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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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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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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篇一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名刚刚被辞退的员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包括他在内确实已被辞退,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他还向记者透露,建福宫的“私人会员”制度实际上还仅是一个尝试,到他离职为止,还没有人真正办理过入会手续。关于故宫豪华会所的传说,集中在网友爆料的开幕典礼富豪名单、高达百万元的会员费设置以及“500席位全球发售”。特别是一张包括电影、时尚、传媒、投资界等诸多知名企业家在内的名单一出,引来网络疯狂,更有网友认为,这个名单或许就是建福宫这个豪华会所的会员名单。国家文物禁地,变身富豪餐厅,故宫“有关部门”浑身是嘴也很难撇干净。在舆论的群轰下,故宫颜面丢尽,为惩罚爆料者,不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

二、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可以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2、公司所称“临时帮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3、公司是否可以“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三、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四、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法论文篇二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xxx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篇三

现在的司法考试不止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考试,其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考生,由于非法律专业考生对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学科学习技巧、特点不甚了解,对司法考试的题型了解较少,关注度不够,脉络把握不准。为此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应从基础抓起。下面就介绍一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对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技巧。

先从最基础的说起,就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大本(卷一、卷二、卷三)是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由一些大碗或有些是参与出题人员编写的教材,其语言简练,重点突出,体系完整,针对性较强,所以建议非法律专业考生以此教材为基础,在认真、细致的研读教材后,紧随着就要把对应相关章节的真题认真,做一遍。通过这第一遍过后能够使学员在大脑里对真题有一定印象,对司考的整体脉络情况有个把握,大概的考题深度,所涉及的知识的广泛深度也有个大约的轮廓。这一遍后为其在以后的第二,第三个阶段的学习打下一个信心基础。这个阶段要鼓舞志气,提高其自信心。

然后就是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各个部门法系统知识阶段,此阶段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出于核心地位,也是最能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阶段。由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这个阶段尤其重要。

1、由老师系统讲解各个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以点带面尽可能扫除所有的疑问――巩固强化记忆。这就需要考生们去听一些名师授课。选择老师很重要,选择信誉好的辅导机构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我推荐一个网络辅导机构,就是青年人网。考生们可以去尝试一下。

2、认真解读历年司考真题――必须细心地复习三遍以上,真题是在全程复习过程中始终贯穿的主线索。因为做以前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每年的真题重复率很高,其实知识点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来考查。

3、认真研读每个部门法的法条――背后的原理一定理解透彻,注意把法条总结后记忆,

备考资料。

4、提高自信心,减轻压力。良好的心态才能有助于我们成功。

5、集中解决疑问,考生把疑问和不懂得知识点一一写在笔记本上,然后找老师解答或者找考友解答。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答疑的服务,都是由专门的老师进行答疑解惑。

第三阶段是全面提高应试能力和扫除全部疑问阶段、进一步的准确记忆知识点和准确记忆法条,这个阶段里,由于在第一、第二个阶段经过了较细致全程的学习过程,基础知识都以掌握扎实,紧随着就要做一些试题,在做题的过程中应重点把前五年的历年真题再重复做两遍,要严格按照真题的模式(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和时间要求来做。

真题十分重要,其中也有一些技巧。做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把握住做每种题型的速度;

2、要找到自己做题的感悟能力;

3、认真解读题干和每一个选项里的细节,找出里面的考点和题眼,对于仍然记忆不准确,或有模棱两可的知识点这个时间必须准确的记忆牢固,疑问的知识点要解决好。在此要把第二阶段老师讲课时的讲义和自己前期记录的笔记认真的细看下,把老师强调过的具有总结性的知识点深刻记忆在脑里。

第四阶段冲刺和自我调整阶段,此阶段在考前半个月左右,在考前的这几天的时间里,考生要把休息的时间调整好,按照正常的作息时间休息,保持好的心情。把相关卷一教材上的细小的知识点在翻看翻看。由于此前经过六个月时间的强化学习,大多考生掌握的知识针对司考应不会有问题的,为此大家都要对自己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针对一些考生在此阶段产生迷茫的情绪,或者是考生对自己的某个部门法一提起不知道再看些什么,这些是考前的所有考生都会遇到的现象,对此考生一不能着急、二要稳住节奏。最好把真题上的详细解析,或者是自己的某个弱学科重点是卷一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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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篇四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经济法论文篇五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多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助性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惩罚大学出版社,。

