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最新对外担保意思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优秀12篇)

最新对外担保意思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优秀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21 14:51:02
最新对外担保意思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优秀12篇)
时间:2023-09-21 14:51:02     小编:雁落霞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对外担保意思篇一

近几年,我接手了公司的一些对外担保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策略,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对外担保心得。以下就我个人的体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外担保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外担保需要谨慎处理

对外担保不同于其他的业务,它必须非常谨慎的处理。因为担保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如果客户的企业出现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在担保业务中,我们必须十分的谨慎和审慎,把准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了解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担保。

二、对外担保要定期跟踪和监管

担保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跟踪和监管体系,以便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我们应该要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对客户的业务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客户不会发生突变的情况,从而保障我们的担保责任不受冲击。

三、对外担保要注意文书的细节问题

担保业务中文书的细节问题尤为重要,如果文书的格式不严谨,对我们的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为此,我们应当加强文书的审查,学会找出隐形风险,把握好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确保文书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四、对外担保需要与其他业务相结合

担保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的运营相结合,将对外担保的风险分散开来。例如,我们可以把对外担保和资金管理业务相结合,将空置资金进行投资,避免资金的长时间空闲,同时还能提高资本收益率。总之,对外担保要和其他业务形成协同与配合,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五、对外担保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担保业务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做好担保业务。风险意识不仅意味着要有先见之明、能够预判风险,而且还涵盖了如何应对风险、如何降低风险、如何化解风险等方面。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够更好地做好担保业务。

总结:

对外担保是一项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担保责任意识的业务,企业在担保时必须要谨慎防范风险,对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评估,对担保的业务进行逐步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小风险,使对外担保业务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对外担保意思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 民法 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 刑法 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意思篇三

担保是财务结构中一个意义重大的部分。对外担保则是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需求时所采取的重要手段。然而,这样的担保行为常常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对外担保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和条件,保证自身权益的安全和合法性。下面,我将就自己在对外担保方面的心得体会,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段: 担保时增强风险意识和以现实为依据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注重分析和评估风险。担保行为的本质是基于信任的交易,因此,必须充分了解所担保的企业情况、业务模式以及财务情况,尤其是对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负债表。同时,要以现实为依据,切勿盲目跟风或者贪图短期利益,不要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

第二段: 担保时注重协商和明确责任范围

担保不仅仅是给借款人一个安全保障,也是为担保人自身的利益保驾护航。因此,在担保时候要注重协商,明确责任范围,防范未来风险。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责任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和应对措施。要深入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和作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声称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第三段: 担保时重视担保准备和专业化

担保不仅仅是一份文书,更是一份承诺。担保准备是担保的基础,也是担保质量的根本保证。对于准备担保的企业要尽可能地提前进行勘察,分析好风险和对策,并建立好担保档案和信息库。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担保工作的专业化和专业人士的参与,纠正和消除不规范的行为,规范标准操作。

第四段: 担保时注重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

担保时的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在担保合同中,必须注重条款的严谨性和合法性,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和清晰度,比如“代位权”和“最高额担保”等规定的约定。同样,担保行为应该坚持法律规定,遵循相关法律的限制和规定。担保人应该重视担保行为对财务状况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并做好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合法、稳妥地进行担保。

第五段:担保时强调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

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用交换的行为。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是保证担保整体质量和信誉度的必要根基。对于担保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担保人必须真实无误地向被担保人提供企业财务、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使借款人充分了解和把握自己的质押、担保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信用管理问题,需要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估,对于风险客户要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信用状况不良的客户,保证自己信用的正常运营。

在对外担保环节中,合法合规的担保行为还是能够带来不可低估的经济效益。但同时,对于风险和责任问题的重视和应对是必要的。进行担保行为需要强化信任和诚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规范操作,加强风险预警,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自身在担保行为中的信誉度和可信度。

对外担保意思篇四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意思篇五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偿还债务的保证。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之间日常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资金流动,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更多的信用额度。然而,同时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一旦变成担保债务的履行方,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按量偿还,那么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在对外担保之前,必须认真评估风险,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段:对外担保风险评估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是对外担保前必须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评估其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评估的方法可以从个人财务状况、信用历史、交易记录等多个方面入手。比如可以查询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报告,了解其征信状况、守信纪录等。还可以查阅涉及企业财务、税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上下游关系。根据这些信息,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出担保对象是否具有较高的还款能力和信用度。

第三段:担保范围和方式选择

对外担保的方式和范围也是担保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对外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对象和担保结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企业实力来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否则将会对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段:管理和监控

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因此要建立管理和监控机制,对担保行为进行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担保合同的签署前,必须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条款,签署合同后,要通过对借款人的还款和自身的财务报表的监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借款风险,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做出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为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段:总结

