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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好还金融借款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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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好还金融借款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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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好还金融借款合同篇一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_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美元)。

贷款方在签订本书面合同之前,已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美元贷款。借款方在此确认已经收到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的__________美元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仅用于借款方__________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利率及还款期

1、如果借款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还清借款,贷款方则不收取借款利息。

2、借款方应按照以下还款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偿还借款__________美元;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偿还借款__________美元;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偿还借款__________美元。

3、借款方应根据贷款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场所和方式还款。

第四条 管理费用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首个季度管理费用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3、如果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前还清借款__________美元,借款方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第五条 浮动抵押

1、借款方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向贷款方提供抵押。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借款方交与贷款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浮动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借款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6、借款方应当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的价值比本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减少__________%以上的,借款方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贷款方。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继续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前还款。

7、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抵押权:

(1)借款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

(3)借款方分立、合并;

(4)借款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涉案标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借款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借款方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其他因借款方原因可能导致贷款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借款方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贷款方书面通知借款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借款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贷款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在此陈述并保证以下事项属实,否则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1、借款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2、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

(1)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2)在一个财务季度内购买价值合计25,000美元以上的生产设备;

(3)对抵押财产再次设立抵押、质押或者出租、赠予抵押财产。

第七条 监督检查

贷款方和保证人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和记账凭证,查核物资库存,生产情况以及其它与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有关的信息,必须给予方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12%/年的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借款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释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解释

1、本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送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借贷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好还金融借款合同篇二

(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

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

本院于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

50 000元,余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邓 小 华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高岚

好还金融借款合同篇三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20xx年11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份

好还金融借款合同篇四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第八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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