[3]焦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5。

经济法论文篇六

信息的不对称历史悠久,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是以一种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但是关于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近几十年。学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大致只是将其描述为市场失灵的突出表现。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只有经济法才有能力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其它法律并没有这个功能。但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民商法中也有少量的涉及。本文旨在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度与解析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遵循的原则。

(一)交易活动的成本原则。

无论是利用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制度成本与交易成本。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的成本在不断的降低。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情况中,总是分为处于优势的一方与处在劣势的一方。这些成本不光要包括占优势一方向占劣势一方发送某种信号的成本、占劣势一方分析信号的成本,还包括一些社会成本。

(二)遵循比例协调分配原则。

不管是立法还是遵守法律规范都要遵循一个比例协调的分配原则。这样才不会产生一些成本大于利益的产生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一定要坚持一个合适度,将成本降到最低,可能产生的伤害降到最小。

(三)最优组合原则。

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复杂、难易层度不同,规制工具需要达到一个最优的组合,这样才能够将每个规制工具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其中,不同的非信息工具之间可以组合,不同的信息工具可以组合,甚至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也可以到一个最优的组合状态。

三、信息不对称的历史发展。

信息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但是,信息不对称的发展并没有如同人类社会一样日新月异。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息不对称的发展是比较缓慢、比较微弱的。直到工业发展,企业产生之后,信息的不对称才开始加速发展的。工业革命时期,企业规模较小,还未出现“代理”这一概念。这一时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不是很明显,人们懂得制定一些简单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垄断市场。一些大公司开始实行了称霸商界的计划。企业中的合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甚至合同加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将消费者置于一个极度弱势的位置。传统的理论己经无法再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各方都在努力寻求一个平衡,力图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四、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则。民商法也一直在试图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且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主要包括解除、撤销合同,旨在保护劣势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努力主要表现在产权保险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我国《合同法》、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法典都明确规定了“错误制度”。因为一方对另一方产生误解而签订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甚至是撤销合同。用这种方式来挽救不合理的合同对劣势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失。

信息不对称又分为主观信息不对称和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于一方自己的误解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对方对有关信息的刻意隐瞒、欺骗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合同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拟定,同另一方商定。

五、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去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经济法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民商法有许大的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民商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而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两种规制工具,工具组合较为复杂。还有一点即民商法公权干预很少出现,而经济法中,公权干预明显增多。此外,民商法主要是时候补救措施,而经济法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

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的灵活。补充了传统规制的不足,对民商法具有一种补充效果。但也应该注意到,公权干预不可乱用,不然将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例如在经济法中的‘冷静期制度’就运用得很成功。所谓“冷静期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的非信息工具。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后悔权”。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如果后悔了,可以单方面的取笑合同,只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制度主要是运用在一些保险合同、网络销售合同、金融交易合同中。

但在前面笔者也提到过,这种冷静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可以适用于每一种合同中。比如人寿保险中可以运用冷静制度,而在财产保险制度便不适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时间较长,而财产保险时间跨度比较短所决定的。

六、结语。

信息的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产生之后,需要不断的去解决信心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然而,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的提出却是在最近几十年,并且,学界对信息不对称这一研究并不深入。在工业革命以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比较微弱的,而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不对称的研究应该是刻不容缓的,这样更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

经济法论文篇七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简单而言,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但是,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日后的讨论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二、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一)调整范围内存在共同点、不同点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必须是在各项法律条文的作用下来完成的。法律条文的制定,是从客观情况出发的,具有强制性、约束性。而市场经济表现的特别活泛,在各项操作手段和盈利模式上,都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来完成。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可以走向一个美好的未来而存在的。在调整范围上,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国家的市场经济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因此提供的服务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服务对象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民商法的服务对象,比较强调的是个体,更加偏重于社会上的民生;经济法则更加趋向于从国家的角度来出发,是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民生,两者表现的对象不同,因此在执行的相关手段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二)取向表现为同质、共生特点。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表现为繁荣状态,不仅促进了很多行业的进步,同时也在吸引大量的外资企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是,在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方面,仍然展现的非常显著,尤其是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的打压,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在大环境上分析,现下的国际局势也是比较紧张的,在经历过战争以后,市场就变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特别是垄断方面的管理和杜绝,都要依靠经济法来完成。

