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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读后感(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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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读后感(精选9篇)
时间:2023-09-23 16:48:05     小编:ZS文王

当看完一部影视作品后,相信大家的视野一定开拓了不少吧,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如何才能写出一篇让人动容的读后感文章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读后感篇一

《1984》讲的不(只)是关于红色的寓言,是一切集体对个人的吞噬,把《1984》过度代入中国无疑是太过狭隘的自恋。这里的高墙,有着更广的含义。纳粹,奥斯维辛,法国大革命,五月风暴,太多太多的高墙,它们不只在中国耸立着。

我开始的犹疑,不是对高墙的依恋,而是对蛋的警惕,无条件站在蛋这一边,也是在建筑另一堵高墙啊。凡个体汇聚成集体的洪流,都将成为高墙!无条件站哪一边,都是危险的,《1984》里捍卫的`,正是不把脑袋拱手让人的权利。

远离洪流,保持距离。孤独的蛋是好蛋。

代入中国来读看得津津有味,也似乎隐隐约约解答了心里的一些疑惑。总觉得吧,像中国这样古老的文明,不论换哪个朝代何种制度,都免不了投上历史重重的影子。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看似新,其实旧,都藏在文明的基因里,不停复刻。

看到中央集权制在本世纪初如此轻而易举地在法国重建起来,我们丝毫不必感到惊异。1789年的勇士们曾推翻这座建筑,但是它的基础却留在这些摧毁者的心灵里,在这基础上,它才能突然间重新崛起,而且比以往更为坚固。

可见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

当我在那个时代的法律、思想、风尚中碰到吞噬过旧社会,如今仍在折磨我们的某些弊病的痕迹时,我也特别将它们揭露出来,以便人们看清楚这些东西在我们身上产生的恶果,从而深深懂得它们还可能在我们身上作恶。

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因此,若要充分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绩,必须暂时忘记我们今天看到的法国,而去考察那逝去的、坟墓中的法国。

这些旧制度仿佛原封不动地倒塌在自己身上。

法律读后感篇二

育类书籍读后感

学生,知识?处事都胜过学生,而且自古以来就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说法,所以我认为:老师=老妈+师长。作为班主任的我,在工作中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履行老师的职责。可是我毕竟年轻,工作时间也不长,因此在教育学生某些地方做的还不够好。有幸的是,假期里读:,(以下简称)这两本书给我以后的教育

教学

带来了很多灵感。

卡尔·威特先生的书中说:“决定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教育而非天赋。”这句话我深表赞同,即使是资质平庸的学生,只要教育方法合理,也一样能成为杰出的人。教育类书籍读后感。

书中还谈到:“一定要尊重每一个学生,这是教育学生最重要的法则”。作为老师我深有感触,千万不能因为学生只有七,八岁或者他们有些幼稚的举动而伤害到他们的自尊心。我从事低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小学生的心敏感又脆弱,如果学生不小心犯错误了,在教育的过程中不可以当着许多学生或者家长的面批评,这样不仅达不到教育的效果,还会适得其反。可以采取单独和他谈话的方法,给他讲一些简单易懂的道理,用真心去教育他,让他认识并改正错误。当你用一颗真诚的心去对待学生时,学生也会给你回报。也许,一个人的一生会因为你的一句话而改变。

书中讲述了一些当代的杰出人物曾经是父母、老师眼中的“差生”、“笨蛋”、“问题学生”等,但是他们后来却成功了。这让我从中悟到对每个学生都要充满爱,我是有亲身经历的,我们班有个小女孩,家里父母关系不是很好,对她的心理产生了影响,所以我就格外关心她、疼她。后来她的性格也变得开朗起来,与同学关系也越来越好,学习也用心多了,所以成绩也渐渐好了起来。多给孩子一些宽容,让他们在老师爱的眼光中充满自信,健康地成长。对我们教师来说,没有什么比爱心更重要的。

