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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管道合同纠纷(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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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管道合同纠纷(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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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管道合同书篇一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一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工程造价为:元整。(即:¥ 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竣工。

第三条 材料供应

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

二、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工程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七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0%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

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三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

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七日将其余的40%支付给乙方,余下20%款项在工程使用后六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30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

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正常使用30天,视甲方验收认可。

第六条 保修维护

乙方提供本管网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二年内设备、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提供无偿免费服务;二年后为有偿服务。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管道合同书篇二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如果已婚,写夫妻双方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 ,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经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为每______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为(1)现金(2)电汇:_______________ 。

3、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支付第一期三个______月租金共计______________元,此后每期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月____日前、__________月____日前、__________月____日前,每次支付后三个______月租金___________元。此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约定一______年交一次。

第四条 房屋用途及保持

1、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仅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

3、乙方经营特殊行业,需征得社区、附近居民同意的,应自行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房屋修缮及添附

1、房屋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房屋,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质量或其他设施损毁,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3、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七条 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乙方逾期返还房屋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押金

1、押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须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4、甲方扣留押金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租赁期内,甲方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______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3、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房租或迟延返还房屋及钥匙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修缮、搭建,应向甲方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转租的,应向甲方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5、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法定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__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道合同书篇三

发包单位: (简称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简称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经过批准进行的安装工程,经同意由承包方承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台(套)数: 1 套

第三条:工程地点: 大兴区榆垡镇

第四条: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1:拆除旧有管道及阀门等,安装新管道及阀门。

管道合同书篇四

出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机械概况一览表

二、双方职责及有关配合事宜

1.租赁管理及双方职责: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进退场安拆、加节附着、维修、日常保养和提供相关内业资料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甲方负责设备的使用,乙方派入甲方项目部的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设备进场前,乙方需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设备安装检测和验收后并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后,乙方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

3.甲方应提供一份与安装有关的正式项目施工图交乙方,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安装方案有关问题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并及时做好记要。

4.设备进、退场前,甲方应负责做好作业现场的加固、平整、清理等工作,使乙方设备能够顺利到达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应负责乙方的停机损失和二次转运的费用。

5.设备的基础有甲方负责设计与施工。设备安装前,甲方应提供壹份基础的设计方案与验收等资料给乙方。设备安装与附墙所需的预埋铁件、锚栓由乙方提供,费用由甲方支付。

6.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基础预埋节的安装,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进场安装设备。附墙预埋件由甲方负责按双方确定的方案埋设。

7.设备安装前,甲方应提供总功率为_______电源,从甲方配电室至设备的基础处的专用开关箱与电源线由甲方负责,专用开关箱至设备的电源线由乙方负责。

8.设备在安装或拆除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派管理人员驻现场,随时协调解决安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设备的安装、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的警戒区域,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划定与落实。

9.当设备需要做附墙时,甲方应提前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统筹安排。

10.乙方及时提供设备验收资料及使用过程的内业资料交付甲方使用。乙方设备进入工地后,甲方应做好设备及附件保护、保管工作。若发生丢失、毁损、灭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本设备配备证件齐全_______名操作司机。在租赁期间,设备司机应遵守甲方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不得疲劳作业,若出现乙方配备的司机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甲方有权要求退回。

12.在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甲方若需对设备进行改善或增、减部件,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3.甲方在工地提供宿舍_______间,作为设备常用配件及司机休息之用。

14.甲方每月应安排半天停机时间作为设备保养、检修作业时间,且不扣除租赁费。

三、费用结算及双方约定

1.设备租赁费收取时间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次日起,至设备实际停用日止。设备实际停用日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2.设备安、进场、附着、爬升等工作内容按_______计费。基础预埋件、附墙预埋件、附墙拉杆改造等费用按_______计费。