(三)两者的职能作用表现为互补关系。

(二)义务帮工与雇佣、无偿委托、无因管理。

1.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

相似之处,被帮工人与雇主都对劳务提供者有选任注意义务,但是程度要求仍有不同,这一点法律无法做出具体规定,取决于法官在实际案情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解释》13条规定被帮工人承担类似雇主责任的原因,即无过错责任。第一,二者的人身依赖性程度不同。雇佣的首要原则是支配,劳动者的行为取决于雇主的安排,如果超出指挥范畴,则会面临违约解雇的法律后果;义务帮工则不同,帮工人对帮工活动享有极大的自由,即使做出与被帮工人目的不同行为,其可以选择退出帮工,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监管仍待完善,在基本的劳动报酬,工伤理赔尚不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如果将义务帮工与一般的雇员置于同等法律地位,将被帮工人责任归入雇主责任统一调整,无疑是为无偿劳动关系的存在打开了法律窗口,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将难上加难。正如前文所说的,义务帮工的主体双方应为自然人,若一方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仍可主张无偿劳务的话,对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维权之路构成极大障碍。

2.义务帮工与无偿委托合同。

二者成立的基础多基于人身信赖。最显著的区别。

是,即使在都无偿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无偿委托也存在法律约定或者事前的契约合意,另外,无偿委托存在转委托情形,义务帮工则不可以,人身性要求帮工人需亲力亲为。

3.义务帮工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事前没有合意的过程,管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当时的环境,被管理人没有任何的主观意志与指示行为,对管理人也没有选任监督的可能,一切来源于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为的行为后果来判断是否成立无因管理;而被帮工人却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范围。

(三)本案探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应与同乘的5人均成立帮工关系,二审仅以受害人为被帮工人为由,而不适用《解释》13条中的被帮工人责任,以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显属不当,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余额应由被帮工人各承担1/5,义务帮工所发生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责任承担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连带责任成立的应有之义,从而秉承公平原则。

经济法论文篇八

【论文摘要】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成人教育社会政治经济功能。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谁掌握了面向21世纪的教育,谁就能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的地位。”

我国的各类成人教育部门,担负着培养、教育跨世纪人才的重大历史责任,在跨世纪的时刻,对成人教育的各种社会功能进行重新审视,无疑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

一、成人教育的经济功能。

“成人教育主要是对走上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它能直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不言而喻,成人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功能。

1.促进科技进步的功能。成人教育对科技发展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成人教育是培养科技人才的基地。通过发挥其教育的功能,成人学校能够为科技发展输送大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为科技进步及创新提供人力、智力上的保证;其二,成人教育的对象大都是在岗人员,其中不乏一些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他们在成人学校学到的知识能够直接作用、应用到生产第一线,能解决生产、生活中丞待解决的难题,从而直接为科技创新服务,直接促进科技的进步。

2.提高劳动力素质的功能。这里所谈的劳动力素质,主要是指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及技术水平。

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可以看出,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主要取决其所受教育的多少: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者的素质则越高;反之,劳动者的素质则越低。

通过一定阶段的教育,不仅可以使劳动者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也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判断、思维能力,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知识水平及技术技能,从而使他们的智力开发能够与产业结构、生产的发展相适应。

对于已经从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可以得到提高,经济也可以得到快速发展。

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

成人教育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就是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素质,以使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自主行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等符合规范、符合要求。这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指导功能。主要指成人教育有对人们的认识、思维、意识、情绪、行动等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调节和引导。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形形色色的新思潮纷至沓来,外来思维方式、价值观及外来意识,犹如一股强大的冲击波一齐涌入人们的眼前,令人眼花潦乱、目不暇接,在各种新思想、思潮面前,一些人往往茫然不知所措。

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个人的努力不可或缺,家庭、社会、学校的综合教育亦缺之不可。就学校教育而言,通过对成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重视榜样、发挥典型作用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治理论课与思想教育课“两课”的主渠道教育,无疑可以使陷入困惑的人们少一些瞒怨和指责,多一些理解、支持和参与,激励他们积极上进,不断进取。

成人教育通过对成人政治价值观念的不断灌输,可以影响他们一生的政治态度、观念意识及理想信念。

2.规范功能。我们知道,现在的成人学员虽然思想较成熟,言行较谨慎,但他们的意识、思维、行为等较之以往已有了较大改变,可以说现在的成年人是很有希望与潜力的一代,在他们每个人身上都有煜煜生辉的地方。但是,由于年龄、家庭、知识水平等因素制约,在一些成人学员的言行中,仍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随着学习环境的逐渐宽松,成人身上长期积淀下来的'不合规范的行为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原则上讲,成人学校对于所有成人学员在接受教育期间,对其学习、人际交往、服装仪表、品德、行为等都有比较明确、清楚的规范性条文予以规范和约束,同时,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要求等也对每个人意识、行为予以严格的规范,从而使每个成人学员的行为、言行符合规范和要求。

