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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原因及对策篇一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体广泛。从信访主体涵盖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有城镇房屋的被拆迁户,有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得不到完全执行的当事人等;有反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诉求涉及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纠纷、退休待遇人员等方面。
1.2涉法涉诉信访人员行为过激。目前,一些信访人员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采取静坐、下跪,拦截车辆、围堵、挂标语、冲击国家机关,威胁、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上访,有些信访人言词偏激,甚至扬言服毒、跳楼、自残、报复社会等言论给政府施加压力。
1.3信访案件涉及领域交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多个方面交织特征,有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有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有合理要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有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与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
1.4无理闹访缠访现象不少。信访人反映问题大部分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但也有不少上访人价值取向不正确,借机闹访的也不在少数,“不是生活过不去,而是心理过不去;不是没得到,而是要求得到更多”。坚持过高的、政策规定以外的无理要求,形成无理闹访缠访。
2.1体制机制因素是根本原因
2.1.1政府职责不明。我国职能部门众多,交叉重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政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目前没有统一界定。可以说都在管但又都管不住,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必然会造成当事人上访案件发生。
2.1.2法律制度原因。我国现行三大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对当事人申诉次数未加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使终审判决,但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都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而被再次审判从而客观上形成了上访不止的情形。
2.1.3有效化解措施缺乏。某些地方和部门,不重视初信初访,对群众信访问题不重视、不作为,导致信访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化解,问题沉寂较多,迫于维稳压力,在重大政治活动等敏感时期对老上访户、进京越级上访户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以稳控为主,只是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地化解。
2.2办案部门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
2.2.1办案错误。少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证据采集不全面,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做出判决,造成执法瑕疵或错误。
2.2.2办案不公。个别办案人员思想道德低下,执法违法、甚至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使得信访人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保障。
2.2.3有错不纠。少数办案机关明知案件处理程序不当、处理结果有误,但怕影响单位及办案人员形象,不能采取正确有效补救措施进行纠正而是蒙骗敷衍案件当事人。
2.3信访人认识上偏差是主要原因
2.3.1唯上唯大。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封建思想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部分信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对利益诉求"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反复缠访闹访。
2.3.2缺少法律意识。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且思想固执,当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时,为了其个人利益,会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一旦未获满足,就走上访途径。认为信访渠道成本低,希望通过信访途径谋求最大利益。
3.1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
3.1.1完善信访领导体制机制。建立以党委政法委为主领导下的整体联动、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归口管理,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一级抓一级,因为大多数信访案件并不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能把问题解决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尤其是信访人当地党委政府。
3.1.2建立机关负责人接待制度。机关一把手要亲自坐镇,对信访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时间的,明确解决问题期限,需要研究回复的,限期答复,使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回复处理。
3.1.3畅通信访两大渠道。一是畅通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可试行开通行风热线、网上信访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
3.2解决好依法处理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
3.2.1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要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心里一定要装着群众,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3.2.2强化接访技能。从提高干警接访能力着手,大力加强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对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访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适用法律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原因及对策篇二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法院公信力、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及解决办法谈谈个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裁判不公引起涉法涉诉信访。应当说,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判决的绝大部分案件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毋庸置疑,个别法官由于自身业务水平低、个人素质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从而导致错误判决。虽然大多数错误判决的案件能通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申诉权利或通过法院的内部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但也存在极少数错误判决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没有及时行使上诉、申诉权利,法院难以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因而使法院判决带错出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
2、特殊案件引起涉法涉诉信访。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类案件:一是历史问题形成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于受诉讼时效、法律溯及力、政策连续性、举证责任等因素影响,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难。二是特殊困难群体案件。此类案件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牵涉面广,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官在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顾此失彼,难以权衡取舍,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三是征地拆迁案件。在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上存在分歧难以达成补偿协议,从而诉诸法律,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认为补偿费用过低、补偿款未到位,而置法院生效调解协议和判决于不顾,从而引起涉法涉诉信访。四是破产案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大部分破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偿债能力差,债权人受偿的期望值过高,当债权人受偿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如兴利泰破产案件,企业破产财产不到1500多万元,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高达8000多万元,处理稍有不慎,将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五是行政干预案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来自领导的压力和各方面的干预影响甚至左右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因而导致裁判不公,造成当事人上访。
3、执行难引起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于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缺乏赔偿履行能力,导致申请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因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上访。少数案件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者长期滞留外地,或者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工作被动,执行难到位,因而引发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造成涉法涉诉信访。
4、当事人自身原因引起涉法涉诉信访。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是息诉服判的,一些案件的判决本身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并无不当,但也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或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反复纠缠、要挟法院,干扰领导的正常工作。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每逢全国“两会”或国家重大庆祝活动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基层工作的压力,既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又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或得到了补偿,或拿到了社保、低保,或领到了困难救济,自以为找到了致富门路,便乐此不疲,孜孜不倦,以此为常业,成为信访专业户。
1、强化措施,把审判质量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来抓。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不患寡而独患不公。必须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官的毕生追求,把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一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逐案评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程序,防止裁判文书带错出门,防止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2009年我县法院案件审判质量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第1名,并进入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二是强化法院工作执行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院干警目标绩效、案件质量、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等各项指标作为庭室和干警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坚决奖惩兑现。2009年我县法院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全院考核排名第1的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给予了适当的奖励,对排名倒数第1、第2的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进行了连带责任追究。三是大力推行审判公开。落实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四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2009年,我县法院共对10件符合条件的案件给予了减、缓、免交诉讼费,共减、缓、免交诉讼费37万元。
2、坚持司法为民,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是建立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要大力加强司法调解,把调解始终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加强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涉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决策等事项要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防止行政权侵害私权利。三是完善案件审判质量考核体系。发回重审率、改判率、错案责任追究制等法院内部考核指标对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给基层法院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因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等指标常常与法院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一些基层法院把目光不是盯在案件本身,而是盯在二审法院,在二审法院下功夫,以期减少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降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对个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也因担心一票否决或错案追责而不敢改判。堵不如疏。一些基层一线法官每年经办的案件达100多件,多的甚至达200多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谁能担保法官不会犯错?建议改变单纯通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作为考核基层法院、基层法官的做法,根据各业务庭室的工作难易和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控制指标,同时做到把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公众评价结合起来对基层法院和法官进行考核。通过综合考评,给基层法院和法官创造一个宽松的审判环境,防止错调、错判案件的发生。
3、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合力。一是加强案件执法检查。党委政法委、人大要加大党内、人大监督,通过听取专题情况
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及时调查了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制度和措施,依法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行被执行人报告
财产制度以及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协查、异地委托执行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因执行不到位引发当事人上访。如2009年,我县法院通过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共执结案件42件,其中执结积案6件,执结标的额6万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有情司法,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一律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给予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同时,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将一些特殊弱势群体、破产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4、标本兼治,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正确界定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对正常上访要合理引导,引导群众通过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通过依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帮助上访户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使上访户主动息访罢诉。对非正常上访,要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对一般的缠访、闹访对象,要加强教育规劝,引导他们依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对长期进行恶意上访,逢会必访,逢会必闹,借上访之名行要挟敲诈之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处理。触犯刑法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