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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篇一
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 by user
dl/t 586-95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精神,满足电力设备用户的迫切需要,以加强电力 设备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工作,防止不合格品出厂而编制的。
本导则供电力设备用户在签定设备采购合同时使用,它与电力部、机械部于 1995年元月联合颁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原则一致,唯其监造 内容更为详尽,监造方式更为具体,以使用户使用时更有所遵循和选择。水电设 备参照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d、e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电联标准化部、西安热工研究所、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及编制人:杨勤明、吴非文、杜秉乾、史家燕、赵璜山。
本导则参加编制及提供资料人员:姚抚城、黄梦玲、姜求志、许守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86-95
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 by us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12-31批准
1996-05-01实施总则
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 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电力部和机械部联合颁 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 厂检验一般规定》及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电力用户需要而制定,使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1.2 监造目的为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 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防止不合格品出 厂。
1.3 本导则仅适用于用户在合同环境下对合同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 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 收。
1.4 本导则适用于国产大型电力设备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制造厂内的用户监造工作,中小型设备可参照执行。1.5 本导则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在合同环境下,由设备用户自主选择监造模 式和监造单位,以用户和制造厂签订的合同(包括监造协议)为依据。设备监造内容 要详细具体,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监造模式、监造大纲、制造厂为监造人员开 展工作提供条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应包括在设备合同内或作为设备合同附件。
1.6 用户监造工作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制造厂发 现问题,及时改进。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厂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 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始终由制造厂全面负责。术语
2.1 用户(user):签订设备合同的项目法人。
2.2 用户代表(representative of user):用户依据合同或协议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 法人单位。
2.3 监造(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用户或用户代表对制造厂的合同设备按监造大 纲驻厂进行质量监督。
2.4 合同环境(contract condition):指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 的责任与义务。
2.5 大型电力设备(large scale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单机容量200mw及以 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5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水电机组,33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应的主要配套辅机。监造的主要内容和模式
3.1 设备监造的任务系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监造大纲,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 同产品是否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及各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3.2 设备监造模式根据工作内容、范围和深度不同,分为一级监造和二级监造两种 模式。一级监造项目少,是重点监检,是最低要求。二级监造项目多,齐全、具体,是更高要求,是用户对制造过程的跟踪检查监造。监造项目详见附录的监 造大纲。见附录a~e(标准的附录)。
3.3 设备监造方式分为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三种。停 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代表参加,现场检验并签证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现场见 证项目应有用户代表在场。文字见证项目由用户代表查阅制造厂的检验、试验记 录。以上方式和国际惯例一致。
3.3.1 与制造厂签订设备合同时,应参照本监造大纲商定监检项目及h点、w点和 r点。
3.3.2 供货合同生效后,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及质量检验计划。在预 定见证日期以前(h点20天,w点15天)通知用户。
3.3.3 用户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制造厂参加现场见证。如用户代 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用户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制造厂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用户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更改时间后,用户仍未按时到达,即认为放弃监造。
3.3.4 如制造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致使用户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用户有 权要求重新见证。
3.3.5 质量见证完成后,用户代表和制造厂检验员应在质量见证书上签字,一式两 份,用户和制造厂各执一份。
