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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精选8例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5-02-16 14:57:56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精选8例
时间:2025-02-16 14:57:56     小编:CZJ6

 

案例分析在教育培训中也有重要作用。通过具体的实例,教师可以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复杂的知识点,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一

物业公司装修申报管理

【案例一】 某日,某高层楼宇32楼B室的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上一份装修申报登记表,申报在阳台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物业服务企业装修管理人员在接到申报后,拟予以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上级主管在审核相关资料时,发现安装地点不明确,于是要求公司装修管理人员去现场核实,发现该户申报的安装位置实为共用屋面,而非业主自用部分。

问:1.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2.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如何改进?

【分析】此案例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业主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资料过于简单,以至于无法确认业主安装设备的具体位置;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装修管理人员没有到现场核实而盲目同意。

因此,物业装修管理中,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首先是业主申报装修时,物业管理人员应辅导业主认真填写《装修申报登记表》,详细说明装修地点、内容等情况。

其次,在房屋装修情况不明,或语言表达不清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核实,不可盲目接受业主装修申报。

第三,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和约束,强化装修管理责任意识,同时检查公司装修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改进。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模板)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二

利用室内坡顶加设钢结构阁楼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巡逻人员发现某栋高层顶楼有较大量钢材料堆放,经了解得知顶楼住户准备利用室内坡顶加设钢结构阁楼。

巡逻人员当即告诉业主,此项装修工程应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图,并应事先申报,得到许可后才能施工。

问:1.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存在什么问题?

2. 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应如何改进?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中的情形在目前大多数装修管理中容易出现,往往导致不安全因素产生。

增设钢结构楼面板,需经专业设计单位或有同等资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装修单位一般无钢结构设计能力,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设计权限。因此,需经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从管理角度看,有较大量钢材料在楼顶堆放,说明在建筑装修材料进出管理上存在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检查相关管理环节,尤其是加强材料出入控制和巡检工作,防患于未然。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三

装修时间管理

【案例三】某高层写字楼国庆长假期间实施装修,物业管理员以装修时间不合适为由,要求其停止装修活动。

问:物业管理员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装修作业的时间管控,要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特点实施管理。

本例系写字楼项目,不像住宅项目节假日不宜施工,其合理的装修时间应是节假日。因此,物业管理员的管理要求是错误的。

住宅项目的装修施工时间管理:

允许装修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8:00。噪音施工允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8:00。

禁止装修时间:周日、法定节假日及每年高考、中考期间。

噪音控制时间:早上08:00前,中午12:00-14:00时,下午18:00后。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四

装修巡查

【案例四】某日,某高层楼宇物业服务企业巡楼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某户业主未经申报擅自违章更换了四扇铝合金窗。于是巡楼员开出违章整改单,要求其进行整改。

问:对此事件你有何看法?将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此案例表面上看是巡查中发现了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更换四扇窗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此案例中有如下问题需引起注意:

第一,在发现问题之前,巡楼员的巡查工作做得是否到位?为什么事前没有发现违章?这就需要检查巡楼员的巡检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小区门岗是如何控制材料进出的?这需要检查门岗值班环节;

第三,开出违章整改单,必须说明违章的依据、要求整改的时限、以及拒不整改时将采取的措施,而不能简单要求其整改就行了。这是巡楼员如何出具整改通知单须掌握的基本要点。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五

装修消防安全管控

【案例五】物业服务企业装修管理人员在某幢楼层巡视时,发现某装修单位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工人用电炉做饭,且无灭火设备,于是立即对该装修户提出整改要求。

问:对此事件你有何看法?并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装修现场材料应堆放有序,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采用简易方式点火做饭,易燃易爆材料应专门堆放,现场必须配备灭火装置。否则,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六

小区卫生(灭蚊)管理

【案例六】某小区入夏以来蚊子突然增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小区周边进行了灭蚊消杀处理,但蚊害依然严重。

通过进一步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该小区某栋15楼一空置房的阳台有大量积水,怀疑此区域为蚊子孳生源。

物业服务企业立刻与该户业主取得联系,在业主的配合下清除堵塞阳台雨水口的塑料袋,排干阳台积水,加药杀灭水中蚊子幼虫,并再次对小区进行一次成蚊扑杀,几天后整个小区的蚊子明显减少。

问:对此事件你有何看法?并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积水是蚊子得以繁殖的基本条件。如果某区域内发现大量蚊子,那么一般其周围100米内必有积水。

大面积的积水无法投药,可适当养鱼,让水中的鱼将蚊子幼虫吞食。

小面积的积水一般通过排水和加药来杀灭幼蚊。

对于工地上不流动的死水,可通过加入少量机油等方法来减少蚊子的孳生。

小区内蚊子孳生的地方多为水沟、地下车库集水坑、天面积水、业主家阳台或花槽积水、绿化带中的空罐头或空饭盒等。

为了达到群防群治,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定期清理积水,保证卫生及适当喷杀成蚊外,还应积极做好“四害”知识宣传,发动业主做好自家的清洁卫生,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七

物业服务前期介入

【案例七】某花园入住不到三年,原园林设计曾得过景观设计大奖。

但入住一年多后,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抄近路,中物智培,在绿化带走出几条小道,物业服务企业多次补种,并在小道入口处增设了爱护绿化警示标识牌及护栏,但依然收效甚微。

物业服务企业经过分析,业主抄近道是因为原设计园路不合理,不便于业主出行。

发现此问题后,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了“疏”的方法,在已踩出“路”地面铺设石板路径,既方便了住户,又保护了园林景观。

问:对此事件你有何看法?并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小区园林设计与公园园林设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十分强调“实用”,小区园林的用户是相对固定的,活动方向也基本固定,在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方便”、“实用”,然后才是美观。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介入时,必须注意园林的园路分布及园林功能的合理性,提前请建设单位做好安排,避免给日后的使用带来不便。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案例八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

【案例八】某花园A栋1604房业主李某深夜回来时在小区内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

李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安防人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8605元。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秩序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并不负有保证每个居民人身安全的义务。

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24小时安防人员。案件发生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大厦。

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虽在合同中承诺24小时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公司的这种安全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安案件。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了24小时安全防范值班。

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帮其要求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以支持。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故判决如下:

(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86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原审诉称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的赔偿之责。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判决上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防范服务义务,这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

如果安全防范工作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安全的义务不能等同于保镖的义务,也不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安全防范的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安全防范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遭受不法侵害,但并不能因此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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