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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论文(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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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论文(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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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篇一

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xxx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优秀,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

刑事诉讼法篇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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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篇三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关于出庭检察人员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7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条,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法篇四

三、应当还是可以

四、期间记忆不准

五、起算点容易搞错

六、主体记忆不准确:如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取保的主体,上诉主体等;外国人犯罪还是被害,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被害。

十、法条综合能力不强。善于将同样规定的相关法条全部收集在一起做专题复习,形成笔记或者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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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篇五

1.

统一车型标准成为治超契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陶汉祥介绍,此次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有七大举措,分别是修订国标gb1589对于货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使之与国标gb1589统一标准;开展源头治超;实施路警联合执法;完善信用治超;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推进治超大数据应用。

“新规对于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优化了超限运输许可流程、规范超限许可收费、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规范治超路面执法行为。”陶汉祥认为,从源头上统一标准车型,这是新规不同于以往的亮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战榆林介绍,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做好劝返分流保障措施。到7月,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物流所研究员谭小平表示,此次新规出台,充分考虑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同时对照国际标准,对车型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定,成为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重要契机。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我国现有治超站点或设施共计2181处,主要分布在国省干线公路,以固定治超站为主,流动治超站、计重收费站为主要辅助方式。

一位货车司机表示,许多地方实际装载高度超过4.8米都不罚款,有的地方超过4.5米就罚款。多年来各部门对超载超限的执法口径不一,让司机无所适从。希望有统一的执法标准、文明执法。

2.

战榆林说,新规实施后能保障公路货运市场的总体运能。根据测算,市场需新增车辆运输车约2万辆,我国牵引车、半挂车年产能均在20万辆以上,可以弥补运力的缺口。从现在起到20,逐步禁止双排车、超规单排车上高速公路。统一标准车型有个过渡期,可以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此外,治理后处罚减少、可白天上路通行,运输效率也将大幅提高。

据测算,违规车辆整改为标准车型后,单辆车运输价格将上涨300元至450元。“车辆运输车治理引起的运价上涨,是驱除劣币必然经历的阵痛。”战榆林说。

运能会下降吗?成本上涨如何化解?

截至底,我国现有货运车辆1500多万辆,其中个体户占9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在大型物流企业中,26%的自有车辆存在非标准化问题。

对此,不少企业存在一定疑虑。一些重点企业反映,目前长途干线市场中大量存在17.5米非标低平板车,主要是由于市场准入不严,原来主要保障大件运输的车辆进入普通货运领域,凭借较大的容积水平,已成为干线运输的主力车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说,随着新规的实施,大量非标车辆面临退出市场压力。由于非标车辆拥有者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司机,抗风险能力较弱,“一刀切”地禁止该类车辆进入市场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

新规共提出了18条措施,针对之前业界反映较多的问题给予了政策回应。如,新规提出了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的诚信体系,以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新规也强调源头治超,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将进行集中清理,并将对此开展三次多部门联合专项行动。

3.

“不超不挣钱”怪圈怎么破?

“治超是老话题,治一阵子好一阵子,稍不注意就反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说,治理超限要抓源头,超限不能只罚司机,要罚装货的货站或者公司。必须给货车司机一个合理的出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超限。

魏际刚说,当前公路货运市场粗放式发展,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于个体运输户来说,生存的手段就是拉货,以超负荷服务来打拼市场。要想取得货源,只能被迫超载超限以及提供24小时服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魏际刚认为,公路货运市场的经营模式必须要改变,逐步从传统的生存模式向集约化、网络化提升,确实要倒逼其转型。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可以给司机引导和以旧换新的补贴政策,提升其自身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测算,由于水路、铁路运输能力不足,大量货运长途运输都压到公路运输上,我国400公里以上的物流运输有80%以上都在公路物流,只有不足20%在水路和铁路。

谭小平说,公路治理超载超限从起集中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根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发展合理的多式联运机制,可以解决公路超限超载的市场需求问题。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赵国清说,要整治非法违规车辆生产源头。他介绍,目前货车整车进行非法改装的较少,多数是半挂车企业改装。由于主车、半挂车都是独立目录、独立上牌,很多人就买一个合规的主车,再配一个不符合标准的半挂车。

赵国清说,对于货车来说,主要有生产、上牌、运输三个环节。要对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进行监管,对上牌进行复核,只要控制住前两个环节,基本就控制了超载超限。

4.

中小物流企业或将利润承压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车辆超限超载的国家标准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执行十多年之后,新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于7月26日正式发布。此前出现的部门间执法标准不统一、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或将消减。

统一的国家标准落地之后,更加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层面的依规执行。

对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认为,旧的标准执行多年之后,地方政府都形成了各自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在新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或仍将延续“旧习”,但这需要有一条底线,即保证市场的各参与企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陶汉祥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下行,货运需求走缓,货量不足,公路运输行业运力过剩导致企业压低价格,恶性竞争,新的治理意见将使得物流运输价格回归正常水平。

这或意味着物流价格将会上涨?

