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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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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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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一

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解决法治社会生成中最关键的“人”的因素。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重要一环,应成为普法教育的关键部分。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xx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xx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xx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

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xx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

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xx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小学男生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死

深度提示 ●惨剧发生在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在该村的民办学校——红星学校门口,只因一句脏话,3个少年将该校的一名三年级小学生殴打致死。 ●警方证实,3个打人者没有使用凶器。死者家属发现,孩子身上无明显外伤,但生殖器官已被踢破。律师认为,由于发生在校外,学校并不担责。 ●目前,3个打人者中,两个未满14岁的男孩被释放回家,另外一名近17岁的男孩被刑事拘留。死者家属表示将追究刑事责任。

7月8日中午12点多,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村民高先生气喘吁吁地敲开已经40岁的高志会的家门:“大哥,你家小东被人打了!现在就躺在校门口的土坡上呢!”话音刚落,高志会的妻子扔下抹布,拔腿便往外跑,而此时,小东——高志会两口子的独生子已经死在了自己学校的门外。小东今年15岁,半年前刚随父母从河南邓州的老家来京上学,被打前在红星学校(小学)读三年级。小东的父亲说,军营村里有几个问题少年总是惹是生非,平时他常提醒小东要离他们远一点。然而,小东正是因为和这样的3个男孩发生口角,才惹来了杀身之祸。

午到现场时,现场打斗的痕迹已经被雨水冲刷得一干二净,只有十来个小孩子蹲在地上在弹石子、打弹弓。

除了两名已经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的目击者外,一名姓李的村民也称看到了事情的经过。“中午12点刚过,我端着饭碗刚走出门口,看见小东正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一个男孩站在他前面,手握着小东的车把手,另外两个男孩也站在他的面前。”李先生说,小东长得要比3个男孩都结实,但是对骂了没有几句就不说话了。

随后,红星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闻讯赶了出来,看到小东已经失去知觉后,便急忙拨了120和110,差不多10分钟以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而此时小东已经没有气息了。

她被人搀扶着走到儿子身体旁发现,儿子身上并没有出血的迹象,本想问是不是真的死了,可是话到嘴边却怎么也说不出来。

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向记者证实,家属赶到现场时看到,小东身体没有明显的外伤,当时都怀疑不是被打死的。由于从外表判断不出致命伤的位置,最后只得由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昨天中午,警方安排小东的家属去太平间看小东最后一眼。

“中午我们去看尸体时发现,孩子的后脑和颈椎部位有淤血,生殖器官也被踢破了,法医现在只是怀疑这两处伤有致命的可能,但是结果还要等到尸检之后。”昨晚9点,记者电话联系死者家属时,他们尚未接到尸检报告。

友,小东的母亲坐在蜂窝煤前的一张小板凳上,哭着对记者说:“昨天是他最后一天考试,本来今天就可以放暑假回家了,哪想到孩子就„„” 小东的母亲说,事发当天中午小东回家吃饭,因嫌母亲做的饭不够可口,于是提出想吃饺子,母亲也觉得儿子考试很辛苦,就给了小东5元钱,“犒劳犒劳儿子”。 “我还告诉他,家离学校这么近,即使出去吃饭也不用骑车,可是他偏不听。”15分钟后,小东骑车回到家,把吃饭剩下的1块5毛钱交给妈妈后便骑车去了学校。事后,知情人对她说,小东骑车到学校门口时发现脚蹬子坏了,于是推车调头准备修理,可是刚推了没多, 远就发现走在前面的3个男孩挡住了自己的路。“他和那3个男孩都不认识,嫌他们走得慢,于是要求对方让开道路,可是3个男孩拒绝让路。”于是,小东就张口骂了一句脏话,3个男孩马上围了上来要求小东道歉,可是小东没有照做,而这样的举动激怒了3个男孩,直接导致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骂人是他不对,但是不管他骂的什么,也不能往死里打啊,他还只是个孩子,怎么这么忍心下手啊!”小东的父亲坐在妻子旁边,一边安慰着悲恸欲绝的妻子,一边哽咽着对记者说。

