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一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从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工程总计投入资金280万元。为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对工程项目分轻重缓急,投入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1、2011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投入泥沟闸除险加固工程40万元,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白桥沟闸维修更新工程、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立仓橡胶坝输变线路改造工程、丁沟翻水站维修加固工程30万元。
2、2012年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田桥电灌站维修加固工程35万元,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太平翻水站维修更新工程38万元、渔场涵翻水站17万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投入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应急修复工程30万元。
3、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立仓三圩堤防应急修复4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何桥翻水站维修养护工程44万元、立仓三圩堤防维修6万元。
(二)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2011年度、2012年度工程项目分别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了实施,质量由县水务局质检办全程监控,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通过省、市级工程验收。完成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98%。2013年度工程项目现由中标单位按照施工计划正在施工中,预计2014年3月31前可以完工。
(三)主要成效
工程项目实施后改变了以前的脏、乱、差,残、毁、危的工作环境,不但促进了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的安全。
1、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实施后比未建站前缩短开机排涝时间3—5小时,城市受益人口2.7万人,大大提高了城市排涝的抗风险能力。
2、泥沟闸、白桥沟闸、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工程维修项目的实施,不但解决了3.3万亩农田旱能蓄、涝能排的问题,能使每年粮食增产330万斤左右,而且对当地地下水的补给、养殖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重大意义。
3、丁沟翻水站、太平翻水站、田桥电灌站、渔场涵翻水站、何桥翻水站5座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但让国有电灌站焕发活力,还保证了漆园镇、小涧镇、庄周乡、马集镇、小辛集乡、乐坊镇等乡镇约8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其中渔场涵翻水站还肩负着蒙城县县城冲污及城市美化供水任务,为改善县城10多万人的居住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4、45.3公里立仓三圩堤防维修工程是我县每年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立仓堤防维修工程实施后,可以使12个行政村、144个自然庄、26600人口、46200亩耕地的抗洪涝灾害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建管领导小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所所长葛凯担任组长,副所长孙国勇、王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进行协调、配合、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质量监控
全部工程项目都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质量监控实施由监理、工程建管领导小组、及各个工程闸站管理人员三结合对工程工期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全部由水利工程管理所先自检,后由水务局质检办验收,最后再迎接省、市级检查验收。
三、建后管护情况
工程建成验收后及时和各个工程管理闸、站、段进行了交接,制定了防汛抗旱值班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工程日常巡视制度、工程规范操作制度并上墙。
四、意见及建议
部分工程已无维修价值,建议再有资金拨付时是否可以更新,并增加附属设施工程更有利于工程管理。
蒙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二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截止20xx年5月底,对1月1日以来全县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骨干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共4大类15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项目主要包括:县城引水工程、县城供水工程,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奔子栏乡镇供水工程、云岭乡镇供水工程、霞若乡采贡引水工程,阿东大沟灌溉工程,月仁大沟治理工程,水边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佛山乡亚贡搬迁人饮工程、渠道工程及输电线路工程。
11月初至20xx年5月底,结合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检查工作,全县水务系统先后于11月1~3日及25~27日、20xx年元月7~9日、20xx年5月10日至20日组织抽调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检查组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重点对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落实三个100%等情况进行检查。
1、检查内容。主要从规划、可研、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从投资计划下达、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结算支付情况,从项目法人组建、招标申请和备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签订、质量监督书签订,开工审批和监理单位开工令,安全管理机构及方案措施,以及施工计划编制、建设进度、工程资料同步整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及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检查,尤其是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达到了三个100%的要求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2、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发现,水利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及时开工建设,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也进行了整改落实,基本达到了三个100%的要求,但总体上也还存在中央资金在财政部门滞留过多、个别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过低、工程财务结算慢、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建设管理资料不完整、整编不同步、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分别即知即改、补充纠正、协调完善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措施进行了整改,整改意见现已全部落实。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11月初,我局成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阿主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2、召开会议,专题安排。为落实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水建管20xx26)及各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局于12月5日召开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并下发了《县水务水电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强调了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3、分解任务,明确职责。根据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的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口开展工作,对所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其中:
(1)人饮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落实、招标监督、开工审批、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工作。
(2)水利股牵头负责骨干水利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规划管理、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统计管理等方面工作。
(3)城市供水项目指挥部负责县城引水工程及供水工程公开招标、工程管理等方面工作。
(4)水保办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开工审批等方面工作。
(5)财务室牵头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基建财务管理、工程建设审计等方面工作。
(86)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及宣传报道和综合材料等工作。
4、设立专栏,注重宣传。在县水电局政信息公开发布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通过工作动态、文件通知、领导讲话、法规制度、经验交流等栏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6、认识提高,成效明显。自10月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县按照政府和行业两条线上的安排部署,成立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达到了认识提高,思想统一,制度健全,工作主动,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的良好效果。通过建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台帐等环节工作,认真执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的积极性明显增强,由过去“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从检查情况来看,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管理比较规范,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各类资料整理归档较好,内容完整,资料齐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明显提高。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货物、服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按前款执行。
