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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管理(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0 16:03:12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管理(三篇)
时间:2022-12-20 16:03:12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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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篇一

1. 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包括:

公司给员工个人配置的通讯工具(手机、bp机)、办公桌椅、电话机和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 公司给部门配置的文件柜、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公司公用的办公设备,如公共区域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公司为部门购置的书籍、杂志和报刊。

二.个人办公用品的管理

公司行政须在新员工到岗之前为其配置一套桌椅及一套办公用品。

公司员工领用办公用品须至行政部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

公司员工应当自觉爱护公司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三.部门办公用品的管理

1. 除办公文具以外的所有办公用品皆以部门为最小申请单位。

2. 部门申请购买办公用品的程序:

部门经理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

交于公司行政部(分公司则交于分公司行政,由其统一传真至上海行政部);

上海行政部查对库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核准,上报董事长;

董事长签核;

上海行政部将申请结果及购买方式或地点反馈给各部门经理(分公司则反馈给分公司行政)。

部门办公用品领用之后,由部门经理分发办公用品给指定使用人,如使用人更改,则部门经理须至行政部变更记录。

四.公共办公用品的管理

公司公共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维护。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爱护公共办公用品,打印、复印避免浪费。对于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提倡使用二手纸。 员工在使用公共办公用品时,如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网管报修。

办公用品采购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范办公经费的支出行为,保证办公经费有效使用和节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单位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各种文具、物品等低值易耗材料及器具,均纳入定点采供范围。

二、职责分配

采供部负责组织招标、评标确定我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督促供应商在我单位办公用品供应中履行合同;提供《办公用品目录》;受理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单》备案;定期向供应商统一结算办公用品费用;组织大批量办公用品采购。

财务部负责向供应商统一支付办公用品费用,并分户扣减各部门相应的办公经费。

各部门填写并由部门领导核批本部门《办公用品领用单》相应栏目;向指定供应商提取并验收所需办公用品。

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保证办公用品供应,按《办公用品领用单》供应办公用品,并填写相应栏目。 纪检部负责参与、监督确定供应商的招标、评标工作;监督办公用品供应工作。

三、运作规程

每月需用的打印纸、复印用纸、墨盒、墨粉、墨水等通用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由各需用部门于前一月第4周前报采供部汇总,由采供部按《办公用品采购规程》组织采购,并分发相关部门。其余办公用品采购按(2-8)施行。

采供部牵头组建有相关单位领导和采供部、财务部、纪检部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供应商招标评标小组。 招标评标小组于当年6月底前组织招标,并根据投标商的资质、服务承诺、让利多少从中评选确定2—3家中标商。中标商与我单位签订办公用品供应合同后成为我单位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

各部门需用办公用品时,填写统一制定的《办公用品领用单》相关栏目一式二份,经由本部门领导核批,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由经办人凭该单去定点供应商处提取。

供应商按需用部门核批的《办公用品领用单》提供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提供办公用品,并在《办公用品领用单》相关栏目如实填写物品市价、实际结算价、合计实际结算价,经部门经办人签字认可后一份存供应商处,一份由经办人交部门验收人验收签字后存采供部,连同供货发票作为结算对帐和办理出、入库单的凭据。

财务部根据入库单和发票向相关供应商付款;凭出库单扣减相关部门办公经费。

一年之后,原招标评标小组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续约。

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约时,依约终止合同。招标评标小组重新招、评标确定新的供应商。供应商履行合同期满,且无违约现象发生时,可以续约。供应商不愿续约时,招标评标小组重新招、评标确定新的供应商。

纪检部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查处违规行为。

四、本办法由单位采购部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篇二

一、使用

1.凡加盖局机关的印章,须经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领导批准;加盖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如属发文用印,须有局领导签发意见,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 份存档。

2.重要的合同、协议、申报审批表,须经主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领导审核,局主管领导审签,方可用印;以机关名义颁发的奖状、锦旗、聘书,须有机关文件依据,方可用印。

3.铅印文件用机关印模时,由办公室负责指派印章管理人员监印;毕业证书验印必须手续齐全,经有关科室领导和局主管领导签字。

4.出国、出境或进入特许边境地区人员的申报表,须经人力资源科和办公室领导及局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员盖空白便条、空白证明、空白支票(本市转帐支票、委托付款除外)。

6.应控制局机关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凡办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则用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属干部职工的汇款单、包裹单或出具一般的证明、签收有关文件等,用证明专用章即可。

二、登记

设立用印登记册,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证明或介绍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记。同时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记册,以备查考和归档。

三、保管

1.印章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代用;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盗,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经常清洗,以保证盖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规范用印程序和经营管理活动,维护科研设计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下简称“手签章”),公司各单位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单位章”)。

第三条 法人代表手签章的使用批准权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权为明确的用印业务中的公司分管领导,单位章的使用批准权为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取和保管。

(一)各单位所属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负责领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销毁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 刻制印章必须按规定经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条 启用印章,应严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七条 公章、法人手签章、单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处所,不得随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八条 公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章携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一),载明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指定的用印人员携出使用。禁止私自携带公章外出,随意用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印审批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用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纸等处加盖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用印。

第十条 印章因机构变动、磨损严重、项目部结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印章管理部门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批。公章的使用,按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用印;上报资料、文件发放等一般性业务,不需公司领导审批即可用印;主管或分管领导在文件资料上签过字的,公司领导可不用在“用印审批单”上再签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用印。法人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后用印。

第十二条 单位章由本单位负责人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即可使用。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门工作人员持“用印审批单”和文件到印章保管部门,由印章管理人员对文件盖印。用印部门工作人员用印后,在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件二)上登记。“用印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应对文件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印。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手签章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义发送的正式文件;

(二)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具的各种资金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等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四)报送或下达的各种计划、业务报表等;

(五)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

(六)需要以公司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六条 开具的各种经济合同、银行开户证明、贷款合同等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公章,一律不准使用职

能部门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和经办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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