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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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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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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元月至今,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法违纪案件80件,按性质分:贪污贿赂类案件25件,违反廉洁自律类案件2件,违反财经纪律类3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44件,失职、渎职类3件,其他类1件。按职级分:涉及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11人,股级党员干部7人,一般党员干部63人。审结案件80件,审结率100。受处分党员干部81人,其中党纪处分69人:党内警告6人,党内严重警告30人,留党察看14人,开除党籍18人,免予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13人:行政警告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撤职3人,开除公职2人,免予政纪处分2人。

1、认真做好自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对移送审理的自办案件,严把“入口关”,事实不清、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案卷不规范的均不受理,对确定受理的,要求承办案件人员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审理表,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案件,我室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坚持集体审理制,指定专人审理,并及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办理行文、宣布等结案手续。20xx年,审结自办案件共48件。

2、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受理党员干部对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坚持首诉必办的原则,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20xx年元月至今,受理申诉案件1件,因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判决后,申诉人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现待法院终审判决后再行结案。

3、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严格按市纪办发[20xx]号《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推行“县(区)乡(镇)两级审理结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两审”结案,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经承办案件的乡(镇)纪委审理小组一审后,再报我室二审,最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结案。20xx年,审结二审案件31件。

20xx年,我室完成领导交办查办的案件共18件。

20xx年xx月至今,我室报送信息1条。

20xx年xx月至今,我室按规定每月将工作情况反馈一次。

1、及时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县委、县政府及委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2、积极学习计算机知识,我室二人均参加了中级计算机知识培训,基本学会打字复印等基础性工作。

1、未开展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2、由于人少事多,加之外出工作时间少,无信息来源,因此仅报送信息1条。

1、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模式,争取在明年在我县对特殊案件逐步实行案件公开审理。

2、利用工作优势,加强负面信息的报道。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二

案件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主旋律,对案件审理要认真仔细,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案件审理

工作总结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件,不服公安事实行为1件,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强制措施1件。在这8件案件中判决3件;裁定1件;撤诉2件。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2xx1年,我院共审查各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252件,已执结229件。结案率为90.8。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74件,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18件,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70件,县畜牧兽医站申请的4件县房管局申请执行的8件,县公路分局申请执行的7件,县防疫站申请执行的6件,县土管局申请执行的38件,其它单位申请执行的27件。执行总标的达200余万元。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2.5篇,宣传4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

先进性教育

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三)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年来,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有:

(一)办案设备跟不上工作需要,大大制约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二)审理正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有所突破,但仍未能完成上级法院和院党组下达的审判工作任务。虽然这一方面与案源不足有关,但也要求我们平时在工作中还要对行政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三)调研工作还有待提高。虽然今年全庭的调研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但同兄弟庭科室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和院党组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正派做人是我的人生格言,公道办案是我的座右铭。审判没有了公道,犹如生命没有了灵魂。在诱-惑纷繁的建设时期,正派对一名肩负社会责任的法官而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期间审理了数百起案件,在付出艰辛的同时,也不断从中总结着调解经验,享受着纠纷调解后精神上的宽慰。我只是一名普通的法官,没有显赫的地位,没有值得炫耀的财富,有的只是一颗对审判事业执着而忠诚的心。我只希望用辛勤的工作化解更多的纠纷,让社会多一份和-谐与安宁,少一份不安与矛盾。

一、把调解贯彻到审判工作的始终,连续多年保持了较高的调解结案率,近7年来共审理民事案件480余件,调解结案350余件,调撤率达75%,社会效果显著。

同志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原因在于她用勤奋的工作把调解做得正,做得实,做得细,做得巧。

一是廉洁。同志能够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抵制诱-惑,恪尽操守,不为灯红酒绿所迷,不为物质利益所惑,不为人情关系所动,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工作至今达到了零投诉。

二是敬业。尽管民事审判有琐碎之嫌,但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志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每当她面对新的案件时,她都会以“三透”为标准开展工作:即通过阅卷和询问把案情吃透、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把话说透、根据事实结合法律把道理讲透。多年来,经她处理的案件程序和实体都比较妥当。