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设立承包商预选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二条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当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或者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或者服务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经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下列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
(一)特殊性工程;
(二)复杂和大型工程。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
勘察、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业绩及信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团队勘察或者设计能力、服务方案优劣、投标报价等。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招标的,设计标部分的评标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带有融资性质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及综合评分法,也可以与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同标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三十二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章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
(五)其他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期间发现企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将不提供该企业的投标信息直至整改结束。
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鼓励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担保中现金担保比例应当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
第四十三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四十七条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特殊性工程”,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查〔2014〕181号)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成本警示价”,是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造价规定、造价信息及管理经验测算得出的招标项目的预计成本。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则投标人低于成本竞价的可能性将增大。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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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五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包括水闸、排涝站、排灌站、灌溉站、防渗渠、涵洞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改善当地水利条件,在农民耕地灌溉和人畜饮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存的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与运行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如何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最大的效益是人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六
水利工程的建设直接关系着民生问题,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我国经济产值上升,水利工程建设也在逐年增加。社会发展需要水利工程有高标准、高质量的效果,增加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难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严密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项科学技术支持,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给出合理的策略来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强我国水利工程事业发展,推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质量水平走向世界前沿。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执行力度不够
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普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的管理工作,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控制力不足,导致产生各种各样工程问题,没有相对应的管理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导致工作人员对机械设备操作不当,产生失误,造成资源损失,缺乏对机械设备维护管理,在材料采购过程中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工程,存在偷工减料现象,造成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控制不力。
1.2管理体制不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不完善,在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不健全,例如在招标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公平原则进行招标,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导致一些优秀施工企业不能公平中标,影响了施工工程市场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建立不完整,工作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管理体制落后,管理人员对有关的工程工作人员监督不力,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传统,相关的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降低了施工效率。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政府机构参与协调管理,但相关部门没有完整的管理体制,不能清晰地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各部门工作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相互混杂,无法协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不能合理有效进行项目管理。
1.3管理人才不足
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人才进行工作指导,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低,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管理工作难度较高,需要有经验、熟练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许多施工企业有关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够高,不能及时引进先进的管理人才,疏忽了对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的培养,导致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足。我国工程管理人才缺乏,不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求,缺乏创新思想,不能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导致水利工程发展的落后。
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方案
2.1规范管理执行制度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行力度,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执行标准,对于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格治理,保障管理制度的合理、有效,设立有关的监督制度,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定期抽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全程监控,根据各项管理制度处理各项管理问题,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确切到位,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工作,重视项目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设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缜密地检查,保证施工工作人员安全,建立材料采购标准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测验检查,确保材料的合格标准,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销毁处理。
2.2完善工程管理体制
完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对工程各方面进行全方面管理,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工作,设立相关的监督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当行为,对违法行为严惩不怠。在成本投入过程中进行合理分配,设立专门的成本管理部门,通过成本管理对资源进行高效安排运用,避免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对水利工程设立监督部门,加强监管水利工程各部分质量建设,确保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力度,利用法律对各部门进行工作分配,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与范围,避免出现各部门之间工作混杂交缠的现象,协调工作,共同进行高效有序的管理工作。利用高科技信息化科学力量进行项目管理,通过计算机建立项目管理数据系统,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各部门之间的管理信息分享,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避免管理不正确而产生工程失误。
2.3提高人力资源储备
