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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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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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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篇一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指教职工因公临时短期赴国(境外学术访问、考察、与会、文化艺术交流等。

第二条凡我校处级及以下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适用此办法。第三条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另行规定。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应持有国(境外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地、出访内容、在外停留时间等;(二申请人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意见;(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需学校组织部、学院(部门分管副校长及学校主要校领导签署意

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团组出访所有内容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江苏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出国(境申请人办理签证(注手续。第三章出境纪律

第六条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八条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九条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第十一条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第十二条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

(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外前1天方可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出国(境证件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第五章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出国(境人员回校后进行财务报销应持有因公出国(境证件复印件及上级部门出访任务批件的复印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附件: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

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篇二

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协议书a

(研修、任教用)甲方与乙方(出国(境)人员)、丙方(出国(境)人员校内保证人)就乙方因公出国(境)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三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甲方: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政编码:100871 2.乙方: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国籍(地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3.丙方: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丙三方的联系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二条 派出信息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途径,选派乙方赴 国(地区)合作研究、研修、任教,预计出国(境)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计 天。乙方应在出国(境)前将实际出国(境)日期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按批准的出国(境)日期计算。

第三条 乙方在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否则,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教职工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四条 乙方无论以何种理由延长出访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因故缩短出访期限,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变更出访期限。

第五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回国(境)时间内按期回国(境),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护照或通行证向甲方报到,同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出国(境)总结。否则,自应回国(境)之日起视为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乙方系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乙方系执行协议工资制教职工,出国(境)期限内,按照折算月薪的20%发放薪酬。如乙方在学术休假期间出国,薪酬待遇按照有关学术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出国(境)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住房协议书》,或者开具与房产相关的证明。

第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按期回国(境),按旷工处理,自应回国(境)之日起暂停发放其校内薪酬;连续旷工逾15个工作日,甲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属于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须偿还出国(境)期间学校因乙方出国而资助的国际旅费、房费、生活费等;校际交流人员除偿还上述费用外,还需按对方资助总额赔偿学校。

第九条 因乙方出国(境)逾期不归造成甲方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来甲方相关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出北京大学,逾期不办,造成人事及档案关系滞留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纳入二级人事代理的人员,甲方可根据乙方入职时签署的人事档案调转委托书直接将乙方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条 经甲方同意,由丙方担任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在编在职职工),如乙方违约,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结清经费、转单等离校手续。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甲方将有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或因乙方地址及联系信息有变化而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视为送达乙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丙方各一份。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篇三

长江大学关于***(姓名)赴***国

进行学术交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开展**************研究,加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专业情况写清出访理由),受***(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的邀请,我校***(姓名、职称)拟前往*国(国别)**********(具体单位)进行*******(具体科研工作内容、学术交流会议名称)。访问交流时间拟定***年*月*至*月*日,为期*天。费用从***********(具体项目)中支出。该出访任务已按相关规定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

2.访问交流行程安排 3.邀请函(中英文)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出国人员报名审批表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长江大学 2016年12月1日

(联系人:方志琳,电话:0716-8060039,***; 传真:0716-8060039)

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篇四

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一、出国(境)团组实现团(组)长负责制。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坚持集体行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不得在外申请政治避难。不得在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和省外侨办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不违反保密纪律;不得在外赌博;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携带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格执行审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经批准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不得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确保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严格加强证照管理。团组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颁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七、文明出行。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坏境,安静用餐,文明住宿,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八、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厅级团组出访回国后20天内向省外侨办抄送出访报告。

以上事项已被告知,并将遵照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公寓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有出国交流篇五

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本校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化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教职工与境外开展教学科研等方面合作,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明确校内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指教职工因公临时短期赴国(境)外学术访问、考察、与会、文化艺术交流等。

第二条 凡我校处级及以下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另行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有国(境)外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地、出访内容、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申请人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意见;

(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需学校组织部、学院(部门)分管副校长及学校主要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团组出访所有内容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江苏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出国(境)申请人办理签证(注)手续。

第三章 出境纪律

第六条

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八条

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九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外前1天方可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出国(境)证件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

第五章 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校后进行财务报销应持有因公出国(境)证件复印件及上级部门出访任务批件的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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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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