例如:广东省建设集团上诉市三环路建设公司及未央区新房村38户村民财产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牵扯到38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又因该路段属市政工程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群众封堵道路,打横幅请愿等极端行为。从三个方面着手展开调解:一是平情绪。针对情绪激动、急于获赔的村民,她先后多次邀请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代表进行座谈,请他们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稳定村民情绪。二是多沟通。一方面,同志从村民方着手,主动到年老行动不便的村民家讲-法律、讲道理,召集文化程度较低的村民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给他们讲清调解的内涵,使他们明白调解不是让自己吃亏,而是减少执行程序的诉累及风险,尽快拿到赔偿款。

另一方面,面对拒赔态度强硬的广建公司,抓住广建公司主要领导来开会的机会,在酒店会场与公司老总面对面交换意见,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三是重说理。对一审判决在责任分配上存在的瑕疵,制定出应由三环公司与广建公司分担赔偿责任的调解方案后,进一步展开调解工作。她将相关法律依据汇总打印,把案件情况总结为简明扼要的材料,每户村民的赔偿数额制作成一目了然的明细,在争取到与三环公司主要领导当面沟通的机会时,向各位领导做了有理有据、细致全面而又不拖沓冗长的分析,三环最终同意开专题会研究与广建公司的责任分担问题,使案件调解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通过同志的不懈努力,最终两家公司达成共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8户村民顺利的领取房屋修缮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2万。

三是细致。开庭前的细致表现在阅卷之后与当事人的沟通环节,通过分别与当事人细腻的交谈准确把握诉讼参与人的心态和目的。庭审中的细致表现在程序环节,让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庭审后的细致表现在找法环节,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例如:

在办理某物业公司诉某村委会排除妨碍一案时面临三难:一是双方情绪非常对立平衡难,物业公司和村委会均有群众加入事件之中,暗含群访的不稳定因素。二是诉讼参与人人数多心态复杂协调难。三是涉及物业管理的案件头绪多处置难。虽然一审判令拆除建设在小区消防通道上的建筑物没有错,但对消防通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予以回避,是业主委员会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是业主之一的村委会所有还是物业公司所有?这一基础问题既是引发本案的症结,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为了理顺关系,同志组织物业公司和村委会共同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邀请开发商参加旁听,在各自意见充分表述的基础上对照规定求同存异,最终此案得以调解结案。群访事件至此告结。

四是适时。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认真把握调解的时机、节奏、分寸,让当事人在与法官的沟通中消化诉讼矛盾,把不欺负老百姓落到实处。例如:

市莲湖区某红十字会医院与市某天主教爱国会产权争议一案社会影响较大。天主教教民曾多次上街游-行、静坐,让政府非常头疼,社会矛盾尖锐。因涉及宗教问题,比较敏感,许多领导都很关注,担心此案引发暴-力、不稳定事件,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同时本案案情复杂,主要体现为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国家利益、医院利益、教民利益、体制改革等多方面问题。诉讼参与者、关注人数众多,不论是开庭还是调解都有大批教民旁听,人数多、意见多。加之本案争诉的标的物处置困难,涉及不 动产,亦涉及财政拨款的认定,分歧很大。一审中各方当事人的不理智争诉导致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度下降,矛盾极其尖锐、不稳定态势一触即发。

出发,来回分析案情,向双方当事人陈明利害;之后又多次与涉案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代表人员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包括和莲湖区政府领导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和与宗教界人士沟通情况、了解案件的历史背景。每一步细致的工作都为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背靠背的基础工作后,面对面主持调解,最终使案件达成和解。

该案的调解结案使案件争议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稳定状态,使激化的社会矛盾得以平息,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使延续多年的宗教界的不满情绪得已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社会有关方面对本案的调解处理都给予了很高评价。教民不再因此静坐游-行。

二、以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为根本,狠抓学习不放松

新形势下的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准和相关技能才能胜任复杂多样的审判工作。同志自到审判岗位至今,注重在多个方面强化自己的个人素质和修养。为了增加综合知识积累,把每年读书50本定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坚持学习使同志的业务素质逐步增强。几年来先后在《审判》、《三秦审判》、《哲学社会科学前沿问题研究》、《陕西律师》《安康学报》《法制之窗》等刊物上发表了一批调研文章,如《浅谈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说理是调解结案的有效方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试论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物业管理面临的困境》、《新型势下综合治理问题探悉》、《文化领导权与政治教育》等文章的发表,应当是同志勤于学习和思考的有力例证。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让同志沿着坦途一路前行

同志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司法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她结合实际确定了自己的前进方向:忠诚于党的事业,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法官。