如今是人才竞争的时代,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必须加大相关人才的引进,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树立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指导,对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对机械设备操作进行指导,积极聘用优秀专家进行有关管理工作的知识讲座,设立奖罚制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对工程建设管理变化进行及时了解学习,避免采用传统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3结语
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进行社会基础建设,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行改进,加强项目管理力度,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执行制度,完善工程管理体制,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管理,提高相关管理人才的储备、培训、引进,改进项目管理方式,优化传统工作人员管理模式,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扩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鼓励水利工程管理进行科学技术建设,推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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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八
1.前言
河南省为了解决全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存在“投入少、项目散、发展慢”的弊端,财政部、水利部通过整合资源以及集中资金的方法,加快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做好了铺垫工作,加快了今年的小农水改革步伐促进了改革的快速发展。
3年来河南省通过“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38万多公顷,其改革力度仍在逐年增加,旨在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围绕“小农水”工程的产权制度,“小农水”管护主体责任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快“小农水”工程管理的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农水”走向市场,实现其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
2.工程产权方面改革措施
2.1在工程产权方面明确规定,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工程坚持民主决策、自愿申报的原则,把群众同意作为立项的最基本条件,秉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在规划区内以村为单位开展竞争立项、优胜劣汰的制度,在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方面以及以往在项目建设管护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选择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以及基层组织得力的村组集体或协会用以开展重点县项目建设。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是申报项目的先决条件,同时同步推进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既管当前,又利长远。小农水工程建成后分出类别同时确定产权,并由县政府颁发产权证,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管护到位、永续利用。
2.2股份合作制“小农水”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界定
它的界定要严格参照“股份合作制”相关的办法来组建法人实体,其中的每个人都平等持股,合法经营,实体劳动者与产权所有者相结合,采取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以这种管理体制明确所有者的权、责、利,使产权分明,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对小农水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又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另外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但要严格防止供水垄断现象或利用公共设施的建设来牟取暴利。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助,以鼓励农村小农水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也可以参与小农水的建设管理。
2.3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化组建,用水户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既是建设者、所有者,又是受益者,这种方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就是大家可以出钱或出力,也可以通过以物易工、以资易工、以工易工、以工易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应该严格按章程办事,这种形式机制灵活受法律保护。政府可以进行鼓励指导,培育规范的农民用水意识,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2.4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产权归个人所有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己建设、享有、管理、使用的体制,有些农户的水用不完,可以平等协商,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追求工程和水资源的最佳效益。这类工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2.5争议产权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3.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3.1管理运行问题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缺少修护的现象,因而导致许多的小型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特别是用户较多,生产能力较差的灌溉排水工程的管护责任难以落实,造成大量的国家资源浪费。一方面农民参与小农水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群众没有统一的思想,而且基层干部缺少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上的经验,同时民主管理意识不强,使得管理效率低下,成果不显著;另一方面建设管理职责划定不明确。水利部应统一管理小水利建设,但是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受发改委、国土、财政、水利部门等的制约,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3.2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法的问题
小农水的建设中常常出现资金被挪用,达不到充分利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在小农水设施建设中,要顺利推进小农水建设,节省投资,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就应该正确引导,管理规范,同时制定出台小农水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等过程,明确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尽早确定每年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规模,便于项目县地方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能及时落实。
3.3资产界定和评估问题
小农水工程的固定资产具有特殊性,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业,因此对资产的划定应有明确的标准和原则。现有的小农水工程绝大多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对小农水进行评估,由谁来评估,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直接影响到小农水的价格。因此要依法正确的对小农水工程进行评估,才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需要有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具体负责资产的审定,为小农水的拍卖或租赁承包提供基本数据。
3.4水价的制定和管理问题
小农水改制后,农业用水价格不能再按照以前的计算标准,不计入利润和税金,只核定补偿成本和费用,而要考虑经营者的生存发展,来重新确定水价,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这一问题,致使群众参与小农水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有人反映水价过高,给小农水的建设改革带来困难。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各主管部门对水价的管理权限,挤出水费中不合理的水分,还水价本来面目,从而为水价调整预留空间。
3.5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等特点,所以,在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发展,始终把群众的意愿放在第一位。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做好资产评估,根据水利设施的特点、规模、运行状况和效益等情况,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合理确定租赁费、承包费、拍卖底价,对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3.6政府作用小农水的改制是利用市场的手段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因此改制后的正常运作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为了保证投资回收、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水价,标准会随通货膨胀而浮动,有时会出现水价过高的情况,政府应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助,起到调控的作用。这次改制涉及很多方面,受社会经济、思想理念、政策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改制的步伐和力度不仅依靠政府的支持,还要有健全政策、法规的保障。在这项工作中的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改制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加快改制的步伐,巩固改制的成果。
4.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4.1解决了用水难的问题,提高了农业效益和经济效益省、县、市、区和农民共同筹资建立引水渠、水塘、水窖等饮水设施,解决了用水的问题,同时一些地方还发挥当地的优势,种植合理的作物,对种植结构进行调整,提高了农民的收益。
4.2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项目实施中,政府还注重水工程的环境文明,把水利工程当成田间风光的一部分,成为环境中创造新亮点的媒介,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3促进了小农水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本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农水”工程管理与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不相适应,这不仅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而且也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发挥。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产权体制的改革,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搞活了经营权,提高了用水效率,工程完好率大大提高。