3.3.6 上述监造方式和实施办法应在签订设备合同时一起商定。
3.4 一级监造或二级监造两种模式,由用户根据需要自主选定。监造的项目和内 容,用户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与制造厂协商适量增减。监造标准
监造标准应在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
4.1 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4.2 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3 机械部和电力部共同颁发的技术规定。
4.4 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4.5 引进技术制造的设备标准,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或国 际标准,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监造工作程序
5.1 用户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必须列入设备监造条款和内容。
5.2 用户如委托有资格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工作时,监造单位应与用户(甲方)签定设备监造委托合同,内容包括:监造范围、依据、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监造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
5.3 监造工作开始前,监造单位应对合同设备编制监造工作计划,包括需制造厂提 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现场见证格式、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 制度等。
5.4 实施监造工作前,用户应将监造人员的名单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制造厂 和电力部驻厂总代表组。
5.5 监造人员应根据用户和制造厂共同商定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进 行监检,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用户报告。监造人员的素质要求
6.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技术经验,并熟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 准和各专业标准。
6.2 监造人员应有从事本专业10年工作以上的经验,监造总负责人应有20年以上 的经验。
6.3 驻厂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
6.4 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厂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监造人员的责任
7.1 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保护制造厂业务秘密。
7.2 监造人员首先应了解并熟悉合同条款、监造协议、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掌握 设备制造标准及了解设备制造进度。
7.3 参与或了解监造大纲中规定的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 的筛选检验。
7.4 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 件的组装情况。
7.5 参加和了解合同及协议中规定的部套试验、联动试验、总装和出厂试验等,并 履行现场见证和签证手续,此签证不代替合同设备到工地后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 试验。
7.6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7.7 了解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
7.8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与制造厂有关方面联系解决,重大 问题应立即向用户报告。如与制造厂意见不一致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主动协商的精神和制造厂商讨,争取取得一致认识。如多次商讨意见仍不能统 一时,报告用户,由用户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或仲裁处理。
7.9 长驻制造厂监造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必要时上夜班,并将每日工作情况填写设 备监造驻厂日记(格式见表1),将现场检查测试情况填写设备监造测试记录(参照格 式见表2),定期作监造小结、报告用户。
表1 设备监造驻厂日记
表2 设备监造测试记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一、技术资料检查
(1)锅炉强度计算书(或强度汇总表);
(2)锅炉设计说明书;
(3)壁温计算书;
(4)有关锅炉本体及辅机的资料和图纸。
二、监造项目
监造项目见表a-
1、表a-2。
表a-1锅炉本体监造项目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表a-2 锅炉辅机监造项目序号
续表a-2
续表a-2
附录b(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汽轮机及辅机设备
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b-1汽轮机本体
续表b-1
续表b-1
续表b-1
表b-2 调节保安套
续表b-2
表 b-3 油系统设备
续表b-3
表b-4 给水加热器
表b-5 除 氧 器
表b-6 冷 凝 器
表b-7 锅 炉 给 水 泵
表b-8 凝 结 水 泵
表b-9 循 环 水 泵
表b-10 锅炉给水泵汽轮机
附录c(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汽轮发电机设备 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c-1 汽轮发电机本体
续表c-1
续表c-1
续表c-1
续表c-1
注:本栏内有“△”标记者见证以工厂型式报告为依据,对进行型式试验的发 电机则改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
表c-2 交流励磁机和其他
续表c-2
附录d
(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水轮机及水轮
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d-1 水 轮 机
续表d-1
续表d-1
* 按用户要求决定,也可为w点。
表 d-2 水 轮 发 电 机
续表d-2
续表d-2
① 对于在工地叠片的定子,这些项目不在制造厂检验。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国产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及其他主要
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e-1 大 型 变 压 器
续表e-1
表e-2 六氟化硫断路器(瓷柱式、罐式)
续表e-2
表e-3 gis
续表e-3
表 e-4 电 动 机
续表e-4
附录f(提示的附录)设备监造所依据的参考标准
f1 锅炉
f1.1 主要为合同双方在合同和附件中所确定的质量检验标准。
f1.2 有关的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原则是:引进型机组按引进国标准,国产机 组按国家标准,如无国标,按行业标准执行。