正派做人是同志的人生格言。她认为,在诱-惑纷繁的建设时期,正派对一名肩负社会责任的法官而言,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公道办案是同志的座右铭。她说,审判没有了公道,犹如生命没有了灵魂。

总之,同志通过自己的不断修养和辛勤工作,换来了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成功调解,用点点滴滴的言和行,把化解民事矛盾的艰苦过程变成了亲民爱民的具体行动。

xx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在商事审判工作中自觉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新进展,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xx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xx年审判工作概况

截止12月6日,民二庭新收案件305件(其中新收296件,旧存9件),审结255件,结案率为83.6%,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61件,调撤率达63.14%;上诉16件,上诉率为6.27%,改判2件,发回重审1件。经评查,无一件超审限,无一件属不合格案件。

二、工作亮点及特色。

(一)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服务企业

我庭在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服务大局工作,通过创新机制、强化调解、延伸服务等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调节的杠杆作用,通过上法制课程、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形式,使得企业代表们对我庭主动、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由衷赞叹。我庭法官坚持“问需于企”,在工作中不断坚持三项服务。

1、能动服务——对企业立项、建设、生产中涉及的法律事务,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互动联系,送法下企业,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指导;对项目建设、生产中的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竭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和谐服务——加大对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力促案结事了;对暂时无力履行债务的企业“放水养鱼”,多用和解方式,促成债权人给债务企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其渡过暂时的财务危机。例如我庭立案受理了多个箱包产业基地私营业主之间的

买卖合同

纠纷案,虽然标的额都是十万以下,但双方都是小企业,工厂都正处于一个资金短缺的瓶颈时期。因为不能及时还钱问题,双方矛盾非常激烈。我庭在了解案情之后,及时了解、掌握双方的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空间,并先后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通过我庭的多方努力,原、被告同意都采取了多次、分期付款的方式了结纠纷。之后,我庭根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进行跟访,促使被告按协议履行。对我庭的办案态度,原、被告是赞不绝口,说承办法官多方考量,不仅保证了对方有喘口气的机会,也让原告有信心能收到货款。

3、延伸服务——落实法官走访联系企业制度,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法制讲座等活动,近日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反复调研、协调,联合制发了《关于促进县城经济发展、加强园区企业联系的意见》,这些举措均提高了企业经管人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我庭除在审理具体案件之余,还积极走访县内企业,例如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案之余,我庭对案件进行分析,对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合同签订等方面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建议,并就涉物业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职员进行交流。同时对有典型的经济案例进行庭审观摩,邀请企业代表、工商联领导,开展法制讲座和座谈,该举措获得企业界的好评,提高了辖区内各类经济主体依法经营能力。

(二)坚持依法办案,保障诉讼权益

依法规范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首先是认真执行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开庭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方便行使。其次是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审判中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履行释明义务的关系,确保裁判公正。再次,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努力提高审判效率,案件平均审限、均衡结案比例稳步向好。此外,我们在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阅卷、交换证据和申请退费等方面,细致勤勉,为当事人多想,尽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宁愿麻烦自己,也要给当事人以便利。

(三)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障权益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讼争矛盾,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庭始终致力的工作目标。有的商事案件涉外导致因送达、管辖异议、鉴定以及案情本身较为复杂等原因,审理周期一般较长。为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我庭对过去几年的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影响审限的各种因素。因此,案件从立案庭移送到我庭后,我庭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表、推行繁简分流、强化简案快审、及时提醒当事人是否委托鉴定、加强诉讼指导等一系列措施,同时狠抓案件审理中送达、证据交换、鉴定、开庭、文书制作等节点,从而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在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注重综合运用各项措施,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1、依法运用财产保全制度。我庭积极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则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今年7月份,我庭受理了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了解到企业面临现实困难,我庭积极指导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立即依照程序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银行开户线索。在获取被告开户信息后,办案干警在7月17日,冒着福建境内肆虐的强台风“苏力”的风险,赶往龙岩办案,于当天查询被告银行账户13个,当场冻结现金存款82万元。随后,承办干警积极做被告企业工作,终于促使被告于23日到法院协商处理,经过一整天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近200万元。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18天就为当事人追回了二百万元的货款,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我庭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案作风表示由衷的赞叹。

