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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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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范文(18篇)
时间:2024-03-20 02:46:02     小编: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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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一

如今,为了实现投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工程造价在各行业的应用已是十分广泛。其中,水利工程造价在水利行业的运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水利工程有着周期长、投资高、易受自然与地质环境影响等特点,使得水利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有着一定的易变性,需要水利工程的工作人员时刻关注各个环节的动态,随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与措施。所以,如何有效且科学地使水利工程收益最大化,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提出了深刻思考及挑战。而本文就水利工程前期的投资、决策与设计,中期的招投标与施工,后期的竣工验收三个主要阶段进行一一探讨,以求出一套可行性强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方案。

1.1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阶段关系着后期阶段能否有效地进行控制,所以,造价人员必须要对技术、经济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制定出最优方案,以便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造价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认真调查清楚工程项目实质所需的资源及环境要素的基础之上,并对所调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第二,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预测前,必须收集好有关工程材料采购地、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其价格、施工用水与用电设备等基础资料。

第三,根据相关的行业资料及国家、政府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市场预测与投资估算,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些必要依据。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例如,对工程的风险性进行分析时,要确定项目的主要风险源及抗风险能力,水利工程造价人员要根据市场预测和投资估算进行项目决策。

最后,为了防止盲目投资,在进行决策时,通常采用“集体决策制”,或投资方、决策人与专家组三者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1.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要注意技术、经济、实际与设计的关系。而如今已是市场经济,所以为了实现设计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避免出现设计和施工脱节,或施工时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等问题。因此,为了控制好设计阶段,一般有这三个方向需要注意。

首先,利用设计招标形式选择采用先进技术、工程造价低的较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

其次,根据技术经济指标对初步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计算、分析、比较、评价,选取相对合理的方案。

最后,在整个设计阶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贯彻“先做预算,再计划”的方针,实行限额设计,并杜绝一些设计过程中“不算账、不计划”的不良现象。

2.1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所以在招标阶段,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可操作性强、清晰明了、有制约性的,且与价款、责任、义务等有关的法规条款。

其中,施工价款合同包括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为了招标的公正与严肃性,一般工期短、规模小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期长、规模大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而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条款包含了本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一经签订,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突发情况多样而不确定,想要完全不出现变更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些条款就约定了在发生这类情况后的工程价款处理与结算的方式。

在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控制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工程款拨付的控制。所以,为了维护双方利益,保证资金在工程上的及时供应,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工程款拨付方式条款应该是在总合同价款控制前提下的多节点进度款控制,明确规定进度款的提交、核定、拨付时间。

2.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工程阶段所占时间最长的阶段,而工程投资也主要发生。

在施工阶段。所以,为了避免投资的浪费,除了要求建设单位方加强对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注意工程结算管理,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上的问题。

一是,工程造价材料费的价格的举足轻重,占总的工程预算费的70%左右,为此,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合同中的材料用量确定材料价格。

二是,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具有易变性,一旦设计时不注意,很容易出现设计变更。所以,施工之初,一定要严把设计关。如果实际情况需要设计变更;那么,在变更时,一定要有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且要尽量使设计赶在施工之前(有些设计变更不是要有批复才行吗?)。

三是,规范施工阶段的现场签证管理,做到随做随签。同时,为避免给今后竣工结算时带来不利影响,签证时一定要有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共同签宁后才生效(因为有批复概算的制约,有一些签证是否也需要批复?)。

四是,招标方要与承包商、供货商签定相关合同,或预留足够的风险费用(现在水利工程计价中有一项叫暂列金额,是否等同于此费用?)等措施来实现最低化回避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风险。

在水利工程竣工与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往往会有投机倒把的侥幸心理,过于夸大工程量与工程难度,将一些莫须有的工程量加入最终的结算,或是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结算。这时,造价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施工合同办事,认真审查图纸与核实实际工程量,根据先前收集的工程资料及竣工资料正确计算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同时,必须要合理套用定额或选用单价,注意费用性质,完成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4总结。

总之,只有对水利工程实施全面的造价控制,整体上把握工程情况,才能达到造价管理控制的最终目的。而随着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地不断改革,水利工程造价的管理也已开始朝着国际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只要重视工程建设前期投资决策与设计,把握实施中期的统筹规划,认真仔细后期的工作,对水利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与管理,一定会使得水利工程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桂先.水利工程造价的控制及管理[j].中国西部科技,20xx,(12).