f1.3 国内参考标准,应按最新编制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gb5310—8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713—86 《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
gb6654—8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劳人锅[1987]4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jb4730—94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jb1609—93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1610—93 《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jb1611—93 《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jb1612—93 《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jb1613—93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sdj245—8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sd167—85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f2 汽轮机
gb1300—77 《焊接用钢》
gb983—85 《不锈钢焊条》
gb5117—85 《碳钢焊条》
gb5578—85 《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技术条件》 gb713—86 《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技术条件》
gb6654—8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板技术条件》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jb2709—80 《凝汽器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jb2954—81 《汽轮机双头螺栓、等长双头螺栓、罩螺母技术条件》
jb1152—81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2899—81 《汽轮机冷油器(管式)尺寸系列和技术条件》
jb2900—81 《汽轮机油漆技术条件》
jb2901—81 《汽轮机防锈条件》
jb3288—83 《汽轮机主要零件理化检验》
jb3289—83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专用检验方法》
jb3343—83 《高加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83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jb755—8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jb4730—94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jb4058—85 《汽轮机清洁度标准》
jb4365—86 《润滑、密封和调节油系统》
jb4709/t—9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zbk54018—88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转子部分)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zbk54021—88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静子部分)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zbk54022—88 《汽轮机调节总装技术条件》
zbk54037—90 《汽轮机调节系统技术条件》
f3 发电机
gb55—8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94 《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7064—86 《汽轮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0068.1—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测定方法》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值》
gb10069.1—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gb10069.2—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简易测定方法》
gb10069.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74410—87 《电站汽轮发电机组噪声测量方法》
f4 水轮机
gb55—8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956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gb/t14478—93 《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门基本技术条件》
gb/t15468—95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dl443—91 《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dl490—92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安装、验收规程》
dl496—92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
sd135—85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sd152—87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sd295—88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
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篇二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暂行规定
目的
加强蒙东能源新(扩)建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安装间隙及汽轮机检修通流间隙质量控制管理,在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把通流间隙科学的调整至最佳值,最大限度的减少漏汽损失,提高机组热效率,提高新机组投产及机组检修质量水平。2 适用范围
蒙东能源新(扩)建火电工程项目及已投产火电机组。3 职责
3.1 发电事业部
归口管理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管理工作。3.1.1 负责蒙东能源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暂行规定有关文件的编制、修订与解释。
3.1.2 负责蒙东能源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3.2 安生部
负责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与协调管理。
