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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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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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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强调依法治理,并确保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不侵犯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选五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阅读与收藏,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现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__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迅速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__环明传[20__]__号),坚决遏制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以确保环境安全为主题,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检查企业范围包括:

(一)化工企业,特别是小化工企业和违法建设生产的化工企业;

(二)原材料中含剧毒物质或排放剧毒物质的企业,包括香料行业、电池加工生产行业、纺织、冶炼、电镀、选矿行业等;

(三)在城镇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的企业,特别是“土小”企业;

(四)长期以来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原料是否含有剧毒物质;

(二)主要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经济技术政策还是被淘汰落实的生产工艺;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能否达标排放;

(四)排放剧毒物质的企业是否有妥善的处理设施、明确具体责任人,以及处置去向,特别是危险废物是否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

(五)企业的环境风险是否进行评估,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应急措施是否可行,应急演练是否落实,企业及本地环保部门是否具备监测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进行法律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恶意排污、超标排放砷汞等剧毒物质及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力争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影响全市的工作效果。

(二)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监督,做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到位。

(三)严格实行环保限批

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多的区(市),对于恶意排污、超标排放砷汞等剧毒物质及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格实行环保限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处力度。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7日至8月20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集各区(市)环保局、市局有关科室召开动员会议,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对本辖区内管辖的重点企业进行自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市直及以上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市)、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于9月1日前报市局宣教法规科。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在各区(市)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召集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各区(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督导检查由宣教法规科牵头组织,污控科、开发科、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安排人员参加。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11日至9月15日)

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篇二: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助推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根据我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优势,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整治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严惩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典型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和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三、行动内容

整合法院、检察、公安、环保及各区镇职能部门资源,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我市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情况,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保管理,堵塞漏洞,排除风险,消除环境执法盲点。

(一)全面排查

各区、镇人民政府加强环保网格化建设,指导安环网格员做好日常全面排查工作,建立专项行动排查台账。对辖区内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作坊、个体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线索实行周报制,每周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1、排查对象

我市重点断面、流域沿线的排污企业;电镀、化工和其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危废专项整治企业;非法开设的电镀、阳极氧化、危险废物处置等小作坊;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等。

2、关注重点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达到三吨以上的;有电镀、阳极氧化工段、清洗滤芯、清洗树脂但没有污染治理生产废水直排的;利用暗管、渗坑排放重金属及有毒物质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二)快速执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线索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根据“二级响应”机制,确定行动方案。对于一级响应等级,由公安局介入调查、检察院提前介入、环保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固定证据,再由公安局快速立案侦查;对于二级响应等级,由环保局先行调查,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公安局适时介入,对阻碍环保局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司法

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依法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认真审查,及时提请批捕、及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建议环保部门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及时批捕、及时起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审查、依法严惩,对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环境损害结果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法院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审理、集中宣判。

监察局对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行全程督查。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__年4月底至5月中旬)

召开各部门协调会及动员部署大会,成立集中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要选派精干力量作为专职成员并明确联络人,确定各人员职责。

(二)全面实施阶段(20__年5月中旬至9月底)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行动要求,按照全面排查、快速执法、严格司法三项内容逐一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辖区内的各类污染环境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清理,该登记的登记、该整治的整治、该关停的关停。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做到集中起诉一批,集中宣判一批。同时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通报。

(三)总结阶段(20__年10月)

完成扫尾工作,对集中打击污染环境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及时汇总、梳理行动中查处的案件,总结归纳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形成制度性、经验性的工作成效,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至各有关部门,为健全环保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联动机制

法院、检察、公安和环保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通过定期例会,梳理和沟通近期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执法工作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就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相互协作问题、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交流沟通;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环保部门及时录入执法办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及备案情况,实现信息通报共享,确保线索移送及时、信息共享全面、分工配合到位、依法查处有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全面排查、快速执法、严格司法等工作。经督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

法院、检察、公安和环保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在全市形成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篇三: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__大和__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完善统一的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和火电、水泥、化工、焦化、建材、铸造、玻璃等重点涉气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无证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违法生产“散乱污”企业等。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打击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严重污染的;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渣土、垃圾和违规修建鱼塘、养殖场的;河道非法采砂、取土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打击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土壤污染的;以及以非法采矿、采砂、取土、私挖滥采、毁地挖沙等手段污染破坏耕地、矿产资源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危险废物处置方面。重点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妨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方面。重点打击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案件方面。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环境信访案件。

(七)其他方面。“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从20__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梳理排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0日)

各县(市、区)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排行动,认真梳理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和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访举报热线、微信平台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上报市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打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市级将成立7个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名单详见附件2),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业联合进行清查整治,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曝光。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21日至30日)

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落实

市级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行动。市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履行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联合行动,上下密切联动,共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格局,确保本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精准执法,合力攻坚破案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息沟通和共享,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与公检法系统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联动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会商督办等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要提前介入调查,及时固定犯罪证据;检察机关做好对重点案件审核和法律监督。重点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易发、高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打击,着力查办一批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威慑力高的大案要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态势。

