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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
?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 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
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能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的权利,那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现在的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拿出方案进行协商确定。职工代表需要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没工会不要紧,上级有工会,上级工会要知道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并真正代表着员工利益。要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程序。【案例】
企业要制定一个奖惩制度,规定:如果员工做一件好事,奖励100元,如果做一件坏事,惩处100元。企业行政一方把这个想法提交到职代会上,职工代表在讨论的过程中,有的员工认为这
个制度不好,应该是做一件好事奖励500元,做一件坏事一般的警告处分。
如果行政一方做不通这些职工代表的工作的话,只好按照员工的来办。员工后面有工会,有职工代表协商通过。
民主程序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难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的时候,企业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如何在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
其实,劳动合同是管理员工一个很好的办法。既然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很难通过,那么能不能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这些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放在劳动合同里面,这样就避免了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一定要实行个性化的管理,在微软公司,他们的规章都是四五十页,而且是3个月一签,体现了劳动合同的个性化管理。《劳动合同
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实行个性化的管理,是个大的趋势。
2.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例如企业章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只是对领导层、决策层、部分人员来使用这个规章制度,没必要经过民主程序。
(二)民主程序证据的保存及运用
既然民主程序作为规章制度生效的一个要件,那么人力资源工作者就要想办法把证据保存下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企业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在保存证据时还存在一个误区,好多企业会下达一个文件,说这个规章制度已经经过了什么程序,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职代会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又经过和工会协商确定下来,现在予以发布,大家遵守执行。
这个制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实际并没有起到证据保存的作用。还要有充分的依据来证明。是哪些证据呢?比如职代会讨论方案的时候,讨论过程的记录,记录上参与讨论人员的签字等,这应该是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是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决议性的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第三份证据就是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过程记录,协商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一些意见的分歧,相应的记录有没有,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时候,证据有没有。这些必须有客观的书面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一个证据的作用。一旦发生争议,就有相关的证据作为基础性的材料来佐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是2008年1月1日起,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都要经过这样的程序。
公示的程序及要求
(一)公示的目的是让员工知晓
公示很简单,目的就是为了让员工知道,就是通过如通知、会议等公开告知的形式,使员工知道我们企业有这样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员工是必须遵守的。
(二)hr必须做到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晓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道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不知道的话,后果非常严重。【案例】
北京的一个汽车生产公司,到某报社来做广告,要求的广告式样是跨营业中位广告,就是上下距离是一样的。结果广告登出来以后,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广告变成了跨营业下位广告。那么这个企业就不愿意了,你做的广告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跨营业中位广告,作成跨营业下位广告,要求报社进行赔偿。双方进行谈判,报社同意免费再做一期。
按照广告实际履行过程中报价,这种广告一期就是16.3万元。这样就发生了什么后果,《劳动法》第25条第3项,是某一个员工严重失职,某一个合版没有合好,给企业造成了16.3万元这样重大的损害。
于是企业就要处罚员工,杀一儆百,最后找到有责任的合版员,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这个合版员在这个报社工作了11年,月薪1万元,他就非常冤枉,要求赔偿。毕竟这种违纪性的解除是没有补偿的。
但是这个员工还要起诉这个企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个月,一共11万元人民币,并且已经延期支付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5万元。官司起诉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就开庭审理。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就推定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经过审理发现,企业在员工的岗位职责中讲到了合版的责任,但员工说没有看过这个岗位职责,企业也拿不出证据说明员工看过这个岗位职责。于是仲裁员就做出裁决,企业的岗位职责没有给员工进行公示,员工不承担合版的责任。既然这位员工不承担合版的责任,那么认为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人是他就是错误的,于是撤消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如果员工又不回去上班,企业就要支付他经济补偿金,11个月工资11万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16.5万元,再加上原来损失的16.3万元,企业一共损失了30多万元。
(三)有效公示的方式
企业都习惯于采用电子手段来进行公示,比如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发邮件进行公示,或者在告示牌上进行公示。这些公示方式是可以的,达到
了让员工知道规章制度的目的,但是这些证据如何固定下来呢?
