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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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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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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一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二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省、市级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公斤或乙类物品400公斤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交通隧道、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丁类企业。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梅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丁类企业。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四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

4.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 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超过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铁路运输及轻轨交通;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下、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下、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下、5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4.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5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3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区县(自治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藏书在300万册以下、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下的博物馆,区县(自治县、市)级档案馆,市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站),区县(自治县、市)级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米以下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下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以下三级以上的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市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低于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容纳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公共会堂。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乡、镇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厂(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气体的灌装站和调压站; 3.三级以下的其它cng加气、加油站(点);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2.总储量在两万立方米以下、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3.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厅、候船厅和民用机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五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购物场所(商场、商店、市场);

2、床位数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宾馆、旅店);

3、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休闲健身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数30张以上的省、市、县(区)级卫生院;

2、床位数30张以上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2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典当行,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2、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30000锭以上的纺织,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冶金、卷烟(烟草)、医药、造船、汽车等企业;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多家合用、多产权建筑物。

4、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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