书中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一节课最重要的不是看老师讲了多

少,而是看学生接受了多少。”低年级的学生不可能做到四十分钟里精神集中。如果老师只管滔滔不绝地讲,学生跟不上节奏,会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这种方式万不可取。这就给我们老师带来很大挑战,老师必须要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把最重要的东西讲透彻,要力求简洁生动。然后让学生通过举例子,做练习来巩固,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节有效率的课。贪玩,上课开小差是低年级小朋友的天性。上课时必须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如果学生上课总是心不在焉,是很难教授课程的,也就根本谈不上效率。为了培养学生的注意力,书中提出要把课程设计的丰富多彩,富有趣味性。我以后教学生课文或古诗词时,可以让学生闭上眼睛在大脑里想象课文中的情景,通过学与想结合,抓住学生的注意力。

答案是水,然而有个学生回答是春天,被老师以不符合答案为由判错。事实上,我们老师不应该拘泥于标准答案,对学生进行思维上的限制,而是应该让学生自由发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和想象力,我们能做的只有引导学生,而不是简单的对学生说“不”、“不能”。

一书中讲到要重视对学生品德的培养。作为老师,我想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将自己的学生培养成正直、善良的人。试想,一个学生如果没有美好的品德,即使他学习成绩很好,将来他也不会取得成就,甚至误入歧途。我提倡每人每周做一两件力所能及的好事,要有“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精神。比如校园里的废纸学生能主动捡起来放进垃圾桶里这些小事。我会立即给予表扬,甚至碰到学生家长也会称赞他们的孩子。这就会让学生意识到做好事可以得到表扬,学生们就会乐意去做,从小养成助人为乐,正直善良的品格。

法律读后感篇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

法律读后感篇四

------读《长征》有感

历史的扉页上总是布满暗褐的斑点,就像是浸上了风干的鲜血。历史的胶片里总是充斥愤怒的呐喊,犹如是录进了战争的号角。历史的书画中总是显露不屈的风骨,好似是蘸上了烈士的魂灵。

——题记

这次读书活动我拜读了由我国著名报告文学作家王树增历时六年、呕心沥血精心打造的红色经典巨著《长征》,书中以50多万字的篇幅,描述了两万五千里长征中艰难卓绝的各个细节。

这是一场由奇迹导演的话剧,这是一篇由历史纪录的诗篇,这是一段用生命谱写的奏鸣!当我合上《长征》的一瞬间,那一幅幅惊天动地的画面,那一场场惊心动魄的战争,仍久久萦饶在我的眼前挥之不去,原来它已经深深震撼了我的灵魂,根植于我的心里。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

让我们首先引入一段正式非凡的文字:

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令人神往,最能影响世界前途”二万五千里长征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军事奇迹,是人类战争史上一部大气磅礴的英雄史诗,在历时两年时间里,各路红军以非凡的智慧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爬雪山、过草地,突破敌人的围追堵截,战胜无数的艰难险阻,纵横十余省,长驱二万五千里,终于胜利到达陕北。雄关漫道、险象环生,红军一共爬过18条山脉,其中5条是终年积雪履盖的,渡过24条河流,经过14个省份,占领过62座大小城市,突破10个地方军阀军队的包围,此外还打败、躲过或胜过敌人派来追击的中央各部队。他们开进和顺利穿过6个不同的少数民放地区,有些地方是中国军队几十年所没有去过的地方,但他们多以野菜、草根甚至牛皮、皮带充饥,他们生死相依、患难与共、同心同德、众志成诚征服了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是的,纵使装备极其简陋,给养严重匮乏,环境殿堂艰苦,数十倍敌军前堵后追,但中国……人却没有屈服和害怕;没有埋怨和叹息;没有懦弱和退缩。他们把个人命运与党的命运、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一起,义无反顾肩负起拯救中华民族于危难这中的历史重任,他们用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抒写了一首荡气回肠、感动世界、震惊历史的英雄史诗!