强制性的条文规范――刚性规范,对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实属必然,也很必要,而持之以恒的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等对于制约成年人的行为也至关重要,通过这种柔性规范,能够让人们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深切地体会到一个人的行为,任何时候都不应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背道而驰;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更不能违法犯法;“个人利益”的获得与实现,必须要受到社会公德及法制的约束和限制。

三、成人教育的文化功能。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由于教育投资少,整体人口的文化素质较低,仍是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潜在危机,所以需要大力发展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对于成年人接受知识、更新知识、学历教育及上岗培训等具有十分显著的功效。

1.传递功能。这是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共同具有的功能。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通过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使人类的文明得以延续,使我们的社会得以发展和进步。

在“传道”的过程中,教师要把各种有用的文化知识,传递、输导给成人学员,通过持久、深入、由浅入深地不断传授,可以使成年人在成人教育中吸收、汲取许许多多的传统文化及现代科技知识。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文化传递的直接者,通过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各种文化知识、价值观念、道德、修养等都会传导到社会成员的脑海中来,使他们充分掌握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工作岗位担任特定角色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从而对他们的一生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受益无穷。

2.创新功能。作为文化的直接传播者―教师,对文化知识不仅有传递、解释、传承的义务,同时也有选择文化、创新文化、更新文化的责任。正如列宁所说:“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革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不言而喻,只有在传播文化知识的其中,不断地对旧有文化、传统文化进行再创造,文化才能不断地推陈出新。

我们知道,成人学员是社会的劳动成员,也是社会某种职业的承担者,他们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认识社会、认识自然,而且也是为了改造社会、造福于社会,所以在学习中成人学员渴望学到良好的文化知识,和先进、有用的科技技能。

综上所述,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叶忠海.成人教育学通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高志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3]高志敏.成人教育概念辨析[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3).

经济法论文篇九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北京市的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台了治理交通拥堵的各项措施,对此,社会各界褒贬不一,关于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性更是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争议。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试图探讨一下关于北京市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指导人们认识和理解政府行为,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关键词:限行交通管制行政决策行政法合法性。

众所周知,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而现在却冠以“首堵”的称号,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市交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严重不平衡,针对交通拥堵问题,北京市出台了诸如单双号限行;摇号限购;提高停车费用,缩短计费时间;外地牌照上下班高峰期间不许进入五环等措施。除此之外,《“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表示,全国政府机构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但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对于以上措施,我想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下它的合法性。

首先,出台的一系列交通限行措施作为一项行政决策,要分析它的合法性,必须先从基本的形式合法性分析开始。有人指出单双号限行,其实质是限制私家车主,尤其是相对低端的私家车主,认为这项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出行权利,同时因为它也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涉及的是首先是个宪法问题,而在这里我主要是从行政法角度来分析它的合法性,既然是从行政法层面来讲,当然是要分析行政主体、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市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政策呢?9月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发布《关于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通告决定,月11号至4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范围道路(含五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即“1/5限行方案”。通告援引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时北京市人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个执行决议。这表明北京市政府可能获得了法律授权。由于该政策的临时性和试验性质,由北京市政府颁布,对于积累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经验并为更高级的立法提供参考方面显然是很很有帮助的。当然如果要成为永久的措施,则应寻求人大求法,而不宜由政府做出。因而决策主体合法性基本可以得到支持,但很牵强。形式合法是法治政府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限行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对公民财产使用权实行限制的行政行为,物权可以限制,关键是要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限制通行,是临时性限行措施,而北京市的限行措施是经常性的措施,不能作为限行的依据,所以我认为要想让限行措施有据可依的话至少要经过北京市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北京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而不是制定规章发布交通管理措施,而且在实施限行措施半年后又继续限行一年显然超出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于变更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而通告本身并没有提到补偿问题。公共资源的分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实施许可的范围,但既然是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那就应当打破原来的占有份额,将道路在开车人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人之间进行平衡,通过限制20%私车行驶让出来的道路资源理应为乘坐交通工具的人所享用,在减少撕扯的同时增加公共交通工具。而如果限行的目的只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对于私车主来说每周少开一次的代价使其能够得到其余各天行驶畅通,或者为新增加的私车腾出上路的空间,而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来说并没有得到多大实惠,甚至相反,有评估显示,因为限行乘坐公共交通的压力反而加大了,这很难说公共资源得到了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再加上限行措施对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根本影响不大,利益受损的只是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这样的话,根本无公平可言。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能将限行措施定位为行政许可,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实这在通告中就明确了这一性质,通告规定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的公务用车,封存就表示所有权不变,而使用权受到限制,党政机关的所有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70%在路上行驶,这种措施的起点是3辆车,而作为私车,绝大部分家庭只有一辆,只能对这辆车按时间封存,每周封存一天。对限制财产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强制法》,其立法权限没有依据。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影响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这是不争的事实。通告认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是依据,从这两个法律文件看,都有授权机关对机动车采取限制甚至禁止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特备是后者更是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时间行驶的的交通管制措施。这样看来,限行措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法律文件也规定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条件,这就是“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和“大气污染质量状况”,而现在却是全年每一天都限行,不管什么情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的机动车管理模式持续,显然与该适用条件的前提不对应了。

