包,对外再次收费问题。还有就是一些经营单位租赁下与己相邻的道路停车位后,与本单位自己车位混合一并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等。

治乱还需部门职能更明确

对于目前道路停车的.乱象,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还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缺乏统一的管理。现在都是各区各自为政,使得道路停车收费工作在各区不平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较为严重。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收费员个人工资收入底薪加提成分配机制和监管不到位,造成收费员超标收费和不给票的情况。部分车主按规定缴费意识不强。一些车主不按规定交费,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收费管理人员多收费和不给票的行为。

对此,宜昌市物价局专门提出了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议城-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统一指导城市道路停车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不按规定乱停车辆的处罚,对单位或个人私自施划的车位坚决取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同时,增加财政投入,添置停车收费智能管理系统,杜绝人为造成的不按规定收费和恶意拒费或逃费行为。

    昨天下午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重新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场地进行规范。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经研究,就重新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作出决定: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在以下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和公共场地停车场(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利用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各种交易市场)建设或配套的停车场 ;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实行政府定价。

你住的小区停车费会涨多少?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变

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2]132号)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柳州市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4]94号)规定执行,继续实行一小时内免费。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改变为:小型车辆(20座以下客车和2t以下货车)10元/辆、日,大型车辆(20座及以上客车和2t及以上40吨以下货车)20元/辆、日,特大型车辆(40吨及以上货车、拖挂车、加长车等)30元/辆、日,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3元/辆、日,自行车1元/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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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五

您好!

一、本次办理数量为50个(建渣房暂时占用10个车位);

四、办理程序:

1、为公平起见,服务中心将进行为期一周的该《通知》公开公示;

3、服务中心将对临时包月车辆的业主房号、车牌号和车卡号进行详细登记。

五、要求和特别提醒:

1、请已办理临时停放包月手续的业主车辆自觉刷卡出入;

2、请临时停放的包月车辆进入小区不超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将车停放到公区标有“临”字样的临时停放车位上。

3、特别提醒:

②无卡偶尔停放或来访车辆,在小区车位未停满情况下,服务中心将对其适当放行,费用将按照相关标准实行记时收费;当小区临时停放车位已停满,将拒绝其进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二○○八年六月十日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六

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

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

三、地方法规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南京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而《收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废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条款,其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停车泊位的收费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可见,条例授权制定收费办法的部门不是市一级的物价、公安部门,而是省人民政府。因此,南京物价、公安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收费办法》是无效的。

四、地方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是违法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从条文可以看出,地方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处理地方性事务。既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只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而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扩大。马路停车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是江苏特有的地方性事务,不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马路停车场进行收费的情况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马路停车场收费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希望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听取民-意,早日取消不合理的马路收费。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七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宣布路边停车收费即将启动,首次明确了收费方式为“射频(即rfid电子标签技术)+手机”的方式,近期将以手机付费为主要手段。具体的收费管理方案将在12月召开听证会后明确。福田中心区南片区、南山中心区、竹子林及田贝将率先作为试点。

收费和支出明细每年公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人昨日表示,届时路边停车费用收了多少、用在哪里都会每年公布,而收取的费用将主要用于改善深圳交通。深圳不采用“限购”刚性手段调控交通需求。而经过研究发现,深圳是国内大城市中唯一路边临时停车不收费的城市。路边临时停车免费使用,不但不能达到调控小汽车使用、缓解交通拥堵的.目的,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果。如变相鼓励了小汽车的使用,诱发了大量的违章停车,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另一方面,路边临时停车位免费使用,往往被大量的上下班长时间停车需求占用,导致短时间路边停车需求难以满足。而大量长时间停车需求选择路边免费停放,导致周边路外停车场车位闲置,不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手机和rfid电子标签作为支付手段

昨日深圳市交委首次明确宣布:路边停车收费不采用传统的咪表方式,而是用国内外首创的“射频+手机”的技术模式。射频技术即一种,通过在车上安装电子标签后,车辆是否到达停车位,停车多长时间,后台都会通过该电子标签自动检测并进行统计及完成相应的扣款工作。由于rfid电子标签尚处于工程化验证阶段,因此近期以手机付费为主要实施手段。

具体收费过程为:市民通过智能手机下载相应的客户端,在完成注册之后,客户端将与相关账户实行绑定。如果市民在路边停车,可通过系统提前预申请一个时段,费用将从绑定的银行账号扣除。而如果车主在预申请时段后仍需要停车,系统则会在到点前10分钟发短信提醒是否需要续费。也可通过拨打相关的5位数特服短号预申请停车的时间、地点。

据悉,路边停车收费的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目前,已完成了《深圳市道路临时停放小型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工作。届时将设现场t站,及现场管理综合性服务点,有管理人员负责违章监管及设施维护工作。将采用柔性执法,不采用现场罚款、锁车等刚性执法手段。路边临时停车实施收费管理将实行累进式计费机制,提高白天长时间占道停车成本,提升泊位周转率,解决路边短时停车难的问题。初步选择福田中心区南片区、南山中心区、竹子林片区及田贝片区开展试点。

市交委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周内发布听证公告,12月份召开听证会,就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进行听证,全面推进实施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八

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而对于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对停车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通知》明确,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树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通知》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本地主要资讯媒体公布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群众知晓停车收费政策。

因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而被行政执法机关扣留车辆派生出停车费用,主要涉及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个部门。

市运管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运管部门一直在执行省政府纠风办的相关规定,即因为行政执法扣留的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都是。

在石家庄市区,很多道路和便道上都画着停车位,部分市民看到“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的消息后,非常高兴。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委停车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目前市区道路停车场是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城-管部门、交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省政府纠风办通知中“在道路停车”是指车主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而不是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目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在路边临时停车是不收费的。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九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停车场保险费用;

7、停车场能源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人员应佩带有照片的'胸卡上岗。收取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

 停车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企业应与长期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人签订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保管责任、协议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应在机动车入口处显著位置安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十

尊敬的xx业主、租户:

您好!

一、小区车辆凭《中海xx庄园专用车证》进入小区。

二、没有本小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未经核实不允许进入小区。

三、所有访客和车辆需在门岗与业主核实后方可进入。

四、装修送货车辆凭装修出入证进出。

五、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和占用他人停车位。

六、请不要为非本小区车辆代办出入证。

未办理车证的业主请您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办理,没有领取车证的业主请您尽快到物业办公室领取,已有车证的业主请您在进出小区门岗时放在车辆明显位置以便于安管人员查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车辆通行制度将于本月十七日正式实施!

请广大业主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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