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结构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一
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挂钩标的包括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
根据上述原则,结构性存款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应按嵌入衍生工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
其他
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若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结构性存款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者(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则企业不应将嵌入衍生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二)实务应用应关注问题
1、单独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其中,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对特征(1)的判断。首先,应区分该工具的变量属于金融变量还是非金融变量。当属于非金融变量时,该变量不能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例如,如果结构性存款计算利息的变量,是以存款方的某项财务指标(收入、净利润等)为基础的,则该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不应对该结构性存款进行分拆。
2、基础变量是否具有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准则及证监会规定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一般处理原则,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根据结构性存款所约定的基础变量变动是否具有真实性。当约定的基础变量极不可能发生时,表明该基础变量不具真实性,从而使形式上的衍生工具不具真实性。此时,根据合同经济实质,此类结构性存款实质上和一般定期存款没有区别,从而不需要再执行上述分拆分析,按一般定期存款的处理对此类结构性存款进行处理即可。
具体的,当结构性存款的实质是一般定期存款时,如果其短于一年,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并且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提供相应的存款单/存款证明,证明该款项属于企业账户存款,则企业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存款核算。如果银行无法提供相应的存款单证明该款项属于企业账户存款,且预计不会提前支取,则企业应将该结构性存款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在报表中列报。如果期限超过一年,且预计一年内不会支取的,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结构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二
;近期,有关银行结构性存款监管升级的消息四起,引发市场对结构性存款问题的高度关注。根据报道,6月以来,大中型银行陆续收到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要求规范结构性存款管理,且在9月底以前压降至年初规模,年底前进一步压降至年初的2/3。
此外,6月12日,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结构性存款增长过快的银行逐月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杜绝“假结构性存款”、“企业套利”与“资金空转”。
截至2020年5月末,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1.84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24万亿元。前五个月增量超过2017年全年增量水平,接近2018年全年增量。这表明在2019年规范压降185.84亿后,结构性存款在2020年上半年出现了快速反弹。
数据显示,2020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新增1.88万亿元,个人结构性存款新增3622亿元,对公结构性存款增长较快。2020年以来,因为突如其来的疫情,货币政策维持宽松态势,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比如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利率很低,目前结构性存款利率为3.5%-3.7%,部分对公企业或存在套利空间的可能性。
对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作为主动性负债,是在存款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迫不得已的选择。随着监管的规范,2020年结构性存款新增幅度较大的银行有一些压力,但对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各家银行都重回同一起跑线竞争存款,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有效疏通利率的传导机制,最终起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作用。
事实上,监管层控制结构性存款的初衷在于杜绝“假结构”,进而抑制套利。受经济活力放缓、居民储藏性资金需求较高以及资金套利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自年初以来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截至2020年4月,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2.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54万亿元,存量占比为6.49%,比年初提升1.07个百分点。
在存量结构上,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占比分别为4.49%和8.53%,比年初分别提升0.69个百分点和1.46个百分点。如果涵盖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其他高成本资金,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占比将更高。以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主动负债存量占比较高,存款定期化现象较为严重。目前,结构性存款平均久期为4-6个月,价格基本保持在3.5%-4.0%的水平,与债券、票据等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年初以来,对公银行结构性存款增长快于零售银行,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快于城商行和农商行。据此推测,典型对公业务主导的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增长较快。
正是由于结构性存款的高成本特征,使之成为商业银行差异化营销的揽存“利器”,主要操作表现为在期权部分设置不可行权条件,并通过提高ftp将结构性存款转化为高收益“类固收”产品,ftp定价以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绕开了自律机制的约束。此外,大型企业具有较强的溢价权,往往会要求提高结构性存款价格,甚至出现大量超ftp授权审批现象,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抬高整个结构性存款的价格水平。
近年来,监管层在打击假结构、明确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主体资质方面出台了若干政策,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利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由于久拖未决,目前结构性存款已成为核心负债成本居高不下的核心约束,这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宏观政策发生直接冲突。加上结构性存款与金融市场利率的大幅背离衍生出广泛套利行为,是资金“套利空轉”的重要载体。
尽管一些银行已加强了对两年期以上大额存款和协议存款的量价限额管理,并制定了逐步压降结构性存款的计划,但在监管层看来,单纯靠银行的自我约束效率较低,控制结构性存款的增长仍需要“有形之手”。于是,直接要求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的行政指令出台也符合监管逻辑。不过,这种行政指令方式属于应急手段,更具有长效机制的手段应是逐步推进“假结构”向“真结构”的转变,通过货币政策价格信号的传导,引导结构性存款利率缓慢下行,推动存款利率的并轨。
此次监管对结构性存款的升级主要针对企业“票据贴现-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套利行为,以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从利率环境来看,为了减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冲击,货币政策持续加码,企业融资成本迅速下降,票据利率已从3.3%左右降至3月末的2.94%。但由于存款利率相对刚性,且2017年以来存款的重要性提升(银行需满足各类流动性监管要求),存款竞争压力加大,不少银行不得不通过结构性存款的方式“高息揽储”。
根据融360的数据,截至5月末,结构性存款到期收益率仍高达3.67%。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票据贴现-购买结构性存款-再开票”的循环无风险获取70bp左右的“套利”。
从量的角度来看,2020年1-4月,企业票据融资增加了1万亿元,同时全国对公结构性存款大幅增加了2万亿元,其中主要是中小型银行(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增加了1.5万亿元。
