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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救助流浪狗文案(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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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救助流浪狗文案(优秀13篇)
时间:2023-10-23 07:02:01     小编:碧墨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一

作为一名动物爱好者,我一直关注着流浪狗的生存状态。最近,我有幸参观了一家流浪狗救助中心,并且得到了很多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流浪狗救助中心的实地参观所获得的一些思考和感悟。

第二段:流浪狗的现状

对于很多流浪狗而言,他们的生活状态非常糟糕。他们缺乏稳定的食物供应和医疗保健,经常处于有危险的环境下。据调查,全球每年有超过3亿只流浪狗,其中相当一部分处于饥饿、生病和伤害的状态。同时,很多人对流浪狗敬而远之,甚至会对他们采取暴力行为。

第三段:流浪狗救援中心

流浪狗救援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流浪狗救援中心为流浪狗提供食物、住所、医疗护理和其他重要的支援。这些机构通常由一些热心爱狗的志愿者组成,他们通过筹集资金和争取赞助来支持自己的活动。然而,流浪狗救援中心通常面临各种挑战,包括资金、物资和人员的不足,这限制了他们的能力和扩大规模的愿望。

第四段:我在流浪狗救援中心的经历

在流浪狗救援中心我见到了许多志愿者,他们非常友好和热心。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为流浪狗们创造了家的氛围,这鼓舞了我作为一个志愿者去贡献我的力量。我观察到流浪狗的生活环境非常干净和安全,每只狗都有一间舒适的卧室。志愿者们经常与狗进行游戏和散步,让流浪狗们不再孤独,充分享受爱与关爱的幸福。

第五段:结论

整个参观时充分感受到流浪狗救援中心所做出的贡献和成绩,让我充满了感激。在我看来,流浪狗救援中心不仅仅是给了流浪狗们一个家,同时也向社会宣传了对动物保护的重视、关从同特别是它们对于社会人文环境的升级,是对我们这个世界提升和美好的关键要素。因此,我们应该为他们提供支持,继续宣传和扩大流浪狗救援的意识。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二

2016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条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其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随身携带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八条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受助人员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四)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五)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安排受助人员住宿,单人单铺。救助管理站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为女性受助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一)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三

“制定养老服务政策要深入一线,直面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靠在办公室想。”陈永如是总结做养老工作11年的心得。

为尽快进入角色,养老服务处副处长杨靖在起草政策文件前,从不惜脚力,每次都会到基层调研,面对面听取老人们的意见。为了完善“时间银行”运行机制,他多处走访站点,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细致调研,最终推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十项举措》。2022年1月,由他牵头撰写以“时间银行”为核心的《区块链+民政(养老服务)》成功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工作有难点,找我;生活有困惑,找我。”脱下军装投身养老的孙畅是处里最年轻的小伙,晚上值班接到老人电话,他耐心倾听,用心安慰,直到让其安心。他说,“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既是为了今天的老人,也是为了明天的自己。”

做老年人的贴心人,是养老服务处同志们的共同价值追求。

抱着这样的追求,养老服务处在疫情袭来时,迅速响应民政部要求,抽调组建13人的养老服务队驰援武汉,圆满完成全国养老服务史上首次跨省支援任务。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四

20xx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xx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xx年7月1日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五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四、结语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凸显。 

站内救助服务管理难。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站内的了乞讨人

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对策建议 

对组织、指数、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要予以从重处罚。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路口纠缠流浪乞讨的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行骗、抢夺、敲诈勒索罪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打击。对拐卖或拐骗、租借儿童乞讨牟利的以及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应有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开展综合治理和分类救助管理。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六

面对记者的询问,罗今昔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从粒粒稻米中寻初心。

罗今昔出身于农民家庭,是家里的长子。有一次,父亲种的水稻减产严重。怕父亲心疼,罗今昔便劝父亲:“损失不是太大,别着急上火,损失我补给您。”

不料,向来疼爱长子的父亲急了眼:“这是钱的事儿吗?这是要颗粒归仓的粮食!这是辛苦劳作的心血!”