樊静,郭元明.浅谈水利工程造价过程控制[j].科技与生活,20xx,(02).

张金虹.浅谈水利工程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xx,(03).

李彩红.水利工程造价控制浅析[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xx,(07).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收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三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天津市造价员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69号)《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津价协”)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宜。

第二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分为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和非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第三条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造价员工作单位在本市内发生变动的,登陆津价协网站/teca下载专区,下载打印《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同意签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携带经更名后工作单位盖章的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非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

(一)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出本市办理转出变更手续的,需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办理调出手续。变更核准后,津价协收回原专用章。造价员持转出手续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换发资格证和专用章。

(二)转入变更。

造价员转入本市办理转入变更手续的,需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现聘用单位、原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签章的变更申请表,以及以下资料报送津价协办理转入手续:

(1)《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壹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5)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第五条津价协核准以上转入资料后,对转入人员换发相应专业造价员临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年后(自津价协受理转入资料起),由造价员提交本人一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造价文件(概预算书、结算书、投标报价文件等),经津价协审核后,换发本市相应专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后,在一年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造价员在计价活动中发生有关规章禁止行为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四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一)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格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五

1.项目直接建设成本的组成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购费、场外设施费用、场地费用、工艺设备费等15项。由于项目建筑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并且和土地连成一片,因而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中应该包括土地征购费和其他当地费用。特别注意的是其他当地费用属于项目建设直接成本,还要注意其构成内容。

2.项目间接建设成本项目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开工试车费、业主的行政性费用、生产前费用、运费等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的费用。

3.应急费应急费由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和不可预见的准备金构成。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是用来支付那些几乎可以肯定要发生的费用,是估算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预见的准备金只是一种储备,可能不动用。

4.建设成本上升费用一般情况下,估算中使用的构成工资率、材料和设备价格基础的截止日期即“估算日期”。必须对该日期或已知成本基础进行调整,以补偿直至工程结束时的未知价格增长。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六

我国工程造价专业人才是推进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对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下文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培养掌握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开发方面工作。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七

随着我国建筑业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以来,各地政府更是加大投资招商力度,出现建设空前繁荣景象。随之而来的促生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快速扩张发展,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成为建设方与造价咨询企业联系的纽带,近年来跟踪审核造价管理几乎成为建设方造价管理的普遍模式,基于跟踪审核全过程造价管理起步晚,时间紧,规模大,任务重,难免出现很多不尽人意的管理问题,下面就建设方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与分析。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历经了计划经济阶段的政府定价,改革初期阶段的政府指导价,以后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的三个阶段。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第一个阶段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量价分离”将过去完全有政府计划统一管理的定额计价改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的第二阶段的核心问题是推行彻底的“市场定价”模式,赋予建筑产品商品属性,这些客观条件催生了、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诞生[1]。这些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的计价模式,使得我国的计价依据在法律地位上得到进一步明确。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八

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皖价协„2008‟2号)的规定,造价员每三年必须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资格证书进行一次验证。经省价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对象。

凡2008年之前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凡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人员,将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验证要求。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价协统一组织,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协助实施,并采取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分片进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与继续教育工作同时进行。造价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将“安徽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表”(附件一)和资格证书交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每期继续教育结束后,对造价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价协统一在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继续教育、验证合格”专用印章和公章。