(三)典型警示,加大宣传曝光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对本次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情况、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积极进行宣传报道,鼓励公众参与,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

(四)强化调度,严格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于4月10日-5月30日期间建立周报机制,每周五前报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排查台账,按照附件3格式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梁珊珊、张晓旭邮箱:__),并于5月30日前报送自查情况总结报告。市检查组将对各县(市、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市检查组要于6月1日-20日期间每日18时前将当日检查情况表(见附件4)及典型曝光视频一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统筹协调,做好后勤保障

各市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规范督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检查人员差旅费由各有关部门、单位自行解决;检查车辆由组长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篇四: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健康发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决定自20__年5月20日起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__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绿色__发展战略,按照公安部、环保部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迅速开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肃查处破坏环境和环境污染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二、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环保局联合成立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__市公安局副局长

__市环保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__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支队长

__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副主任:__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副支队长

__市环境监察支队调研员

联络员:市公安局__

市环保局__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5月20日至31日)

各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大力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宣传造势。

(二)调查摸排阶段(20__年6月1日至6月20日)

各区、县(市)公安、环保部门按照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本地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

(三)打击处理阶段(20__年6月21日至7月31日)

对掌握发现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进行逐一梳理,坚持“突出重点、形成威慑”的原则,对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开展破案攻坚,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

(四)工作总结阶段(20__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区、县(市)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于8月5日之前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搜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

一是开展检查走访获取线索。各区、县(市)公安和环保部门安排人员深入基层调查走访,对当地涉及环境污染的单位、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着重调查,努力获取一批深层次、高质量的案件线索,为下一步打击惩治奠定基础。二是发动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各地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同设立专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和微信等举报平台,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线索。三是对积案、现案进行认真梳理,力争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二)全面进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攻坚

一是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各种渠道掌握的线索,要逐一登记核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二是加大源头深挖力度。对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紧抓不放、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坚决把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挖出来,坚决掐断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三是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个人和企业,要坚决依法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坚决依法拘留,决不允许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对在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环保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

(三)全面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县(市)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密切联系,形成环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构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打破传统,取长补短,将各自的优势整合利用,为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四)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将对领导交办、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有效震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清晰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迅速开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单位主管局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支(大)队长是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足人员。各单位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度,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组织指挥和督导检查,把有关责任落实到每位民警身上,确保专项行动线索摸排彻底,有关案件打击、侦查有力。环保部门应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全力协同、支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办案,积极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二)广泛深入宣传动员

各区、县(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充分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群众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进行检举揭发,对已破获的案件进行适度宣传,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震慑。

(三)依法有力打击处理

各区、县(市)要严格区分一般性违规和严重违法犯罪,严格区分一般从业人员和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严格区分被动盲从与主观恶意行为,要突出打击重点、突出打击效果,严厉打击那些利欲熏心,为牟取不义之财不惜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线索不明、证据不足的要跟踪监督、长期经营,为最后进行集中打击创造条件。要适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要正确处理生态与发展、打击与保护、查处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办案民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环境污染的专业知识,在集中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各级环保部门对涉及的行政罚没款及排污收费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上交至财政专户,经进行统计核算,作为成果纳入考评。

(五)及时开展督导检查

为使行动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将组织督导检查组,采取多种形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有关案件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市)在专项行动期间,要每半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和报表(每月12日、27日),邮箱:__。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行动总结,同时做好战果统计上报工作。市局将对各区、县(市)开展行动取得的战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篇五: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深入推进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面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根据《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__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__大和__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查处重点

在《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__政办发电〔20__〕10号)和《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同政办发电〔20__〕14号)所确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行为。重点查处各类水泥(粉磨站)、焦化(活性炭)、煤矿、洗煤场(厂)、煤炭发运站等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行为。

(三)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排放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四)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重点查处土小企业泛滥、环境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区域。

(五)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案件。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依法处置

严格按照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相关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分类处置:

(一)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责令限产停产或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反新《环保法》规定的。

(二)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除按法律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立案处理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被责令停止建设、排污,拒不执行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违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

(三)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对乡镇政府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__年5月25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25日至5月30日)

成立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依法查处(5月30日至9月30日)

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查处内容,深入、细致地对本行政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按照新《环保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限制生产、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移送司法等措施;特别是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环保部门要固化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检查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

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采取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在全县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联动机制

借鉴去年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积极收集并提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线索,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固化有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查处有效;公安机关要对环保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全力攻坚破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信息不通、案件不移、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等问题。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做好信息调度工作

20__年5月30日前,县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县贯彻落实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每旬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案件查处、移送情况;9月25日前,报送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案件查处完成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新《环保法》,报道全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五)强化问责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本辖区、本部门工作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领导组将对各乡镇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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