1.在网站上公示
网站上公示可以节约好多成本,但是要达到这种证据保存的目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劳动者之间必须要有约定,约定企业在网站上公示规章制度,必须给员工告知。
同时双方约定,员工必须每天什么时候到网站的什么频道上去浏览。
只有把这样的约定弄清楚,发生争议时企业才有根据。另外,企业还有一个证据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把制度放到网站上去了。
2.电子邮件
企业如果员工少的话,习惯于用电子邮件的往来。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双方都认可,毫无疑问就是证据了,会被人民法院采信。但是如果有一方不认可的话,这个证据就是无效的,除非有其他间接的证据佐证。北京市高
院有一个规定,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的话,必须要有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程序。
3.用公告栏进行的公示
与在网站进行公示是一样的,必须双方有个约定,公示栏就是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一个方式,员工必须在什么时候去看,同时要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在公示栏上公示出来了,必须要有这样的制度。
4.传统意义的公示方式
比如,制定规章制度以后,组织大家来学习,学习完了以后做好笔记,相关人员签字。再如企业有员工手册,往往是人手一本,那么给员工分发的时候让他签个字,签收一下,这就是很有效方式,要取证也很简单,这个证据效率也大。
5.懒汉办法
即直接把和员工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作为附件的时候,这些劳动合同有时候表述不清楚,有的企业非常简单写了一下: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比如员工手册或者薪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员工说没有见过就很容易发生争议。
一般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写上这样一句话:乙方(员工)已经认真阅读了上述规章制度,并且理解了上述规章制度的含义,而且愿意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写上这句话,就非常完整了。因此有效公示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篇3: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金光集团afp中国食品和房地产 文件类别: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hr071124 撰定单位: 人力资源部 版 本: 第 1 版 发行日期:2007年11月24日 机密等级:□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 共 2页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求
节选自石先广最新劳动合同法著作《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该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定价45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
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
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具体而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程序包括以下两个程序: 1、民主程序。即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这意味着民主程序已经
界定很严格了,即只有两种选择: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将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交由全体职工讨论。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我们可以称之为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可称之为“民主程序”。2、集中程序。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肯定会提出很多意见和方案,而且这些方案、意见与企业的意见很可能差别很大。比如,企业规章制度草案中规定员工一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可能会提出,一年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4天的,才能被视为严重违反规
章制度的行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最后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也意味着,发扬民主后,规章制度最后的拍板决定权不在企业,而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的协商程序予以决定。这个程序也可称之为发扬民主的集中过程,也可称之为“集中程序”。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实际上包含了两道程序,即“先民主后集中”。其实,这一规定也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发生了根本性观念性的转变,原来在我国实践中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一直被认为是企业单方决定的权利,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自己制定并公布给员工,员工只有接受、遵守的义务,没有参与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的程序最后定格在“平等协商”上,这
就意味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由原来的企业“单决权”变为了企业与员工的“共决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很明显,就是在督促企业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如果企业上了一定规模后,还不组建相应的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将来会遇到相应的麻烦,如规章制度制定将来需要经过全体员工讨论,然后还需要由员工选代表与企业来共同协商。相反,如果企业有这些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只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对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然后由工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即可。
案例:某公司是国有企业,一天职工小王在上班时间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按捺不住急脾气,把对方打得鼻青脸肿,结果使车间秩序大乱,生产受到影响。公司为严肃纪律,决定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中“凡在职职工,在公司内不得打架斗殴,如有打架斗殴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解除
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王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公司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制定的厂规,仅是公司几位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由这则案例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制定的第一道程序的重要性,虽说这是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公司自己私下制定的,一旦员工不同,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
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
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公示、告知程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以全体劳动者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了解,当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还抱有这样的观念“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其实这种观念已经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了。案例一:闻先生于2006年8月被招聘至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经常安排加班,闻先生忍不住在网络上与其同事评论此事。2007年3月20日,该制衣有限公司突然通知闻先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他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公司监控记录了所有员工聊天记录),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闻先生从未见过公司有此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依此与闻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例二、一家中日合资服装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中明确写明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随后不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个在公司里吵架的员工王某和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王某和李某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未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不可以作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依据,裁决公司与王某和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出于秘密状态,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1、可用的公示或告知手段。在实践中可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手段比较多,
