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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篇一
一、在本市锦江、青羊、金中、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所有街道,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二、除经批准临时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活动外,下列主要街道一律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1.蜀都大道(双桥子立交桥至西一环路中医学院路口);
2.人民路(二环路火车北路路口至火车南站机场路路口);
3.顺城街(东御街东口至文武路口);
4.督院街、走马街、商业街、羊市街、西玉龙街以及党政军机关所在街道。
对在上述街道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三、在五城区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占道摆桌经营;
2.沿街拴绳挂物从事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外沿街出售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
4.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
5.沿街卖艺、杂耍;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市和区建设管理、市容环卫(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五城区内占道摆摊设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者除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外,可依法按职责处以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及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五城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向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在街道摆摊通告篇二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含宿舍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禁止任何个人随意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对不听劝告,违规设小吃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损失自负。
三、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或旧书等,校团委设有跳蚤市场,经团委备案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以上规定望各位师生员工认真遵守,自觉执行,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如有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保卫处 学生处 团委
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