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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篇一
1、什么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
答: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开展创业引导扶持工作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创业和带动就业,由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保障和促进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2、创业引导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哪些?
答:创业引导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实现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3、一次性初创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县范围内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五类人员,可于创业项目注册登记3年内(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创业项目或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2000元。
4、申请一次性初创补贴需要什么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信用承诺书》和《沭阳县一次性初创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创业人员身份证;(2)《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另需提供返乡创业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4)固定独立经营场所租赁合同(1年及以上)或自有房屋证明;(5)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创业者个人银行卡号。
5、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对首次创业成功的五类人员,成功创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仍正常运营(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
6、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需要什么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年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信用承诺书》和《沭阳县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人员身份证;(2)《就业创业证》;(3)工商营业执照;(4)租赁经营场所合同;(5)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创业者个人银行卡号。
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篇二
绵竹市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2010年及以后在我市范围内创业,且创业时距其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项目
1、实行创业补贴。首次在我市辖区内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生产政策,正常经营满3月以上,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购买或租凭合同等)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2、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标准为:吸纳2-1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吸纳11-2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吸纳21-3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吸纳31-4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0元奖励;吸纳41-5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其中,吸纳的劳动者符合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可按德市财〔2009〕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申报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由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种植生产的,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外,流转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或非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养殖业生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母猪存栏10头以上,生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肉鸡3000只以上,肉羊常年存栏量100只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只以上,种兔存栏100只以上,商品兔存栏500只以上,个人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篇三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录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 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 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 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32
i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 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3号)··························································································· 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46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 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 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i
(日财社〔2014〕19号)······························································································· 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 号)·························································································· 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 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 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号)······························································································· 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 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2〕29号)······························································································· 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 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 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 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iii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0
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01
七、房租(水电费)补贴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103
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4号)························································································ 104
八、就业见习补贴
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1〕21号)························································································ 107
九、创业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
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18号)························································································ 119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130
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138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v
(日财社〔2014〕19号)···························································································· 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 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 ···································································································· 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 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 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 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 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 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 184
v
职业介绍补贴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6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
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
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
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程序及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
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314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
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
(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
(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
(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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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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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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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程序
(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臵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臵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臵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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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
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企业,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3、企业就业备案手续;
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传至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补贴部分及标准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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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高校
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各类小微企业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期限
各类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补助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年底。
二、补贴标准
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立户手册‣;
3、企业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登记手续(备查);
5、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小微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小微企业的审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审核。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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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档案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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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篇四
创业补贴申请书
尊敬的社区、县就业局:
我叫xx,现年xx岁,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xx年xx月毕业后先后赴成都、昆明求职并上班,现由于各方面原因,适逢党和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于是我毅然选择回家乡自主创业。
在亲历亲为的社会实践中,我积累了一定的创业经验和创业思想,于是我选择了个体经营xxxx,可是资金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众多像我一样创业者的制约瓶颈。而我爸妈供完我大学学习已经是负债累累,面对环堵萧墙的家境,他们已是无能为力,于是我向亲戚和朋友筹借了部分资金。资金的困难导致我创业的道路受阻,但我无法放弃用自己的知识和努力来改变现状的想法,国家有中国梦,而我的梦想正是对明天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因为我现在至少还是一个大学生,是一个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青年。带着期待的想法,我写下这篇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书。
结合党和国家的当前政策及自身的实际情况,现特向社区及县就业局申请该笔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希望社区及县就业局的相关领导能给予考虑。
此致 敬礼
祝领导工作愉快,身体健康!申请人:
年 月 日
浙江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篇五
梁山县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
和创业人员调查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面向社会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和摸底调查创业人员,并从中选择部分较好的项目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或创业园区,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资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跟踪服务,以更好地推动我县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
一、征集项目条件
1、毕业后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由毕业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为主;
3、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大学生创业者无上述范围限制;
4、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创业团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5、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优惠政策
1、给予贷款支持。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或全额贴息。
2、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500元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毕业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贴。
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政府补贴。
4、实行工商注册优惠。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大学生创业可以将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5、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在全县范围内自主创业的,3年内根据其所缴纳的地方级税收,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创办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且年纳税额、资产总额符合相关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学生创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6、免费创业服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
7、县政府每年从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中,拿出专款用于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税费返还及有关奖励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其当年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的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根据其所缴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县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三、其他事项
有志于创业和已经创业的大学生可登录水泊梁山人才网(。
项目征集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1月16日
联系电话:0537—73213750537-7321432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