根据国盛证券的预计,结构性存款的主要增量来自于股份制银行,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第一,2019年10月《结构性存款新规》出台,明确要求具备普通型衍生品资质的银行才可以发行;第二,从上市股份制银行数据来看,3月末其整体存贷比为95.5%,高于其他类型银行,存款压力较大。
在监管的高压下,5月通过结构性存款进行套利的行为或有所放缓。一方面,5月票据贴现仅增加不到1600亿元,同比仅多增420亿元,少于3月、4月的1100亿元、2040亿元;另一方面,5月m2增速维持在11.1%,而m1增速提升1.3个百分点至6.8%,表明活期存款增长回暖。
根据初步测算,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按全部结构性存款2020年年内余额压降至2019年年末的2/3进行计算,则需要在4月底的基数上压降5.8万亿元。根据光大证券的推测,目前政策只是对增量较快的机构进行定向窗口指导,预计压降规模明显小于上述极端数值,但不排除部分增速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大。
一般来说,结构性存款被从严管控后,不会减少存款总量,但可能产生结构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体系存款资金的结构性不平衡。需要压降规模较大的银行面临到期产品无法续作产生的流动性管理压力,考验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部分存款可能流失,需要做好存款的承接工作。对这些银行而言,其可能的选择包括:一是通过其他存款产品的创新加强存款留存;二是通过发行同业存单方式补充结构性存款压降带来的资金缺口。对于同业负债占比离1/3监管要求尚存一定距离的银行而言,适度使用同业存单替代部分结构性存款资金,有助于负债成本的降低,但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面临损失部分对公客户的问题。
二是部分银行可能会预防性调高备付率水平。若客户走款,部分银行会在信贷投放并未出现明显上涨的情况下,面临存贷比等指标的上升,其中一些银行可能会预防性调高备付率水平,进而对资金利率形成扰动。甚至不排除贷款节奏和能力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正常情况下,这种干扰受到的影响较小。
三是银行需创新手段稳存增存。在形成新的均衡之前,流动性不平衡带来存款增长冷热不均,需要银行创新手段稳存增存,而不是靠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提高负债规模。而银行对于存款的留存,将主要取决于替代产品的收益率、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等方面。
对金融市场而言,压降结构性存款使得短期货币政策更注重节奏。在社融增速已升至12.5%、且国内疫情取得阶段性控制、经济企稳预期升温的情况下,短期货币政策或更注重节奏,避免利率下行过快使得企业套利过于活跃,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升级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因素的考量。尽管压降结构性存款不会造成存款的灭失,但可能会造成结构性分布的不平衡和压降虚增。目前来看,市场对6月信贷增长仍保持乐观,但下半年需求启动仍有待观察,实体经济信用可得性预计不受影响。
但从中长期来看,利率下行趋势仍较为确定。一方面,全球疫情仍在扩散,外需不确定性仍然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并未见减少;另一方面,压降高成本结构性存款的本身就是在引导全社会无风险利率的下行,从而减轻银行负债端的压力。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2019年年初的“票据套利”监管历程。2019年3月,监管开始严查“假结构性存款”与企业套利后,货币政策边际也有所收紧,主要表现为10年期国债利率从3.1%上升至4月底的3.4%左右,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货币政策再度转向宽松。
对银行业而言,降低全行业负债成本,实际上对存款基础较好的银行构成利好。如果全行业2020年全年高成本结构性存款将压降5.7万亿元,一部分或可以转化为普通存款,减轻负债端的压力。根据4月末数据静态测算,到9月底(压降至年初水平),全行业结构性存款将压降2.5万亿元,占存款总额的1.37%;全年(压降至年初的2/3)将压降5.7萬亿元,占存款总额的3.09%。预计这部分资金或一部分将转化为低成本一般性存款,数据显示,上市银行2019年年末存款成本率仅为2.05%,低于结构性存款3.67%的成本率。
从银行个体来看,银行间的分化加大。对于存贷比较高、存款压力较大、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吸收存款的重要手段的银行,监管升级会加大其存款流失的压力,进而影响其资产扩张的速度。不过,对于存款基础较好的优质银行,主要是受制于存款恶性竞争,缓解客户留存的压力,才将结构性存款作为一个金融产品的补充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趋严并不会影响其正常运营,反而会因客户竞争压力较小而相对受益。
事实上,结构性存款的演化与发展有其必然性。从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演化脉络可知,银行存款增长经历了由外汇占款驱动到影子银行信用派生驱动的过程,但随着双顺差的结束以及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存款的内源式增长动力已显不足。在此背景下,结构性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主动负债,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开始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从本质上看,创新类高成本存款的增加是利率市场化深化推动的必然产物,只不过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未必是适当的产品。
目前,结构性存款在银行负债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涉及银行、居民、企业等多方利益格局。如此之大的体量以及覆盖面,决定了监管层对于结构性存款出手比较慎重。因此,对结构性存款的压降搞“一刀切”的可能性较小,而定向调控或是权宜之计。而且,这种审慎也避免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剧烈波动,且未触动银行存款增长和客群关系的利益格局。
光大证券认为,未来,结构性存款价格也有必要进行约束规范,通过结构性存款“压量控价”,推动无风险利率谱系逐步收窄。以结构性存款为代表的高成本主动核心负债被管理对银行体系负债成本控制是利好,有望对行业净息差产生正贡献。对个体银行而言,客群经营才是长期发展的核心所在。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的议价能力不断下降,而具高客户黏性、高综合收益率的零售业务渐成各家银行的发力重点。长期来看,通过有效的客群经营,形成对客户更强的议价能力来构筑自身的“护城河”,才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核心所在,零售业务主导的银行竞争力将被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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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存入人民币元整。
2.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零一个月。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自甲方开立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之日起计息。
3.协议存款利率:
3.1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存款年利率为.%,中途不做调整。
4.计息规则: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
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__年(月)数__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5.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甲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为协议存款的存放地点:。
6.协议存款凭证:
6.1以协议存款起存日为准,甲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大写)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元整。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双方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6.2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存日起按季向乙方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存款询证服务。
7.还本付息方式:
账户名称:________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系统号:
协议存款第61个月的利息,在到期日随本金一并支付,按照第4条计息规则计算当月利息。
7.2利息(或本息)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划款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8.融资条款:
乙方如急需用款,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甲方融资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并以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融资;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融资,具体以甲方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如乙方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甲方可以拆借形式向乙方提供融资,拆借规模、期限、利率按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情况商定。
