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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一个城市环境管理者,我深切体会到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艰辛与重要性。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愿与大家分享。
首先,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城市居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不高,存在大量环境意识淡薄的人群。所以,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开展环保知识讲座、环境保护活动等,让市民亲身体验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激发他们的环保意识。
其次,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城市环境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规范城市环境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在实践中,我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确保自身工作的合法性。同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再次,城市环境管理要依靠科技力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环境监测、治理技术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市环境管理者应加强与科技人员的合作,引入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治理技术,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比如,智能垃圾分类系统、环保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的效果。
此外,城市环境管理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城市环境问题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我们应积极与相关企业、社区居民、学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和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形成管理共识。同时,我们还应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提高环保自觉意识,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最后,城市环境管理要注重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城市环境事务关系到每一个市民的利益,所以,决策应更多地体现公众的意愿。我们应积极开展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市民对环境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民主决策。同时,我们还要及时发布环境治理方案和效果,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增强公众对管理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城市环境管理是一项繁琐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城市环境管理者要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建设,依靠科技力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注重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让市民享受更美好的生活。
城市管理篇二
1、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管理,让城市更靓丽。
2、城市的洁净,离不开您的一份奉献。
3、城市管理显活力,文明泉城展魅力。
4、文明城管手拉手和谐心连心。
5、展城市新名片,做义务城管员。
6、城市更净.更畅.更宁,生活安心.称心.舒心。
7、城市管理从我做起,文明城市真情同行。
8、人人参与城市管理,家家享受舒心生活。
9、珍惜城市环境,共享和谐…
10、手牵手参与城市管理,心连心营造和谐氛围。
11、城市管理系万家,管理城市靠大家。
12、城市管理,重在参与,贵在有你。
城市管理篇三
作为当代城市管理者,我们面临着繁荣的城市发展与复杂的问题。城市静态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实践与总结,我逐渐领悟到城市静态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市民的舒适生活,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下面,我将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社区建设和民众参与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规划是城市静态管理的基础。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应该追求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们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我们需要设立合理的道路系统,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提高便捷性和便民性。此外,城市规划还应考虑到人们的精神需求,创建公园、文化场所等公共空间,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其次,环境保护是城市静态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城市静态管理应致力于建设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大力推动垃圾分类、生态修复、绿化美化等环保措施,但这些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改进。我们要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公共设施是城市静态管理的重要内容。好的公共设施有助于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我们应着力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电、燃气供应、道路交通等,同时,加大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例如,医疗、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设施建设,以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社区建设是城市静态管理中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社区是城市中最基本的单位,社区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应注重社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如健身器材、图书馆、文化活动场所等。此外,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和社区组织,培养社区共建共享的意识,增强居民的自治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最后,民众参与是城市静态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城市静态管理要取得长远成效,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应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如民意调查、听证会等,让市民更加深入地了解城市管理工作的意义,推动城市静态管理的整体进步。
总之,城市静态管理需要我们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市民的需求和利益。只有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社区建设和民众参与,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这样的城市将吸引人才流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管理篇四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
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
合同
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篇五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人们居住和工作的场所,城市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持环境卫生、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深入了解和观摩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对于提升本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观摩城市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观摩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和学习其优秀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有利于提升本市的管理水平。同时,通过观摩,可以深切感受到其他城市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理念和实践,了解到其他城市在面对类似的问题时是如何应对的,对于本市的管理决策和规划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观摩还可以促进不同城市之间的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起到互相提高的作用。
第三段:观摩城市管理的体会和感受
在观摩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其他城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优秀做法。例如,深圳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注重创新和科技应用,塑造了“数字城市”的形象;厦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大力实施垃圾分类和工业污染治理措施,营造出“生态园林城市”的美好形象;北京在交通管理方面大力推行智能交通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为百姓出行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这些做法都是其他城市的宝贵财富,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的借鉴和学习的机会。
第四段: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
观摩和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其他城市的实际情况,了解其管理模式和方法的背后逻辑和原理。同时,也需要慎重考虑和评估这些经验在本市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因为不同城市之间的地理、历史、文化和人口等条件的差异,也会对管理经验的传承和应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掘和总结有益的管理经验,并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应用和创新。
第五段:结论
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是提升本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观摩不同城市的管理实践,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其他城市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还可以激发我们创新和改进的思考,并为本市的管理决策和规划提供更加科学和合理的依据。在今后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汲取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将这些经验转化为具有本地特色的实际行动,为建设更加宜居、安全、便捷的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管理篇六
二、和谐城管手牵手,洁靓中国馨连馨.
三、城市管理人人参与,和谐家园人人受益.
四、执法有据,管理有序.
五、营造执法好环境,提升城管新水平.
六、走进魅力生活,沐浴文明新风.
七、城市管理多一分,和谐生活美十分.
八、文明执法是金,和谐中国是福.
九、个个争做文明城管!
十、做城市发展先行者,当百姓生活贴心人.
十一、做城市主人,创美好家园.
十二、和谐城市管理,文明期待有你.
十三、中国城管,你我共享.
十四、文明城管每一天, 和谐生活美一点.
十五、铸人民满意品牌,展中国城管风采.
十六、铸和谐创文明,展城管新形象.
十七、甘心当城市清洁工,乐意做市容维护者.
十八、铸城管品牌,赢服务金牌.
十九、执法与文明携手,和谐与生活相伴.
二十、城市管理人人抓,和谐社会靠大家.
二十一、中国城管,和谐中国.
二十二、文明城管大平台, 和谐生活更精彩.
二十三、城市管理人人参与,靓丽中国家家受益.
二十四、和谐中国我的家,城市管理靠大家.
二十五、争做文明城管,共为生活代言.
二十六、争当文明城管,共建魅力生活.
二十七、城市管理个个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
二十八、文明执法一小步,和谐中国一大步.
二十九、共育城市文明花,同享中国真善美.
三十、做中国城市主人,当热心城管市民.
三十一、全心全意 ,服务生活.
三十二、和谐城市管理,点滴从我做起.
三十三、共同管理城市,共享和谐中国.
三十四、中国城管, 净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