从父亲的话语中,罗今昔深刻感觉到了农民的不容易。带着对农村的深厚感情,罗今昔坚定了扎根基层为民服务的初心。

“正如精心劳作才能收获沉甸甸的稻米,我们践行为民初心,到老百姓中去,才能发现老百姓的不容易,才能真心为百姓服务。”罗今昔说。

2011年,罗今昔任木金乡乡长。上任的第一个难题,便是修桥。

木金乡地处偏远,当时主要靠赤溪渡老桥与外界联系。每到雨季,狭窄低矮的老桥很容易被冲毁。

站在如今宽阔的赤溪渡大桥边,乡贤方根红向记者吐槽:那会,老桥一毁,木金乡便成“孤岛”,孩子们上学怎么办?有人生急病怎么办?更别提年轻人要过桥外出打工、村里人要销售农产品了。

木金乡保全村75岁的老支书方福兴对老桥怨念深重。2008年,正骑着摩托车过桥的方福兴为了躲避对面的三轮车,摔下桥去,差点丢了命。

一时间,木金乡群情汹涌。不少村民直言:“别的地方都在飞速发展。咱们这倒好,被一座老桥卡住了脖子。”

当时的情形正如《赤溪渡大桥建设序》所言,“山洪屡至,冲基啮石,终致倾圮崩裂,乡民苦之,亟望重修。”

通过深入走访调研,木金乡党委、政府将赤溪渡大桥建设作为首要工程。

可建桥所需的大额资金从哪来?

面对资金短缺的难题,罗今昔带领大家争取项目支持、发动乡亲捐资。杨正高10000元、殷跃涛2000元、李兵安1000元……《赤溪渡大桥建设序》记载了捐款的盛况,共获捐款120多万元。同时,在外乡贤也慷慨解囊,捐款近百万元。

资金到位后,木金乡立即启动修桥工程,村民义务投工投劳。历时一年零一个月,这座总投资1400余万元、桥身长225米、宽米的宽阔大桥顺利建成通车。

时至今日,方根红依旧记得当时热火朝天的建桥场景。“桥通了,群众满意了,木金乡干部和群众之间的‘连心桥’也就通了。”方根红说。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七

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这些都是我们对动物的上海,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朋友——动物。

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5、如果我们捡到或发现了珍贵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居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那么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未来会更加美丽富饶。

亲爱的长辈、同学们:

最近,我看书时偶然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八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站严格贯彻执行^v^《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 x 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站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待、救助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xx 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为了迎接 xx 会在xx 市召开以及xx 市xx 系统运动会在xx 召开,充分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我站对主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流动救助、劝导救助,确保了 xx 会和xx 运动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主要做法:

1、强化站内管理。 上半年,按照x 局“保先”领导小组的安排,我站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了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认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建立了保持^v^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救助工作的发展。我站采取积极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民政部的“八不准”规定和x 委“七不准”规定,救助服务日益规范 化。从领导职责到各股室职责;从受助人员入站到离站程序;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通过开展行风评议、继续整治发展环境活动,我站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了服务水平,树立了三大意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宗旨意识)、突破了“三大障碍”(观念性障碍、体制性障碍、资源性障碍),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2、主动救助措施初步到位。 今年,我站逐步摈弃了消极被动的工作方式,走出了积极主动向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新路。我们采取了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救助管理宣传资料,在城区设立救助宣传点进行宣传,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设置流动救助车,并组成街头劝导小组,我们利用救助小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引导实施型劝导救助,对一些职业乞讨人员,我们在进行劝阻告戒型劝导,在劝导、疏导的同时还利用宣传单对过往的人群作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哪些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我们利用流动救助车,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对于这些新的救助方式,提高了街头劝导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增强了救助管理工作成效,同时也得到了政府、人民群众及受助对象的肯定。