三、继续教育课时安排及相关问题。

本次继续教育培训总课时为30学时,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为15学时(即2天),其余时间为自学。培训费用为每人200元,培训教材为省造价管理总站和省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法律、法规汇编等有关资料,教材资料费为80元。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验证工作于2009年12月前结束,培训师资从参加过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前培训师资培训班的人员中抽调。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协调,请各市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各市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计划(统一安排计划表,见附件二)报省价协,以便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九

工程预算是将工程的投入状况以一种货币的方式展现出来,以此来揭示工程的经济效果,是制定各项方案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忽视了工程预算这一环节,制定出的各种方案也就不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大的利润是每一个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目的,建筑企业也不例外,那么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预算管理者便会千方百计地将资源用到该用的地方,同时将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避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以追求最大利润。

2、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工程预算可以使工程的预期价格得以显示出来,同时,也会使工程所需的人力、物力得以反映出来,此外,工程预算也会与每一个职能部门以及每一位员工相联系,各个部门的工作对工程预算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科学完善的工程预算的前提下,每一个职能部门员工的积极性得以提高。

3、加强企业管理。

工程预算管理并非是阶段性的,或者针对某一对象进行的,而是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与每一位员工有关的,在工程管理的每一个过程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严谨地制定工程预算,同时将工程预算贯彻到底,这当然会对企业的管理起到强化的影响。

1、相关预算操作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存在不足。

预算工作是一种技术要求和理论要求都非常高的审核工作,对执行的审查人员有非常高的综合性要求,不仅需要相关的预算审查人员建立起较强的核心综合素质能力,还需要审查人员拥有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的经验,从而达到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更多的突发状况的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施工工程费用计算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往往会导致预算工作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高科技尖端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的新材料的使用,普通的预算审计人员往往缺乏对其的基本认知,进而导致预算工作出现误差。又或者是不同预算审计人员思考角度和经验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即使是对同一建筑工程的预算估价也会存在大量的差距,进而导致预算工作出现大量的问题。

2、无法准确预算材料价格。

材料费用的开支在建筑工程所在的比重高达60%,由此可见,材料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具体影响,限制了材料价格便会限制了工程造价。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变化迅速,使得材料价格不可能始终维持一个特定的数字上,从而使得工程预算中的材料价格和结算价格有很大的出入。

3、变更的随意性较大。

不少建筑企业往往为了尽早地开工,便在没有通过认真细致的研究以及投资额的审批阶段便制定出了工程预算,可想而知,这将会使得对预算的工程进行调整变动,但是这种变动往往比较随意,也没有某一部门或某一员工对此进行监督,也没有对变动所造成的损失规定责任制度。

1、改善人为因素对工程预算编制的影响。

第一,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包括拓宽员工再培训、再提升机会,特别是对预算管理人员、设计人员、监督校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与提升;阶段性成绩评定,如肯定优秀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二,预算人员专业化,要尽量保证预算管理人员工种的稳定性。第三,提高预算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筑工程预算工作量大、繁琐,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企业应充分注重预算管理人员良好职业素养的形成,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预算人员也可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工序,注重市场价格信息的变化,学习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了解新材料、新设备,增加设计知识。第四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预算人员要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要了解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范围的描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有的写得很简单,有的写得很模糊,这些都需要在答疑的时候提出。

2、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工程预算的准确性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工程预算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加强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建筑工程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提高工程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核心是提高工程各组成要素的市场化程度,使工程预算价格更切合市场、切合实际,偏离了这点,工程预算的准确性无从谈起,只能是纸上谈兵、虚而不实。只有把握工程预算的价格市场化,才有利于投资人确定更具控制性的工程投资总额,才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更全面、更具活力的竞争。

从广义上讲包括从投资立项开始的投资估算管理、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管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管理和竣工阶段的结算管理。因此工程预算并不是一个“固化的静态的数字”,它随着工程的寿命周期发生波动。随着项目工程自身的变动而变动。作为价格预期的工程预算一旦固化,必将产生相应的风险,若风险无法得到合理的分解,最终将导致工程造价的扭曲。因此,必须实时跟踪工程预算中“量”和“价”方面的变动,分析其变动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挥工程预算管理的能动作用。

