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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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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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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一

(2)各项目的消防责任人同时为消防检查人。同时,消防责任人的工作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的检查。

(3)检查项目见《消防系统检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安排保安班或机电班对灭火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补充,不允许过期存放。

(5)根据《消防系统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整改。

(6)对物业区域(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地方的用电、设备、线路应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维修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7)对任何私拉乱接管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制止,并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和处罚。

(8)严格执行装修审批制度,凡是动火作业,须得到消防机关和物业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物业公司应做好登记和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9)积极配合有关供气、供电、消防机关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每天对公共通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堵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顺畅。酒楼、卡拉ok、餐厅、商场、地下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把房屋改变原用途的,责令业主恢复原批准用途。

(11)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制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物业区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三

1、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在生产区、储存区内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特殊情况时需经经理批准,由专职消防员护送加以严格管理方可入内。

2、生产区、储存区严禁小孩入内、严禁吸烟,严格控制火源。

3、进行电焊机等明火作业时,需经主管经理批准,由专职消防员作好防火准备,方可使用。

4、严格门卫登记制度,对进出货物要坚持查看、登记。

5、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火星滤清器,或其它防火罩具。

6、生产区、储存区进行隐患自查,发现隐患作好隐患登记,并拟出整改方案及时处理。

7、禁止点无罩灯和蜡烛,油类灯照明,储存区严禁安装固定电线或存放其它货物。

8、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加强消防演习,提高认识和灭火作战技能。

9、对无视防火规定,造成事故损失的,除追究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四

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

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

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

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

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

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

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演出、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六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服从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的管理。有报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上课、娱乐等活动时,组织者要引导活动人员按顺序出入场,并派专人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的秩序。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秩序,不得拥挤,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四)学生必须在老师和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禁止乱用、拆卸、破坏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五)禁止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公共场所使用完毕,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火种,关闭照明灯;

(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第八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特别是临时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使用的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或钢瓶)、阀门、法兰接头、仪表软管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松动、破损或老化等问题造成气体泄漏,遇明火、电气火花等火种而引发火灾;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3、发现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打开门窗,采取自然通风,禁止使用排风扇通风,严禁使用明火和启动电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时,用油应控制在油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出锅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制作饭菜或化解动物油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不得离人;

5、使用罐装气体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厅,严禁气罐(瓶)与就餐厅同一空间内使用。对气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处存放,以免由于高温引起气罐(瓶)爆炸。备用的气罐(瓶)应在单独库房内存放,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间使用抽(排)油烟机应经常清洗,防止油垢积存过多加重电机负荷而引起火灾。对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油垢、烟灰应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气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热水浇等手段加热气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气罐(瓶)内的残液,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0、食堂、餐厅在改建和装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装饰件为可燃材料,则灯泡的功率应控制在60瓦以内并保持不小于50厘米的安全距离。接装的电气线路宜采用铜芯线并用金属管作保护,电气设备及电器产品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1、餐厅特别是餐厅内的小包间,在用餐完毕后应及时检查,清除烟头、火柴梗等火种和可燃杂物;

12、风味餐厅或食堂要加强对炒菜、烤、烙、炸、制作面食、使用火锅、砂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火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要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酒精炉和木炭炉要慎用,最好使用固体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药品发放、储存的管理。药房内药品的摆放应整洁有序,药品的储存必须遵守《北方工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加强对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二)电闸前和灯具下方严禁摆放货架,货架与货架之间要保证足够的疏散距离。货架与房顶、货架与墙的间距要符合有关规定;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第二十六条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故意拥挤、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乱扔废纸、遗洒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危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八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九

为了更好的保障食堂安全生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针对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应急预案。

1、建立食堂的兼职消防员。(由管理员兼任)

2、兼职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查食堂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消防带、消防栓等。)

3、兼职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查食堂电、气(线路、管道、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4、兼职消防员负责每学期组织消防安全学习,让每位员工都熟悉消防知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每两周必须清洗一次烟罩,每年暑假清洗一次油烟烟道。

6、每天晚上值班员要认真检查水、电、气开关是否完全关闭。

7、食堂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用电器。停电用蜡烛应注意安全,不用时立即熄灭。

铁中食堂消防应急预案

1、在食堂生产过程中,如上灶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若发生停电、短路时应及时关闭天燃气,若发现电、气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停止工作,并上报维修。操作完成后先关闭气阀,后关闭电源,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

2、若发生油锅或油垢、天燃气起火燃烧,应及时拨打119,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关闭气阀,切断电源。并迅速组织员工灭火。

3、若发生油锅燃烧,可采用以下办法扑灭油锅火焰。

(1)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遮盖油锅,使油锅中的火与空气隔绝而熄灭。

(2)在没有锅盖等遮盖物的情况下,还可将蔬菜或其他食物沿着锅边一下子倒入锅内,利用蔬菜、食物与着火油品的温度差,使火自动熄灭。

(3)使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左右晃动、直至将火扑灭。

4、如烟道内油垢发生燃烧,应先用灭火器对准烟道扑灭,外面用消防水对其烟道降温,使烟道内火不能燃烧,直至扑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油锅、电路起火千万不能用水往锅里浇。这样不仅扑灭不了火焰,相反会造成火灾和人员伤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篇十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显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

(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

(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显著单位;

(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显著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显著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显著集中的大型仓库和显著,国家和省级等显著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显著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显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职责' 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显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显著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显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显著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显著明确;

(三)显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

(四)员工经过显著安全培训;

(五)建筑显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显著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显著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显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显著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显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显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显著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显著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显著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显著考评和奖惩;其他显著的消防安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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