总结
而言,以下几类都可以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手段:a 传阅或分发;b 层层培训;c 考试;d签收;e 员工手册发放法;f 会议宣传法。上述公示或告知方法中,笔者认为最简便可行的就是员工手册发放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都在用这种方法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或者融合在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
2、有问题公示或告知方法。实践中,企业也有采取下列方法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a 局域网;b 电子邮件法;c 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一类和第二类之所以是有问题的公示或告知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都是电子类证据,而电子类证据的取证非常困难,一旦打起官司,无法取得有力证据,就会非常被动。
第三类“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作为一种公示或告知方法是可以的,但是一旦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作为公示或告知的方法也就等于给自己埋下了不定时炸弹。这颗定时炸弹什么时候爆发呢?企业在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它就会爆发。实践中已经有这种实例发生。某企业原来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员工签收,后来该企业换了新领导,新领导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重新搞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当规章制度按照程序制定后让员工签收时,大部
分员工同意签收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收。对于不愿意
签收的员工,按照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企业公示也可以,即只要证明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即可。但是,一旦企业把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新规章制度即便公示,员工知道也并不当然适用这部分员工。因为,企业一旦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就使企业规章制度失去了独立的法律效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就成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条款要变更的话,企业必须和单个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某个劳动者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企业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若企业不把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是两个独立的文本,各自的制定、修改程序不相同,尤其是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和要求大大低于劳动合同的修改程序和要求,规章制度修改按照法定程序即可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相反,企业
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企业规章制度的修改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严格规则。因此,当企业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时,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企业只有一种选择,即实行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对于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员工,按照新规章制度执行;对于不愿意签收新规章制度的员工,按照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旧的规章制度”执行。这样将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来说,程序要件也是非常重要。因为,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引用规章制度为自己的做法提供支持时,对方律师以及仲裁机构、法院首先会审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因为程序是否合法是很容易判断的,当程序存在瑕疵时,不需要再审查实体内容,就可以判定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容
易让别人抓住的把柄。当程序不合法时,规章制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最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度规章制度时,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程序,还是进行公告、告知程序,都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员工签名等等。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篇5: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齐精智律师 中人网特约律师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
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修订程序
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同规章制度制定一样,需要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达到修订的目的。具体而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一、将拟修订的内容形成修订草案
用人单位需要事先形成——个修订草案,将需要增加的条款、删除的条款、修改的条款等详细写人修订草案。
二、将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让员工提意见、方案。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该将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用人单位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该将修订草案提交全体员工进行讨论,让员工代表或员工针对修订草案提意见或方案。
三、搜集员工的意见和方案,并进行梳理、归类和总结
在吸收员工所提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草案,形成修订的建议稿。
四、就修订和完善的修订草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最终形成定稿。
用人单位有工会的,需要将修订的建议稿与工会进行协商;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的,需要让全体员工选举职工代表,然后将修订的建议稿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用人单位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后,即可确定修订的内容,从而形成定稿。
五、将形成定稿的修订文本公示或告知员工
经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的规章制度修订稿,用人单位还需要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最后,经过公示或告知员工的修订文本即可取代原规章制度中相应的内容。
企业须注意:制定或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的每一个程序,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记录人、参会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参会人员签到,记录人、会议主持人在记录上签字。
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篇三
抬头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抬头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篇四
规章制度执行程序
程序名称:规章制度执行程序制定:俞章全 程序编号:集程[2011] 管 009主管部门:管控中心 版本状态:第一版修改状态:0
按部门职能划分
按部门职能划分
财务管理类 市场业务管理类 行政管理类 工程管理类 总务后勤管理类
按系统
按部门职能划分
按部门职能划分
按部门职能划分
按部门职能划分
项目管理类 人事管理类 生产技术管理类 检查监督管理类 绩效考核管理类
②
①
划分管理类别
按部门职能划分
按部门职能划分
集团公司职能管理系统
按部门职能划分
财务管理类
集团财务中心
贯彻执行
②
协同分管检查监督管理类 绩效考核管理类
②
总务后勤管理类 检查监督管理类绩效考核管理类
集团总裁办
贯彻执行
②
协同分管
行政管理类 人事管理类 项目管理类
行政管理类 人事管理类工程管理类 市场业务管理类 ②
负责分管生产技术管理类
集团管控中心
贯彻执行
②
协同分管
检查监督管理类 项目管理类 绩效考核管理类
规章制度程序文件篇五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篇1: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
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篇2: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立项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起草程序
规章制度评审程序
规章制度审议、公告程序
规章制度执行程序
【篇3: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
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
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
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