5、救助对象安置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救助对象安置工作是救

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救助对象再次流浪,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常有一些无法查明地址、姓名的痴呆傻儿童,并且我们对这些儿童的救助也只是临时性的救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类人群的安置是相当的困难。今年,我站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 交管站2012 年度交管工作总结 2012 年1—5 月份以来,我乡交管站在县主管局的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放在全乡工作首要工作来抓,摸清家底,定期排查,强化监管确保我乡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乡健全交管站机构,充实交管站工作人员,现有4 人分别担任交管站站长、专职交管员、公路^v^,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乡政府与各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明确将交通安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各村民委与证照齐全的车主和驾驶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形成各联系村干部负责各村、交管站人员具体负责站上日常工作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一岗双责的管 理模式。

二、加强排查,强化监管 年初,我乡加强摸底排查,对全乡机动车辆进行一次调查统计,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对机动车数量实行动态管理,现全乡共有机动车辆201 辆,其中客车2 辆,货车6 辆,面包车12 辆。每月排查一次,是否有新增或减少,对证照不齐的车辆,向车主发送交通安全告知书。严格实行客车出站签单制度,核载登记制度,做到每一班车驾驶员必须签单。交管站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志,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县交通局,共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处,已上报县交通局,同时组织人员修建安全档墙,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以“百安活动”为契机,着力宣传道路交管安全知识 我乡以“百安活动”为契机,召开动员会,向村四职干部、组长着力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解了村、组干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利用村务公开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五个行政村分别制办了交通安全专栏,进一步提高广大村民出行交通安全意识;邀请县交警队、派出所干警到我乡学校、机关进行专题培训,着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 进”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机动车驾驶员就近得到教育。

四、加强巡查,坚决制止超速、超载和非法客运。 我乡组织工作人员上路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运载,超载等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运载驾驶员进行学习教育,学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做好学习教育情况登记。

五、存在问题

一、非客运还存在非法客运现象。

二、村民委对村道交通安全监管不够。 总体来说,我乡交管站工作在县主管部门指导下、各部门配合下,认真抓交管站各项工作。今后,我乡将继续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保障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2012 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广局的关心指导下,xxxx 镇文化站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以服务基层,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目标,自加压力,扎实工作,现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v^理论和“xxxx”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自身的工作。积极参加江苏省文化厅举办的全省文化站长理论知识培训班和常州市武进区文广局基层文化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充实业务知识,更好地投入到文化工作中去,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认真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及 xx 大报告,通过学习,改造了思想,清除了杂念,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了广大村民及外来务工人员阅读的需求。

(二)、组织各项活动,推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1、表演活动:正月初九玉皇阁庙会,龙狮表演;全民健身周启 动仪式龙狮表演和健身体育表演;组织小分队到村开展健身文体进农家宣传表演活动;老年人才艺展示活动;中学生才艺展示活动。

2、电影放映,在政府广场、维新、泥泾、黄桥、新湖、新闯等地共放映15 场次。

(四)、着力打造龙狮文化品牌,1、以训练表演为抓手,提升龙狮队的表演档次,龙狮队参加了城厢、沙溪、陆渡经贸洽谈会、雪龙号访太、沙家浜旅游节等重大活动的龙狮表演,滚灯队参加了第三届全国体育会闭幕式的表演。

2、精益求精提升龙狮制作水平,民间艺人精心制作的龙灯、狮子等传统民间工艺品参加了上海市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龙灯获大会组委会铜奖,狮子获大会组委会优秀奖,江苏省第 xx 届运动会闭幕式上海安县表演的群龙闹海所用的龙灯道具都是我镇民间艺人制作的。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九

“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救助流浪儿童”工作总结

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教育中,我校采取了多项措施,保证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学校作