次,从形式上合法角度出发,实行长期限行或者连续采取限行措施,应当有新的了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由于交通限行不是对财产权的征收,不属于《立法法》所保留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理发的范围,而且是在北京范围内实施,属于地方性事务,可以由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其实合法性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合法性,当然更重要的是内容合理,也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法合理。形式上合法性的欠缺还可以通过新的立法来修补,予以改正。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合法性,我们更加应当追求实质意义上合法合理。作为法治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而且要合理和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实质合法性的体现。而北京限行措施的实质合法性还是很值得怀疑的,北京机动车系男性决策的一个重大缺陷就在于公众参与和决策民主化程度不足,欠下了“民主之债”。只能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以不断弱化、弹性化措施来弥补,但这样有可能为了满足民众而导致政策所能依赖的手段可能偏离政策目标。虽然上述这些弥补措施的实施效果尚无实证评估,对于限行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所占比重也不得而知,但是作为对限行措施合法性瑕疵的弥补,这些弥补蕴含着在形式上合法基础之上对实质合法的要求,构筑了连贯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之间的桥梁,这是值得肯定的。

结语:合法性的概念正在从“合法律性”走向另一种深层意义上意义上的“合法性”。所以对于交通限行措施,我们可以从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的复合标准来考虑,从而更好地推进交通限行措施的合法进行,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马啸.《汽车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8)钱卿.《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行政法学研究.(4)。

金国坤.《法治政府视野下行政决策的要件》.法治文明.(5)。

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以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为个案的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9(1)。

张俊娟《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政府解决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中的作用》..黑河学刊。2004(7)。

经济法论文篇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_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篇十一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范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1](79)。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8]一是行为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二是所有人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物上请求权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纯粹的物上请求权与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纯粹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是指针对物权本身而发生返还、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而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除了上述内容外,尚包括上述关于物上请求权的伴随性请求权在内。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针对这种分类,将纯粹的物上请求权归入物上请求权调整,而剩下的则由侵权行为法或者其它制度来规范。如可以把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所获得收益、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费用负担等,委诸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剩下原物和附属物(含孳息)返还、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等三方面归于纯粹的物上请求权。这种区分方式也可称为“范围”区分方法,其实质是将物上请求权的范围加以限制,而将物权附随性请求权委诸以侵权请求权为中心的其它制度加以调整,从而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

四、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扩张适用。

物上请求权的首要法律价值是效率,它具有及时有效保护物权的特点。它除了能有效保护物权外,其中的物权保全请求权还可广泛用于与物权类似的民事绝对权益。这也是采纳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模式的又一优越之处。

我国同样有必要依此建立绝对权益的保护制度。例如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学者多主张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1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15]更有学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保全上的共同点,而提出物上请求权保护方式,即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即不但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6]这些观点从个别民事权利立论,虽然发现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某些共性,但并没有看到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适用于整个绝对权体系。在将来的我国民法中,物权保全请求权可进一步上升为绝对权保护范式;侵权请求权则与之配合,着力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二者合力构建和谐的民事绝对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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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彭诚信,傅穹物权的自我救济[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3035。