5.结束语
通过项目实施,真正受益的是农民群众,因此做好宣传,做好群众工作,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关系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及工程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是质量,只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加强工程项目后期的管理,才能使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者和受益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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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少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状、成因及对策探讨[j].河南农业,(12)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九
水利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而且居于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的首位。水利工程档案是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日后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是全面鉴定工程质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工程建设竣工情况的真实记录,对工程质量起着监督和验证作用,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工程使用。
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实施工作的不断规范,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不断更新,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水利工程档案仍存在着整理速度慢、内容不全、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归档文件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科学地进行档案管理,大力开发水利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向水利部门和社会提供利用,是实现水利工程档案自身价值和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此,笔者就如何做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谈一些认识。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版篇十
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是利用其它地区或者其它时间所储存的水来为农作物提供其所需的水资源。我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则主要采用蓄水、引水的方法,储存丰水期的水来补给枯水期缺水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就解决了了枯水期与丰水期之间的供求问题;把别处丰富的水资源通过管道、渠等运输方式引过来,这都缓解了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压力;同时有的地区也会采用灌溉的方式,通过提高灌溉技术来对农作物进行灌溉,如采用滴灌的灌溉方式,既满足了农作物的需水要求,也达到了节水的效果。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本身就是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人口基数大,对农业发展状况极为重视,而我国的农业水利工程却成了阻碍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现目前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既有成绩,也有问题,还亟待在改进中发展。
1、管理不科学,运作不合理。现目前,我国的管理出现一个普遍现象,管理多半是对人的一种管理,而非对事物本身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有时管理对象出现偏差。比如,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身定期维护的管理不到位,缩短了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给他后期的使用情况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有相关管理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也不够严谨,内容大于形式。同时,在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推广中,又出现多方的管理,造成管理上的一些重叠及空缺问题。由于这些种种原因,造成许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及运作上问题不断。
2、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后续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前期投入资源的浪费。虽然国家对我国“三农”问题格外关注,在补助资金上也加大了投资力度。但水利工程始终是一个持续而长久的浩大工程,并非一朝一夕的工程。因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也是长期持久的。但由于人们没有深刻意识到这一点地重要性,水利工程后期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水利工程难以持续发展下去。而所有人对于经济方面的事情都极为敏感,当地的农民也不例外,他们对于交水费的事情极为抵触,以不适用水利工程设施来拒绝交费,造成部分农田水利工程的停运。
3、责任不明确。在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问题一直都不清不楚,造成一些水利工程在产权上归属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如一些村的农田水利工程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但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却被承包给该村的农民,这样就导致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产权分离,对水利工程的责任在法律意识层面就变得模糊起来。
4、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造成水利工程设施自身的破坏性较大,同时不合理的利用造成大量水资源的浪费。这都是现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都只是一个形式,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有些地区常常采用大水漫灌的方式灌溉,造成水资源大量浪费,更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甚至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都只是一个摆设,只为给当地官员充政治业绩。
二、为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1、我国目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需科学层次化的管理,还需优化升级组织结构。管理科学层次化具体指的是,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从全方位的人员的'数量、关系进行具体合理的安排及对水利工程自身设施的一个长期管理。如,以乡镇为单位,将管理人员编制进来,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一个由上而下的层次性管理。同时还应监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中用明文确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权责归属问题。在这些运行机制完善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才会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从而确保其健康发展。
2、向水利工程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水费,建立“以水养水”的循环制度。持续的资金投入是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展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为筹集资金,可采取收取水费的方法。“以水养水”制度的落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筹集到水利工程后期所需的资金,并且可以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在前期的推广中,“以水养水”的制度在农村实行会遇到许多阻力。首先,要改变农民的观念,以前他们水都是免费,而现如今却要收费,需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让他们明白,收取水费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培养他们的节水意识,在农田水利工程方面,可采取滴灌的方式灌溉,节约资源,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增强农民自身的管理意识,明确他们在水利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据水利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受益对象来看,其获利者多是农民,由此可以看出农民是水利工程的主要管理者之一。同时加大宣传,让农民意识到自主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引导他们自主参与到水利工程项目制定规划、管理等方面。
三、结束语
事实与实践证明,农田水利工程最为直接的受益人就是当地农民,而此项工程项目的发展更是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今后的状况。所以我们应从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管理角度出发,做好节水工作,并且在基础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最终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发展运行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华,崔世彬,马静,曹三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水利经济,2011,04: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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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5,18:49.
[4]明子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1:1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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