为教育主阵地的功能。一、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

每逢过年过节,学校都会为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送去慰问款物,使孩子们切实

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和残疾儿童各项权益。二、家教环节不容忽视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正确引导教育。如何与孩子进行心灵沟通、家长怎么看待考试分数……为有效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成立了“家长学校”,通过组织参观、培训等,帮助家长了解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的特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们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四、引导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建立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关系,利用课余时间对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进行耐心细致的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学习成绩的提高;利用假期组织和带领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走进社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实践,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我校在关爱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问题需要亟待解决,在今后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学校关爱工作的实效,将工作落到实处。

潍坊外国语学校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十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四、结语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十一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e#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各级救助管理站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对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帮助其尽快返回原籍地;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对流浪乞讨的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护送至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5周岁(含5周岁)以下的儿童由公安机关或救助管理站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寄养〕;对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在站内实行临时救助;对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妥善予以安置。

三、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引导、护送力度。

(二)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主动定期开展救助宣传,按照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三)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五)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发挥120急救助中心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助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即时派员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应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救助管理站应派员到医院做好病人查询和救治相关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

病人救治期间,经查询属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医疗费用由同级政府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经查询不属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的救助经费专户列支。

(二)如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人员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对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要加大对救助工作的投入,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经费和医疗救治、救助安置经费的支出。救助管理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民政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资金专户,及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人员的安置供养救助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供养救助费用参照当地五保对象的标准,以实际安置人数,由安置供养救助经费专户列支。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各地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交通、政法、法制、人事、宣传、妇联、团委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做好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六)政法、法制部门负责对救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有关救助管理立法调研和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的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

(八)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救助舆-论氛围,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

(九)妇联、团委负责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十二

“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救助流浪儿童”工作总结

对于每个人来说,家是温暖的,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来说学校就是他们温暖的第二家,老师就是他们对他们全权负责的“父母”。各班在日常活动中格外照顾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班队会上给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更多倾诉的机会,课外辅导时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位于最前面,组织“心连心”活动也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有更多的参与面,实践活动中细致地教他们自主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这一切就是让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也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了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也能像普通孩子一样健康成长,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学校开展了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活动。

建立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校外心理辅导站,心理辅导员根据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情绪变化和反映,随时找他们开展促膝谈心,进行心理辅导,以尽快缓解他们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走出阴影,笑对生活,健康快乐成长。

二、打造标准化模式,建立示范点。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活动空间。配备一名(或以上)的辅导员,为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生活、学业、心理等方面的辅导。建立一支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辅导和服务的志愿者队伍。添置教辅图书和课外读物、辅导员培训经费、课外活动经费等。

三、设计了一系列活动,推动关爱工作良好运转。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长期开展手拉手活动。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互动交流。免费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进行体检和健康知识普及。

四、制订工作指导手册,开展志愿辅导员培训。为志愿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聘请了资深心理研究的理论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工作、心理辅导等对志愿辅导员进行了系统培训。

五、基本成效

改善了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生活。让孩子们感受家的温暖,老师、志愿者就是他们的父母,同学就是他们的兄妹。通过大量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学习成绩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自信心有了,自理本领多了,自立能力强了,理解父母深了,人格更加健全了,学校教学质量也显著上升了。激励更多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能和其它的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享受生活的幸福与快乐。

潍坊外国语学校

2013.6.20

救助流浪狗文案篇十三

性事件的发生,根据xxx《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今冬明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

(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三)明确职责,强化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救助政策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和关爱弱势群体的浓厚氛围。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此项工作;街道财政所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罗星派出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积极协助街道社会事务办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街道市容办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罗星派出所或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罗星学区要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控辍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要配合街道社会事务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街道司法所要负责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综治办、妇联、团工委、残联等其它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与救助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健全制度,规范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街社会事务办要落实好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及来电等方面,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基本权益。各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加强日常和夜间巡查和护送救助,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街道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救助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街外来人员的大量增多,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统一领导,街道社会事务办牵头,综治办、学区、派出所、财政所、司法所、市容办和团工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各村(社区)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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