3个打人者两人也是小学生 记者随后从多名军营村村民处了解到,3个打人致死的男孩是村内另一家私人小学——育英小学的学生。记者在村内看到,育英小学离红星学校不到200米,校舍同样是由两排平房组成。

校长席女士向记者证实,3名伤人者中,只有两名是该校的学生。“其中一个姓李,另外一个姓杨。”她向记者介绍,小李在育英小学已经读了3年书,今年已经毕业,而另一名学生小杨还在校内读5年级。“打人的第三个男孩,警察说是一名十六七岁的小混混,但是不知道这名男孩的身份。”席校长说。

席校长还告诉记者,打人的李同学是一名调皮捣蛋的学生,连家长的话他都不听。她说,小李的老家在河北,四年级的时候转入育英小学,和小杨的关系一直不错。

“我根本无法想象他会做出这么大的事来,他看上去瘦小枯干的,就像个小不点!”席校长说,她眼中的小李和小杨并不算坏孩子,“他们都很聪明,对老师也很懂礼貌,小李平时非常大方,在校内还有不少好哥们”。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二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

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xx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三

深度提示 ●惨剧发生在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在该村的民办学校——红星学校门口,只因一句脏话,3个少年将该校的一名三年级小学生殴打致死。 ●警方证实,3个打人者没有使用凶器。死者家属发现,孩子身上无明显外伤,但生殖器官已被踢破。律师认为,由于发生在校外,学校并不担责。 ●目前,3个打人者中,两个未满14岁的男孩被释放回家,另外一名近17岁的男孩被刑事拘留。死者家属表示将追究刑事责任。

7月8日中午12点多,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村民高先生气喘吁吁地敲开已经40岁的高志会的家门:“大哥,你家小东被人打了!现在就躺在校门口的土坡上呢!”话音刚落,高志会的妻子扔下抹布,拔腿便往外跑,而此时,小东——高志会两口子的独生子已经死在了自己学校的门外。小东今年15岁,半年前刚随父母从河南邓州的老家来京上学,被打前在红星学校(小学)读三年级。小东的父亲说,军营村里有几个问题少年总是惹是生非,平时他常提醒小东要离他们远一点。然而,小东正是因为和这样的3个男孩发生口角,才惹来了杀身之祸。

午到现场时,现场打斗的痕迹已经被雨水冲刷得一干二净,只有十来个小孩子蹲在地上在弹石子、打弹弓。

除了两名已经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的目击者外,一名姓李的村民也称看到了事情的经过。“中午12点刚过,我端着饭碗刚走出门口,看见小东正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一个男孩站在他前面,手握着小东的车把手,另外两个男孩也站在他的面前。”李先生说,小东长得要比3个男孩都结实,但是对骂了没有几句就不说话了。

随后,红星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闻讯赶了出来,看到小东已经失去知觉后,便急忙拨了120和110,差不多10分钟以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而此时小东已经没有气息了。

她被人搀扶着走到儿子身体旁发现,儿子身上并没有出血的迹象,本想问是不是真的死了,可是话到嘴边却怎么也说不出来。

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向记者证实,家属赶到现场时看到,小东身体没有明显的外伤,当时都怀疑不是被打死的。由于从外表判断不出致命伤的位置,最后只得由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昨天中午,警方安排小东的家属去太平间看小东最后一眼。

“中午我们去看尸体时发现,孩子的后脑和颈椎部位有淤血,生殖器官也被踢破了,法医现在只是怀疑这两处伤有致命的可能,但是结果还要等到尸检之后。”昨晚9点,记者电话联系死者家属时,他们尚未接到尸检报告。