3.3 项目公司(发电公司)
项目公司(发电公司)是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
控制工作责任主体。
3.3.1 负责贯彻落实蒙东能源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管理文件要求。
3.3.2 负责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工作的策划并组织自查,同时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或检修单位的落实情况。4工作程序
4.1 项目公司(发电公司)成立由分管基建(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厂长)为组长的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工作组由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
4.2 工作组全程参与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调整,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控制安装或检修工艺质量。4.3 工作组要形成火电机组汽轮机通流间隙质量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发电事业部备案。
4.4 发电事业部将对照检查验收报告组织抽查。5 汽封间隙控制标准
经过与哈尔滨汽轮机厂研究院及设备配套检修公司技术人员的充分讨论,结合哈尔滨汽轮机厂对山东十里泉电厂、珠江麻湾电厂通流改造的实际经验,为了提高机组的缸效率,降低机组热耗值,建议采取以下标准控制汽轮机汽封间隙。
5.1 针对300mw、600mw等级的哈尔滨汽轮机厂生产的机组,轴端汽封、隔板汽封的径向间隙按照设计标准值的下差减0.05mm进行调整;围带汽封(阻汽片叶顶汽封)的径向间隙按照设计标准值的下差减0.10mm-0.15mm进行调整。5.2 针对200mw及以下等级的机组,轴端汽封、隔板汽封、围带汽封(阻汽片叶顶汽封)的径向间隙按照设计标准值的下差值进行调整。汽轮机汽封间隙测量方法 6.1传统测量工艺方法
传统的测量汽封径向间隙的方法有贴胶布法和压铅丝法。这两种方法均属于直接测量汽封径向间隙。
贴胶布法是以转子表面为测量基准,用塞尺和胶布着色情况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汽缸内转子、隔板、汽封块需要多次重复安装,工作效率较低,且测量精度较差。
压铅丝法是以转子表面为测量基准,用铅丝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所需费用不多,相比贴胶布法测量精度有所提高,可以减少测量调整的重复次数,但由于每次测量均要以转子表面为基准,所以,转子仍需吊入、吊出,而且还要放臵大量的铅丝,因此,总的测量调整时间仍然较长。6.2新工艺方法
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测量汽封间隙的方法为间接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法,即以隔板凹窝为测量基准,用专用量具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此种方法的特点是测量精度高,重复次数少;测量过程简单,由于不是以转子表面为测量基准,而是
改用隔板凹窝,无须重复吊入、吊出转子,测量调整时间可大大缩短。(新工艺方法详见附件2)
以上测量汽封间隙的方法推荐使用新工艺方法――间接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法。
7.汽轮机启动过程中出现振动偏大问题的应对措施
采取尽量减小汽轮机径向汽封间隙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完全实现提高汽轮机经济性的目的。但势必给机组的安全启动带来一系列问题。
由于汽轮机径向汽封间隙的测量、调整及汽封块的安装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加之汽轮机轴系各项参数的复杂性,某个环节出现偏差,叠加后都会对整个轴系产生影响。
当汽轮机径向汽封间隙调整到标准值的下差值时,在汽轮机启动过程中出现振动的可能性增大。
具体应对措施:
(1)汽轮机启动过程中可采取摩擦的方式,将汽封径向间隙合理扩大。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汽轮机启动应在电科院监测振动及指导下进行,监测整个启动到带满负荷全过程振动的变化。首次启动开始前,必须要调整好测量设备,如tdm等(应有远传功能)。
2)必须投入振动保护,首次启动以机组安全为主,瓦振、轴振单点保护值可设为瓦振80μm、轴振200μm。振动保护动作后要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保证蒸汽过热度防止蒸汽带水。4)按规程排好疏水,防止汽机倒灌进水。
5)汽轮机摩擦启动方式可能需要启动多次后方能达到最佳效果,每次启动前测定轴弯曲情况,确定偏心值。不仅要准确测量偏心值大小,还要记录偏心的相位。幅值不大于原始值的20μm,相位与原相位相近,方可启动。
6)启动过程中,根据电科院对振动、上下缸温差和胀差等参数的分析结果,指导是否继续加转速等操作。
7)明确本机组振动特性(修前实测的临界转速及振动值/相位),升速过程振动超过以前值应减少升速率,盲目快冲极易造成弯轴。
8)如果振动超限应打闸停机,盘车2-4小时后,等偏心恢复后再次启动,不允许盲目连续启动。500r/min惰走过程中应注意听音,判断是否有摩擦。
(2)在摩擦启动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只有揭缸检查,并根据摩擦情况重新调整汽封间隙。
注意事项:
1)检修中如需更换新型汽封、油挡,一定要充分论证,要掌握新型产品的缺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后方可更换。
2)汽轮机扣缸前,汽轮机通流间隙必须按程序经有关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应注意不要忽略汽轮机轴向最小间隙,应推串轴测量出最小间隙。
8.支持性文件
8.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调试管理手册(试行)》
8.2《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
8.3《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电综[1998]179号)8.4《火电工程调试技术手册――汽轮机卷》(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8.5《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汽轮机卷》(1998年版)9 附件
附件1:赤峰热电厂1号机组a检后汽轮机摩擦启动总结 附件2:间接测量汽封径向间隙法
附件1:
赤峰热电厂1号机组a检后汽轮机摩擦启动总结
赤峰热电厂自2008年11月份,开始筹划#1机组a级检修工作,根据机组运行现状及修前能耗试验报告,以对标管理手册和设备缺陷管理档案内容为依据,以节能降耗为目标,按着“三制一化创全优”的工作要求,汽轮机本体聘请了专业监理。修前多次组织召开控制通流间隙的专题会议,制定了治理汽轮机通流间隙控制标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各通流间隙尽量控制在最小,以提高高、中、低压缸效率,实现机组修后热耗不大于设计值100kj的目标。
一、修前诊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压缸效率78.89%,设计值为80.79%,较设计值低1.9%;中压缸效率89.18%,设计值为92.58%,较设计值低3.4%;低压缸效率为85.05%,设计值87.16%,较设计值低2.11%。
二、通流间隙控制标准
此次a检,通流间隙调整是汽轮机检修工作中的重点,解体后,发现通流间隙与标准值相差较大,对各通流间隙进行重新调整,其间隙调整按照标准按中下限进行控制(高中压侧隔板、过桥及轴端汽封设计间隙为0.4-0.67mm,控制标准为0.45-0.50 mm;低压侧隔板、轴端汽封设计间隙为0.65-0.93mm,控制标准为0.70-0.75mm,高中围带汽封设计间隙为1-1.2mm,控制标准为1.05 mm,低压围带汽封设计
