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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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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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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制度篇一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的资质、教育、检查及职业危害协议的签订。

2)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场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2)公司安环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入厂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业人员的查体、职业卫生监护资料(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进入作业场所开工前的职业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商负责建立本施工队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其他职业卫生的管理资料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各发包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病危害日常管理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其监管责任。

6.1资质要求

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或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冒名顶替。

6.2培训教育

1)开工前,公司安环部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2)开工前,发包单位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教育。

3)培训教育结束要进行考核(包括临时增补及调换人员),考核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6.3现场管理

1)外来施工人员只能进入指定现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以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需要的机械器具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职业健康防护方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4)发包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防护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罚款或停工处理。

5)发包单位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来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6)严格控制承包范围,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特别是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7)发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将检查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为了明确双方职业健康危害责任,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双方签订施工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协议,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项目名称;

7.2工程项目施工地点;

7.3双方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责任;

7.4违约责任;

7.5协议有效期

7.6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承包经营制度篇二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4.3.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合格承包商名录。

6.2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承包商档案。

6.4安全检查记录。

6.5 《外协安全合同》。

承包经营制度篇三

为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加强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行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相关部门职责

1.1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内容:

1.1.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1.1.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1.1.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1.1.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1.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2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在协议签订前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2.1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1.2.2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1.2.4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1.2.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6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2.7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承包商管理部门复印后交安全生产技术部存档。

1.3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承包商人员(劳务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1.4公司牵头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活动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的问题,及时报公司处理。

2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2.1安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2.2承包工程所在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分析情况等。

2.3承包商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知识进行学习,由承包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2.4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承包商安全例会,传达、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3.1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3.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3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3.5承包商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作业过程的协调

4.1.1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承包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其它临时性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自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工程所在单位或公司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4.1.3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必须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重大问题要共同协商。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4.2.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2.2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2.3承包商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通报;

4.2.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承包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技术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2.5在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全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承包商评价

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每半年一次

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评价,确定承包商是否续用,如不续用,依据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赔偿。

6事故处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因非阿拉尔青松化工因素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阿拉尔青松化工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公司与承包商共同对事故调查处理。

7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共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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