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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130号篇一
山发[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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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9年5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较多,个别部门、单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资金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旬报制度和事故报告、举报事故查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鲁发„2008‟17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鲁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办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督 3 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积极实施技术革新。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四、严格市场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许可。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立项,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按照省、市要求,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因此,必须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建设,为发展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搭建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制定规划,逐步迁入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迁出前不再批准扩建改造。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审查、审批,凡未经发改、安监等部门会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做到编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要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搞好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5 加快村(居)安全网络建设,3年内全区所有村(居)配齐安全监督员。要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安全规范化乡镇和安全示范村(居)活动。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大力推广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2年内,全区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加强生产运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监管。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高危企业要定额、限员组织生产。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灾难处置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2009年底之前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 6 设,并结合我区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与鲁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的合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整合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救援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煤矿、烟花爆竹、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企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预案演练,其它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监管和监控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建立与省、市联网的应急指挥救援系统。
(二)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联动机制。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向安监、煤炭、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预警后,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要加快安全预警信息直通系统建设,对预报有大风、暴雨天气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 定期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奖励、资金投入保障等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落实监控。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主管负责人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事故隐患等级,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持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整改指令后,要认真抓好监督整改工作。对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列为重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消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跟踪落实,及时解决。对不按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取缔。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8 和单位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工作;非煤矿山要加快资源整合,扩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严厉打击无证勘察、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突出加强尾矿库的治理与监控,强化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抓好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的监管,对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加设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装置。民用爆破器材领域重点强化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烟花爆竹行业要重点抓好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整治,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建立高效、有力的“打非”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以危险路段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农用车为整治重点;农业机械以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和不参加检验为整治重点;消防安全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九小场所”为整治重点;建筑施工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为整治重点;特种设备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为整治重点;电力、建材、轻工、机械、燃气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整治重点和措施。
(四)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活动举办单位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八、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素质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高度重视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建立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大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力度。要把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安监、煤炭、公安、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各项监管执法职责。每年都要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培训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任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要发挥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作用,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新员工、农民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安监部门要加强对 10 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安监干部的成长,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支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检查制度,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专门设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评体系。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大力倡导安全发展政绩观。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充 11 分发挥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表彰奖励;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年内不提拔、不重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不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努力创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意见
中共山亭区委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
沪发改130号篇二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
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服务业 引导资金 操作规程 通知 抄 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
校 对:贺志锋
(共印65份)附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转报单位是指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1、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2、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类项目的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5、获得市级其它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6、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
7、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规划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
8、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9、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渠道和资料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七条 项目申报渠道:税收征管关系在市税务局的市级单位,应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县税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提出申请,区县对于转报项目必须承诺1:1配套资金支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县上报的项目加强指导。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并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申报材料包括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各转报单位。各转报单位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转报单位决定。
第四章 项目转报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初审和受理:
1、各转报单位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将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导入到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转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2、各转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同时,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都为一式两份)报送至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筛选:
1、评审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支持范围等进行预审。
2、预审通过后,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年度收到的项目情况制定评审方案和细则,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支持项目监管和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制定区级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设立区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等形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明确配套资金的支持时间节点以及收回机制等。
第十三条 项目转报单位为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须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项目转报单位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得支持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评审小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如因转报单位明显失察、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出现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暂停项目单位所在区县或市行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收回程序:
1、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向转报单位提出退回引导资金申请。
2、转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评审小组提出撤销该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的请示。
3、评审小组向转报单位批复同意撤销该项目引导资金支持。
4、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操作流程对引导资金予以收回。各区县配套资金收回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县决定。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转报单位;
2、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
3、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4、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5、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6、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配合做好因项目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引导资金收回等有关事宜;
7、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为项目转报单位。各验收负责部门须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转报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如因转报单位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逾期不验收或虚假验收,暂停项目转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
10、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评价(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情况,并附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
2、获得支持的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3、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4、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
5、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并附年度每个已验收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评审小组每年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评审小组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即行废止。
沪发改130号篇三
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沪发改130号篇四
沪建安质监[2010]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因碰撞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特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原则上起重臂不得伸出工地围墙外,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避免起重臂伸出围墙的,应安装防碰撞装置或使用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始终保持在工地围墙内运转。
二、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三、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安装防碰撞装置。
四、2010年12月1日起,新安装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防碰撞装置;对2010年12月1日前已安装就位、2011年5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并符合上述情形的塔式起重机,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安装防碰撞装置。
五、所安装的防碰装置应具备稳定性能好、精度高等要求,并通过国家建筑机械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可根据防碰撞装置的图文显示工作状态功能、超载报警、超幅限制回转、吊重监控以及远程报警和驾驶员管理平台功能,根据现场实际选择安装。
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七、各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沪发改130号篇五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
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