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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一
内容提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农村的农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与制约的关系。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成员共同形成决议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主体(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直接由农民家庭与农民个体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与行使方式不一致,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发生冲突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以后 自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制约,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约与限制?作为代行主体的发包方,其行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发包方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地,改变已经形成的承包关系?能否对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冲突的现实考察。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土地调整,损害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征收补偿时,对集体土地物权的补偿与对农民个体土地物权的补偿混淆。
一、农村土地调整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冲突及协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目前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推行之初,这一点并不明确。在农民最初要求承包经营时,出于对 政治 风险的担心,他们一般都与乡村干部约定一个较短的承包期,通常为1-3年。在这一期限届满后,乡村干部会组织农民根据人口变动的具体情况对承包地进行相应的调整,重新发包再确定一个1-3年的承包期。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并强调在延长承包期以前,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中央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来实现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的有限回归,因此,中央希望农民能够在 历史 上进行承包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较小规模的调整,达到农民的土地权利之间的基本平等后,长期维持农民对特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一次性地获得对特定农地地块长达15年以上甚至更长的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只能是一种物权性的安排,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很好地把握并贯彻了中央的这一意图。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它的法学意义也没有被法学家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很好地挖掘。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1991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只要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就不要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掌握”,再次说明了中央要实现农民对特定地块进行稳定支配的政策导向。
但是在实践中,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使用的实践与普遍的意识形态宣传形成并强化了农民心目中朴素的平等观念。在农村土地承包之初,农村土地基本是在综合考虑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等情况进行均分的。在经过最初的一次或者两次的调整与均分以后,土地的调整与按人口进行再次均分被农民群体与乡村干部所普遍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到15年以上的政策目标没有得到实现。农民的平等观念与平均主义意识对土地平均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而乡镇政府与乡村干部也希望借助于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来强化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力与对农民、农村进行综合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农民、乡村干部与乡镇政府之间虽然利益目标各不相同,但是在土地调整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共识。土地调整成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贯彻过程中的一种普遍性习惯,农民强烈的平等意识与平均主义观念在推动着“生增地,死减地”(注释1:农民对土地调整的态度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农民希望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土地权利的平等,另一方面农民也强烈地担心自己会因为调整而丧失承包地。因此,当你问及农民是否同意通过调整来实现土地权利之间的占有平等时,大部分农民会表示支持;但是,当你又问及农民是否会同意村组调整你的承包地,减少你的土地权利时,绝大多数的农民又都表示反对。通常情况下,增加人口的家庭会要求调整承包地,而减少人口的家庭则强烈反对调整承包地。赵阳曾在安徽省的肥东县与凤阳县对43位农户进行过涉及到农民对土地调整之具体态度的调查。在该项调研中,对于“你觉得土地调整好不好?”,人数相当的农民分别选择了“好”或者“不好”,而对于另外一个“你觉得已经分配的承包地不进行调整行不行?”则有33个(约占77% )农户选择了“行”,只有7个农户选择不行(参见赵阳著:《公有与私用――集体收回承包地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农民家庭或者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因此,集体能否收回承包地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方面。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限制的土地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在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代行主体不能以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依据排斥农民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一项物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第55条。该条要求承包合同不得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约定可以收回、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限制了集体共有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像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最高人民法院20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再次强调在家庭承包纠纷中,“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进一步限制了集体共有人或者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二
现如今,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三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该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四
一、引子拟按时间顺序探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封建化过程,其主要体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所谓封建化是指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其基本内容是土地占有制的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两个对立阶级-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是日尔曼氏族制度解体和罗马奴隶制解体时期所产生的两种社会因素,在蛮族国家的统治下互相综合,从而形成封建制度的必然性和特点。
法兰克封建化的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allod)(6世纪中叶-8世纪中叶):即私有土地获得承认,标志着公社土地制的解体,是法兰克封建化的起点;2,采邑(benefice)阶段(8世纪-9世纪):是封建化的决定性措施。3,封地(领地)(feed)阶段(9世纪末以后):是封建制确立的标志。文中涉及的重点词语有:隶农、军事民主制、民族大迁徙,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自主地、教俗贵族大地主占有制、委身制、采邑改革、庄园制。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
公元3世纪时,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大庄园经济不再有利可图,罗马奴隶主为刺激生产,将大田庄分成许多小块土地,分租给小佃农,称“隶农”,隶农的身份地位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其后来逐渐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这种隶农制就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母体孕育出来的“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罗马的贫苦农民为了摆脱帝国捐税及官府欺压而将自己的土地交给教会或贵族以获得庇护;而罗马奴隶主为了补充劳动力,将部分奴隶和日尔曼人等“蛮族”安排在土地上劳动,他们的身份类似于隶农。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奴隶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奴隶主鄙视劳动,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奴隶而拒绝应用种种新技术新发明,奴隶制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而蛮族入侵将成为拯救垂死的文明并使之年轻的唯一方式。
公元3世纪的古日尔曼社会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塔西陀时代,原始公社开始解体。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财富分配不再均匀,阶级开始分化,于是产生了争夺战争,在战争中,军事贵族及其亲兵彼此结成主从关系,亲兵宣誓效忠,首领则有供养义务。此时,由军事首领、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构成的氏族部落的管理体制称为“军事民主制”,它是日尔曼社会由氏族向国家过渡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生产的.主要形式,日尔曼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日尔曼开始向外扩张侵扰罗马边境。到4世纪后半期,日尔曼民族人口大量增长,于是开始了“民族大迁徙”。民族大迁徙的过程也就是日尔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蛮族国家的建立,确立了以隶农制为特征的个体性小生产方式,而个体性生产是封建制产生的基础,由此,西欧封建制度产生。
三、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化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后,通过国家政权作杠杆,将罗马奴隶制解体时产生的封建因素和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封建社会因素逐渐综合,形成一种新的封建制度。法兰克封建化的内容包括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6世纪中叶-8世纪初);(2)采邑阶段(8世纪-9世纪);(3)封地(领地)阶段。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与自主地的形成
[1] [2] [3] [4]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五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六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 公司 %的股份(人民币x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七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甲 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乙 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八
土地所有权证明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昨天下发,到底,要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发证工作。凡是到20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据介绍,根据3月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国土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朱留华介绍,时至今日,3年的约定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半,而从全国的土地确权发证情况看,截止到去年年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率约为89.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证约为81.9%,农民宅基地发证率约为78%。
据介绍,到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各地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保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所有权协议篇九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 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xx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xx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