友,小东的母亲坐在蜂窝煤前的一张小板凳上,哭着对记者说:“昨天是他最后一天考试,本来今天就可以放暑假回家了,哪想到孩子就„„” 小东的母亲说,事发当天中午小东回家吃饭,因嫌母亲做的饭不够可口,于是提出想吃饺子,母亲也觉得儿子考试很辛苦,就给了小东5元钱,“犒劳犒劳儿子”。 “我还告诉他,家离学校这么近,即使出去吃饭也不用骑车,可是他偏不听。”15分钟后,小东骑车回到家,把吃饭剩下的1块5毛钱交给妈妈后便骑车去了学校。事后,知情人对她说,小东骑车到学校门口时发现脚蹬子坏了,于是推车调头准备修理,可是刚推了没多, 远就发现走在前面的3个男孩挡住了自己的路。“他和那3个男孩都不认识,嫌他们走得慢,于是要求对方让开道路,可是3个男孩拒绝让路。”于是,小东就张口骂了一句脏话,3个男孩马上围了上来要求小东道歉,可是小东没有照做,而这样的举动激怒了3个男孩,直接导致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骂人是他不对,但是不管他骂的什么,也不能往死里打啊,他还只是个孩子,怎么这么忍心下手啊!”小东的父亲坐在妻子旁边,一边安慰着悲恸欲绝的妻子,一边哽咽着对记者说。

3个打人者两人也是小学生 记者随后从多名军营村村民处了解到,3个打人致死的男孩是村内另一家私人小学——育英小学的学生。记者在村内看到,育英小学离红星学校不到200米,校舍同样是由两排平房组成。

校长席女士向记者证实,3名伤人者中,只有两名是该校的学生。“其中一个姓李,另外一个姓杨。”她向记者介绍,小李在育英小学已经读了3年书,今年已经毕业,而另一名学生小杨还在校内读5年级。“打人的第三个男孩,警察说是一名十六七岁的小混混,但是不知道这名男孩的身份。”席校长说。

席校长还告诉记者,打人的李同学是一名调皮捣蛋的学生,连家长的话他都不听。她说,小李的老家在河北,四年级的时候转入育英小学,和小杨的关系一直不错。

“我根本无法想象他会做出这么大的事来,他看上去瘦小枯干的,就像个小不点!”席校长说,她眼中的小李和小杨并不算坏孩子,“他们都很聪明,对老师也很懂礼貌,小李平时非常大方,在校内还有不少好哥们”。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四

一、学生的自然情况。

姓名:许浩轩 性别:男 年龄:11岁四年级学生

二、问题及行为表现

1、性格倔强、固执。与人相处办事,不计后果,缺乏自制力,责任感淡薄

2、处事情绪化,易冲动。遇事不冷静,有逆反心理,虚荣心较强,打架骂人。

三、有关资料的调查

许浩轩同学在家里从小在爷爷奶奶及父母的共同关心和呵护下长大,由于是几代单传,更是得到奶奶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溺爱,谁也不能碰他一下,谁也不能骂一句,父母爱于面子,多数时间在外打工也放松了对他的教育,再加上家庭优越的物质条件,使他养成了固执、偏激、倔强的性格,办事不爱动脑,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出了问题又缺乏责任感,表现出逆反心理。学习缺乏自觉性,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了事,多一点也不想做,没有毅力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根基打得不牢,使学习成绩处于下游。做了错事,不接受批评,不让人家说,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和反抗心理。

四、案例分析

1、鉴于他从小娇生惯养,被捧为小皇帝,凡事随心所欲,被家庭主要成员所溺爱,过于放纵,使他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缺乏自理自立能力,养成了依赖别人和惰性心理。

2、在班级里,一则年龄大,二则学习成绩不好,又缺乏认真、刻苦的学习精神,对较难的问题不愿意动脑筋,又不肯问别人,不懂装懂,长期发展下去,知识掌握不牢。就产生了自卑心理。认为反正也就这样了,甘拜下风,自暴自弃,致使成绩下降,凡事总觉得自己对,对自己认识不清,出现情绪不稳定现象。

五、采取的方法和实施过程

如果与家长配合共同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帮助,他是会有改变的。

2.我经常找他谈心,委任他做班上纪律委员,对他经常犯错误,出问题的方面,我则耐心指导,认真帮助他分析错误原因,让他自己找出错误所在。同时,没有放松对他的教育,用爱心去关怀爱护,用爱心去严格要求,使他真正理解教师对他的关爱,认识到老师非常爱他,没有放弃他,慢慢使他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针对许浩轩惰性强的缺点,激发他热爱生活,热爱劳动的热情,值日生工作他认真做,就给予鼓励;主动帮助教师拿教具等则给予肯定,经与家长沟通得知,他在家中能帮助爷爷奶奶干力所能及的家务,我则在班上表扬他,耐心帮助他建立起热爱生活的信心。