是的,无论是多么壮阔的山河,多么绚丽的场景,多么激烈的战斗,最后归于纸上只是一个个冰冷的数字。

是的,无论是多么义薄云天的好汉,多么两肋插刀的义士,多么铁骨铮铮的男儿,当一切烟消云散,当万事归于尘土,只是纸上的数字,只是一个个暗褐色的斑驳!叫我如何不垂泪!叫我如何不叹息!

叫我如何不为此浮一大白,为他们酹一樽,为他们歌一曲,为他们喊一声:壮哉!

历史的背后总是战争的烟硝,历史的背后总有无数潇洒的身影,历史的背后又有多少甘愿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慷慨,又有多少甘愿为身后为内心的愿景笑谈而上的激昂!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历史虽已过去,但在国际形式日益紧张、天下尚未太平的现状下,我们依旧更需要虔诚的缅怀革命先辈的不朽功勋,继承光荣革命传统,发扬先辈长征精神,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长征道上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正如列宁说过:庆祝伟大革命的纪念日,最好的办法是注意力集中在还没有完成的革命任务上。

“少年弱则国弱,少年强则国强”,我们就应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理想。在学校我们应把红军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发扬下去,孜孜不倦的学好每一科知识,用科技来强国,沿着先烈们走过的路,继续走下去,把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昌盛,永远巨人般屹立于世界强林之列。

毕竟,任何辉煌的业绩都需用努力去创造,我们应从红军长征“爬雪山”、“过草地”、“吃皮带”、“嚼草根”的不断挑战自我、挑战极限、挑战命运的精神中学习他们那种艰苦奋斗精神,无怨无悔的气概,为理想而奋斗的勇气。而知识就像满目琳琅的大宝库,探寻它的路是坎坷的,不能一遇到困难就退缩,只有经过磨练的人,才会不停地与困难做斗争,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就如徐霞客历经千辛万苦终完成千古奇书《徐霞客游记》;就像司马迁饱受屈辱终著成“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史记》;就像梵高孤独贫穷一生却为后人留下价值连城的作品;就像贝多芬双耳失聪却抚着琴键谱出优美的惊世曲调。

历史的身影渐渐远去,此刻重新聆听《长征》的故事,感受长征先驱们创造的辉煌,体验他们那种以天下为己任为使命不惜一切的精神,感动之余无不对他们充满了无限的热爱和崇敬,同时也对自己身上的使命感到更神圣和光荣。

当我真正静下心来,双手虔诚的捧着《长征》这部卷帙浩繁的经典名著时,才恍然体悟到那段血风腥雨史告诉我们,其实生命是一条美丽曲折的幽径,路旁有妍花的丽蝶,也有荆棘丛生,要想人生美丽辉煌,就应该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一路虔诚地走过,一路播撒希望的种子。人生的道路九曲十八弯,布满了荆棘,但成功者总是用希望之光照亮前行的旅途,用坚强忍韧的毅力开辟通向辉煌的康庄大道。雪山上,闭上眼的时候,就再也睁不开了。草地上,坐下来的时候,就再也起不来了。面对先贤,我们又有什么资格,去懒惰,去放手!先贤给了我炯炯的双眼,让我去寻找惶惶的未来!

法律读后感篇五

在我的心目中,法学其实是一门枯燥无味的科学。法律条文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条条框框,规定了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将我们的生活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并不是说这样不好,因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增加了我们生活的安全感。

约翰.赞恩从另一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人们用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 怪不得詹姆斯.贝克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本人曾读到一些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

人有一种倾向性的本能,违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会让他们感到一种羞耻感。在远古时期,他们会下意识地学习模仿他周围人的行为,从而避免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标新立异”的行为被认为非法。这种浅薄的判断在今人眼中无疑具有某种不公正的色彩,因为它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人性在法律当中的体现,今天的我们不好评论当时的法律是对是错。站在当时的立场上,存在即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在与艰难环境的不断斗争中,人们的逐渐开发了更高的之力,语言被发展出来,人们开始认识到本人和个性的观念,认识到了自己与众不同的地方。此时,正确和公正也被区分开来。所谓正确,是指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所谓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英语中的jus本身就有法的意思,公正以jus为词根演变而来,也说明了这一点,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