经济法论文篇十二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篇十三

it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在国外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尚未普遍开展关于it项目风险的研究或实践。随着it的发展,应用领域的扩大和深化,it系统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客户对其性能需求越来越高,所以it项目上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决定it项目中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使it项目的成功率大大下降,由此可见,it项目的风险需要得到明确的、系统的、综合的管理。

1.客户的需求不明确。一方面,客户对it项目和计算机知识缺乏认识,自己并不清楚自己所需的it项目的结果,不断补充和修改需求,使得项目不断的改变原来的实施方案。另一方面,it项目管理人员对于行业知识缺乏和设计人员水平低下,不能完全理解客户的需求说明。

2.不充分的项目计划和过于乐观的批评估。没有良好的开发计划和开发目标,项目的成功就无从谈起。it项目的工作量估算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于工作量估算不足是最常见的问题,例如使用人员的培训时间,各开发阶段的评审时间的忽略。

3.采用了经验实践不足的新技术。新技术、新硬件是it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源。

4.管理方式和方法不恰当。

5.开发出的系统性能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例如系统运行速度慢,体统维护更新困难。

6.团队组织不当或项目组成员流失。如何规避上述it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在it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实践项目经验的基础上针对it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在风险管理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找到适合我国软件开发中风险预防和处理方法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风险管理。

it项目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it项目上的具体应用。

任何it项目都要制定项目计划,而项目计划在许多方面都是以估算为基础的,并且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对现状的理解是否充分,可获取的信息是否充足,无法判断而不得不做的假设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在预测将来的事件的结果时,无疑会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给it项目带来了风险。任何事情都是很少能完全按照计划发展,而it项目更是处于一种动态的环境中,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种风险就会伴随出现,因此风险管理显得由为重要,成为是it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研究的项目风险管理主要是讨论如何有效地制定风险计划,风险识别,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策略,进行风险监控和风险对应,最后进行风险评价的总结。还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白风险的目的不为了不惜代价去规避所有的风险,而是运用风险管理去规避显而易见的风险,对于一些隐性风险变为现实时,如何针对风险做出合理的决策。即哪些风险我们可以避免,哪些风险我们必须面对,采用任何方式有效对应这些风险。

很多it项目并不遵循正规的风险管理方式,缺乏对风险管理的早期规划,最后这些项目走入了困境。他们不能有效地处理项目中的问题,最好导致项目管理成了长期的“危机管理”。下面可以例举一些在it项目中最常见的风险:1.不理解风险管理的好处。通常项目发起人和客户总是要求最终结果,他们不关心项目团队通常会采用非常激进的风险策略,而且根本不考虑他们的决策会对项目造成什么影响。他们经常非常乐观地忽视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但遗憾的是,这些风险最终都变成了现实,而且对项目的成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这样的项目团队只是坐等风险的发生。看着项目出现了进度延误、质量问题和预算超支。由于对风险的管理的忽视最终导致项目中生产率下降,项目的失败率提高。

2.没有为风险管理留出充足的时间。风险管理及相关过程是项目规划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贯穿项目的整个项目生命周期。评估项目风险的最佳时机是项目开始最早阶段。在这个阶段,项目的不确定性最高。在项目早期识别风险并且规避风险所花费的代价,要比在风险变成问题之后对它进行正所花费的代价低得多。应对风险的方法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准备风险发生后的应对方案,如果风险发生,要在最快的时间内执行应对的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对项目进度和预算的影响3.在识别和评估风险时没有采用标准的化的方法。如果没有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去管理风险,那么就有可能忽视项目中的某种威胁和机会。本来能够避免的问题没有去避免,当它出现之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纠正。项目中存在的机会被人们一再错过,项目中的决策过于仓促,缺乏依据,项目成功概率下降。

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增多,而且没有任何事先预警,而且,项目团队总是发现他们处于危机状态。这种状态延续下去,团队士气、生产效率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遵循正规的风险管理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科学地运用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项目消极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我门针对it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把风向管理体系分为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策略,风险监控,风险应对,风险评价七个步骤。

(一)风险规划。

风险规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必须得到所有项目利益关系者对风险管理方法的坚定承诺,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使用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这些资源包括时间、人员、技术等等。同时在处理风险时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

(二)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就是采取严格计划的步骤,在妨碍项目成功的因素要成问题之前发现并定它们,无论多么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都必须在正确识别出风险因素后才能发挥作用。

风险识别的基本原则有以下方面:

1、注重积累的经验。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it项目开发的经验,提高风险的识别效果。同时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教训,使识别能力不断提高。

