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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政府会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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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政府会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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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篇一

一.全面分析清理20__年账目

各单位应在前期全面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结合单位2020__年末科目余额表及相关余额明细表,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各类资产等与会计核算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1.清理核实各项资产。在20__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要清查核实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产数据,为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初始入账成本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提供依据。

2.清理分析往来账项。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工作,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规定依程序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款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

3.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4.明晰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二.建立单位20__年新账体系

各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更新,按照财务会计报表及预算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单位20__年度新账科目体系,确定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具体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将旧账数据转换至新账

按照新旧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要求,将20__年末旧账会计数据转入新账、补提相关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将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将未入账事项登记入新账科目、确定20__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各科目期初余额数,编制20__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及填列有关预算会计报表年初数等。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具体工作与程序可参考《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任务一览表》。

新政府会计制度篇二

1、《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以财会〔20__〕25号文发布,根据财会〔20__〕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__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它所替代的是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1998〕7号,已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该制度规范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下称建造合同准则)没有任何差别。

2、《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组成,自20__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两项与收入有关的准则,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老收入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0__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__〕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最晚适用时间为: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4)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会〔20__〕22号同时指出,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老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老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3、《小企业会计准则》

20__年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__〕17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__〕300号印发)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小企业准则也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流程较为简单,不设「工程结算」和「合同结算」科目,确认收入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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