4、完善项目全过程预算。

工程造价管理需要实行全过程动态控制,对于预算而言,更是如此。在工程设计阶段,必须着重强调对工程造价进行计价控制,提升控制管理水平,提高投资利用程度。就我国而言,往往不够重视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而都把造价控制的重点放在施工阶段。然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结合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进行造价全过程动态管理。进行合理有效地预算编制工作,从工程前期,就对项目进行预算控制,保证设计阶段造价成本的可行性,发挥设计阶段效益控制水平,使其在施工阶段,项目造价更易控制。

5、加强对变更的控制。

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深化进行,如何有效控制变更,减少变更费用,是工程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对于变更常采取前馈的方法,事先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工程施工阶段时的变更。通过引入设计招标机制,实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的设计方案,优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对方案反复审查,最终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抓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同时,也要做到核算工程量、定期统计做到对工程的有效控制。

做好工程预算校审工作,首先要分清工程预算校审的阶段和重点。制定出工程预算校审程序,明确发包方、承包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贷款银行、预算中介机构在工程预算校审中的职能和责任;其次要严明工程预算校审工作纪律,防止工程预算校审走形式,造成工程预算校审形同虚设;再次,工程校审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工程预算经验,有能力承担起工程校审的职责。

综上所述,预算管理的作用不容忽视,其对整个工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预算管理,才可以帮助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工程中应用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与管理,从而促进整个施工过程的高效运行。此外,有效的预算管理还是加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效手段,是企业保障工程经济收益的强有力的措施。

文档为doc格式。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大家好!

(一)积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1.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造价工程师注册及其日常工作。一是协助完成了2004年至2006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目前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达1071家;二是负责完成了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等日常工作,2004年至2006年共办理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2.9万余人,续期及变更注册9万余人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达8.5万余人。三是组织开发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管理系统,经过三年来的运行,该系统已实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等功能,对提高政府行政办公效率和协会日常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做好造价工程师的考务和考试教材编写工作。协会自接受建设部、人事部的委托,承担造价工程师考试命题等考务工作以来,领导高度重视,不仅在保密要求、试题质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组织与严格地把关,而且在考试与阅卷工作的监督、检查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建设部、人事部的认可。2006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协会不仅积极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进行教材修订的组织与联系工作,还派出专人参加了教材的编写工作。

3.积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贯彻清单计价规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编制专业工程计价规则。如水电工作委员会参与制定了“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等;冶金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冶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冶金工业建设工程综合单价”、“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冶金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煤炭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煤炭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参数”等9项技术标准等等。以上标准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行业业务建设和规范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1.为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协会组织有关地方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程”、“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程”和“工程结算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为咨询成果的规范化提供了参考依据。

2.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建设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我协会对全国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下,协会于2006年向全国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编制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大纲》,同时组织编写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培训教材”,使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3.各省市造价管理协会也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如陕西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先进企业评选办法”及“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公约”等;湖北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导则”、“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咨询单位及其执业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公示办法”;甘肃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等。这些办法的制定,大大提高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水平。

(三)加强研究工作,为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协会把科学研究工作当成了一项主要工作来抓。20042年以来,我们共承担了14项科研课题项目,其中,2项国家级标准,8项建设部课题,2项协会课题,2项国际合作课题。主要科研课题内容包括:

1.组织有关省市造价协会、专业委员会完成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已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向全国征求意见,完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已经建设部批准颁布实施。

2.完成了建设部科技司立项的四个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包括:《最低价中标合理性的确定和约束机制的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发包合同中相关工程造价条款的研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和保证制度的研究》以及《造价工程师知识结构和能力标准的研究》。

3.开展了《中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其制度的研究》,组织和参加了《中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造价咨询单位责任风险约束机制研究》、《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问题的研究》等课题研究。