2、杜绝直觉管理。

风险直觉管理依靠的是项目管理者的能力和经验,但是风险往往发生在管理者无法直接控制的下层,不能很好的处理风险。

3、不能遗漏任何重大的风险。风险识别的效果体现在没有遗漏将可能威胁项目的重大事件。

风险识别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基于it项目的风险分为开发环境类,系统环境类和管理环境类三类:

1.开发环境类,包括:开发工具因为风险发生的概率加起来并不等于百分百,因为在这些风险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事件,也就是说,在这些风险有可能都不发生,有可能发生其中的一部分,也有可能全部发生。

如果概率等于零,表示这个事件基本上完全不可能发生;如果概率等于百分之百,则意味着这个事件一样要发生。第三列是各风险发生之后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这也是一种主观估算。评分从0~10,0表示对项目没有影响,10表示对项目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确定了每个风险事件的概率和影响之后,就可以把概率和影响相乘得到风险分数。虽然这些分数是基于项目利益关系者的主观判断,但它还是可以告诉我们一些信息,如果哪些风险需要监控,哪些风险需要应对。计算出风险分数之后,就可以把风险按照下表的方式进行排序。

从表中可以看出,项目中最重的风险是“客户不能定义范围和需求”.对风险进行评分的时候已经考虑利益关系者对风险的容忍度,因为对风险概率和影响的主观估计已经包含利益关系者的态度。

(四)风险策略。

对风险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哪些风险威胁需要我们去关注。因为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风险都进行应对,一方面我们没有那么多的资源,另一方面它会扰乱我们对项目主要工作的注意力。因此,是否要对某个具体的风险制定应对策略主要依赖于下面几个方面。

1.接受或者忽视风险。接受忽视相对而言是比较被动的风险应对措施。采取这钟措施表示项目利益关系者认为这个风险基本上不会发生,所以在它发生之前,利益关系者并不对此有过多的忧虑。通常采用这钟策略的风险都是发生概率比较低、造成影响比较小的风险。如果发生的概率比较低,而造成的影响又比较高,那么就需要采用主动一点的方法,如留取一定的储备金,这部分的储备金有高层管理者负责控制,并且对它的使用负责批复。这类的储备金通常没有包含在项目的预算之内,但是它也可能用来作为处理意外事件的缓冲基金。制定应急预案有时候也叫后备方案,或b类方案。当某个风险事件发生时,就可以启动该应急方案,虽然我们认为这钟方案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才会使用的,但是它却非常有用。

2.避开风险。这钟策略就是采取各种方法避开风险,比较积极的方法是采取措施阻止威胁的发生,或者是降低威胁发生的可能性。

3.减轻风险。减轻这个词语的本意是说让它变得少一些。因此,减轻的策略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之后造成的影响,或者双管齐下。

4.转移风险。转移的策略主要是把风险的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通常在项目中使用的方式有:为某个特定的风险购买;把项目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更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或组织等。采取这钟策略管理和应对风险时,通常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5.风险监控。风险监控也称为风险跟踪,它由监控风险的状态和改善风险状态的活动两部分组成。it项目中所有的项目活动都必须处于风险监控之下、考虑到监控的成本只在事件突发时或定期实施监控。

(六)风险应对和评价。

在风险应对计划里我们定义了一些风险触发因素,在这些因素通常是一些项目绩效指标,当这些指标的值达到某一界限时,就表示着某个风险有可能发生。风险的监控系统应该对这些因素进行监控,同时把风险状况在不同的风险责任人之间进行沟通,风险的责任人应该非常重视谨慎和仔细地观察这些触发因素的变化。触发因素一旦出现,项目的风险责任人就应当采取措施。通常来说,风险应对计划中已经确定了需要采取的措施。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源来保证应对措施的落实。

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其效果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不管如何,我们都要对风险管理的正个过程(包括风险规划、准备、识别、分析和评估、应对等)进行总结,从中提取经验教训和最佳实践,并且同组织内其他项目进行分享。

这就是风险评价。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讨论了it项目风险管理的体系和方法,希望提高it项目管理中对风险的认识。通过建立it项目开发过程中风险管理机制,分七个步骤实施风险管理,更加系统的规避和处理风险事件,从而提高了it项目管理效率,节约了it项目开发的成本,使it项目的成功率得到提高。当然上面所分析和研究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在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分析的效率和力度,更好符合风险管理的科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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