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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公函篇一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
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
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变更法人公函篇二
商务局:(涉及董事成员)
1、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章程修改协议
4、 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6、 新任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备注:如董事人数不变,公司法人变更、不做合同章程修改直接去工商办理即可)
变更法人公函篇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视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和程序的不同分别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
决议主要内容:(1)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任期未满变更的还应说明免职原因);
(2)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同时涉及产生程序或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应明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5、《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及审查意见(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的)。
6、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