间隙为1.5-1.85mm,控制标准为1.6-1.65mm。
三、整套启动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针对汽轮机本体通流间隙控制在下限,汽轮机启动过程中可能会因动静部分摩擦造成各轴瓦振动值超标,在启动前召开了1号汽轮机a检后启动反事故措施专题会议。汽轮机转速升速控制措施如下: 1、0-3000r/min升速率为100r/min,汽轮机转速在500-1000 转之间时,每次升速幅值为100转,进行定速磨检。在过发电机临界转速时升速率控制为250r/min(一阶临界转速在1086~1364r/min范围内、二阶临界转速为2408r/min)、过汽轮机临界转速时升速率控制为500r/min(高压转子临界转速为1669r/min,低压转子临界转速为1890r/min)。
2、升速过程中汽轮机轴振达到200μm、瓦振达到60μm时,打闸停机进行盘车,盘车4小时以上,转子偏心小于30μm后再次进行冲转。
3、每次定速磨检后各瓦轴振小于100μm、瓦振小于30μm后继续升速,否则继续进行磨检。
4、机组启动过程中要求随时监视不同转速下各轴瓦振动、大轴振动、高差、高压汽缸绝对膨胀、低压缸绝对膨胀、大轴晃动度、转子偏心、各支持轴瓦金属温度、回油温度、各推力瓦块温度及定位瓦回油温度、工作瓦回油温度、轴向位移、汽缸金属壁温等参数,并安排专人就地听音、测振,发现异常立即打闸停机,避免汽轮机大轴发生永久性弯曲事故。
5、在符合上述规定后,定速500 r/min,磨检、暖机2小时;定速1000 r/min,磨检、暖机2小时;定速1500 r/min,磨检、暖机1小时;定速2500r/min,磨检、暖机20分钟;定速3000 r/min,汽轮发电机组做并网前各项试验。其它转速下磨检时间根据各瓦轴振、瓦振振动值等相关参数确定磨检时间。
四、汽轮机启动升速磨检过程
1、首次升速于5月31日10时16分开始,1号机组定速500 r/min进行磨检、暖机,各瓦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就地检查低压缸后汽封处有轻微摩擦声且间断冒出火星,两小时磨检、暖机结束后,低压缸后汽封火星消失,各瓦及汽缸听音正常。按每次升速幅值为100 转,逐步定速进行磨检、暖机,当汽轮机转速到966 r/min时,就地听高、中压缸内有轻微摩擦声,#
1、2瓦轴振、瓦振升高,#1轴振x向达到141μm,#2瓦轴振x向185μm,#2瓦振53μm,立即打闸停机进行盘车,测转子偏心60μm。打闸停机惰走过程中,检查机组高、中、低压轴端汽封、汽缸本体仍有轻微的摩擦声,汽轮机盘车过程中锅炉进行安全门定砣。
2、锅炉安全门定砣结束后,检查大轴偏心为18μm,高差、低压缸绝对膨胀、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等参数
均在正常范围内,5月31日19时56分汽轮机再次启动冲车,转速升至500 r/min,磨检、暖机2个小时,检查各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均正常,按每次升速幅值为100 转,逐步定速磨检、暖机,至1000 r/min 进行磨检、暖机2两小时,检查机组各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当转速升至1496 r/min 时,#
1、2轴振达到200μm,#3瓦振60μm,机组再次打闸停机。汇报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相关领导,咨询汽轮机专家帮助分析汽轮机振动大的原因,联系吉林电科院汽轮机振动专家来厂帮助分析原因,指导汽轮机冲车。3、6月1日20时45分吉林电科院汽轮机振动专家到厂,进行第三次冲车,定速500 r/min磨检、暖机2小时,各瓦轴振除#1轴x向119μm外,其余均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以每次升速幅值为100转,逐步定速磨检、暖机,在转速达900r/min时,除#1瓦轴振略有升高达到149外、其余各瓦轴振小于75μm,各瓦瓦振小于20μm,在此停留磨检期间,#1瓦轴振有明显下降趋势,当转速升到1000r/min时#1瓦轴x振达到134μm、各瓦轴振均小于75μm、瓦振均小于20μm,继续升速到1050 r/min、1100 r/min,磨检30分钟,各瓦轴振明显下降,#1瓦轴振下降到126μm、其余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直接升速到1500 r/min,#1瓦轴振下降到90μm、其余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暖机20分钟,直接升速到2500 r/min,#1瓦
轴振100μm、其余轴振小于75μm,瓦振小于10μm,暖机10分钟,直接定速到3000 r/min,除#1瓦x轴振动到93μm,其它各瓦轴振、瓦振均在优秀范围内,电气做并网前的各项试验。4、6月2日8:30电气并网前试验结束,汽轮机做主门严密性试验,转速降到950 r/min,再次升速到1560时,汽轮机#2瓦轴振超过报警值达200μm,再次降速到1000 r/min磨检,2瓦轴振振动仍超标,打闸停机盘车5小时,转子偏心为25μm,汽轮机再次进行冲转,按6月1日汽轮机冲转启动方式做了不同转速下磨检工作,定速3000 r/min 后,除#1瓦x轴振动到106μm,其它各瓦轴振、瓦振均在优秀范围内,1号机组于6月2日22时15分并网。
综上所述启机升速过程,在通流间隙调整较小的情况下,机组在启动过程中,可能造成动静摩擦,非临界转速下研磨检查是很必要的。
在机组出现瓦振、轴振增加时,应立即全面检查,对振动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是径向摩擦所至,可尝试缓慢升速做不同转速下研磨,在保证转子偏心、轴振、瓦振及其他各项指标回到合格范围内后再进行升速,如果瓦振超过30μm,轴振超过100μm不能进行升速,瓦振达到60μm,轴振达到200μm应立即打闸停机,防止大轴永久弯曲,在机组再次启动过程中,对各缸动静摩擦声音及状况需进行细致检查,转子偏心需保证在30μm以下方可再次启动,另外在
启动过程中,合理调整升速率及每次升速的幅值也是做好动静研磨的重要条件,赤峰热电厂1号汽轮机经过四次启动后一次并网成功,现机组运行正常。
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
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查单位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 关情况。
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查单位。
第七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巡查方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在收到《第三方巡查方案》后2日内
完成方案审核,并交综合协调处处长审批。
第九条
《第三方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第三方巡查单位对项目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管理处处长、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每周一上午将《巡查计划表》(需明确巡查部位和内容)交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单位按照巡查计划表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要求于巡查当日出具巡查报告,送交项目管理处处长,并报综合协调处备案;项目管理处处长根据巡查报告,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领导。整改完成后2日内,项目管理处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三方巡查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处负责收集项目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处组织召开市重点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当月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对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含第三方巡查、半月安全生产检查、处室自查等)汇总后,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