六、教育效果

四(1)

通过认真学习“xx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一是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学习作为普法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丰富科学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因此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要扎实工作。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自我法律素质。三是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1)

“六五”普法心得体会我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

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如何搞好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我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六五”普法教育的质量。“五五”普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我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普法教育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三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四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我区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五

一、学生的自然情况。

姓名:李迈 性别:男 年龄:12岁,五年级学生

二、问题学生性格特点及行为表现

1、性格倔强、固执。与人相处办事,不计后果,缺乏自制力,责任感淡薄

2、处事情绪化,易冲动。遇事不冷静,有逆反心理,虚荣心较强,打架骂人。

三、实例有关资料

20xx年四月分的一个课间,同学们都在打扫卫生,李迈是值日生,他不仅不参加劳动还故意把垃圾撒一地.。班里一个同学把这事告诉了我,我把他叫到办公室问话,他不但不承认错误,还固执地不理任何人。办公室里的所有老师都用心和他沟通,他就是一语不发,还情绪化的冲撞老师,一副天不怕地步怕的样子。最后,我作为班主任,叮嘱他不要再做错事,考虑他的性格问题,让他回去打扫卫生,再没有多说什么。就在他回去十几分钟的时间,有同学来告诉我,他在厕所掐住同学的脖子不撒手。被掐的同学差点窒息,我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和学校领导商量,对他进行深刻的法制观念教育。

四、案例分析

1、 李迈同学在家里从小在爷爷奶奶及父母的共同关心和呵护下长大,由于近几年父母外出打工,成了留守儿童的他性格缺陷慢慢显露出来,平时表现骄横无礼,谁也不能碰他一下,谁也不能骂一句,虽然他父母知道他的性格,但是多数时间在外打工也放松了对他的教育,再加上家庭原因和奶奶生活在一起,使他养成了固执、偏激、倔强的性格,办事不爱动脑,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出了问题又缺乏责任感,表现出逆反心理。学习缺乏自觉性,老师布置的作业从不完成,没有毅力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根基打得不牢,使学习成绩处于下游。做了错事,不接受批评,不让人家说,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和反抗心理。

总觉得自己对,对自己认识不清,出现情绪不稳定现象。

五、采取的方法和实施过程

1.根据李迈的实际情况,他对事情的好坏还是分得清的。我认为他的本质是好的,如果与家长配合共同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帮助,他是会有改变的。

2.我经常找他谈心,委任他做班上纪律委员,对他经常犯错误,出问题的方面,我则耐心指导,认真帮助他分析错误原因,让他自己找出错误所在。同时,没有放松对他的教育,用爱心去关怀爱护,用爱心去严格要求,使他真正理解教师对他的关爱,认识到老师非常爱他,没有放弃他,慢慢使他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针对李迈惰性强的缺点,激发他热爱生活,热爱劳动的热情,值日生工作他认真做,就给予鼓励;主动帮助教师拿教具等则给予肯定,经与家长沟通得知,他在家中能帮助爷爷奶奶干力所能及的家务,我则在班上表扬他,耐心帮助他建立起热爱生活的信心。

六、教育效果

经过近一年的了解及教育,李迈有了很大的进步,正如人的性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一样,要彻底改变是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现在,他对教师尊重,学习目的有了明确的认识,能坚持上满上好各门课程,成绩逐步提高。他把班上的纪律管理的很好。他对生活也满怀信心,情绪较稳定,冲动事件逐渐减少,对劳动有了初步认识,值日主动、热心肯干,犯了错误能认识到错误在哪儿。还会主动到老师那儿认错,任性、固执得以缓解,办事能有目的性,逆反心理在减弱。但是他现在仍缺乏刻苦学习的精神,对较难的问题易放弃,缺乏坚强的毅力,抗挫折能力较弱,对于他今后的教育仍是长期的,我有信心把它转变成为坚强、有知识的身心健康的人才。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篇六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xx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xx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xx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

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xx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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