戴定一认为,治限治超对各个物流企业带来的影响不一。长期来看,淘汰落后、不规范的运力,将保护有技术水平、规范的物流企业,有利于其利润率提升。但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或被淘汰,或转型升级的局面,即通过规范的、标准的、技术的力量来填补之前超限超载获得的利润。而如果不加入一个网络体系或协作体,其转型也很难成功。

戴定一介绍,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平均毛利率在10%以下,刨去各项费用,则处于亏损、盈亏平衡、盈利状态的物流企业约各占1/3。而物流企业目前还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最大负担,尽管业界在呼吁通过路桥费的抵扣等办法来解决,但暂未获得政策回应。

据要求匿名的专家介绍,《意见》的出台或将让物流运输企业的利润率继续承压,这也将倒逼物流企业从人工成本、车辆自重、运输效率等方面进行变革。

5.

铁路水路运输或迎机会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提出,通过对车辆登记注册环节与道路运输证配发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把关,以及从源头杜绝对新增车辆运输车的非法改装,来控制超限运输车辆的增量。同时,通过督促运输企业将超限车型淘汰或改造恢复为标准车型,以及督促乘用车生产企业落实合规的运载合同,达到超限运输车辆的存量消化。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的车辆运输车市场中,非法改装并超限的“双排车”约占整体运力的80%,“单排车”约占20%,非法改装车的装载量一般约为国家标准车型装载量的3-4倍。此次治理方案将带来约2万辆新增车辆运输车。

20,全国汽车物流企业约有300家,共有车辆运输车约3万-4万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王学平介绍,实际运营中的车辆运输车约有90%以上都对外廓尺寸进行了加长、加宽,导致整车外廓尺寸、通道圆、转弯直径、外摆值等安全参数超过了gb5189-2016的标准规定。也就是说,现有车辆运输车中约2.7万-3.6万辆需进行整改。

战榆林预测,在“双排”回归“单排”,以及“单排”整改为标准车型后,乘用车的运输价格将分别上涨300元和450元左右,占乘用车平均售价的1%左右。

“这些成本最终或将由汽车生产厂、运输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共同承担。”前述匿名专家表示。

据悉,为了尽量降低新规对汽车装备及运输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部已提前一年多时间对行业进行了宣讲工作,以便乘用车生产厂商提前做好汽车生产计划的调整。

倘若公路上的整车运输价格因此受影响,或会给铁路和水路的车辆运输市场带来机会。

据交通运输部数据,年我国完成乘用车运输量达2400万辆次,公路运输占乘用车长途运输量比例超过80%。而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分别为190万辆和140万辆,两者相加占比不到20%,这与美国或者欧盟50%-60%的比例相差较大。

战榆林表示,下一步将联合铁路总公司加大投入,引导物流企业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探索多式联运、“干线+支线”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提升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

不过,多式联运在我国物流行业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目前国内的商品车物流企业数量众多,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网络分散,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不明显等因素,是多式联运的困难所在。”王学平表示,此外,铁路路网与公、水路的衔接问题也还有待改善。

刑事诉讼法篇六

(1)提起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提起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3.审判

(1)审判原则。包括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2)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

(3)审查后的处理。2003年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撰写,2005年又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辩护词和判决书的撰写。大家复习的时候注意就好。

刑事诉讼法篇七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篇八

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办理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体现。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希望能帮到你。

人类自会运用言语,有意识冲动和利益冲突之后,就产生了论辩,论辩是人类文明的催生剂,是探索真知灼见的武器,是明辨是非的武器,是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达到一致和统一的武器。可以说,论辩在人们生活中无时不有,是人们的生活现象,是人们求得某种满足,达到某种平衡的需要。概括说,论辩是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一)主体多元化。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

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他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法国有一名著名律师曾说过:“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辩,才具有权威性、战斗性、爆炸力和感染力。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刑事诉讼法篇九

本文主要概述了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模式,指出学费、杂费成为高等教育投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存在着投入不平衡、利用缺效率、投资渠道较单一等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对策.

作者:唐璐彭玲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刊名:金卡工程英文刊名:cardsworld年,卷(期):14(5)分类号:关键词:教育高等教育投资体制

刑事诉讼法篇十

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如果被告人在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做出的处理是( c )。

a.改为取保候审

b.改为监视居住

c.立即释放

d.继续羁押

2.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 c )。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没有故意犯罪

d.没有过失犯罪

3.对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有权指定该医院的机关是( d )。

a.监狱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省级人民政府

4.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执行的机关是( b )。

a.看守所

b.县级公安机关

c.县级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5.对罪犯决定监外执行后,有权执行这一决定的机关是( b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

6.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该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 a )。

a.有期徒刑或拘役

b.管制

c.死刑缓期2年执行

d.无期徒刑

7.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负行的机关是( b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国家安全机关

8.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d )。

a.监狱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9.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送交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可以代为执行的机关是( c )。

a.监狱

b.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人民法院

10.对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a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狱

11.王某因盗窃财物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尚未满16周岁,遂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释放王某。王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正确的处理是( b )。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王某1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 a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是( b )。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14.国家进行刑事赔偿,主要的方式是( a )。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恢复名誉

d.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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