对外担保是企业和个人获取额外资金、扩展经营和提升信用等方面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存在司法诉讼、违约、财税问题等风险。为了保证对外担保的安全和有效性,担保者应该谨慎而明智地进行风险评估、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全面保障对外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对外担保意思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

合同

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意思篇七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 元的 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对外担保意思篇八

第一段:介绍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150字)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除了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外,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职责,即提供对外担保。银行对外担保是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以保证借款方或合作方的信用、履约能力,从而借助担保增强资金信贷的可用性和提高交易安全性。这项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将从实践出发,结合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探讨其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段:银行对外担保的重要性与挑战(25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并推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然而,这项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银行需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未来借款方能够如期履约。同时,银行还要平衡对风险的防控和对行业发展的支持,确保担保业务的持续可行性。此外,银行还存在担保风险的问题,一旦借款方违约,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提高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第三段:银行对外担保的运作机制(30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协议签订、管理措施等环节。首先,银行通过严谨的风险评估,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担保的安全可行性。其次,双方根据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并签订担保协议。在担保期间,银行需对借款方的还款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担保的有效性。若借款方出现风险,银行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展期、提前垫资或实施其他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四段:银行对外担保的心得与体会(300字)

在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银行需要充分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同时,银行还需积极与借款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此外,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也需要严谨和谨慎。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银行需确保协议清晰明确、合法有效,明确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银行需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及时跟进借款方还款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五段:对银行对外担保工作的建议与期望(200字)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对外担保工作的能力和监管。建议银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使用更为科学和准确的评估模型,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管和内部控制,完善担保决策与执行机制。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对借款方的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还款能力,减少违约风险。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银行对外担保的工作将更加安全和高效,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本文围绕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展开论述,重点介绍了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挑战和机制,并结合实践体会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这些措施和经验的总结,可以为银行对外担保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外担保意思篇九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多,同时面临着信用环境复杂、风险较高的问题。银行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机构,承担着对外担保的重要职责。在此过程中,我作为银行业从业者,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愈发深刻。通过本文,将就对外担保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的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对外担保的概念与分类(200字)

对外担保,是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保证,以促成借款方融资的一种方式。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信用担保是针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后给予担保,而抵押担保则是以借款人的财物所转移的权益作为担保。不同类型的对外担保有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范围,银行在进行担保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段: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30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决策、合同签订、担保放款、风险监控等多个环节。首先,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供对外担保,并确定担保金额、期限等相关事宜。然后,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益与义务。担保放款后,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监控并及时处理担保事件,以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与风险的控制。仔细把握每个环节的要点与流程,对于有效保障担保决策的合理性与担保风险的可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风险控制的体会(300字)

在对外担保的过程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及质量等要素,合理评估担保风险。同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对维护银行利益起到关键作用。另外,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是担保工作中的关键一步。此外,银行还需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以保证担保风险的掌控能力。只有紧密结合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才能真正起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对外担保工作的实践以及风险控制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对外担保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银行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加强风险监控与控制,确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与风险意识,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担保工作的持续优化和完善,将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一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对外的

担保书

范文,仅供参考。

市公安局

愿对贵公司就职的提供担保。保证被担保者遵守以下各项。

第一条 如被担保人违反就职

合同

中所列各项条款,或故意及过失造成贵公司财产、 业务信誉上的损失,本学校担保由其本人赔偿损失。

第二条 本担保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如担保人未提出废止或更改担保书,贵公司仍视本

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或印鉴) 住址

职业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立

请输入公司名字公司

请输入公司名字公司

______________:

关于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本公司愿用所有以下财产: 为借款人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抵押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2、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借款人逾期履行债务__________可以对我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抵押期间内本公司承诺不得将抵押物向第三人进行抵押、转让、出租,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长春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长城投公司、城开集团、润德集团和管线集团担保只需进行备案即可。

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管理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

委托书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

第十七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意思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担保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为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项目公司,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将与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项目贷款义务,所贷款项将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2、甲方为乙方股东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方,为了支持项目建设,甲方同意为乙方与银行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为了明确双方在银行项目贷款担保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就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向银行申办的项目贷款本金数额为万元,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利率执行:_________________,项目贷款的具体事宜以乙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第二条经双方初步协商,甲方同意以其下列资产为乙方与银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条甲方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具体事宜,根据银行与甲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担保条款或单独的银行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不得出现任何违反该贷款协议约定的情况。对于可能存在的逾期还款、还款能力不足等潜在风险,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况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公司股东会和甲方通报。

第五条乙方不得隐瞒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应当定期向公司股东会和甲方报送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以便甲方随时了解和掌握乙方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设进度。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