因为人类智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终究摆脱了像蚂蚁一般形成高度秩序化的命运,可以通过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级的王国。但是人类始终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完美甚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发展是永恒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法律终究要适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法律发展一定要伴随着社会发展。

如果男女之间还是原始的混乱关系状态,怎么会有婚姻法?逐渐发展而来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部法律绝对不会在母系社会或者父系社会诞生。没有根基的法律,或许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眼中,会是天方夜谭般的玩笑。

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出现,怎么会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私法?在经济学的观点上,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的这种利己的本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如蚂蚁王国一般,不论每只蚂蚁的贡献大小,直接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法律在这时就会作为一种财产分配的智慧出现了。随着部落的发展和宗祖观念的产生,类似的私法也越来越完善。

总的来说,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绝不会像蚂蚁那样认认真真地守法并服从其社会生活的规则而永不改变。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进步的源泉。法律是由亿万大众创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说的,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能使他自己的行为规则成为一般的法律,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必然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不自觉地遵守践行。由此也能看出法律的两大特性,及自由和平等。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平等,意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而是如果社会成员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种方式并发展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他们一定有以那种方式来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法律读后感篇六

读书周期间,公司开展了征文活动,看到通知后想想自己在这毕业后的半年里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岗位上度过,也没有抽时间好好儿看看书,学习书中的知识,如果一直这样下去,估计自己离被社会淘汰也就不远了。因此,我根据自己的定位选择了«简单管理»这本书来细细品读,学习其中的精髓。

翻开书的序言部分我了解了简单管理比较全面的定义,我觉得简单管理的定义应该总结概括为:准确找到并且把握事物的规律,将复杂的工作简单化,运用简单的技巧发掘员工最大的潜能,以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书中作者列举了大量实例来与我们分享了众多成功企业家的管理方法。书中给我的最大启示就是:管理者都是通过员工来完成任务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优秀的员工就无法高效的完成任务。那么管理者如何才能带出优秀的员工呢?结合书中的内容我总结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者在管理员工时需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为员工树立好榜样。

第二:采取师徒制,即当新员工入厂时为其指定一名优秀有经验的员工作为其师父,规定师父须将自己所掌握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全部教授于徒弟,不能有所保留。必要时也需在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给予员工适当的压力,因为只有那些能够把压力转化为动力的员工才会适合那些更高要求的岗位。第四:管理者在犯错后须主动承认错误,这样更容易赢得员工的尊重,否则会令员工有所失望。

第五:采用施压和奖励结合的方式以及管理者的以身作则来提高员工的执行力,毕竟执行力不是通过一时的开会指导教育就可以提升很大的,毕竟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第六:管理者须与员工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既要表现出亲和力,也要给人敬畏,便于对员工进行管理。

我想如果能够做到这六点的话,想要培养出优秀的员工就不成问题了。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些优秀的员工,企业就能稳步向前发展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我们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一当十固然重要,以十当一也同样重要,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因此我们需要个人优秀的同时还需要其能团结合作,形成一个高效的团队。

我觉得团队应该是团结的队伍,而要想团结,管理者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首先如果团队做出成果后,管理者把功劳全都归于自己,团队做错事情时管理者却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员工,那么这样的团队还能上下一心么?估计早就散了吧。因此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者须做到成果与团队分享,而团队做错时管理者须主动承担至少大部分的责任,只有这样的管理者才值得员工为其效力。不过团结对于团队来说只是基本条件,要想能够拥有一个高效的团队,我们还需要团队中人员能力的互补,这就需要管理者熟知每个员工的优势,整合资源,打造精英团队。只有这样才能在管理者给予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指示时形成一个球面稳步向前推进。除此之外,书中还提到了管理者的用人法则,其中就包括任用比自己优秀的员工和欢迎回头吃草的“好马”,前者很容易被理解,毕竟任用比自己优秀的员工会使企业向着更好方向发展,唯一的问题就在于管理者是否敢于任用这些可能威胁到自己职位的人才;后者则讲的是企业应欢迎那些曾经因为某些原因而离开的员工,因为这样的员工对企业的情况都很熟悉了,无需经过上岗前的培训,而且这些员工一般都进过其它的企业,他们回来的同时也可能带回了其他企业中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看书时我通常将我公司的管理方式与书中内容加以比较,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公司通常安排很多讲座让我们学习,但是大部分员工估计几天后就忘了十之八九了,更少的员工能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来,因此我建议每次学习之后我们公司可以不定期在各部门察看,对首先被发现能将所学应用于工作中的几名员工予以奖励,并全厂表扬。