2、视情况在调解案件中增加惩罚条款。我庭案件调撤率比较高,但是商事案件调解一般都是原告做出了适当的让步。因此,我庭在调解中重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我庭受理的委托合同纠纷和融资

租赁合同

纠纷基本上是运输服务公司与司机发生纠纷。鉴于运输服务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让步比较大,而以往有不少司机不及时按照调解协议还款,我庭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调解条款中增加惩罚条款,即如果没有按照双方调解约定的时间、金额归还欠款,则被告不仅应按照实际欠款偿还还要承当相应的利息,以惩罚性条款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义务。

(五)积极开展调解,努力实现双赢

全庭同志贯彻“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案件从立案庭分流到我庭开始,承办法官对案件有了大致了解之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采取速调方式,即通过诉讼成本对比、)过错分析、抓住重点、感情投入、综合平衡、案例调解等手段进行调解。对这类案件,在当事人来法院领开庭传票等材料时就开始做调解工作,不仅能让群众对于诉讼有个正确的认知,而且明显起到了缓和矛盾的作用,有利于端正双方当事人庭审态度。

这一年来,我庭也积极配合院内各项工作,包括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市篮球比赛等活动,在各项活动中我庭干警表现均佳,但由于今年我庭连续流失3名书记员、一名干警休产假,队伍缺乏稳定性,使得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

规章制度

需要进一步抓好落实,调解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也需要下更大的力气,争取更好的成效。我们将在来年继续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进,争取有更大进步。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三

1、负责办公制度的维护和管理;

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后勤保障;

3、负责保安、班车,食堂供应商的管理;

4、公司行政物资采购;

5、负责日常行政预算与成本控制;

6、重要客户的接待。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21、协助各部门经理拟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协助上级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3、协助上级执行公司的培训计划以及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5、建立各种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台账,并随时进行盘点,保证财产物资的完整;

6、负责员工考勤工作以及工资表核算;

8、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人事档案;

9、兼管库房,出入库登记等

10、负责和总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衔接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3

2、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商标申请等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3、负责公司资质文件的管理及台账的建立、维护。

4、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中介等进行对接,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

5、承担部分总经办的工作职能,包括公司制度流程的建设、体系认证等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41、贯彻总部行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上传下达,协调各部门筹划、组织、接待各类重要活动;

3、负责办公室空间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调拨、维护、报废、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公司行政后勤方面成本费用管控及部门费用报销工作;

6、印章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51、团队建设:负责公司员工的思想沟通及其他部门沟通配合性工作。

3、公司活动:策划组织及开展活动及员工活动,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4、配合经理进行招聘工作的展开

5、和总部武汉行管对接项目上人员协调及其他人事行政配合事务

6、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相关行政采购工作

7、前台协助接待客户或供应商,办公室环境维护工作以及装饰改善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61、各类公文通知、函告的拟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2、各种证照(含上岗证)申请、年审、年报(指统计资料)、变更;

3、考勤(含加班费计算)、卫生、水电安全巡查,车辆使用管理;

4、保管人员人事档案资料,员工入、离职等人事办理;

5、会议准备,来人来客接待;

6、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网页(包括监管网平台)信息更新;

7、开具发票、现金收费、报销登记初审、上报出纳;

8、申请采购工作,办公用品、标准物资保管、发放;

9、企业文化建设,各类员工活动的组织;

10、职称评审政策宣传、资料收集及申报等工作;

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应急性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7

主要职责为公司行政日常管理,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员工招聘等工作;

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上半年烟草专卖工作个人总结20xx是烟草稳步提升、快速发展的一年,在这半年里行业各项工作都在有条不紊、逐步深入地展开。就自己而言,今年的工作更充实、更有意义,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思想认识上得到了很大提高,工作上得到了很大启发,现将工作小结汇报如下:

工作至今有2年了,做为一名专卖稽查员,我深知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各个岗位的任职要求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虽然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稽查员,但是也已经明显感觉到了压力,感觉到如果不学习就有能被淘汰。工作中,我始终把坚持学习作为检验个人能力和素质的首要标准,通过单位组织学习培训和自己学习,对如何鉴别真假烟、如何处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如何处理零售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方式、方案。用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一切从我做起,实事求是。以工作力求仔细、岗位坚决坚守为原则,积极主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随时准备接受局领导的检验与考核。

在工作方面以兢兢业业、克勤克己、坚守岗位的心态,一切以工作为重,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虚心向同事们学习业务知识,注重与同事们的团结协作,与同事们相处融洽;工作认真主动,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现把我的工作情况简述如下:

1、今年1-6月份,审核专卖处罚案件18起,其中简易案件14起,一般程序案件4起。哈尔滨开发区镇内第一片区截至20xx年6月28日在线有效零售户160户,暂停8户,注销21户。

2、上半年市场执法次数102次,严格按照“六条禁令”进行执法,为了更好的做好工作,我会为自己制定一个走访计划,每天走访多少零售户,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如何处理违法情况。我是负责哈尔滨开发区镇内一片区的零售户,这一片区的主要特点是多集中于市场及人口流动较多的地方,因此市场检查工作极为重要,通过走访统计,一片区有重点违法零售户即a类户4户,有一般违法零售户即b类户12户。对于这些违法零售户我在走访时每月走访2—3趟,实行不定期抽查,最大限度的降低违法违规现象,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在日常工作中,我按时按量完成稽查中队工作日志、信息处理、案卷制作,等各项工作。通过写稽查日志,更好的、更加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自己一天的工作,把自己的工作不断的完善;及时处理片区内零售户、消费者举报的案件,做到零售户无上诉,消费者满意,我在走访片区零售户的时候,接到4起消费者举报,涉及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自己感觉在吸食卷烟的味道不符,针对这种情况,我都会及时的前往事发地,查看原因,为消费者解答疑问,把每一个举报案件都处理得当。

4、认真做好专卖稽查中队的年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局党组的工作指导精神制作详细的工作计划,把工作计划细化到步,责任到人,同时,通过制作工作计划也提高了我的思想觉悟,锻练了我的工作朝着正确的思路前进。

今年5月份,哈尔滨开发区市烟草专卖局创先争优、服务品牌建设现场会在我局成功召开,在此次现场会中我作为其中的一名解说员,全程的参与到其中,在现场会的筹划中,锻练了自己。在自身建设方面,“高调做事、低调做人”是指导我干工作的宗旨。我一直注重自身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积累与完善,努力以不断更新的知识理论武装自己,以期能不断以新的方式和理念适应工作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能够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完善自身素质建设。

回顾上半年来自己的总体工作,工作中虽然干了不少事,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离本单位工作高标准要求,自己还有差距,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标准。高质量地去完成各项工作;二是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中,应当树立超前意识;要有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努力使各项工作有新的起色。要不断研究新问题;三是还需加强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多请教、多请示,工作不拖时,努力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克服懒惰思想,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干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概往地坚持上述工作原则,努力把本职岗位工作做“实”,做“细”,为烟草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五

2021年以来,嘉善县^v^党组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的工作部署和县纪委的工作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严肃党的纪律,有力推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局党组坚持把维护党章权威、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项任务,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章党纪党规的责任。坚决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的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坚决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认真组织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性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与^v^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抵制和纠正党员干部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落实党内监督,切实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深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认真执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明确了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统计调查的分管领导。认真执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重大事项都按流程通过党组或行政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并及时公开。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和述廉评议有关制度,班子成员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4.强化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为进一步强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意识,今年我们制定了局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重点工作项目。一是要求各班子成员时刻关注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时向局党组报告。将“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纳入到月度班子会议工作汇报中。要求各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局党组书面报告“一岗双责”工作落实情况。二是要求各班子成员将履行“一岗双责”中开展的各项工作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来,定期进行“回头看”,认真查找工作是否有疏漏,并每季报送局党组书记审阅。三是要求各班子成员做到“四个必谈”:与中层干部必谈;发现干部职工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必谈;干部职工在推动落实工作上有情绪时必谈;干部职工岗位有调整时必谈。通过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科室人员思想状况,立足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对谈话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3月在202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邀请县纪委第二纪检组组长对全局干部职工开展集体廉政谈话,6月开展了一次集中谈心谈话活动。

5.深化学习教育,不断强化党员廉政风险意识。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全局学习的重要内容,上半年共开展领导上党课、赴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收看电教片等方式组织集中学习8次。不断深化学^v^台建设,及时将上级出台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在局钉钉工作群发布,并发通知要求全局干部及时开展自学。借助争先创优统计学堂,要求各分管领导结合业务工作,以科室或条线为单位开展相关学习活动3次。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积极完善廉政文化宣传走廊。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根据《关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发力纠治“四风”“6+3”专项工作的通知》善纪发〔2021〕4号文件要求,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6+3”专项整治工作。