4.承担了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亚太区国家及英国高等教育与认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协助并参与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和清华大学“关于中国造价工程师与英国工料测量师执业能力比较研究”的课题研究。

5.协助政府部门举办了“中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论坛”。论坛探讨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立足实施专业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要满足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咨询服务发展方向,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创新服务,实施“做专、做精、做强、做久”的发展战略,树立“品牌”企业的发展目标,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服务宗旨,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

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把为会员服务作为最高宗旨,始终把握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方向。

1.为落实cepa协议精神,加强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5月我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签署了《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互认工作得到了两地广大会员的一致拥护,会员们踊跃参加,经过两地协(学)会的推荐、培训、面试考核后,内地造价工程师有197人获得了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香港工料测量师有173人获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

2.制定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是会员非常关心的事情。我协会经过调查研究,3反复测算,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的支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国家发改委已同意将其印发全行业征求意见。

3.我协会与有关计算机公司合作,在协会网站上开辟了投标报价参考价格和造价信息专栏,同时组织专家编制了《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安装工程工程量综合单价参考指标》、《建设工程造价与定额名词解释》、《英汉工程造价常用词典》和《英国标准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参考资料,为企业的投标报价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提供了参考。

4.为加大宣传提高咨询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006年协会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活动,此项工作得到了各省市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广大会员积极参与,经过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营业收入的排序,于2006年12月公布了百名排序结果。

5.努力办好“一刊一网”,开展信息交流与服务。协会刊物《工程造价管理》获得建设部“优秀科技期刊”称号。2005年成立了期刊编委会,并在全国建立了通讯联络员队伍。在期刊内容上,坚持正确的办刊思想,突出实用性和可读性。在封面设计上,选择业绩突出的企业做宣传,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服务。在各省市定额站、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支持下,期刊内容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发行数量不断增加,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协会网站也充分发挥网络覆盖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灵活适时、交互性强的优势,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是协会的一项主要工作,近几年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本届理事会成立不久,协会就组织成立了由来自国内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管理部门、咨询企业的专家、教授、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教育专家委员会。组织教育专家委员会编写了“设置工程造价专业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为各大专院校设立工程造价专业和协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2.2004年和2006年协会在北京和苏州组织召开了两次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4教育工作会议,重申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使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3.几年来,协会组织编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案例及应用》、《工程风险与保险》、《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的理论与方法》等系列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制作了相应的网络教育课件,参加网络教育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从开始的3800人,到2006已增加至3万人。

4.为贯彻建设部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我协会分别在北京、浙江、广西、云南、青海等地举办工程造价高级研讨班,邀请国内有关专家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应用与实务”和“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会员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供及时的政策信息服务。

(六)坚持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继我协会正式加入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之后,2006年我协会经建设部党组同意,上报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icec),目前正办理相关手续。

2.2005年我协会在大连首次成功地承办了paqs第9届年会,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432名国内外代表出席了会议,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及大连市有关领导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并讲话。会上有41位国内外代表,围绕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价值工程、工料测量和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及全过程咨询服务等议题进行了宣讲,协会的代表做了题为《传承造价文化,营造美好未来》的主题发言。会后,paqs主席王书麟先生高度评价了此次会议是“paqs有史以来最隆重、最成功的一次盛会”。国内代表也称赞这是一次高水准的国际会议,希望协会今后多为会员提供这样的机会。

3.2005年和2006年,我协会连续两年推荐会员加入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目前有63名协会会员通过了rics的面试,获得了英国皇家工料测量师资格,其中部分会员应邀于2005年访问了rics。