第二:我公司也采用了师徒制来培养员工,一个学生两个老师,一个老师授以管理类知识,一个老师授以生产类技术。由于老师都是领导,有很多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处理,员工手中也有工作需完成,所以很难找到稍长时间面对面交流并授以知识,只能通过老师送的书籍学习,最终以一篇论文作为考核,可是有些员工属于写得出来但做不出来那种,因此我建议考核方式可以用实践或者场景模拟的方式,并在其中设置多个难题以便考查学生。以上是我根据书中所学提出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司有一定的帮助。

法律读后感篇七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

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适用者的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并不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作为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决依据的渊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未表明广义的法律观念优于狭义的,尤其在出现较为一致的对邪恶的憎恶时,后者可能优于前者。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眼里,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着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着内在结构,于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内容是不确定的。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上看,这种不确定性的终极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滋扰与破坏。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个篇章的认识和了解,从整体而言,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 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

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读后感篇八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体现丹宁勋爵这一思想的包括本书第四篇所讲玛利瓦禁令的确立。玛利瓦禁令即为冻结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利瓦禁令"。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这种禁令,但玛利瓦禁令确实有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丹宁勋爵正是基于实现公正发布了这种禁令,随着法律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可。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动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法律读后感篇九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法学名著。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__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比较。这些重要的论述对我们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很具有启发意义。

(一) 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博登海默指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因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还通过对凯尔森、康德等人的法理思想的分析,论证了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与自由、平等、安全及公共福利等的关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当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于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健康、教育等),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常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

博登海默接着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

(二) 法律和其它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立基于法律的基本性质,博登海默还论述了法律与其它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他冷静而又深刻的指出: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实际的社会中除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一些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其它工具(包括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等),这些工具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可以补充、或者部分替代法律这一手段。也就是说,博登海默充分认识到了对社会和人们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控制力量并非法律一种,但是法律确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因为,权力意志植根于人类统治他人并使他人受其控制和影响的欲望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中,法律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欲望的工具。

(三)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分析

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类建设一个有序而令人满意的文明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二选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样, 具有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和不足, 如比较武断、呆板。博登海默在书中指出“它与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予以足够重视或者完全是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同时也阐述了产生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1、法律具有保守倾向。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因此博登海默说“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法律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现在和未来,由此决定法律之发布之日起就与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形式不断变化,必然使法律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和不适应性。也正是由于法律保守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对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趋势无能为力,甚至在某些时候成为改革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2、法律规范框架具有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它主要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说“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原则或口号是不错的,但具体到个别案件,如果用一把精确的尺子衡量所有的的案件,就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了。事实上,符合标准模式的案件很难碰到,客观事物的内涵十分丰富和复杂,即使再明确的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会显得更加刻板和僵硬。

3、法律控制功能有限。制定规范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和防止无序状态,然后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发生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如果法律制度为了限制私人权力和政府权力而规定的制衡原则变得过分严厉和僵化,那么一些颇具助益的拓展和尝试也会因此而遭到扼杀。再例如违反某项法律规定会被处于罚款5000元,对于某些贫穷者来讲,这5000元可能就不堪重负过于严酷,而对于富人来讲,这5000元根本就是小菜一碟,反而可能助长为富不仁的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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