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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篇一
一、陈启兵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成立。
因为1: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在2018年3月20日进厂双方口头的约定,已给申请人在2018年3月30日入意外伤害险。
因为2:按德州三八路劳动力市场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价格招申请人入厂,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产品要求无工作经验,这是申请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4日都已认可的事实,历时几个月申请人有文化又懂法律,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
所以申请人的这项请求不成立。(对无工作经验的人签劳动合同,不可能给申请人每天120元的工资,这是德州木门市场工资价格)。
二、陈启兵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说法不正确。
因为1:2018年6月份工资,申请人已签字领走。120元1天的工资申请人领工资时没有及时提出,并且在2018年7月份工资中补给。
因为2:2018年7月份工资,由于被申请人不是国企更不是事业单位,只能干完活拿到货款才能发放工资。由于有人是计件工资,市场普遍押一个月工资,所以7月工资8月发。2018年8月给青岛瑶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城东小学)生产一批学校门由于申请人在自动封边,转印,开槽工序,当时门扇,门套到已完成,只有申请人不配合工作,出工不出力,导致对方要货,要发货的视频发不给对方,过了付款期,给对方交货拖延,造成经济损失,对方罚被申请人人民币两万元整。申请人导致7月工资在9月6日才发放。
【2018年7月份申请人因工作怠慢遭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心怀不满,在全自动封边机开机一个白天,晚上下班后申请人故意不关全自动封边机电源,第二天上班时才被发现,这样会缩短封边机寿命,封边机上装有2千瓦的电加热设置,一墙之隔就是石化加油站,被申请人又是做木制门的,锯末到处都有,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都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辈子都承担不起的损失。安全,环保管理的很严,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求员工安全生产。
申请人把门套开槽机锯片故意卡紧,损坏装置,申请人故意调慢全自动转印机速度,催单员让他出货,他就等催单员和他一起干,造成经常跑单,退单,而申请人要工资时经常以湖北人在德州租房为由,被申请人经常给他往微信上转工资(公司经过2017年环保治理,去年不能正常生产,又有贷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申请人心知肚明(2018年8月数次在晨会中告诉员工,青岛的学校门要加快进度,赶工期,抓紧交货,对方在拿货前要付清货款的,咱们开7月份工资),出工不出力,所以才让申请人写出2018年8月29号、30号、31号三天的工作量,申请人知道再以这样的工作态度在这里工作,干不下去了,所以在2018年9月2日写了一份请假条,请假1-3天。9月5日又写了一份请假条,请假2天】
发7月份工资时,被申请人分别在9月6日、9月8日、9月10日给申请人打电话催他来拿工资,他让打微信上,拒不来领,并且还让一员工给他打电话,他说明天来,但至今不来领工资。至到2018年9月13日中午11:30在三八路人力市场见到被申请人,他说来找工作,提起工资的事,还是让打微信上,拒不来领工资。”
所以陈启兵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说法不正确。
三、陈启兵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不成立。
因为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申请人的这项请求不成立。
四、被申请人12天不来厂上班,导致封边、转印工序没人干活,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申请人一边消极怠工工作。一边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申请人自身又再违反劳动合同法.①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③员工不履行劳动义务,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所以被申请人不放弃对申请人的消极怠工,违规操作设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
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
反请求书
反请求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81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瑞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被反请求申请人:陈启兵 男 汉族 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城区罗庄村 为了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交反请求书。反请求事项:
一、裁决陈启兵违规操作设备赔偿反请求申请人4000元。
二、裁决陈启兵耽误青岛莱西城东小学学校门的交货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反请求申请人2万元整。
三、裁决陈启兵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十二天不到厂上班,封边、转印工序无人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反请求申请人贰万贰仟元整。
四、裁决陈启兵承担本次仲裁所有费用。
五、裁决陈启兵承担本次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反请求申请所交费用。事实与理由
①2018年7月份申请人因工作怠慢遭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心怀不满,在全自动封边机开机一个白天,晚上下班后申请人故意不关全自动封边机电源,第二天上班时才被发现,这样会缩短封边机寿命,封边机上装有2千瓦的电加热设置,一墙之隔就是石化加油站,被申请人又是做木制门的,锯末到处都有,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都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辈子都承担不起的损失。安全,环保管理的很严,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求员工安全生产。
②2018年8月给青岛瑶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城东小学)生产一批学校门由于申请人在自动封边,转印,开槽工序,当时门扇,门套到已完成,只有申请人不配合工作,出工不出力,导致对方要货,要发货的视频发不给对方,过了付款期,给对方交货拖延,造成经济损失,对方罚被申请人人民币两万元整。
③申请人把门套开槽机锯片故意卡紧,损坏装置,申请人故意调慢全自动转印机速度,催单员让他出货,他就等催单员和他一起干,造成经常跑单,退单。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篇二
民事诉讼答辩书
答辩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英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2005年12月