9.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协议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行为或主张不能免除甲方承担本条款项下违约责任的义务。
10.提前支取:
10.1.2政府监管机构确认乙方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等情况;
10.1.3乙方出现流动性紧张;
10.1.4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
10.2.3上述计息期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不足一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陆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4上述计息期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二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5上述计息期超过二年(含二年)不足三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贰年期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6上述计息期超过三年(含三年)不足五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叁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2.7上述计息期超过五年(含五年)的,计息利率为协议存款起息日适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伍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10.3上述重新计提的利息,扣减该协议存款项下甲方已实际支付乙方的利息后,在提前支取日随本金一并支付。
11.保密责任:
11.1除非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规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要求披露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披露方应确保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知晓并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责任。
11.2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规定以及任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书面告知对方。
12.合同的解除与挂失处理:
12.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不得被视为变更或解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12.2乙方的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乙方应持单位公函,向甲方申请挂失,甲方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
13.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4.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时终止。
14.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未尽事宜,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合同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结构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四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确实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现后李某及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李某只是对将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解,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王某虽然身份不能明确,但可以将其以虚拟人的形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误解,但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对该款项不享有所有权从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不能承担返还义务。该笔存款的户主王某身份不明又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只能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尝试从两个方面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 析]
一、关于李某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
1、李某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出借误认为赠与等。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李某对其到银行存款的行为及银行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是明确清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银行帮助下存款,并未将存款行为理解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对合同的性质不存在误解。
2、李某是否对当事人身份产生了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身份产生误解,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例如在加工承揽、委托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李某和银行,李某将存款交由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款时应当明确的知道为自己服务的是银行,也只有银行才具有帮助李某完成该服务合同的技能和资格,所以李某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也未产生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柴油发电机当作汽油发电机购买,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90号的水泥当作130号的水泥购买,将黄金手饰当作黄铜手饰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50吨的起重机当作100吨的起重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中李某与银行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50000元人民币,从李某携款到银行,将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存入50000元人民币,再到银行工作人员清点,并按李某要求存入的过程中,该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所存的是50000元人民币这一事实都是清楚的,未发生任何的争议。李某对这50000元人民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
4、如果本案依李某请求,按重大误解撤销了存款行为,就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由银行返还李某50000元,并由有过错方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出现了,银行能返还取得的50000元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李某的存款所有权并非由银行取得,而是由卡主取得。银行没有得到存款所有权,当然就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在其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故李某不能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
二、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其实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个是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另一个是李某将存款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
李某在后一个民事行为中,本意是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但因将借记卡拿错,使得对该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将钱存入王某账户的后果完全与李某存款行为的目的相悖,并且使李某承受了很大的损失,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结构性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篇五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经办行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