1.落实责任,迅速动员部署。县^v^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局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充分认识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发力纠治“四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通过局oa系统、钉钉工作群及时将本次专项工作有关要求传达至每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积极营造氛围,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统筹推进,及时自查自纠。根据善纪发〔2021〕4号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持续发力纠治“四风”“6+3”专项工作自查表》,要求每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纠,3月16日全部收齐每位干部职工《自查表》。同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利用会前说纪方式,局纪检分管再次强调持续发力纠治“四风”“6+3”专项工作,学习了《嘉善县会前说纪十分钟微教育3月份学习清单》相关案例。

3.注重长效,巩固整治成果。认真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积极把纠治“四风”“6+3”专项工作重点内容列入日常监督范围,建立健全重要节假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快速处理等监管机制,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加大问责力度,对存在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县纪委《关于深入开展全县警示教育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更好地落实^v^^v^在浙江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向纵深。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并确定专人做好部署落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嘉善县^v^警示教育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提出六个一专项活动,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

1.收看全国统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视频会议。5月15日,组织全局中层以上干部职工收看全国统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视频会。会上,国家^v^宁吉喆局长强调,要坚持强基固稳、坚持正风严肃纪,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统计干部强化担当履职尽责。

2.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日活动。坚持把警示教育作为党组织生活和干部培训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廉政教育日活动。5月19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观“清廉嘉善”党风廉政教育馆。进一步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活动当日,召开警示教育专项会议。安排局干部职工观看《“嘉嘉善善”清风君云端说纪》,包括“有哪些饭不能吃、不收受礼品礼金”等内容。纪检分管领导上廉课,认真学习市、县纪委总结的典型案例。会上,纪检分管领导强调,统计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工作责任心,做到廉洁自律。

3.组织一场统计执法知识培训。5月29日,安排一次统计法治讲座,由局法律顾问周波律师主讲,题为《统计执法中的风险与防范》,专家从法律条款入手,结合典型案件,重点分析近年来统计执法案卷有关问题,深入浅出讲解,从理论到实际操作,很好地帮助统计干部提高依法统计能力,切实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

4.进行一次统计违法案件“回头看”。对照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查办“五个一”制度要求,做深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开展一次统计执法案卷“回头看”,局统计执法组长、执法持证人员参与,及时发现问题为做好下阶段执法工作打下基础,充分发挥案件警示和教育作用,达到以案明纪、以案明鉴的目的。

5.全力配合上级统计巡查组开展巡查。根据《嘉兴市^v^关于开展统计巡查的通知》(嘉统〔2021〕9号)文件,6月起市统计巡查组到嘉善开展巡查。23日,市统计巡查组综合组到嘉善,通过听汇报、查台帐、访基层等方式,对巡查7个方面进行检查。县^v^积极准备,做好自查各项工作,总体工作推进顺利。

6.完善一个廉政微教育点。以“常敲廉政警钟,促进廉政建设”为宗旨,充分发挥已有廉政文化阵地作用,完善“廉政教育廊”微教育点,积极营造廉洁统计工作氛围。

通过廉政警示教育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扎实制度之笼,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统计的工作环境,为嘉善“双示范”建设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嘉善县^v^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v^^v^在浙江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认真审视自查,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党的政治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狠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和决策机制。局党组书记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坚决把学习贯彻^v^^v^在浙江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依托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全县统计工作研讨会,让全县统计系统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党的组织建设。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谈心谈话、支部主题党日等活动,加强党性教育管理,定期开展党性“体检”,推动党内组织生活各项制度严肃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依托学习强国、红船党课等平台,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升新常态下政治素养和执政能力。

3.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执纪,不断增强党的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从严加强队伍管理监督,持续发力推进纠治“四风”“6+3”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善纪发〔2021〕4号文件,在县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成立作风效能检查小组,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全员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突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提升廉洁自律能力。

按照分管工作制定岗位目标,签订三方责任书,将责任逐级量化、细化,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5.突出职能定位,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认真贯彻落实^v^^v^对示范点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理解“一体化”“高质量”和“生态绿色”三个关键。树立争先进位意识,充分利用现有与青浦、吴江建立的统计工作合作机制基础上,扩大数据共享、推进资源统筹、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协作配合,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守统计红线,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嘉善“双示范”建设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1.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对党负责、对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v^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担负起来,从严要求、坚守纪律、严守规矩,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立高标准毫不动摇,守住底线一寸不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反弹回潮。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落细落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和指导,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护短遮掩。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筑牢思想防线。管党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带头贯彻落实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党内监督,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六