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200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200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200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
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6年11月15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篇三
答辩书
答辩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xxx天津市xxx局法律顾问
被答辩人:x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向贵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答辩如下:
2009年9月被答辩人经亲属介绍到答辩人单位务工(做保洁工),当时规定的工资随着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而定,被答辩人在停止工作前的工资为950元,而后被答辩人找到领导要求每日上两个班,所以拿到工资为1900元。2010年3月6日答辩人的公厕保洁工作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承包给维善保洁有限公司,其承包内容其中包括将所有的临时务工人员移交给维善保洁有限公司接管并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包括被申请人在内,被申请人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领取了工资和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答辩人已公告形式告之了所有的临时务工人员并委托维善保洁公司接管临时务工人员。全体务工人员都已签订了劳务合同到岗上班,唯有被答辩人未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领导多次找到被答辩人签订劳务合同,被答辩人百般推辞时至今日就是不签,被答辩人并且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与答辩人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答辩人已就向被答辩人解释该单位没有此工种了,移交已经完毕。综上所述,答辩人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答辩人仍坚持如下观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现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答辩人拒绝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有书证为凭)故请贵裁委深入调查,予以公断。
谨呈
天津市xxxx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年x月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篇四
竞聘技术中心副主任
答
辩
书
(共4页)
竞 聘 人:竞聘日期: 2012.2.16
我是技术中心系统设计师,今年32岁,2004年进厂,现任技术中心飞控室主任。首先感谢招聘小组和工厂领导给予我这次竞聘上岗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竞聘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
我进厂近八年时间,与工厂的一草一木皆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从屋脊沟的老厂房到现在的新厂区,从不到5千万的产值到今天的1.5个亿,无不浸透了工厂各级领导为之奋斗的艰辛。荣幸有这样的领导集体,融入这样的企业我为之振奋、深感自豪!我愿为工厂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借今天参加岗位竞聘的机会,我向大家汇报一些我的想法。
1.岗位认知
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理解,我的认识是:技术中心副主任要坚决贯彻工厂领导关于工厂发展的思路,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技术中心主任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说,技术中心副主任应当既是通晓新品研发业务的骨干,又是能为主要领导献计献策推动技术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既是推进新品研发进程的组织者指挥者,又是积极投入实际工作的参与者;既要明确职责,协调好与正职领导的工作关系,当好参谋,又要通过沟通和调节处理好与部门与下属的关系,成为桥梁与纽带;既要能当好助手,又要具备独当一面的基本素质。总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要摆正位置,当好配角;胸怀大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当好助手。
2.个人竞聘优势
基于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上述理解,我感到自己参加这次公开招聘尤其是参加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竞争还是具备基础条件和一定优势的。
第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我认为,强调执行力,服从领导,是一个中层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中层干部和一般员工站的高度和角度不同。中层干部代表着一个单位和集体,做事情、想问题不能只考虑个人,而应从本单位和工厂的整体角度出发,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工作方式上,要从简单的按要求完成任务向吃透精神,细化意图,承上启下上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业务指导上,要从只完成具体事项向既要做好具体工作,又要多从工作制
度上、工作方法等更高层面的思考上转变;在工作状态上,要从被动的接受工作向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转变。
第三,管理能力。在这方面,我虽然没有太多的经验,但是2008年下半年,我开始担任飞控室主任,当时室里刚走了三名技术骨干,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顶住压力,在当时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把室里的工作安排的井井有条,而后又有四名骨干人员到了导航室或其他岗位,可以说飞控室在三年时间经历了一次大换血,但是飞控室始终秉承早年设计一室顽强奋斗、树立楷模的理念,没有出现工作纰漏和差错,同时遵循中心资源共享的原则,为中心其他室提供了许多帮助。今天,飞控室已培养了多名技术过硬、业务精炼的年轻的设计员,我也积累了一定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四,有“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技术中心副主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一名合格的技术中心副主任,工作必须高效但不粗心,细致但不拖拉,严格但不苛刻,务实但不呆板。确保新品研发质量,提高工工作效率。
第五,更主要的是,有领导的关心、爱护和鼓励,有同事的帮助、协作和支持,为我做好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勇气和信心。
3.工作设想与思路
如果说我能有幸走上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在将来的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设想和思路:
1)解放设计员,让设计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上来。举个例子:目前技术中心新品实行项目负责制,新品研发过程中设计员要对新品的研发负全责,新品零件/元成件缺项,设计员要跑生产部、采供部、车间,最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设计员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才得到一个不是很完整的统计,我有个想法:新品图纸下发之日,由各产品主管将外购件、零组件制成excel表格发给管理室,管理室按项目统计,建立一个动态更新库,协调各部门按周期将该汇总表刷新,这样管理室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新品的研发生产进度,设计员也可以腾出一部分精力。可能plm系统建立起来以后这样的情况会更好一些。
2)降低设计成本,规范设计标准。把所有相通的、可以移植的部分,设计为通用模块,譬如:产品壳体、电源模块、通讯模块等,一旦这些模块成熟以后,就可以简化设计工作,降低设计成本,同时也让设计员把精力可以放在本产品关键技术的钻研上去。
3)继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和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单位的合作,我们要全程跟进,跟进人员需是技术中心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强沟通能力的技术人员,本着对工厂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原则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4)中心新人较多,促进新人快速成长,树立典型;加强奖惩制度,激励新人成长;干好一个项目同时锻炼一批人、培养一批人。
5)从思想上,培养员工的责任感,敢于担当而不是推诿扯皮,强化“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
6)作为技术中心副主任,对每位员工要做到公正、公平,让每位员工能有尊重感,保持研发队伍的稳定性。做到人性化管理,奖惩分明,末位淘汰。
7)从我个人来说,各项工作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不断拓展知识视野和专业领域,不能再局限于飞控专业,要加强学习,掌握行业内的新技术,并对新技术进行评估,适时引入到我们的企业。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参与这次竞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自我展示的过程,古人说的好:“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不管结果如何,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民事诉讼答辩状篇五
仲裁答辩书模板
答辩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某省某市某路 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对安徽肥西胡某某(装修项目经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公司劳动合同《薪资约定》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节,未经董事长书面批准休假或缺勤超过三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见附件1(劳动合同《薪资约定》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00元(10000元/月*0.5):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由于劳动者的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举行关于公司新办公室装修会议,公司安排你处理某某产业园7号8层公司新办公新装修工程,第二天你没有和公司任何员工表述不辞而别,后期多次与你沟通就上班时间。之后公司行政部根据公司“劳动合同《薪资约定》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节,未经董事长书面批准休假或缺勤超过三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四天将考勤机考勤信息删除。
4、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2018年1月份工资6437元及延支付的赔偿金6437元; 你于2018年1月14日擅自离职,按公司薪资核算办法,同时结合公司“岗位薪资结构标准”薪资组成说明第一条,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指:持有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担任技术管理岗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的可享受补贴;该岗位人员转正前未按承诺将所持执业资格证转入公司注册的,则取消此补贴。即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执业资格证书补贴分别为498.13元,956.88元、956.88元、400元。共计2811.89元。因入职至离职时申请均未向公司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返还公司金额为2811.89元。见附件2(岗位薪资结构标准)、附件3(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表)。
你于2018年1月14日离职,你的应发薪资为3200元。扣除公司社保部分为522元。同时扣除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份个部分社保即643.94元,实发薪资为2034.06元。
你于1月14日离职,公司2月5日至8日多次联系你要求你到公司做工作交接及领薪,你以没有时间为由推辞,从而导致你的薪资一至未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你不辞而别,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的工作交接,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应当立即与公司办理交接。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6000元及迟延支付的赔偿金6000元;
根据人员登记表,试用期无绩效薪资,见附件4(人员登记表)。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缴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的各项目社会保险;
根据人员登记表,入职满一个月,自第二月购企业社保,你当时有签字,说明你同意这项目协议。见附件4(人员登记表)。因此公司同意以现金的方式给予你11月份社保补偿,即870元。
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根据公司新员工的第一天:入职须知第二条入职手续办理,本人在入职当天首先到人事部带相关证件办理入职个人信息登记,签定《劳动合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办公用品申请领用、就餐登记、住宿手续办理等。后面有你本人签字,你的劳动合同已签定,同时当时公司有提供给你《劳动合同》一份。附件5(新员工的第一天入职须知复印件)、附件6(劳动合同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本司就以下事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你的擅自离职,在工作交接方面没有和公司任何员工交接,导致公司办公室装修停止长达一个半月之久。按鲲鹏产业现有平均租金33元每平方每月计算,办公轾建筑面积为942.41平方,即为46649.3元。附件7(办公室装修时间节点表)、附件8(鲲鹏产业园出租信息);
因你的擅自离职,至经未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确保公司及自身利益,否则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某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