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
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
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
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
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
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
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 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
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
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
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
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
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
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
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 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篇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 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
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 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
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
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
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
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
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
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
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
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篇3: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立项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起草程序 规章制度评审程序规章制度审议、公告程序规章制度执行程序执行规章制度信息反馈程序存档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修改起草程序规章制度废止、修改
立项程序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申报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公告程序篇4: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流程图
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篇5:管理制度制定程序001 编号:rq/gz-001-2009 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版本:第一版次
发布日期:2009年 1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09年 1 月1 日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1 目的为了明确公司各类制度的制定和更改程序及责任,特制定本程序。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制定、发布各类制度。3 术语 无 4 职责
4.1综合管理部为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5 内容 5.1文件类别
5.1.1公司文件:从公司角度在业务流程、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等方面,为涉及到若
干部门或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业务确定原则。
5.1.2程序文件:在公司文件中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具体工作的开展程序和
工作规范。程序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
5.1.3作业文件:规定一个部门内或某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等。 5.2文件
制定及签发
5.2.1公司文件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 5.2.2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
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5.2.3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领导签发。5.3文件制定程序
5.3.1企业管理部可根据公司需要,指定某项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形成公司文件草案。
该主要负责部门须对草案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协调后的草案及文件会签单(见附录1)
报企业管理部。5.3.2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对草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正式文件报总经理签批
后生效。新发布的公司文件颁发至各部门。各部门经理有义务使本部门的全体员工了解公司
文件。
5.3.3公司各有关部门原则上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公司
文件草案,同文件中涉及到的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用文件会签单履行会签手续送企业
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签字,然后分发至有关部门,同时各部门须将该程序文件签字原稿和
软盘备份送交企业管理部备案。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5.3.4各部门可在公司文件和部门程序文件规定的原则下编制所需的作业文件,作业文
件经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生效,同时各部门须将作业文件签字原稿和软盘备
份送交备案,由企业管理部办理存档,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 责管理与维护。5.4 文件会签要求公司文件、程序文件需要相关部门会签,各会签部门经理在收到文件并在会签单上签字
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会签意见,交该文件的负责部门。5.5 文件编码
三位序号 001-999 公司文件英文缩写字母cd 部门代码
5.5.2程序文件的编码由各部门给定,结构如下:三位序号 001-999 程序文件英文缩写字母pd 部门代码
三位序号 001-999 作业文件英文缩写字母od 部门代码
5.5.4 文件后付的表单或附录编码由各文件制定部门统一按顺序给定,结构如下: 三位序号 001-999 纪录的英文缩写字母 r 部门代码 5.6文件更改现行各类文件如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或废止,更改工作按本制度第5.3款的程序进行。
5.7文件编写要求 5.7.1文件构成 各类文件一般应由如下几个内容构成: 文件名称:明确文件反映的对象和主题。目的:明确文件内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说明为什么开展该项活动或说明程序所控制的 活动及控制目的。范围: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如部门、人员、项目、过程、活动等,必要时
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术语:对于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定义和标准在必要时应予解释,特别是注意那些对不同
人有不同含义的词或那些对具体行业有特定含义的词必须给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和明确的解释。
职责:说明该文件的管理和执行、验证人员的职责,或规定负责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或人
员及其责任和权限,以及规定与实施该文件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其责任和权限。内容:明确该文件所要阐述的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包括文件所涉及到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有关要求等,当内容与要求涉及部门较多时,应明确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协作方式
和相互制约关系,内容可用流程图及对流程的详细描述进行表述,如无法用流程来表达的文
件则可按层次编写。
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其他公司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记录(质量记录):
该文件中活动用到或产生的记录或表单。更改记录:对文件进行的更改情况做出记录。附加说明:明确文件的起草部门与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对该文件进行审核及批准的领导。5.7.2文件的规范格式 5.7.2.1文字要求 – 职责分明,语气肯定(避免用大致上、基本上、可能、也许之类词语); – 结构清晰、文字简明、文风一致; – 遵循最简单、最易懂原则编写各类文件。5.7.2.2
文件的规范格式
– 文件的页面设置为a4纵版,关于页边距及字体、字号等,请参见本文件执行。6.支持文件
7.质量记录 7.1文件会签单8 本程序更改记录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部门、科室)归口管理。本文件由(部
门、科室)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由 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