3.设备租赁费每月以_______计费设备司机工资由甲方负责按时发放,每人每月以_______计费。甲方承担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4.甲方应保证租赁期限不少于_______个月,少于_______个月,按_______个月结算,超出_______个月时,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5.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设备押金_______押金不计利息不抵租金。设备安装完毕三________日内,设备拆除前双方结清所有费用,乙方退还押金。

6.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或现场情况的特殊要求,造成设备安装、拆卸无法正常进行,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7.设备如果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派人修理。造成设备每次停工修理时间超过一天的,每超一天租赁费应按_______________元/天扣除。

四、违约责任

1.若由于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停机直至拆除,由此产生的拆除退场费与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_______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2.诉诸当地_____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六、补充事_____________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________日起生效,至拆机退场结清费用止自然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管道合同书篇五

发包人(全称): xx县给排水公司

承包人(全称):xx县给排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安装维修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说明和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 年 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3年 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xx县给排水公司

一、总则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 造价咨询企业: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0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21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通讯联络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工程分包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工程。

6.2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的分包合同分别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的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所有款项。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

8、事故处理

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专利权和特殊工艺 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3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0、联合体

10.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0.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保障

11.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11.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财产

12.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2.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68.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工程完工为止。

12.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68.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3.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3.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3.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3.7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及附属设施(如:上水、下水、化粪池、各种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

14、承包人 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4.2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4.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4.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合同第57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15.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5.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6.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7、监理工程师

17.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具体人选以及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根据第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7)根据第5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0)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7.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7.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7.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5.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5.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 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具体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工程款的支付、结算价款的调整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1)根据第5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的费用;(3)根据第57.1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8.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9、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9.1 承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按照15.2款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1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5.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5.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9.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指定分包人

20.1 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工程的分包人。

2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20.3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21、承包人劳务

21.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

21.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1.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1.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1.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2.4 承包人按第2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2.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2.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2.8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3、发包人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

24、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5、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0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3条规定索赔费用。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6.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1)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6.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26.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6.5 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6.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6.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6.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7.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7.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8、开工

28.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8.2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8.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9、暂停施工和复工

29.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第68.4款规定解除合同。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5条规定处理。

29.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29.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29.3款规定处理。

30、工期延误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0.2 当第30.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0.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0.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0.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31、加快进度 31.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7.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57、73条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2、竣工日期

3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2.3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以承包人再次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3、误期赔偿 33.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5.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和安全

34、质量管理

34.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4.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4.3 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5、质量目标

3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双方约定参加某项工程质量评比的(如:龙江杯、鲁班奖等),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评比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3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7.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35.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6、工程照管

3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6.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7.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第61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7.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7.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4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8、放线

38.1 监理工程师应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8.2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38.3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根据第57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8.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9、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6条规定处理。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0.2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0.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到货地

管道合同书篇六

管道工程是指建设输送油品、天然气和固体料浆的管道的工程。管道工程合同书怎么写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道工程合同书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9-0201《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一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工程造价为:元整。(即:¥ 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竣工。

第三条 材料供应

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

二、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工程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七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0%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

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三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

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七日将其余的40%支付给乙方,余下20%款项在工程使用后六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30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

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正常使用30天,视甲方验收认可。

第六条 保修维护

乙方提供本管网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二年内设备、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提供无偿免费服务;二年后为有偿服务。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管道维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润泽园院内排水管道维修;

二、 工程地点:公司润泽园院内;

三、 承包范围:排水管道更换、碰头、刷漆及垃圾清理;

四、 承包方式及单价:包工包料。以上工程内容共18700元;

五、 开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9月10日完工;

六、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维修,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八、 安全问题:乙方在维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完工付款后失效。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主要材料概况:

暖气管道用 。 暖气片用 。

2、安装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造价:

(3)开工日期:20xx年月 日;

(4)竣工日期:20xx年月 日;

(5)付款方式: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第二条 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指定货物堆放地点,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负责暖气管道的安装、调试。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 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5‰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4、 由于材料及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水电接入口;

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六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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