在忙碌的工作中,不知不觉迎来了新的一年,在过去的20xx年里,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凡的考验和磨砺。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在去年一年里,我的工作性质有所改变:上半年的工作主要还是协助营运经理处理营运部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下半年的7-9月我的工作重点主要是负责店铺装修,因在这段时间内各商场进入调整期,原柜位的装修再加上新开店,共有10家店的装修集中在8、9两个月。其中的压力难以想象,除了要跟商场沟通装修和开店的各类事宜外,还要将沟通的结果和装修细节与工程队沟通,另外还要掌握好五金道具和其他装修材料的制作和到位的时间。所有的环节都不能疏忽,特别是在确认装修进场的时间上,此次中央的装修就造成了尴尬的局面。但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让我有所认识:

1、不管跟谁谈,谈什么都先要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2、要将各方面沟通的结果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核查。不管做什么都要更加仔细,想得更加周全。

3、在对店铺进行装修成本核算时,尽量将装修成本将至最低,先使用库存道具,一旦店铺的道具用量超标时,要及时提醒区店进行调整。

4、验收工程时还要观察得再仔细点。十月份开始我的工作性质由营运经理助理转向总经理秘书,这一工作需要耳聪目明,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要协助总经理作好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秘书,要做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备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只有把“位置”认准,才能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不越权,不越位。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各部门同事都给了我很大的支持。但有时在不经意间我的一个动作或一个表情会给人以误会,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去年的工作中,我还参与了从20xx年春季开始搭配手册和画册的制作工作,一开始的困难较大,一方面此项工作的部分内容是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另一方面此次是与新的公司合作,但随着一段时间的接触,我对流程和对方公司的工作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工作上相对能应付,但还需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力求做得更好。

很庆幸我找到了一份能使我快乐和充实的工作,新的一年里,我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七

1、负责办公制度的维护和管理;

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后勤保障;

3、负责保安、班车,食堂供应商的管理;

4、公司行政物资采购;

5、负责日常行政预算与成本控制;

6、重要客户的接待。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21、协助各部门经理拟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协助上级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3、协助上级执行公司的培训计划以及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5、建立各种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台账,并随时进行盘点,保证财产物资的完整;

6、负责员工考勤工作以及工资表核算;

8、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人事档案;

9、兼管库房,出入库登记等

10、负责和总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衔接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3

2、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商标申请等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3、负责公司资质文件的管理及台账的建立、维护。

4、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中介等进行对接,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

5、承担部分总经办的工作职能,包括公司制度流程的建设、体系认证等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41、贯彻总部行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上传下达,协调各部门筹划、组织、接待各类重要活动;

3、负责办公室空间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调拨、维护、报废、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公司行政后勤方面成本费用管控及部门费用报销工作;

6、印章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51、团队建设:负责公司员工的思想沟通及其他部门沟通配合性工作。

3、公司活动:策划组织及开展活动及员工活动,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4、配合经理进行招聘工作的展开

5、和总部武汉行管对接项目上人员协调及其他人事行政配合事务

6、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相关行政采购工作

7、前台协助接待客户或供应商,办公室环境维护工作以及装饰改善

行政复议工作职责61、各类公文通知、函告的拟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2、各种证照(含上岗证)申请、年审、年报(指统计资料)、变更;

3、考勤(含加班费计算)、卫生、水电安全巡查,车辆使用管理;

4、保管人员人事档案资料,员工入、离职等人事办理;

5、会议准备,来人来客接待;

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篇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

规程(试行)

目 录

审前准备 案件审理 评议和裁判 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执行实施案件 执行复议案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_民事诉讼法》、《_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 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 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 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 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 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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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 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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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 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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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 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庭审理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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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再次开庭的排期: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 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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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 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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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案外人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 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 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 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 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 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 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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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 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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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 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 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 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 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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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 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 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 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 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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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 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 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 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 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 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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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第八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 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 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 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 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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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 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 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 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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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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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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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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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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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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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五节文案大全

执行协调案件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 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_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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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限管理

第一节 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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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 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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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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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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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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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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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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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 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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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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