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企业总部通报。
第十六条
局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通报会。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8人,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专业搭配要求如下:
市政路桥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市政路桥)、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
水环境治理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专业人员;
公益性房建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工民建、给排水、电气、自控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巡查频率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周不得少于1次,基本要求如下:
1.工程投资为3亿及以上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2次/项目;
2.工程投资为1-3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0次/项目;
3.工程投资为0.5-1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8次/项目;
4.工程投资为0.1-0.5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5次/项目;
5.工程投资为1000万以下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3次/项目。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九条
巡查内容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
(一)内业资料检查
1.监理部、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4.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外业实体巡查
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4.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
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
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第三方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擅自变更巡查小组成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组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查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小组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处处长依据《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上为施工单位的贰倍。若监理单位已完成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及时向业主报告、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作,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四条 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以及恶意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成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
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要求支付违约金、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处和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履责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因履责不到位造成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取消处室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项目管理处处长作公开检讨。
第二十七条
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筹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项目,分管领导应及时约谈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篇四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本网讯
国家电网公司近日以国家电网工〔2004〕23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通知指出,今明两年,是我国电力工业的又一次建设高峰。电力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能否按计划进行,关系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否稳定发挥。仅以变电工程为例,据电力可靠性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占非计划总停运时间的比例,220千伏变压器为56.21%、500千伏变压器为95.5%;220千伏断路器为54.48%、330千伏断路器为95.08%、500千伏断路器为34.58%。2003年,220千伏变压器为41.79%、500千伏变压器为71.12%;220千伏断路器为60.6%、330千伏断路器为78.98%、500千伏断路器为61.8%。设备的产品质量一直是电力生产非计划停运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不足的形势下,设备事故停电不仅是电力部门的损失,对其他行业和社会也带来不良的影响。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已将工程设备的监造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去年建立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并于今年初开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质的考核认定工作。加强重要工程设备的质量监造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针对国内主要电力设备加工制造能力不足、原材料供应紧张、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已经出现的设备供应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和供不应求会出现的设备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电力设备监造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内容,明确建设单位、监造方和制造商的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做到防止重要设备和材料带着质量缺陷进入工程现场。通知要求:
一、要继续坚持电力建设工程重要设备的监造制度,对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中所列监造范围的工程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到设备制造单位实施设备监造。
二、建设单位在主设备合同签订之前,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备监造单位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监造合同应包括:监造的设备范围、监造的依据和标准、设备供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若几个工程的设备是同期、同厂生产)、监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等相关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在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监造的内容、职责和权利。设备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设备质量全面负责,监造工作并不减除供货方的设备质量责任。监造单位要对所监理的设备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不代替建设单位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四、监造工作实行设备总监理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师组织专业设备监理师对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和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对设备加工进度、投料款和进度款项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设备加工制造过程的管理。
五、监造单位应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实施中,不定期通报设备制造中重要工序、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对监造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设备合同交货时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完成后,整理监理工作的有关记录、资料等文件,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六、输变电工程监造的主要设备为变压器、断路器和电抗器,监造的主要内容参见原国家电力公司印发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国电电源〔2002〕267号)中所列的附表。
通知指出,各网、省公司要积极推动设备监造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设备监理市场一时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的,要进行相应资质的审查,逐步过渡到全面实现设备监造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持证上岗。今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均要实行第三方设备监造。从明年起,工程设备监造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和达标投产的重要考核内容。
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篇五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
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
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
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四、监造的组织实施
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
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
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
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
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五、仲裁
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
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
(一)用户的责权
(1)认真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2)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按照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
(二)总代表组的责权
(1)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协助用户和制造厂安排监造计划,协调双方的关系,及时通知用户派出监造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
(4)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制造厂的责权
(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制造厂积极配合用户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
(3)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户。
(4)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
(5)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
七、附则
(1)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条件。
(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
(3)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号文,由原能源、机电两部审查通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
(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
八、附表
(1)表1表6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
(2)见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