4.协会每年都组织会员进行国际交流和参加国际会议。2004年组织会员参加了在马来西亚召开的国际工料测量师大会和在南非召开的paqs第八届年会;52005年组织了赴欧洲的工程造价考察团;2005年、2006年两次组团去美国国际造价促进会进行交流访问,同时连续两年组织会员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去澳大利亚测量师学会参加培训等,为会员了解国际市场执业情况,熟悉国际惯例及有关工程管理知识,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5.2006年我协会组织并邀请了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同济大学和国内有关学者就建设项目低价中标课题,在北京召开了“中美建设项目合理低价中标高级研讨会”。本次专题学术研讨会,不仅开创了美国和中国专家学者有关“合理低价中标”理论及其在工程实际应用研究等方面的直接交流,也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了解国内外相关理论,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我协会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所做的贡献,2006年马桂芝秘书长获得了paqs授予的“最佳服务奖”。

(七)加强协会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本届理事会不断加强协会秘书处的建设,提倡学习、务实、进取的工作作风。在思想建设上,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精神,努力提高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队伍建设方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树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思想;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回顾过去,硕果累累,工程造价行业不断兴旺发达,协会为会员、为行业的服务工作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不断改进,造价专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看到不足:一是造价咨询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有的企业脱钩改制还不彻底,仍存在依附关系,使一些咨询企业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给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二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执业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员还存在着差距;三是工程造价行业的法规尚不健全,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度需要完善;四是协会的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全面地了解会员的需求,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总之,与广大会员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以更加昂扬的斗6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把协会工作做得更好。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任务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部关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协会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坚持服务宗旨,发扬创新精神,加强能力建设,为开拓工程造价行业稳健发展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二)主要任务。

1.加强政策引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协会要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等措施,大幅度提高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促进造价行业的稳步发展。

2.努力完成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根据建设部令第149、150号要求,开展行政许可的有关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工程师注册与考试等日常工作。继续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加强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继续开展有关课题研究,每年选择几个工程造价行业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组织行业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究,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为行业发展谏言献策。同时,加大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力度,促进行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4.制定和完善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标准,加强行业建设。拟在工程造价行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和制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控制准则、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南等,提高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咨询成果的质量,为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5.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建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体系,对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会员实行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倡导企业诚信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恪守诚信和树立信誉意识。

6.搞好培训教育,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综合能力和执业水平。一是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150号精神,修订完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组织编写“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二是选择会员关心的问题,适时组织交流研讨,促进专业人员不断学习,增强自身实力。三是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才的需求。

7.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第十一届理事会和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icec)有关活动;创造机会与国际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型人才,为企业拓展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服务。

8.继续做好协会秘书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服务和效率是协会品牌建设的核心,也是树立协会形象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增强自主创新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要在思想观念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在思想上要实现从依附型向自主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他律型向自律型转变。我们要增强搞好协会工作的责任感,要深刻认识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我们建议由各省市造价协会、专业委员会和会员评价协会的工作,通过社会监督和评价来完善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的行为。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拟在协会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专家委员会,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业专家、学者的作用,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包括热点问题、行规行约、标准规范、专业理论与方法、计算机软件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对会员关心的重点课题进行研究论证,为政府决策谏言献策,同时加快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创新服务,多办实事。

协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上不断改革、不断创新,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已有的服务项目基础上,要继续加强为会员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比如:开展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咨询成果的评选,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以及本次会议我们向全行业提出的倡议等。同时要针对会员的迫切需求,开展单位会员之间的交流,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支持与服务,要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起到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同志们,建设事业的形势突飞猛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令人欣喜。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服务,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把我们的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二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按其性质不同,一般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八个部分构成。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购置费;。

(3)设备安装工程费;。

(4)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其他工程和费用;。

(6)预备费;。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三

建筑经济、建筑构造与识图、建筑设备安装工艺与识图、建筑施工工艺、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原理、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实训、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训、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培养掌握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开发方面工作。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四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五

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按其性质不同,一般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八个部分构成。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购置费;。

(3)设备安装工程费;。

(4)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其他工程和费用;。

(6)预备费;。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六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

合同。

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节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计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中标价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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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提交或者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但双方就具体期限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适用、计价活动的评审或者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或者执业准则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计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篇十八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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